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青海省西寧市人民政府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
《西寧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已經20**年7月17日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予波
20**年7月21日
西寧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規范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督管理,保證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安全,保護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西寧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交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屋,是指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是指房屋所有權人與買受人約定的房屋價款,包括支付房屋價款的現金、訂金和貸款。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是指存量房屋交易雙方當事人為保證交易資金的安全,由買受人將房屋交易資金交付給資金監管機構,待交易雙方完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后,資金監管機構按照約定向原房屋所有權人轉付房屋交易資金的行為。
第四條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無償的原則,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市房產交易管理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具體負責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
第六條 交易所應當與受委托的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簽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委托協議,設立“存量房屋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
交易所應當與房屋登記機構、受托銀行(公積金管理中心)通過網絡系統實施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
第七條 存量房屋交易實行合同備案制度。
房屋所有權人與買受人自行達成存量房屋交易的,應當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房屋所有權人與買受人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達成存量房屋買賣交易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協助交易雙方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不得從事房屋交易資金的代收代付業務。
第九條 申請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買賣雙方身份證明;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條 申請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交易雙方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協議》;
(二)交易雙方持資金監管材料和存量房屋轉移登記材料,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存量房屋轉移登記;
(三)買受人按照資金監管約定,將交易資金存入“專用賬戶”,房屋所有權人在受托銀行設立個人賬戶,用于收取房價款;
(四)交易所收到交易資金已存入“專用賬戶”的信息后,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房屋登記,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向交易所送達《轉移登記辦結單》;
(五)交易所收到《轉移登記辦結單》后,按照資金監管約定,向受托銀行出具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支取憑證。受托銀行根據資金支取憑證,將資金劃入原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賬戶;
(六)買受人在商業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存量房屋抵押貸款的,其申請的貸款應當存入“專用賬戶”,并依照上述程序劃轉。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委托代理人收取房價款的,應當提供公證后的委托書。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不納入交易資金監管:
(一)通過裁定、判決、仲裁抵償債務或者協助執行的;
(二)通過拍賣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三)直系親屬間交易或者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四)其他不宜納入交易資金監管的情形。
不納入交易資金監管的,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應當聲明交易資金自行劃轉,并承擔交易過程中發生的資金及權屬風險。
第十三條 存量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完成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解除資金監管:
(一)交易雙方終止交易,由交易雙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請的;
(二)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判決、裁定終止交易的,由買受人憑相關法律文書提出解除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解除資金監管,交易雙方共同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解除資金監管申請書;買受人單方提出解除申請的,應當提交解除資金監管申請書和相關法律文件。
第十五條 交易所收到解除資金監管申請后,經核準,應當通知受托銀行將監管資金退還買受人。
第十六條 交易所從事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劃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在監管專用賬戶停留期間,由受托銀行按中華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利息連同監管資金一并劃轉給原房屋所有權人。
未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利息連同監管資金一并退還買受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
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有權機關對“專用賬戶”中個人交易資金,進行凍結或者對資金進行扣劃的,受托銀行應當向執行機關證明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及監管賬戶的性質,并及時書面告知交易所。
第十九條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進行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西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市轄縣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2:西寧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西寧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青海省西寧市人民政府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
《西寧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已經20**年7月17日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予波
20**年7月21日
西寧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規范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督管理,保證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安全,保護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西寧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交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屋,是指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是指房屋所有權人與買受人約定的房屋價款,包括支付房屋價款的現金、訂金和貸款。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是指存量房屋交易雙方當事人為保證交易資金的安全,由買受人將房屋交易資金交付給資金監管機構,待交易雙方完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后,資金監管機構按照約定向原房屋所有權人轉付房屋交易資金的行為。
第四條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無償的原則,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市房產交易管理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具體負責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
第六條 交易所應當與受委托的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簽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委托協議,設立“存量房屋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
交易所應當與房屋登記機構、受托銀行(公積金管理中心)通過網絡系統實施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
第七條 存量房屋交易實行合同備案制度。
房屋所有權人與買受人自行達成存量房屋交易的,應當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房屋所有權人與買受人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達成存量房屋買賣交易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協助交易雙方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不得從事房屋交易資金的代收代付業務。
