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買賣居間合同(20**修)
合同編號:
提示:凡有空格□處,若是選擇項則必須用√表示,以保證本合同不產生異議。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產權共有權人(或受托人):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居間方): 聯系電話: 經紀人證書號:
機構備案證書號: 工商注冊號: 地址:
甲、乙雙方本著誠信、自愿、公平和互利的原則,委托丙方居間介紹,三方經協商簽訂本合同并自愿共同履行。
第一條 甲方及產權共有權人同意,自愿將合法擁有的坐落于南昌市
的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通過丙方居間介紹已實地看房,對該房屋基本狀況信息進行了解并無異議,愿意按本協議價格購買。甲乙雙方有委托人或代理人的,需辦理公證。
第二條 該房屋為城市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編號: 發證時間: 年 月,房屋用途: 結構: ,房屋權屬證書上記載的建筑面積: 平方米,(含有產權:□儲藏間 ㎡□車庫 ㎡,另送無產權:□儲藏間 間□車庫 間)該房屋的相關資料以權屬登記信息為準。如甲方房屋產權尚需完善產權□分割、□繼承、□贈與、□離異等變更、□銀行解押等手續的,則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負責配合丙方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承擔相關費用,并向丙方支付代辦費 元,以使甲方對該房產具備合法的完全處置權。甲方出售共有房屋應出具已征得共有權人同意的文書。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該房屋擁有完全、合法的處置權,無權屬爭議、無債務糾紛,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可上市交易并能夠將房屋交易轉讓登記給乙方,同時負責繳清該房屋出售前的相關稅費。該房屋如出租,甲方應解除租賃關系并如實將出租情況告知乙方和丙方;該房屋如抵押,甲方應告知乙方和丙方房屋抵押的事實,同時與乙方就解押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如該房屋尚欠面積補差房款、房屋維修資金、契稅、因繼承或贈與取得而產生的稅費、 等費用,則由甲方補交,以上稅費款甲乙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條 房屋主要附屬設施有: 。
第五條 甲乙雙方商定房屋買賣價款(含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人民幣(大寫) 。
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種方式付款(一次性方式付款的選第1種,貸款方式付款的選第2種):
1、一次性方式付款:乙方在辦理交易手續當日將購房款人民幣 元,一次性存入資金監管帳戶,通過資金托管方式支付給甲方。
2、貸款方式付款:乙方在辦理交易手續當日將購房首付款人民幣: 元存入資金監管帳戶,通過資金托管方式支付給甲方。乙方在貸款資料齊全的情況下,余款在 個工作日內辦理:□銀行按揭 □公積金貸款,余款委托相關貸款銀行將貸款金額 元劃轉至資金監管帳戶,通過資金托管方式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 甲乙丙三方同意自:□合同簽訂□銀行解押之日起的 日內,共同到南昌市房屋交易登記機構辦理房屋交易登記手續。
第七條 如甲方房屋已有按揭或抵押情形,經甲乙雙方協商選擇:□由甲方還清貸款□由乙方替甲方還清貸款(沖抵購房款),由乙方還貸的,甲方應辦理委托公證書,公證書原件交丙方保管,公證費由:□甲方支付□乙方支付□雙方支付。
第八條 若甲乙任何一方未在約定期限內辦理第五、六、七條的約定,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違約方責任。
第九條 甲方同意在收到:□全部房款□首付款 日內,與乙方正式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甲方應在交接前結清該房屋的水、電、氣、暖、有線、物管等費用,如一時無法辦理,則在甲方收取購房款時,必須交納 元保證金由丙方代管,在結清相關費用和相關問題協商一致后及時退還甲方。若委托丙方代辦上述事項,甲方付給丙方代辦費 元。該房屋戶口遷出事宜,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第十條 本合同自訂立起,丙方即參與該房屋買賣居間活動,并按相關規定提供相應的居間服務,丙方與甲乙雙方商定收取該房屋買賣中介傭金,其中:甲方應支付傭金 元,乙方應支付傭金 元,該費用在辦理交易受理手續的當日支付給丙方。丙方不得收取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其它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該房屋交易過戶費用(契稅、驗證、登記費等)、按揭費用(評估費、驗證、他項權證費等)由乙方承擔;交易手續費:□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由乙方承擔;□房屋交易過戶、□銀行按揭、□公積金貸款等手續由丙方代辦,代辦費用經協商為 元由乙方承擔;房屋交易時應交的增值稅由 方承擔,個人所得稅由 方承擔;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由 方承擔;其他: 稅費由 方承擔。
第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 元,該定金由丙方代管,甲方向乙方支付履約保證金人民幣(大寫) 元,該履約保證金由丙方代管。甲方的房屋權屬證書及有關房屋交易過戶登記資料原件交給丙方保管,丙方出具收件收據,定金在交易過戶時應先支付丙方傭金后,多余款項可轉為過戶費用或按揭費用。定金與保證金的金額應相等,如甲方未支付履約保證金,并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甲方同意丙方繼續保管房屋權屬證書等資料原件,待甲方補交乙方同等定金金額的履約保證金或承擔違約責任后,丙方交還甲方的房屋權屬證書等資料原件。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本合同,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有受托人或代理人的,受托人或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2、如甲方違約或因甲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丙方可優先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傭金 元,剩余履約保證金及乙方支付的定金給乙方;
3、如乙方違約或因乙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丙方可優先從定金中扣除傭金 元,剩余定金及甲方支付的履約保證金給甲方;
