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分公司組織領導制度
1.公司總裁:
1)公司的經營方針、業務方針的研究、制定及裁決;
2)重要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正、批復;
3)重要的投資項目、對外合同、對外關系、營銷計劃的裁決;
4)重大的人事任免事項;
5)獎賞、提薪、懲罰、錄用、解聘的裁決;
6)融資、借貸、資金計劃的裁決;
7)各部門業務計劃的指導與監督;
8)受理企劃會議報告;
9)主持重大的例會;
10)與重要客戶的交涉;
11)現場檢察與指示;
12)會議事項裁決。
2.稽核部主任:
1)全權執行公司總裁交辦的檢查事項;
2)領導本部進行本公司業務、財務的抽查、稽核、監督及各項庫存、保管品的檢查報告;
3)對公司業務案件進行抽查、審核分析報告;
4)監督本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與實施;
5)外勤工作的抽查、報告、指導事項;
6)糾正及指導各項事務手續事項;
7)其他有關事項。
3.總經理:
1)受公司總裁委托,依法開展業務及處理總裁交辦的事項;
2)依據公司總裁決定的經營方針全面管理全公司業務;
3)努力開拓公司業務,壯大公司實力,創造效益;
4)提出應經公司總裁審核或議決的報告或建議事項;
5)提出公司發展的務實的發展思路、步驟及行動計劃;
6)落實公司各項制度;
7)任免權限范圍內的公司人員職務;
8)執行公司預算開支事項;
9)調動公司員工的積極性,管理監督所屬員工共同為完成公司目標而奮斗。
4.辦公室主任:
辦公室的工作非常重要,在公司機構中,它是一個核心。辦公室主任應做好以下工作:
1)團結辦公室人員協調、高效、準確地工作;
2)上傳下達,使公司總裁合總經理的指示暢通無阻;
3)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和關系;
4)搞好外聯和接待工作,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5)隨時掌握各種信息,為公司總裁和總經理提出及時的、有價值的參考意見;
6)做好辦公室的文件材料保管、保密、車輛調配等工作。
5.管理部副總經理:
1)協助總經理做好管理工作,鉆研管理規律,研究高效、低耗和如何調動員工積極性、創造性的問題;
2)做好規章制度和生產計劃的落實。
6.工程部副總經理:
工程部副總經理下轄工程處、監理處和供應運輸處,協助總經理做好以下工作:
1)工程的開發、論證、施工、驗收;
2)領導所屬各處高效低耗的完成工作任務;
3)在行政關系上,要向總經理負責,在技術問題上,要依賴總工程師。
7.營銷部副總經理:
營銷部下轄開發和銷售二處,是整個公司的龍頭部門。
營銷部副總經理對上向總經理負責,負責全公司的開發銷售業務,本部要非常重視業內信息和有選擇價值項目信息的收集工作,以市場動向為導向,學習國際市場上成功經驗和先進經驗,建立一支精銳的銷售隊伍。
銷售部的工作主要分兩大塊;
1)開發:開發新項目,主要是房地產項目。另外還要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探索開發有前途有價值的新項目。
2)銷售:實施和完成所有的產品。
8.事業部副總經理:
事業部主要負責房地產外的新開發項目。副總經理要向總裁和總經理負責,為公司開拓新的利潤增長點。事業部的管理模式擬實行項目負責制,成熟一個項目上一個項目,一個項目由一個項目經理負責。事業部副總經理統籌負責。
9.總工程師:
總工程師統管公司內的技術問題,對總裁和總經理負責,它的工作范圍是:
1)組織和領導一支精干的技術隊伍,不但有房地產方面的技術專家,還要有事業部新開發項目的有關技術專家。
2)負責項目的技術設計和技術論證;
3)負責施工中技術問題的指導、研究和質量保證;
4)技術人才的考察和引進。
10.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負責財務室的業務領導工作,對上向總裁和總經理負責。對下指導財務人員的業務工作和各種項目的預算審核工作,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做出評估和分析,對公司的發展投資提出財務論證。
篇2:領導干部回避制度
領導干部回避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正常進行,加強公司領導干部和各級管理人員的廉潔自律建設,保護好員工和企業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回避制度是指公司領導干部和各級管理人員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親屬必須回避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親屬關系是指:
(一) 夫妻關系;
(二)夫妻雙方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近親姻關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四)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關系(叔侄、舅舅、表兄弟、姐妹等)。
第二章 公司領導回避規定
第四條 嚴禁安排其親屬擔任與本人有直接上下級關系的職務。
第五條 原則上不得安排親屬在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計部、財務部、資金中心等部門擔任領導職務。
第六條 領導干部履行職責時,涉及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如任免、考核、獎懲、調配、人事聘用、職稱評定等應當回避。
第七條 凡在公司范圍內重大項目的投融資,項目的招投標,對外經濟合作,資金的擔保、借貸,企業的改制、改組、兼并、承包、材料購買,資產的轉讓、租賃、審計等,涉及到領導干部的親屬時應當回避。
第八條 親屬不得在公司的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賃、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九條 涉及查處領導干部本人及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三章 機關部門正副職回避規定
第十條 嚴禁安排其親屬擔任與本人有直接上下關系的職務。