第九條 申請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買賣雙方身份證明;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條 申請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交易雙方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協議》;
(二)交易雙方持資金監管材料和存量房屋轉移登記材料,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存量房屋轉移登記;
(三)買受人按照資金監管約定,將交易資金存入“專用賬戶”,房屋所有權人在受托銀行設立個人賬戶,用于收取房價款;
(四)交易所收到交易資金已存入“專用賬戶”的信息后,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房屋登記,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向交易所送達《轉移登記辦結單》;
(五)交易所收到《轉移登記辦結單》后,按照資金監管約定,向受托銀行出具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支取憑證。受托銀行根據資金支取憑證,將資金劃入原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賬戶;
(六)買受人在商業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存量房屋抵押貸款的,其申請的貸款應當存入“專用賬戶”,并依照上述程序劃轉。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委托代理人收取房價款的,應當提供公證后的委托書。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不納入交易資金監管:
(一)通過裁定、判決、仲裁抵償債務或者協助執行的;
(二)通過拍賣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三)直系親屬間交易或者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四)其他不宜納入交易資金監管的情形。
不納入交易資金監管的,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應當聲明交易資金自行劃轉,并承擔交易過程中發生的資金及權屬風險。
第十三條 存量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完成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解除資金監管:
(一)交易雙方終止交易,由交易雙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請的;
(二)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判決、裁定終止交易的,由買受人憑相關法律文書提出解除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解除資金監管,交易雙方共同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解除資金監管申請書;買受人單方提出解除申請的,應當提交解除資金監管申請書和相關法律文件。
第十五條 交易所收到解除資金監管申請后,經核準,應當通知受托銀行將監管資金退還買受人。
第十六條 交易所從事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劃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在監管專用賬戶停留期間,由受托銀行按中華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利息連同監管資金一并劃轉給原房屋所有權人。
未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利息連同監管資金一并退還買受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
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有權機關對“專用賬戶”中個人交易資金,進行凍結或者對資金進行扣劃的,受托銀行應當向執行機關證明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及監管賬戶的性質,并及時書面告知交易所。
第十九條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進行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西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市轄縣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議
編號:__________
甲方(賣出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入方):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監管方):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二手房交易資金安全,丙方受_________房地產交易中心委托提供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甲,乙,丙三方共同友好協商,就辦理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買賣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產權號:______,交易價款為人民幣_____(大寫)
第二條 本協議所示資金監管期限從乙方第一筆監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銀行帳號之日起至_________房地產交易中心完成該房地產轉移登記,甲方收到全額監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產權證之日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委托丙方監管購房款為
(1)一次性全額付清
(2)全額分期付清
(3)首付款加貸款
(4)部分款:_________元
第四條 根據甲,乙雙方相關協議,乙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__日內分________次,將監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銀行________銀行_________支行帳號_________,具體付款方式,金額,期限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后____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銀行帳號存入房款人民幣_________(大寫)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后____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銀行帳號存入房款人民幣_________(大寫)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后____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銀行帳號存入房款人民幣_________(大寫)
第五條 付款方式經三方協商,按下列第______款處理,甲乙雙方所簽訂《買賣合同》之付款方式以本協議約定為準。
(一)丙方應在乙方全額監管房款劃入丙方指定銀行帳號,且丙方收到《_________房地產交易中心收件收據》所示受理日期后第二十五日(如有退件,受理日期應從交易中心收到補件之日起計算),通知甲,乙雙方雙方同時到場,至丙方處領取甲方全額監管房款及乙方產權證。(如遇雙休日及國定假日順延)
(二)甲,乙雙方約定,上述監管房款中的部分款項作為交房尾款,具體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大寫)。甲,乙雙方辦妥物業交接手續出具書面意見后,同時到場,至丙方處領取。
(三)甲,乙雙方自辦貸款,則本協議所示放款日期自乙方全額監管款項到帳后第二十五日(以銀行到帳憑證所示日期為準)由監管方通知甲,乙雙方同時到場,至丙方處領取甲方全額監管房款及乙方產權證。
第六條 甲、乙雙方確認:丙方按本協議約定書面通知甲,乙雙方后,甲,乙雙方應于收到通知十日內同時到場至丙方處領取監管房款及乙方產權證;如逾期不領,丙方再以書面方式通知甲,乙雙方,通知發出七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無法同時至丙方處同時領取,丙方視作甲方或一方自動放棄權利,可向甲方或乙方單方發放監管房款或產權證。
第七條 在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過程中,經房地產登記機關審核,因不符合產權登記條件而導致不能辦理轉讓交易過戶登記,不予登記書一經作出,丙方通知甲,乙雙方,并于不予登記書作出拾日內向乙方退還已收房款,本協議自然終止,已收監管費用不予退回。
第八條 若甲乙雙方于正式簽訂《買賣合同》前簽訂本協議,但因故終止該房地產交易,或由甲,乙雙方所簽《買賣合同》引起的糾紛造成交易登記終止。本協議自然終止,已收監管費用不予退回。
第九條 丙方實行房款監管后,不能對抗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對該房地產的查封或以其他形式的限制房地產權利的裁定,決定。如發生丙方所監管房款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因非為丙方原因而依法凍結造成丙方不能將監管房款交付甲方或乙方。本協議自然終止,已收監管費用不予退回。
第十條 丙方對房款的監管不意味著對乙方付款義務承擔保證責任;丙方對房地產交易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其他與房地產買賣合同有關的任何問題均不承擔任何責任。甲,乙雙方在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過程中發生與本協議無關的任何爭議均應由雙方自行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若因甲,乙雙方原因導致監管方未能及時完成本協議委托事項,則按甲乙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約定負相關違約責任。本協議自然終止,已收監管費用不予退回。
第十一條 因甲,乙雙方不按本協議中規定的程序辦理而造成的后果,由違約方承擔責任。本協議自然終止,已收監管費用不予退回。
第十二條 監管費用為_________元,由甲方支付_________元,乙方支付_________元。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如委托丙方辦理貸款,產證等其他事宜,具體見附頁。
第十四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本協議經三方簽字,蓋章后并由乙方按協議約定將監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銀行帳號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三方另行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經甲方收到全額監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產權證后,自行失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_公司
聯系人(簽字):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