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改造維護維修工作規程
1目的
確保及時更新、改造、維護維修公共設施,保證其適時適量增容和正常運行。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各管理處管理的公共設施的改造及維護維修。
3.職責
3.1物業公司總經理負責審批《年度公共設施改造及維護維修工作計劃》。
3.2管理處主任負責組織有關人員評估公共設施改造及維護維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3分管主管負責監控和驗收公共設施改造及維護維修工作質量。
4.程序
4.1定義
4.1.1公共設施的搶修:是指損壞的公共設施,已經嚴重影響到業戶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或其正常生活,必須對其即時進行的維修。
4.1.2外委:指委托工程部以外的單位進行的改造及維護維修。
4.1.3內委:指委托工程部進行的改造及維護維修。
4.1.4自修:指管理處維修人員自行進行的改造及維護維修。
4.2小區公共設施的確認
《公共設施一覽表》由管理處主任指定人員制作,小區公共設施可包括如下內容:
a.供電、供水設施:包括變配電所、應急(備用)發電機、地下水池、天面天池等。
b.路燈、公共通道燈、草地燈、射燈、地下車庫照明燈。
c.區內休閑娛樂設施,包括養魚池、噴泉水池、瀑布(含控制裝置)、休閑桌、椅、滑梯、秋千等。
d.消防設施,包括室內、外消火栓、消防噴淋、消防報警裝置等。
e.公共天線、公共電信線路、電話DP箱、有線電視接線箱。
f.衛生設施,包括垃圾桶、果皮箱、化糞池。
g.公共防盜設施,包括對講報警系統、紅外線報警系統、閉路電視監控系統、治安崗亭。
h.道路及道路設施,包括路面、汽車道閘。
i.停車場及設施,包括自行車、摩托車停車場、地面停車場、地下停車場(含排水泵及自動控制裝置)、道路標識系統。
j.電梯(含機房)、大堂空調、大堂設施。
k.其他公共設施,包括燃氣管道及閥門、雨水、污水、井蓋、草地噴灌、電表箱、水表箱、區內標識、天面隔熱層。
4.3年度公共設施改造及維護維修計劃(以下簡稱年度計劃)的制定
4.3.1每年12月30日前管理處主任組織相關分管主管根據公共設施運行情況、日常的巡視檢查情況、定期保養情況、維修情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評估公共設施改造、維護維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擬制下年度公共設施改造、維護維修計劃報總經理審批。提出該計劃時可考慮如下內容:
a.需要增加的公共設施。
b.需要更新、改造的公共設施。
c.需要增容的公共設施。
d.需要進行維護維修的公共設施。
e.進行增加、更新、改造、增容及維護維修的時間和周期。
f.其他有關事項。
4.3.2總經理在次年1月30日前審批完畢年度計劃。必要時,總經理可組織有關專業人員討論年度計劃。
4.4年度計劃的實施
4.4.1總經理批準的年度計劃由管理處主任安排分管主管實施,因環境變化而引起的年度計劃中公共設施改造、維修項目變更時亦需經總經理審批。
4.4.2各分管主管實施年度計劃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a.按計劃規定的時間和周期開工、完工。
b.外委項目和原材料的采購,應按《供方評審及控制程序》、《采購及分包控制程序》進行。
c.一般情況下的維修工作由管理處安排自修,在管理處不能自修或涉及項目工程量大、技術難度高的由管理處主任決定委托工程部維修,對外委托項目應通過工程部認可后,方可委托外修或委托工程部代理委托并進行項目監理(注:分公司可直接外委,外委項目由分公司負責人認可)。
d.對委托工程部維修的項目應向工程部提交《工程部維修委托單》,對于預算價格超過500元的項目還需提交《工程立項呈批表》報工程部認可,呈總經理審批。
e.管理處自修的項目需填寫《維修單》報管理處主任審批。
f..對于預算價超過500元的自修、外委項目,需提交《工程立項呈批表》交總經理審批。(說明:分公司的由分公司負責人審批)
g.施工用水、用電和開挖、占用公共用地(道路)時,須負責辦理報批手續。
h.對施工過程進行監控。
i.遇有疑難問題,及時報告管理處主任。
j.按設計和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竣工驗收,做好驗收記錄。
4.5計劃外改造、維修(含搶修)項目
4.5.1根據日常巡視檢查、業戶投訴記錄、業戶訪問記錄等情況分析提出的改造、維修項目按條款4.4.2相關規定辦理。
4.5.2內、外委項目的評審按《服務要求確定及評審程序》有關規定辦理。
4.5.3內、外委項目施工過程監控
4.5.3.1管理處應嚴格按照簽定的協議或合同條款監控受托方施工,對不符合協議或合同條款的施工及時提請受托方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4.5.3.2對施工項目,管理處分管主管每天至少巡視一次,對重要改造、維修項目應適當加巡視頻率,巡視檢查情況記錄于相應的巡視檢查記錄表上。
4.5.4對施工完畢的工程由管理處按設計和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竣工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
4.5.5公共設施的搶修
4.5.5.1管理處主任當班時,由主任組織實施搶修;管理處主任不在時,由分管主管組織實施搶修。
4.5.5.2必要時,搶修負責人可向上級報告搶修情況或請求幫助。
4.5.5.3管理處所有人力、財力、物力應優先滿足搶修的需要。
4.5.5.4搶修完畢,管理處主任應向總經理報告搶修情況,包括:
a.事故原因;
b.損失情況;
c.搶修結果;
d.搶修費用;
e.糾正和預防措施。
4.6除搶修外,公共設施在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由分管主管書面通知并監督施工單位處理。
4.7注意事項
4.7.1對于涉及高空、明火、帶電作業的情況,施工方案必須明確安全保障措施,分管主管在施工前應協同施工單位對施工的安全措施進行評估,在確保措施具有安全有效的情況下方可動工,否則,管理處應拒絕施工單位施工。