第十一條 履行職責時,涉及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如任免、考核、獎懲、調配、人事聘用、職稱評定等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 凡在公司范圍內對外合作,資金的擔保、借貸,企業的改制、兼并、承包、材料購買,資產的轉讓、租賃、審計等涉及到親屬時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機關部門部長、副部長和親屬不得在公司的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賃、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十四條 涉及查處本人及其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四章 基層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回避規定
第十五條 原則上不得安排親屬在本級機構的綜合辦公室、財務科、項目管理部、物資設備部任負責人,嚴禁安排親屬在本單位從事出納、會計、庫房管理等工作和在本人分管的部門工作。
第十六條 履行職責時,涉及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如考核、獎懲、調配、人事聘用、職稱評定等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各基層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本人和親屬不得在所在單位的項目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賃、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十八條 涉及查處本人及其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五章 各基層單位部門負責人回避規定
第十九條 嚴禁安排親屬在本人負責的部門工作。
第二十條 履行職責時,涉及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如考核、獎懲、調配等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各基層單位部門負責人本人和親屬不得在所在單位的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賃、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二十二條 涉及查處本人及其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六章 項目班子成員回避規定
第二十三條 原則上不允許安排親屬在本項目工作,嚴禁安排親屬在本項目的綜合辦公室主任、材料采購、庫房管理、成本管理崗位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項目班子成員的親屬不得在所轄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憑、小賣部承包、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涉及查處本人及其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七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 公司副總師回避規定套用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相關條款。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推薦親屬或熟人通過外聘、臨時用工等方式到公司各級工作的,由本人作為擔保人;如推薦的親屬或熟人因個人主觀原因導致企業經濟損失的,除按相關規定處理當事人外,擔保人負連帶責任,承擔企業經濟損失的50%。
第二十八條 公司對于違反或變相違反本制度的公司領導干部和各級管理人員,首先勸其親屬離開原工作崗位或解除與公司的經濟合同關系,拒不執行者將調離本人的工作崗位,情節嚴重者給予降職、免職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司黨委工作部、各基層單位黨(總)支部書記、綜合辦公室主任、紀檢員、項目黨支部書記、項目綜合辦公室主任是本制度負責執行的部門和人員。
第三十條 公司鼓勵廣大員工對違反或變相違反本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與檢舉揭發,對情況檢舉屬實者,公司將給予檢舉人500元/次的獎勵。對于檢舉揭發違法違紀行為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將給予檢舉人1000元-5000元的獎勵。
第三十一條 公司檢舉揭發受理領導和部門為總經理、黨委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工作部。
第三十二條 檢舉人可通過匿名信、署名信、電子郵件、電話或當面舉報等方式向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人員和部門舉報,也可向公司其他領導和紀委委員舉報,公司對檢舉人將嚴格保密,保護檢舉人的利益。
第三十三條 各基層單位或項目部存在違反或變相違反本制度行為的,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各基層單位黨(總)支部書記、綜合辦公室主任、黨(總)支部紀檢委員、項目黨支部書記、項目綜合辦公室主任等未向公司報告或未采取措施糾正的,而被公司查處或被其他員工檢舉揭發屬實的,公司給予責任人員200-2000元/次的懲罰,此種情況發生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公司將給予責任人員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黨委工作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篇3:醫院領導深入科室制度
院領導深入科室制度
一、院領導要經常深入科室調查研究,直接掌握情況,抓好典型,協助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二、深入科室檢查、醫療、護理、教學、科研、及后勤保證、職工思想工作、服務質量、病人生活等工作,聽取病員和醫務人員的意見,表揚好人好事,改進工作。
三、院領導查房每周一次,帶領有關干部深入科室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四、院領導要參加業務實踐,如查房、重大手術、疑難病例的會診、危重病員的搶救及其他有關業務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