4、如丙方違約或因丙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丙方不得收取甲乙雙方的傭金,并退還甲方履約保證金和乙方定金。如給甲方或乙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若該房屋因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甲乙丙三方均不擔責,丙方所收履約保證金和定金退還甲乙雙方。其間發生的有關經費等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或未盡事宜應協商解決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協商不成可申請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或不申請調解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申請南昌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甲乙丙三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三方各執一份。丙方應告知甲乙雙方依法誠信納稅,該房屋交易嚴禁簽訂與本合同不一致的“陰陽”合同。
第十七條 其它約定事項: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丙方(公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經 紀 人(簽名):
聯系電話:
分店: 房源號: 簽約時間:20 年 月 日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南昌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南昌市房地產業協會 監制
篇2:南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辦法(2007)
寧政辦發(20**)94號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南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辦法
(南京市房產管理局 20**年4月)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存量房經紀和交易行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方便存量房交易登記,建立公平、公開、安全、透明的存量房交易秩序,根據《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37號)和《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321號)的要求以及《中國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存量房的交易,均應按本辦法規定實行網上管理。溧水縣和高淳縣內城鎮存量房的交易可參照本辦法實行網上管理。
第三條 南京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存量房交易網上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管理。該局所屬房地產市場管理處、房屋產權監理處負責存量房交易網上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以下簡稱網上管理實施機構)。
第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在從事存量房經紀業務前,應向網上管理實施機構申請注冊網上操作系統用戶,取得網上操作系統的技術支持。網上操作系統用戶注冊包括經紀機構用戶注冊和在經紀機構執業的房地產經紀人員(以下簡稱經紀人員)用戶注冊。
經注冊的用戶信息發生變化的,經紀機構應當立即到網上管理實施機構變更注冊用戶信息。
第五條 經紀機構接受存量房出售或出租經紀委托前,應核驗房地產權屬證明、委托人身份證明和委托人資格,并通過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房屋現場等調查、核實房地產的權
屬狀況和房屋的自然狀況。
第六條 經紀機構接受存量房交易經紀委托的,應當通過網上操作系統與委托人簽訂經紀合同,并在經紀合同簽訂后將合同信息上傳至網上管理實施機構。
經紀機構應當按照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經紀合同的約定,向交易雙方當事人收取傭金。
第七條 經紀機構接受存量房出售或出租經紀委托的,在經紀合同信息備案時,應同時通過網上操作系統發布房屋的下列信息:
(一)房屋的主要自然狀況和相關權屬狀況;
(二)房地產交易條件;
(三)經紀機構名稱、聯系方式和主辦經紀人員;
(四)經紀機構的特殊說明事項和網上管理實施機構要求的其它信息。
第八條 經紀機構依存量房交易經紀合同促成交易的,應當為交易當事人提供申請書(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書,下同)的網上操作服務。申請書的內容經交易當事人確認無誤后,經紀機構應通過網上操作系統為交易當事人打印申請書,并同時將申請書信息上傳至網上管理實施機構。
房地產權利人自行與買受人或承租人達成存量房交易的,網上管理實施機構應為交易當事人提供申請書的網上操作服務。
在達成交易前,經紀機構、交易當事人可再次查詢權屬登記信息。
第九條 交易當事人應在申請書信息上傳后3日內,持通過網上操作系統打印的申請書和其他申請文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條 經紀合同簽訂后,委托人與經紀機構變更或解除經紀合同的,經紀機構應及時通過網上操作系統更新經紀合同上傳信息。
申請書信息上傳后需變更或撤銷申請書內容的,應由雙方當事人按規定共同到網上管理實施機構更新申請書上傳信息。
第十一條 存量房交易經紀合同的委托人在合同約定的委托期限內及委托期限屆滿后3個月內,自行與對方當事人達成交易并進行申請書網上操作的,網上管理實施機構可將交易當事人的申請書信息通過網上操作系統反饋給受托的經紀機構。
第十二條 經紀機構應對其通過網上操作系統發布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經紀機構應如實提供經紀合同的上傳信息及其更新信息,如實提供申請書的上傳信息,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并遵守存量房交易網上管理的各項操作規程。
經紀機構不得通過網上操作系統發布與存量房經紀業務無關的信息。
第十三條 經
紀機構應加強對經紀人員從事存量房交易經紀業務的日常管理,經紀機構與經紀人員對其經紀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網上管理實施機構應做好日常抽查和定期檢查等網上管理工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和各項操作規程的經紀機構,網上管理實施機構可將經紀機構的不良記錄記入經紀機構的誠信檔案,并可責令其進行整改,在整改期間可暫停其網上操作資格;情節嚴重的,可視情節限制其用戶權限。
