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農業開發公司員工處分制度
一、總則
為維護公司正常經營,約束員工的不良行為,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相應的處分。
二、處分明細
1.遲到15 分鐘以內者罰款10 元,15 分鐘以上者罰款不低于30 元,遲到2 小時以上者當日按曠工論處;早退者當日按曠工處理。
2.連續曠工5 天、累計曠工10 天以內,根據本人態度,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曠工連續 5~10 天根據本人態度,給予記大過、降級處分或內部下崗;連續曠工15 天或年內累計曠工30 天的,予以除名,情節嚴重者,按自動離職論處。
3.工作時間打撲克、看閑書、下棋、脫崗、睡覺、干私活等消極怠工者,均以當日曠工論處,并兌現責任價值-50 元。如因上述行為造成事故者,按事故規定處理,屢教不改者,酌情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或辭退。
4.工作時間喝酒或帶酒意上崗者除按當日曠工論處外,視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或予以辭退。
5.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和指揮,影響企業對外形象,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停止其工作,并責令其作出檢查,視情節輕重給予內部下崗或辭退處理。
6.在廠內無理取鬧、聚眾滋事、打架斗毆、打人罵人者,視情節輕重,除賠償造成的損失外,當日以曠工論處,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7.凡是本公司員工,擅自到自由市場做買賣或從事第二職業的,予以辭退。
8.凡在廠區內吸煙者,一經發現第一次警罰款50-100元,第二次發現即予以辭退。
9.玩忽職守,違章指揮,忽視安全規章制度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一次性罰款、內部下崗、辭退等處理,情節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10.違章冒險操作,造成人身傷亡或使企業財產遭受損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一次性罰款,并按照《勞動保護法》有關規定處理。
11.違反消防和危險品管理制度,造成火災或其他事故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一次性罰款、內部下崗、辭退等處理,情節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12.因違反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停工、停產 10 分鐘以內者,按停產損失的5%進行罰款;10 分鐘以上者按停產損失的10%罰款。
13.違反工藝技術操作規程,造成產品質量下降或使企業遭受嚴重浪費者,按損失價值的5%~30%罰款。
14.出現次品損壞設備和工具者,按損失價值的5%~30%的罰款。
15.浪費原材料(包括:因采購不當,購進物資不能用的,超計劃多購進造成積壓的,保管不當,發生霉爛、變質、丟失的),按損失價值的 5%~30%進行罰款。
16.由于工藝、設計、施工以及提供資料等發生錯誤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一次性罰款。
17.報出的一切計劃、總結、報表等出現較嚴重的差錯,造成不良影響者,一次性罰款10~50 元,并視情況另行處理。
18.浪費能源的長明燈、長流水、跑、冒、滴、漏等,每發現一次扣罰 10~50 元,造成煤、油浪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一次性罰款,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19.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企業資材,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或行政處分。
20.盜竊企業資材者,除全部賠償并按所盜物資的價值罰款3~10 倍外,視情節輕重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21.貪污、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者,除追回贓款物外,視情節輕重,從嚴給予罰款和必要的行政處分。
22.滋事生非,制造矛盾,影響團結或造成停產的,先令其停職檢查,澄清事實,并根據檢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廠籍。
篇2:公司員工處分工作執行步驟
公司員工處分工作執行步驟
主要步驟如下:
會談前
·安排與員工的私人會談。不要在公眾場合宣布對員工的處分。
·做好會前的準備工作,備足相關事件的資料,弄清要提問的問題,查看以往的處理慣例記錄。
會談中
·若員工事先并不了解會談的目的,應解釋清楚。
·告知其表現與公司規定的差異。
·向員工陳述公司的處分管理方針,并告知已采取的或即將采取的處分措施。
·使員工有機會對提出的問題作出回答,對其行為進行解釋或辯解。
·對員工的辯解表示理解并保證加以考慮。
·告訴員工你期望他/她能改變其行為。舉例并提出建議
·表達你對其能力的信任并相信他/她能改變其行為。
·確認員工已了解問題的所在并能改變其行為。
·告知員工你會將會談內容記錄在案。
·向員工再一次保證你很希望再與其共同工作。
會談后
·整理總結會談紀要。
·一旦決定給予書面警告,應確保員工簽署相關文件。
·員工應在會談的第二天接到會談機要及處分決定的副本。
·若員工有其他上級,他們也應接到會談機要及處分決定的副本。并強調該文件屬于保密性文件,不得向他人傳閱。
·監督員工的行為表現,以確保問題已得到糾正。
篇3:地產策劃顧問員工手冊:獎勵和處分篇
地產策劃顧問公司員工手冊:獎勵和處分篇
第一條 獎勵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公司將予以獎勵:
1、為公司創造顯著經濟效益;
2、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
3、為公司取得重大社會榮譽;
4、改進管理成效顯著;
5、培養和舉薦優秀人才。
(二)獎勵分為年度特別獎和不定期即時獎勵,年度特別獎須由所在部門推薦,公司管理部審核,總經理批準,獎勵方式為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和獎金。同時公司規定總經理可對職員的業績表現、工作態度、敬業精神、管理創新等給予即時獎勵。
(三)職員在公司工作滿十周年,將獲得由公司董事長簽發的紀念證書。
第二條 處分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后果大小、認識態度不同等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不排除有下列行為之外的過失也會受到處罰):
工作態度不認真;
拒不服從合理的工作分配,影響工作;
違反工作紀律;
沒有完成工作;
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而造成事故或損失;
工作中發生意外而不及時通知公司;
損壞公物,影響公司正常秩序;
虛報個人申述資料或故意填報不正確個人資料;
擅自篡改記錄或偽造各類年報、報表、人事資料;
違反職員職務行為準則的規定;
違*治安管理法規等。
如職員行為觸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將無條件對當事人予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