4.7.2在施工過程中,分管主管應加強巡視檢查,特別是涉及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方面應予特別巡視,檢查記錄在相應的巡視檢查記錄表。
5.記錄
5.1最新的《年度公共設施改造及維護維修工作計劃》和《公共設施一覽表》由部門兼職資料員保存。
5.2《維修單》和《工程立項呈批表》由部門兼職資料員保存二年。
6.附件
9.1《公共設施一覽表》
9.2《工程立項呈批表》
9.3《年度公共設施改造及維護維修工作計劃》
篇2:工會基本建設維修改造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
工會基本建設維修改造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會基本建設維修改造工程的審計監督,維護財經法紀,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是指在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竣工后,對該工程實際造價、建設成果所進行的審計。
第三條 工會機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工程(含新建、改建、擴建)和單項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維修改造工程,依照本辦法接受審計。
第四條 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經審會辦公室)負責對工會機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基本建設、維修改造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竣工決算審計工作。
第五條 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可組織審計組,也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工程竣工決算進行審計,審計費用列入工程竣工決算。
第六條 工會機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應于預算批準后一個月內將年度基本建設工程投資計劃、維修改造工程項目及預算報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訂立施工合同時,應將下列內容列入施工合同:
(一)工程竣工決算需要進行審計,根據審計認定的工程決算金額結算工程款;
(二)審計的時間安排;
(三)預留不少于5%的工程款(不含質量保證金、尾工工程的預留工程款),待審計后支付。
第八條 接受竣工決算審計的工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已經竣工,并已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不需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的應通過甲方組織的質量驗收;
(二)已編制出竣工決算。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于工程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后,向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提出審計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投資許可證、建筑用地、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審批文件;
(二)監理委托、質量驗收等有關文件;
(三)概算、預算資料及招標文件;
(四)有關合同、協議;
(五)竣工圖紙;
(六)工程量計算表;
(七)材料費用資料、取費資料、付款資料;
(八)工程變更洽商簽證資料;
(九)隱蔽工程資料;
(十)工程決算的財務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
(十一)有關證照復印件(含施工、監理、質檢、設計單位和資質證明);
(十二)其他影響工程決算的資料。
第十條 工程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概(預)算執行情況;
(二)設計變更、增減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手續是否齊全;
(三)影響項目建m.dewk.cn設規模的單項工程間投資調整和建設內容變更,是否按照規定的管理程序報批,有無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的問題;
(四)交付使用的資產是否符合條件,有無虛報完成、虛列應付債務或轉移基建資金的情況;
(五)尾工工程的預留工程款情況;
(六)竣工決算報表(包括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各項費用支出是否合法,有無擠占建設成本的情況;
(八)歷年的各項基建撥款數額和結余資金是否真實、準確,應收回的設備材料以及拆除臨時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殘值是否作價收回,對器材的盤盈、盤虧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九)基本建設收人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及使用情況;
(十)有無隱匿、截留或拖延不交應繳包干結余、竣工結余和各項收入;
(十一)與工程竣工決算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工程未經竣工決算審計,建設單位不得支付預留工程款。
第十二條 審計程序
(一)建設單位提出審計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
(二)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對送審工程是否符合審計條件、資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
