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范大學后勤管理處“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根據學校黨委統一部署,為進一步推進“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后勤管理處根據《關于印發開展“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校發〔20**〕83號)和《*淮北師范大學委員會關于印發“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存在問題治理方案的通知》(校發〔20**〕89號)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 指導思想
認真學習貫徹學校黨委開展的“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專項治理工作要求,全面落實學校黨委《關于印發開展“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校發〔20**〕83號)和《*淮北師范大學委員會關于印發“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存在問題治理方案的通知》(校發〔20**〕89號),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從嚴整改,堅持建立長效機制,全面營造風清氣正、細致嚴謹、干事創業的政治生態和工作作風。
二 目標要求
一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把專項治理工作作為后勤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務,堅持領導帶頭、以上率下、全員參與,聚焦聚力、集中攻堅,徹底治理、見底清零。
二要加強領導,強化責任。成立整改工作領導小組,組長:z,成員:zz。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確保按時間節點、整改要求完成各項整改任務。實行分工負責,確保層層落實,不打折扣,不留尾巴。
三要堅持問題導向和效果導向。嚴肅認真對待“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各類問題,全面接收,制定問題清單、整改落實清單,堅持立即整改、全面整改、徹底整改。力爭20**年12月15日前全部整改完畢。
四要完善制度,強化規范。修訂《淮北師范大學維修工程管理辦法》,制定具體的維修設計、招標、合同管理、變更簽證、工程驗收、結算送審、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制度,并嚴格執行制度,規范管理,堵塞漏洞,提供制度機制保障。
三、存在問題及治理措施
見下表。
問題序號 存在問題 治理措施 時限要求 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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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后管理不規范。有的工程結算價明顯高于招標合同價。有些項目工程變更簽證明顯滯后,多數是先實施后簽證。
加強項目中標后管理,對工程結算價明顯高于招標合同價、項目工程變更簽證明顯滯后的項目要加強審計,并要求提供相關說明材料。具體措施:(1)全面梳理所有維修改造工程項目,對工程結算價明顯高于招標合同價的,認真分析原因,找出癥結,總結經驗,吸取教訓;(2)凡是施工單位工程決算報送價超出合同價20%的一律不送審,同時對原因進行分析、研判,降至20%以下后再予送審;(3)科學合理確定工程概(預)算,對工程概預算實行責任制,由處長、預算員雙簽制。
立整立改,11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效,12月中旬完成治理任務z
篇2:安康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實施方案2019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安康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4月10日
安康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治理工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陜政辦發〔2019〕10號)精神,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聚焦全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夯實各縣區政府的主體責任,依法落實城鎮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定,著力構建以普惠性資源為主體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有效解決“入園難”“入園貴”問題,滿足人民群眾接受公平普惠學前教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務
(一)全面摸排
以縣區為單位,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情況進行全面分類摸底排查,針對規劃、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況,分別填寫摸底清單(詳見附件)、建立臺賬,按照“一事一議”“一園一案”的要求制訂治理方案,在摸底排查基礎上開展分類治理。
(二)分類治理
1.應移交但未移交的現有配套幼兒園。已建成的小區配套幼兒園要按照規定及時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對經濟適用房、移民搬遷、棚戶區改造等小區,幼兒園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或小區配建幼兒園合同簽訂為移交的配套幼兒園,應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辦成公辦園。對幼兒園用地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可采取租賃、購置、置換、捐贈、購買服務等方式,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辦成公辦園或普惠性民辦園。未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要限期完成移交,對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對移交的幼兒園辦理土地、園舍移交及資產登記手續。
2.應配建幼兒園但未建的現有城鎮小區。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對照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的《城市新建居住區配套規劃建設幼兒園、小學的指導意見》,在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居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中要將配套建設幼兒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予以建設。對現有城鎮小區沒有規劃配套幼兒園、未按標準規劃、有完整規劃但建設不到位的,要依據國家配建標準和省上相關要求,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配建規模相適應的配套幼兒園。
3.需配建幼兒園的在建或規劃城鎮小區。對緩建、縮建、停建和不建配套幼兒園的在建城鎮小區,要嚴格對標整改,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規劃城鎮小區要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等相關標準和規范建設配套幼兒園,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對單個居住小區不夠配建標準但連片居住區密集度高、人口密度大的區域,以縣區為單位,結合學前教育整體規劃布局,統籌補建規模相適應的公辦園或普惠性民辦園。
(三)聯合督查
在各縣區摸底自查、整改落實中,市級將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縣區開展聯合督查和交叉檢查,對摸底不清、落實不力、整改不到位的進行通報。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機制。市政府成立“安康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辦分管副秘書長、市教育體育局局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教育體育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委編辦、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市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教育體育局。各縣區參照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加強治理工作協調。
