機關事務管理局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局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領導干部的黨性觀念和組織紀律觀念,促進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經局黨委研究決定,制訂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報告范圍
局黨委班子成員、各科室負責人。
二、報告內容
報告的內容分事前報告和事后報告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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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和家庭成員(指父母、配偶、子女)參加集資建房及享受房改政策(含實物和貨幣)的情況;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包括房改房、商品房)的情況。
2、本人因公、因私出國(境)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國(境)情況(含赴國外、境外讀書)。
3、本人離婚、離婚后再婚、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二胎、領養子女、與外國人及境外人員結婚情況。
4、本人及家庭成員婚喪喜慶的情況。
5、本人及家庭成員買賣汽車、親友贈送車輛及本人借用車輛的情況。
6、本人公費或自費學習駕車技術和駕駛車輛的情況。
7、組織找談話明確工作調動后,在尚未辦理調動手續期間,利用原職務作人事、大額財物處理等重大決定的情況。
8、工作調動后,隨調動帶走公用物品的情況。
9、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調動情況。
10、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事前報告一般須提前20天向區紀委、區委組織部上報書面報告單(見附表),其中本人享受房改政策及因公出國(境)審批,按有關規定辦理。
事前報告的事項一般需由組織審核后再辦理,特殊情況的需向組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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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2、本人、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和涉及重大民事糾紛的情況。
3、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企業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以及在企業參股入股的情況。
4、個人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組織上尚未調查的問題以及工作中失職、瀆職,導致不良后果的問題。
5、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事后報告一般須在事后一周內向區紀委、區委組織部上報書面報告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三、報告程序
?。ㄒ唬﹤€人重大事項報告實行一事一單一報制。
(二)報告人本人填寫《m.dewk.cn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單》,一式三份,報局黨委核實并簽署意見,二份報區紀委黨風廉政教育室,一份報區委組織部干部一科。境外活動及表現情況填寫《出國人員鑒定表》,按出國政審有關規定辦理。
(三)事前報告中需要組織審核的事項,由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兩家負責,必要時報請區委同意。一般在10天之內由區紀委答復。
四、報告要求
?。ㄒ唬┤诸I導干部應消除思想顧慮,真正從思想上引起重視,從行動上配合組織做好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工作。
(二)領導干部要克服無所謂思想或怕麻煩的心理,對重大事項堅持先報告后辦理。
?。ㄈ╊I導干部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地向黨組織報告情況。報告時,必須將報告的重大事項說清楚,如場所,資金,處理方法等。不得隱瞞重大事項的事實,不得弄虛作假、欺騙組織。
?。ㄋ模︻I導干部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對不能公開的應予以保密。
五、報告監督方法
?。ㄒ唬嵭袌蟾嫒宿k事結果反饋制度。報告人應根據組織審定意見,將辦理情況及時向報告部門反饋。
?。ǘ┙⑥k理事情結果登記制度。報告人將個人重大事項處理情況反饋后,組織要記錄在冊,建立備查檔案。
?。ㄈ╊I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情況作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內容,其結果記錄備案。
?。ㄋ模┙⑾鄳牟樘幹贫?。領導干部處理個人重大事項要主動接受黨內外干部群眾的評議和監督。對弄虛作假者、不按有關規定報告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理。
六、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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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直接領導人追究黨風廉政責任。
2、對班子集體扣減當年黨風廉政考核分。
3、本人接受紀律處分。
(二)未構成違紀但情節嚴重,經群眾舉報或上級檢查中發現的,本人寫出書面檢查,交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及局黨委、紀委,組織上將視情節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同時局黨委在一定時間內向有關部門報告整改情況,并扣減該領導干部個人黨風廉政考核分。
(三)雖未構成違紀,但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其批評教育,本人應在局內民主生活會上作深刻檢查。情節較輕的,組織上指出后,本人必須立即整改,同時須將隱瞞不報的情況向區紀委、區委組織部作出書面說明。
七、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篇2: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規定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制定本規定。
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下同)干部。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副縣(處)級以上干部,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國有中型企業領導干部,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或由國有投資主體委派(包括招聘)的領導干部、選舉產生并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領導干部、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 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第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事前請示。m.dewk.cn
第五條 各級黨委及其紀委,各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黨組,以及上述領導機關所屬的部門和單位(包括事業單位,下同)的黨組(黨委),負責受理本級領導干部的報告(不設黨組、黨委的部門和單位,由相應的機構受理,下同)。各部門和單位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的報告,由本部門、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本規定第二條中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由本單位黨委(黨組)負責受理。
第六條 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七條 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八條 領導干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其所在組織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九條 各級黨委、政府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把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報告的黨委(黨組)及相應機構每年要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上級黨委、紀委綜合報告一次。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直屬機關工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工委, 實行系統管理的部門、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范例
>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為加強對在職領導干部的組織監督和管理,強化黨風監督機制,促進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根據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副科級以上干部。
二、報告內容
1、凡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和參加集資建房的。
2、凡本人、子女及其直系親屬出國定居、自費留學的。
3、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在本地經商(從事個體經營者)、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4、本人及配偶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情況。
5、按照黨紀國法和相關法規規定需要向組織報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其他重大事項。
6、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
三、報告方法
1、報告人應將報告事項在事前口頭或寫成書面材料上報,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前報告時,必須事后30天內再履行補報手續。
2、領導干部在報告時,必須將說清所報告重大事項的主要內容,如場所,資金,處理方法等。
四、報告受理
1、領導班子成員重大事項的報告由局黨總支部受理并上報。
2、副科級以上干部需答復的問題由局黨總支部負責答復本人。
五、有關要求
1、建立辦理結果登記制度。單位受理部門要將個人重大事項處理情況記錄在冊,建立備查檔案。
2、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情況作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內容,其結果記錄備案。
3、建立相應的查處制度。領導干部處理個人重大事項要主動接受黨內外干部群眾的評議和監督。對弄虛作假者、不按有關規定報告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