(三)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組織實施審計;
(四)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的意見;
(五)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出具審計意見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篇3:大學校園維修改造工程簽證管理辦法
大學校園維修改造工程簽證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維修改造工程簽證,有效控制維修改造工程造價,確保維修改造中的各種簽證能夠及時、客觀、準確、規范,特制定本辦法。
一、隱蔽工程驗收、簽證
1、隱蔽工程是指工程竣工后已被覆蓋、回填或隱蔽而視覺上無法直接察看的子項工程。驗收是指工程中隱蔽工程子項部分是否達到了工程立項方案、設計規范要求,以及對工程質量、工序、工程量的實際考核。
2、隱蔽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單位申請,建設單位及時組織驗收簽證,驗收中發現問題建設單位須通知施工單位及時改正。簽證應在簽證單中附簡圖和其他必要的附件,計算出具體工程量。未經驗收簽證,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覆蓋和隱蔽,否則隱蔽工程部分一律不承認工程量,不能進入決算。
3、隱蔽工程的驗收、簽證須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使用單位共同參加。工程量如與工程立項方案、設計規范要求相差較大時,建設單位分管領導應參加驗收簽證。
4、隱蔽工程驗收須認真填寫隱蔽工程驗收單,參加驗收的人員必須在簽證單上簽名;變更部分須經建設單位審批同意工程簽證方有效,否則視為無效簽證。
5、隱蔽工程未經驗收、簽證或未按驗收意見整改而擅自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建設單位須責令施工單位返工、重新整改;施工單位承擔返工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延誤工期的損失;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應追究施工單位的責任。
二、一般簽證
1、維修改造工程的一般簽證是指施工單位按工程立項方案、設計規范所確定的工程內容和經建設單位審核同意的變更內容所辦理的簽證。
2、一般簽證由施工單位提出,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使用單位共同參加。參加驗收的人員必須在簽證單上簽名。變更部分須經建設單位審批同意簽證方有效,否則視為無效簽證。
3、材料品牌變更、材料價格波動等因素引起的工程量、工程造價、工期的變化均須按本款第2條要求,啟動有效簽證程序辦理簽證。
4、設備、設施保養簽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1)電梯、消防系統、空調系統、霧森系統根據保養方案由建設單位、物業中心、維保單位按保養要求組織驗收簽證。
(2)中央空調根據保養方案和用戶簽證單由建設單位、物業中心、維保單位按保養要求組織驗收簽證。
(3)供電系統、上水系統保養根據保養方案由建設單位、水電暖及維修服務中心按保養要求組織驗收簽證。
(4)鍋爐及供暖管道、設備根據保養方案先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后,再由建設單位、水電暖及維修服務中心按保養要求組織驗收簽證。
(5)上述設備、設施保養簽證,如屬隱蔽工程,按隱蔽工程簽證辦法執行。
5、發生零星用工和因施工難度增加調整施工方案時,必須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按本款第2條要求辦理簽證。
三、零星維修簽證
1、零星維修簽證是指單位工程造價在1000元以下的工程簽證。
2、各類零星維修工程簽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1)教學區公共設施零星維修簽證:北校由校園建設管理科和維修單位管理人員簽字方為有效,南校由南校區后勤管理科和維修單位管理人員簽字方為有效,東校由東校區后勤管理科和維修單位管理人員簽字方為有效。
(2)職工宿舍區公共設施零星維修簽證:北校由校園建設管理科、物業管理中心和維修單位管理人員簽字方為有效,南校由南校區后勤管理科、物業管理中心和維修單位管理人員簽字方為有效,東校由東校區后勤管理科和維修單位管理人員簽字方為有效。
(3)職工宿舍樓內維修簽證:樓內公共部分維修簽證由校園建設管理科、物業管理中心和維修單位管理人員簽字方為有效,其他部分維修由住戶和維修單位管理人員簽字方為有效。
(4)文理大樓、新十二號教學樓零星維修由校園建設管理科、物業管理中心和維修單位管理人員簽字方為有效。
(5)南校區綜合樓、圖書信息樓、實驗樓零星維修由南校區后勤管理科、物業管理中心和維修單位管理人員簽字方為有效。
四、附則
1、簽證須及時辦理。一般工程簽證須在工程施工完成前辦理完畢;零星維修簽證須在維修完畢后7日內辦理完畢;應急維修工程簽證須在維修完畢后7日內補辦完畢。
2、隱蔽工程簽證、一般工程簽證,北校施工工程由校園建設管理科管理人員代表建設單位簽字,南校施工工程由南校區后勤管理科管理人員代表建設單位簽字,東校由東校區后勤管理科管理人員代表建設單位簽字。
3、簽證必須按實際工程量或品牌、規格、價格等真實記錄,如弄虛作假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4、有效簽證單是工程決算和審計的重要依據。未簽證的工程量或無效簽證不能進入決算、審計中不承認相應的工程量,責任由施工單位自負。
5、有效簽證單是工程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長期保存。
6、管理辦法未規定部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后勤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