(二)明確責任分工。按照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要求,明晰部門責任分工,建立聯審聯管機制,切實推進治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參與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等各環節的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參與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項目規劃布局,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項目按程序及時辦理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自然資源部門要根據國、省配建標準,統籌規劃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將小區配套幼兒園必要建設用地及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相關規定劃撥建設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筑設計、施工建設、驗收、移交的監管落實。機構編制部門按程序做好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涉及的機構編制工作,根據辦園性質,分別由機構編制部門和民政部門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三)強化工作保障。各縣區要認真制訂具體實施細則,確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強輿論引導和社會監督,及時向社會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治理措施及結果,暢通群眾反映意見渠道,設立并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要健全部門工作聯動、形勢研判和應急反應機制,妥善處理突發事件,堅決維護社會穩定。要及時總結治理情況,制訂完善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形成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
(四)明確工作時限。2019年4月16日前,各縣區完成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摸底排查和匯總上報清單及治理方案;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已經建成、需要辦理移交手續的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2019年9月底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換、購置的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幼兒園相關建設規劃,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和移交。2019年12月底前,市級完成對各縣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督查檢查工作。
各縣區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見渠道以及摸底排查、整改等情況,要按照時限要求及時報送市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聯 系 人:陳開健 市教育體育局
聯系電話: 3212794 郵 箱:jyj3212794@ 126.com
聯 系 人:劉 振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聯系電話:3336307 郵 箱:7291071@qq.com
附件:1.安康市現有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應移交未移交治理清單.rar
2.安康市現有城鎮小區應配建但未建幼兒園治理清單.rar
3.安康市在建或規劃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情況摸排清單.rar
篇3: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12修正)
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修正)
(1994年4月30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批準 20**年3月30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訂 20**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批準 20**年7月1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 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文化、教育等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預防和懲治違法犯罪,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四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打擊和預防并舉,預防為主,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方針,專門機關工作和群防群治相結合,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內容主要是:
(一)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公民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
(二)積極預防、依法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三)加強邊境地區反滲透工作,防范和懲治*活動;
(四)創新社會管理,健全和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五)排查、調處社會矛盾和民間糾紛,整治社會治安突出問題,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強對社會治安重點地區和出租房屋、出租土地的管理,做好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
(七)加強特殊人群的教育管理,教育、改造和挽救違法犯罪人員,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八)開展群防群治和平安創建活動,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
(九)健全軍警民聯防聯動體系,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十)加強對販槍、販毒、賭博、賣淫嫖娼和拐賣人口等治安突出問題的查處,維護邊境地區治安秩序;
(十一)發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
第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第七條 自治州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年度考核并獎懲。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鄉(鎮、街道、農場)設立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組織。
第九條 各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規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三)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
(四)表彰、獎勵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的治安保衛、聯防、調解等相關工作;
(二)完善內部治安保衛組織,開展群防群治,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和獎懲制度;
(三)教育職工及其家屬、子女遵紀守法,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四)及時調解本單位發生的各類矛盾糾紛,消除不安全隱患;
(五)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對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賓館飯店、建筑工地、娛樂場所的管理;協助查處私彩等賭博和利用封建迷信詐騙等行為。
(六)協助司法機關監督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被剝奪政治權利(在社會服刑)的犯罪人員;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管理、教育工作;
(七)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賣淫嫖娼和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禁吸、禁販、禁制、禁種毒品工作;協助社區做好戒毒鞏固和康復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協調、指導、督促、檢查有關單位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等工作機制,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自治州鼓勵設立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人民調解工作。鼓勵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第三章 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各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對本地區社會治安狀況進行分析和評估,排查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督促有關部門及其責任人予以治理和調處。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專門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化解社會矛盾,依法處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辦理刑事和其他案件,懲治違法犯罪,維護社會和諧。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預防、制止和打擊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及時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嚴厲打擊販槍販毒、拐賣人口、非法出入境等活動;加強公安派出所、警務室、治安點等基層基礎建設;加強對重點人員、重點行業、重點物品、重點場所、重點時段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加強單位內部保衛機構、治安保衛委員會等基層治保組織工作的檢查,建立群防群治治安防控體系;做好常住人口、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工作,防范和查處吸毒、賣淫嫖娼、傳播淫穢物品等活動;預防和妥善處置危害社會治安的群體性事件及突發性事件。
