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基本建設維修改造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會基本建設維修改造工程的審計監督,維護財經法紀,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是指在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竣工后,對該工程實際造價、建設成果所進行的審計。
第三條 工會機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工程(含新建、改建、擴建)和單項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維修改造工程,依照本辦法接受審計。
第四條 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經審會辦公室)負責對工會機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基本建設、維修改造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竣工決算審計工作。
第五條 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可組織審計組,也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工程竣工決算進行審計,審計費用列入工程竣工決算。
第六條 工會機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應于預算批準后一個月內將年度基本建設工程投資計劃、維修改造工程項目及預算報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訂立施工合同時,應將下列內容列入施工合同:
(一)工程竣工決算需要進行審計,根據審計認定的工程決算金額結算工程款;
(二)審計的時間安排;
(三)預留不少于5%的工程款(不含質量保證金、尾工工程的預留工程款),待審計后支付。
第八條 接受竣工決算審計的工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已經竣工,并已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不需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的應通過甲方組織的質量驗收;
(二)已編制出竣工決算。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于工程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后,向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提出審計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投資許可證、建筑用地、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審批文件;
(二)監理委托、質量驗收等有關文件;
(三)概算、預算資料及招標文件;
(四)有關合同、協議;
(五)竣工圖紙;
(六)工程量計算表;
(七)材料費用資料、取費資料、付款資料;
(八)工程變更洽商簽證資料;
(九)隱蔽工程資料;
(十)工程決算的財務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
(十一)有關證照復印件(含施工、監理、質檢、設計單位和資質證明);
(十二)其他影響工程決算的資料。
第十條 工程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概(預)算執行情況;
(二)設計變更、增減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手續是否齊全;
(三)影響項目建m.dewk.cn設規模的單項工程間投資調整和建設內容變更,是否按照規定的管理程序報批,有無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的問題;
(四)交付使用的資產是否符合條件,有無虛報完成、虛列應付債務或轉移基建資金的情況;
(五)尾工工程的預留工程款情況;
(六)竣工決算報表(包括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各項費用支出是否合法,有無擠占建設成本的情況;
(八)歷年的各項基建撥款數額和結余資金是否真實、準確,應收回的設備材料以及拆除臨時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殘值是否作價收回,對器材的盤盈、盤虧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九)基本建設收人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及使用情況;
(十)有無隱匿、截留或拖延不交應繳包干結余、竣工結余和各項收入;
(十一)與工程竣工決算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工程未經竣工決算審計,建設單位不得支付預留工程款。
第十二條 審計程序
(一)建設單位提出審計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
(二)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對送審工程是否符合審計條件、資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
(三)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組織實施審計;
(四)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的意見;
(五)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出具審計意見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篇2:房地產公司預決算員崗位描述
房地產公司預決算員崗位描述
1、職務名稱:預決算員
2、直接上級:預決算部經理
3、本職工作:協助經理做好預決算工作
4、工作責任:
*協助經理審核、控制工程項目建設成本。
*參與建筑成本預算的前期規劃工作。
*協助經理根據國家和地區的建筑材料價格標準,制訂預算本公司的原材料價格標準。
*協助經理解決工作中的各項問題。
*完成經理安排的臨時性工作。
篇3:房地產公司預決算部經理崗位描述
房地產公司預決算部經理崗位描述
1、職務名稱:預決算部經理
2、直接上級:工程管理中心副總經理
3、下屬崗位:預決算員
4、本職工作:負責預決算部的全面工作
5、 工作責任:
*負責審核、控制工程項目建設成本。
*負責參與項目的投資分析、建筑成本預算的前期規劃工作。
*負責根據國家和地區的建筑材料價格標準,制訂本公司的原材料價格標準。
*完成總經理安排的臨時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