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區“擾民綠化”該不該拆
【案例簡介】
某小區臨街1~3樓是商業裙樓,4樓以上為住宅樓。前幾年開發商交房時,在4樓住戶朝南的露天平臺上建造了花壇,并種植了樹木花草交由物業公司管理。把原來光禿禿的商業裙樓樓頂整得像個小花園。
今年有幾位五樓的業主,嫌家里蚊子多要將花壇拆除,遭到四樓業主的反對。他們認為,這個花壇綠化得很好,遮蔭擋陽防塵降溫,就是有一些蚊子也是瑕不掩瑜,還說五樓的業主也是受益者,為什么要拆呢?
五樓主張拆花壇的業主說,這個花壇是開發商當初為了銷售房屋、增加賣點而建造的,現在招惹蒼蠅蚊子,受害的是他們。雙方鬧到業委會,業委會經調查認為:蚊子多并不是花壇招惹來的,樓下周邊小餐館眾多,每天污水橫流才是滋生蚊子、蒼蠅的罪魁禍首,不同意拆除花壇。但是五樓的業主堅持己見,各方爭執不下,鬧到要對簿公堂的地步。
【案例分析】
這個“擾民綠化”到底該不該拆?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它是否屬于亂搭亂蓋?如果是亂搭亂蓋當然要拆,否則就另當別論;二是花壇的管理是否存在問題,如果無人管理或管理很差影響環境衛生也該拆。
首先,花壇是開發商建的,出發點是促進銷售但客觀上起到美化環境的作用。《武漢市園林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第三章第十四條指出:“立體綠化是利用樹木、花草以及攀緣植物來綠化城市建筑的墻面、屋頂、陽臺、窗臺、棚架以及公共設施等一切可以利用空間的一種綠化形式,是城市綠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改善我市城市生態環境質量、節約能源,合理利用城市空間,降低城市 ‘熱島效應’,按照《建設部關于印發創建 “生態園林城市”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城〔20**〕98號)要求,結合我市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和建設節約型社會工作,積極推進我市立體綠化。”
可見開發商的做法是符合這一要求的。另外,花草樹木多了是不是必然招來蚊子姑且不論,即便如此也可想辦法清除,不可因噎廢食。這就好比不能因為野豬多了危害莊稼就毀掉森林是一個道理。
其次,《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下列物業公共服務事項: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二、公共綠化的維護;三、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維護;四、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和安全協防......”從業委會調查的情況來看,本案例中的物業公司是盡到了管理責任的,花壇的環境衛生沒有問題。
再次,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如果花壇最終并非由糾紛一方強制拆除,而是在各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拆除的,那么,是不是就合法了呢?筆者的回答是否定的,既然這個花壇已成為城市綠化的一部分,就牽涉到公眾的利益,這里所指的公眾甚至超出了小區的范圍,所以僅僅小區里面幾方協商也不能隨意處置,需經一定的法律法規程序才行。
篇2:案例分析:小區擾民綠化該不該拆
案例分析:小區“擾民綠化”該不該拆?
案例:
某小區臨街1~3樓是商業裙樓,4樓以上為住宅樓。前幾年開發商交房時,在4樓住戶朝南的露天平臺上建造了花壇,并種植了樹木花草交由物業公司管理。把原來光禿禿的商業裙樓樓頂整得像個小花園。
今年有幾位五樓的業主,嫌家里蚊子多要將花壇拆除,遭到四樓業主的反對。他們認為,這個花壇綠化得很好,遮蔭擋陽防塵降溫,就是有一些蚊子也是瑕不掩瑜,還說五樓的業主也是受益者,為什么要拆呢?
五樓主張拆花壇的業主說,這個花壇是開發商當初為了銷售房屋、增加賣點而建造的,現在招惹蒼蠅蚊子,受害的是他們。雙方鬧到業委會,業委會經調查認為:蚊子多并不是花壇招惹來的,樓下周邊小餐館眾多,每天污水橫流才是滋生蚊子、蒼蠅的罪魁禍首,不同意拆除花壇。但是五樓的業主堅持己見,各方爭執不下,鬧到要對簿公堂的地步。
案例分析:
這個“擾民綠化”到底該不該拆?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它是否屬于亂搭亂蓋?如果是亂搭亂蓋當然要拆,否則就另當別論;二是花壇的管理是否存在問題,如果無人管理或管理很差影響環境衛生也該拆。
首先,花壇是開發商建的,出發點是促進銷售但客觀上起到美化環境的作用。《武漢市園林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第三章第十四條指出:“立體綠化是利用樹木、花草以及攀緣植物來綠化城市建筑的墻面、屋頂、陽臺、窗臺、棚架以及公共設施等一切可以利用空間的一種綠化形式,是城市綠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改善我市城市生態環境質量、節約能源,合理利用城市空間,降低城市 ‘熱島效應’,按照《建設部關于印發創建 “生態園林城市”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城〔20**〕98號)要求,結合我市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和建設節約型社會工作,積極推進我市立體綠化。”
可見開發商的做法是符合這一要求的。另外,花草樹木多了是不是必然招來蚊子姑且不論,即便如此也可想辦法清除,不可因噎廢食。這就好比不能因為野豬多了危害莊稼就毀掉森林是一個道理。
其次,《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下列物業公共服務事項: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二、公共綠化的維護;三、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維護;四、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和安全協防……”從業委會調查的情況來看,本案例中的物業公司是盡到了管理責任的,花壇的環境衛生沒有問題。
再次,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如果花壇最終并非由糾紛一方強制拆除,而是在各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拆除的,那么,是不是就合法了呢?筆者的回答是否定的,既然這個花壇已成為城市綠化的一部分,就牽涉到公眾的利益,這里所指的公眾甚至超出了小區的范圍,所以僅僅小區里面幾方協商也不能隨意處置,需經一定的法律法規程序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