森林公安應當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和生態安全,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做好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工作;指導、管理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為困難群眾和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做好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人員以及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第十七條 各級有關部門應當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專門機關協同配合,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轄區內野生動物、植物等森林資源的保護,調處林權糾紛;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場管理,打擊制假售假、欺行霸市等行為;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處勞動糾紛,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四)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規范學校開展創建“平安校園”活動,督促和指導學校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建立健全安全保衛機構,配備人員和防范設施,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
(五)文化體育和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廣播電視傳輸的監管,建立健全網絡安全防控體系,依法查處制作、出版、銷售、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和*、暴力、淫穢等內容的讀物及音像制品;
(六)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社會救助、優撫安置、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和管理工作,及時調處行政區域界線爭議;
(七)信訪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妥善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協同相關部門及時處置群體性*事件,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八)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征收、城市改擴建、房屋拆遷等工作的管理,及時處理各種糾紛,防止和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
(九)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業規范管理,督促指導賓館、飯店、旅行社和景點景區等旅游服務行業加強管理,建立治安保衛組織并及時調處糾紛;
(十)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對賭博、吸毒、賣淫嫖娼、拐賣婦女兒童等行為的查處工作;配合其他部門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第十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主要任務:
(一)做好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加強民族團結、思想道德教育;
(二)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并監督執行;
(三)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做好治安防范、矛盾調解和基層平安創建工作;
(四)掌握轄區村(居)民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和人口流動、重點人群和房屋出租、土地出租等社情動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治安防范和整治工作;
(五)組織村(居)民參加群防群治活動,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各類案件;
(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區戒毒康復、社區矯正工作和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第十九條 居民住宅小區應當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完善防控網絡建設。住宅小區物業、保安等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參加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活動,做好責任區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做好本單位內部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
鼓勵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捐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費。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獎勵基金,專項用于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
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和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捐助組成。收支情況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公民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犧牲,經有關部門批準授予烈士稱號的,對其家屬進行撫恤。
見義勇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負傷、致殘、犧牲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生活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補助費、喪葬費等,由違法犯罪人員承擔;違法犯罪人員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解決。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每三年進行一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表彰獎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機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完善,防范措施落實,無刑事案件的;
(二)教育、幫助、挽救違法人員措施落實,成效顯著的;
(三)檢舉揭發違法犯罪人員、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對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功的;
(四)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效果顯著的;
(五)保護、搶救國家、集體財產有功的;
(六)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四條 見義勇為與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事跡突出的,應當及時表彰。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不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當地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整改建議或者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專門機關,對公民、單位、組織的報案或者舉報不及時受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考核不合格的,當年不得評選為先進。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