第十五條 網上管理實施機構應根據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提供的信息,做好存量房信息的采集、匯總、統計工作,建立和完善存量房市場形勢的分析和評價機制,并定期向社會發布存量房供求情況和房價情況。
第十六條 網上管理實施機構應充分利用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生成的動態信息,做好存量房交易系統和商品房網上交易系統的信息整合工作,加強對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的監測,定期形成房地產市場監測報告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 網上管理實施機構應切實貫徹《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來自:m.dewk.cn)積極發展交易資金管理機構,專門從事存量房交易資金的監管。具體實施和操作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交易資金管理機構監管的交易結算資金不屬于交易資金管理機構的資產,也不屬于交易資金管理機構的負債。
第十九條 網上管理實施機構應會同我市經紀人協會鼓勵并逐步推行經紀機構獨家代理關系下的信息共享、傭金分成的存量房經紀運行機制。具體操作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市經紀人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南昌市存量房經紀合同和交易合同網上備案辦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洪府廳發〔20**〕126號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了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規范存量房經紀和交易行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方便存量房交易登記,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范圍內存量房交易(包括買賣和租賃),經紀合同和交易合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網上備案。
各縣范圍內存量房經紀合同和交易合同網上備案,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存量房經紀合同和交易合同網上備案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存量房經紀合同和交易合同網上備案操作系統(以下簡稱網上操作系統),編制網上操作系統使用指南,指導有關人員正確使用網上操作系統。
第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存量房經紀合同和交易合同網上備案前,應當向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網上用戶認證手續。
第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網上用戶認證手續后認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5日內向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認證手續。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接受存量房交易經紀業務時,應當核驗房產權屬證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通過網上操作系統比對房產權屬狀況。對不符合委托條件的(來自:m.dewk.cn),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接受經紀業務。
第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存量房交易經紀業務后,應當通過網上操作系統與委托人簽訂經紀合同,將經紀合同文本傳送至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及時發布委托交易房產的下列信息:
(一)房產建筑面積、結構、位置、用途等狀況;
(二)房產交易條件;
(三)房地產經紀機構聯系方式。
第八條 經紀合同網上備案后,委托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協商一致變更或者解除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網上操作系統更新或者注銷經紀合同備案信息。
第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撮合達成交易后,應當為交易雙方當事人提供簽訂交易合同網上操作服務。交易合同經交易雙方當事人確認后,由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網上操作系統將交易合同文本傳送至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交易雙方當事人在達成交易合同前,可以通過網上操作系統再次比對房產權屬狀況。
第十條 交易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經協商一致變更或者解除交易合同的,原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及時為交易雙方當事人提供交易合同變更或者注銷網上操作服務。
第十一條 房產權利人未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存量房交易的,可以向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通過網上操作系統發布房源信息;達成交易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網上操作系統為交易雙方當事人提供簽訂交易合同服務。
第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如實提供存量房交易經紀合同和交易合同備案信息,并遵守網上備案操作 規程。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整改,并暫停其網上操作資格。
第十四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分析和發布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
第十五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網上操作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存量房租賃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