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治理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辦法(20**)
(20**年11月18日銀川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批準 20**年4月16日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銀川市治理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城市市容整潔,制止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行為,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治理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治理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區、市)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治理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工作。
第四條 縣(區、市)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街巷、居民區等公共場所設置信息張貼欄,為發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負責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市政設施上以及居民區等區域涂寫、刻畫、張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行為都有權予以制止,對其行為可向城市管理部門舉報。
第六條 對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內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涉嫌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二)涉嫌買賣假發票的,移送稅務部門依法查處;
(三)涉嫌非法行醫的,移送衛生部門依法查處;
(四)涉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對移送的案件,公安、稅務、衛生等部門應當在處理完畢后十五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城市管理部門。
第七條 在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信息中標明通信號碼的,縣(區、市)城市管理部門在調查取證和甄別核實后,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審核,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出具通知書并附有關證據材料,通知通信管理部門按照通信合同處理。
第八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對擅自涂寫、刻畫、張貼在本單位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上的信息,及時進行清除和整飾。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本物業服務區域內的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進行治理。
沿街商鋪經營者應當保持店鋪外立面的整潔,對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信息,應當及時清除。
第九條 對組織或者利用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等形式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人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市政設施上涂寫、刻畫、張貼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予以清除,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2:銀川市治理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辦法(2012)
銀川市治理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辦法(20**)
(20**年11月18日銀川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批準 20**年4月16日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銀川市治理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城市市容整潔,制止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行為,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治理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治理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區、市)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治理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工作。
第四條 縣(區、市)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街巷、居民區等公共場所設置信息張貼欄,為發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負責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市政設施上以及居民區等區域涂寫、刻畫、張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行為都有權予以制止,對其行為可向城市管理部門舉報。
第六條 對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內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涉嫌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二)涉嫌買賣假發票的,移送稅務部門依法查處;
(三)涉嫌非法行醫的,移送衛生部門依法查處;
(四)涉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對移送的案件,公安、稅務、衛生等部門應當在處理完畢后十五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城市管理部門。
第七條 在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信息中標明通信號碼的,縣(區、市)城市管理部門在調查取證和甄別核實后,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審核,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出具通知書并附有關證據材料,通知通信管理部門按照通信合同處理。
第八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對擅自涂寫、刻畫、張貼在本單位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上的信息,及時進行清除和整飾。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本物業服務區域內的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進行治理。
沿街商鋪經營者應當保持店鋪外立面的整潔,對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的信息,應當及時清除。
第九條 對組織或者利用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等形式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人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市政設施上涂寫、刻畫、張貼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予以清除,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