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文本八
關于確定業主身份、人數、專有部分面積的公告
根據《物權法》、國家、省、市《物業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杭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指導規則》的相關規定,業主大會籌備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身份、人數、專有部分面積進行了確認,現公告如下:
一、業主身份的確定:房屋等物業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二、業主人數的確定: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總人數為 。
三、業主專有部分面積的確定: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按照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沒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載明的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筑物總面積為 。
特此公告。
(物業項目名稱)業主大會籌備組(蓋章或組長簽名)
年 月 日
(注:該內容應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之前公告)
篇2:吳忠市關于確定市區行政事業單位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的通知
吳政辦發〔20**〕182號 20**年10月24日
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市區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管委會):
為了依法加強對市區行政事業單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規范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市區行政事業單位劃撥土地使用權在交納相關費用后按程序辦理土地手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和單位:
(一)市區享受劃撥用地的項目:
1、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含公共交通、環境衛生、道路廣場、綠化用地;非營利性郵政、教育、體育、醫療性、社會福利等設施用地)。
2、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二)市區享受劃撥土地建設辦公場所的單位: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學校、公用事業、公益性科研機構、軍分區、消防支隊、武警部隊、特殊用地單位(含勞動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所)等。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價格標準:
1、已經轉為國有土地的,按照項目建設用地在市區不同的地理位置和基準地價,每畝地按5-15萬元收取。
2、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要按照《吳忠市征用補償安置暫行規定》(吳政發〔20**〕53號)、《吳忠市城市規劃控制區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吳政發〔20**〕54號)文件的規定必須交納征地補償費(包括:征地費2-4.5萬元、安置補償費、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和必須上繳國家和自治區的各種規費(耕地占用稅4000元/畝,管理費:征地總費用×3.8%,造地費2000元/畝,契稅:征地總費用×3%),并按市區基準地價的20%交納土地補償費。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收取辦法
1、在現有國有土地上進行基本建設的,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交納50%的土地費用,剩余50%的土地費用在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一個月內交清。
2、在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上進行基本建設的,用地單位必須交清征地補償費和上繳國家、自治區的各種規費后方可開工建設,土地補償費在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一個月內結清。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篇3:寧夏回族自治區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和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過渡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9.08.27
【實施日期】1999.08.27
關于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和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過渡辦法
自治區人事勞動廳自治區財政廳(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按照《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的規定,從1999年起,逐步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同時確定1999年以后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過渡辦法。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號)和《關于對寧夏回族自治區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等有關事項的批復》(勞社部函〔1999〕82號)文件精神,現對我區原行業養老保險統籌移交地方管理企業1999年費率調整、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過渡辦法和職工個人賬戶設置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過渡意見:
一、從1999年1月1日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統一以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核定,各行業1999年單位繳費的執行費率為:煤炭31%,鐵道18%,郵電18.5%,電力(生產17.5%,火電施工13%,事業單位16%),石油27%,民航13%,有色20%,工商銀行17%,建設銀行13%,農業銀行16.5%,中國銀行13%,中保公司13%。
原行業統籌企業職工1999年個人繳費的執行費率為:鐵道5%,煤炭、有色4.5%,其他行業4%,今后與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區級統籌繳費比例同步調整。
二、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原則上維持不變。其中經原勞動部、財政部批準的以及自治區實行的統籌項目部分,由區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列入統籌項目的部分由企業支付。
從1999年1月1日起,原行業統籌企業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自治區的統一辦法執行,并實行5年過渡期。在按自治區的辦法計算待遇時,以自治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在按原行業統籌辦法計算待遇時,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以1997年行業職工平均工資為準,標準(基本)工資計發基數以1998年底職工本人標準(基本)工資為準,一次核定不再變動。在此基礎上,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核定的項目,對于按照原行業統籌計發辦法計發的待遇高于地方計發辦法計發的部分(以下稱待遇差),(來自:m.dewk.cn)采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區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退休的,發給當年待遇差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