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號:
江蘇電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丙方: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監制
年 月
目 錄
第一章 定義和解釋
第二章 三方陳述
第三章 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交易電量、電價
第五章 電能計量
第六章 結算
第七章 合同變更
第八章 合同違約和補償
第九章 合同解除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第十二章 適用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
第十四章 其他
附件一:《一類用戶電力直接交易信息統計表》
江蘇電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
江蘇電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以下三方簽署:
1、甲方(一類用戶或售電公司): ,系一家具有法人資格/經法人單位授權的用電企業/售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2、乙方(發電企業): ,系一家具有法人資格/經法人單位授權的電力生產企業。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3、丙方(電網經營企業): ,系一家具有法人資格/經法人單位授權的電網經營企業。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甲、乙雙方擬通過丙方完成電力直接交易,三方根據《*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2752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蘇監能市場〔20**〕149號)(以下簡稱《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定義和解釋1.1定義
1.1.1電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經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等方式達成的購售電交易。
(1)雙邊協商交易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價,形成雙邊協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的交易。
(2)集中競價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電價,電力交易機構考慮安全約束進行市場出清,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確定最終的成交對象、成交電量(輔助服務)與成交價格等形成的交易。
(3)掛牌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需求電量或可供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符合資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的交易。
1.1.2計量點是指經合同三方確認的本合同中計量直接交易電量的電能計量裝置關口表安裝位置。
1.1.3交易電價是指發電企業、電力用戶計量點電量的平段結算電度電價,發電企業的結算電價即為交易電價。
1.1.4緊急情況是指電力系統發生事故或發電、輸配電、用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者電壓超出規定范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干線路功率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致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并且該情況在事后需得到江蘇能源監管辦確認。
1.1.5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公歷日。
1.1.6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卷風、海嘯、暴風雨、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臺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
1.2解釋
1.2.1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應被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亦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為公歷日、月、年。
1.2.5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 三方陳述2.1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他兩方陳述如下:
2.1.1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2.1.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2.2本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對三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3如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出臺有關規定、規則,合同三方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規則予以調整和修改。
第三章 三方的權利和義務3.1甲方的權利包括:
3.1.1根據已與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或《江蘇電網公司(輸配電公司)、售電公司、電力市場化零售用戶三方購售電合同》(以下簡稱《三方購售電合同》),按照國家有關法規享受丙方提供的有關用電服務。
3.1.2根據本合同獲得丙方的輸配電服務,與丙方協商制定用電計劃等。
3.1.3獲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
3.2甲方的義務包括:
3.2.1事先向丙方和市場運營機構提供直接交易容量、電量等電力直接交易相關信息。
3.2.2發生緊急情況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3.2.3按相關規定繳納電力直接交易相關費用。
3.2.4向乙方和丙方提供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
3.3乙方的權利包括:
3.3.1根據已與丙方簽署的《并網調度協議》,按照國家有關法規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網調度服務。
3.3.2根據本合同獲得丙方提供的輸配電服務。
3.3.3按相關規定收取直接交易電量電費。
3.3.4與丙方協商制訂設備檢修計劃。
3.3.5獲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
3.4乙方的義務包括:
3.4.1向丙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的電能。
3.4.2遵守已與丙方簽署的《并網調度協議》,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規范,運行、維護有關發電設施。
3.4.3事先向丙方和市場運營機構提供直接交易容量、電量及其他生產運行信息。
3.4.4發生緊急情況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3.4.5向甲方和丙方提供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
3.5丙方的權利包括:
3.5.1收取輸配電費用。
3.5.2與甲方、乙方協商制訂設備檢修計劃。
3.5.3獲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
3.6丙方的義務包括:
3.6.1遵守已與甲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或《三方購售電合同》和已與乙方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
3.6.2向甲方和乙方提供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
3.6.3結算直接交易電量電費。
第四章 交易電量、電價4.1本合同各方同意,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丙方作為輸配電方,甲方向乙方以(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方式購買 萬千瓦時電量。
4.2 上述直接交易電量的交易電價為 元/千瓦時。
4.3 合同有效期內,若國家調整輸配電價,則按調整后的價格執行。甲乙雙方在合同總量不變的基礎上,可自行協商調整合同電價,并按照第七章約定辦理合同變更。
4.4其他約定:
第五章 電能計量5.1甲方的計量
5.1.1若甲方為一類用戶,應分電壓等級分戶號計量。甲方電量計量點在甲方與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中約定。如計量點存在照明、農業等與工業電量混合計量的情況,應在《供用電合同》中明確“定量定比”拆分方法。若甲方有多個不同電壓等級戶號,可自愿選擇是否按照電壓等級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合并戶號參加交易。合并戶號后相關合同計劃調整結算以及偏差考核均按照合并后進行。合并戶號的用戶,在合同周期內,不得再進行拆分戶號交易。
甲方(同意/不同意)合并戶號參加交易。
5.1.2若甲方為售電公司,為統計甲方月度電量的偏差,應按照甲方及其簽約電力用戶與丙方簽訂的《三方購售電合同》中明確的計量點做匯總統計。
5.2 乙方的計量
5.2.1乙方電量計量點在乙方與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中約定。
5.2.2若乙方有多臺發電機組共用上網計量點且無法拆分,不同發電機組又必須分開結算時,原則上按照每臺機組的實際發電量等比例拆分共用計量點的上網電量。
5.3丙方的計量
5.3.1丙方應當根據市場運行需要為甲方、乙方安裝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計量裝置原則上安裝在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無法安裝計量裝置的,考慮相應的變(線)損。同一計量點應當安裝相同型號、相同規格、相同精度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表應有明確標志,以主表計量數據作為結算依據,副表計量數據作為參照;當確認主表故障后,副表計量數據替代主表計量數據作為電量結算依據。
5.3.2丙方應按照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抄錄甲方和乙方電能計量裝置數據,并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和相關市場成員。當交易按月開展時,丙方應保證甲方、乙方日電量數據準確;當交易按日開展時,丙方應保證甲方、乙方小時電量數據準確。
5.3.3當出現計量數據不可用時,由電能計量檢測中心確認并出具報告,結算電量由電力交易機構組織相關市場主體協商解決。
第六章 結算6.1甲方的結算
6.1.1若甲方為一類用戶,電力交易機構根據本合同約定,結合《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向甲方出具結算依據,甲方按照此結算依據向丙方繳納電費。甲方的結算電度電價由交易電價、輸配電價(含線損及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成。輸配電價、相關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若甲方有多個不同電壓等級戶號,則應填寫《一類用戶電力直接交易信息統計表》(附件一)。
6.1.2若甲方為售電公司,電力交易機構根據本合同約定和甲方提供的簽約用戶結算電量、電價等,結合《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向甲方出具結算依據,甲方按照此結算依據與丙方結算。
6.1.3若甲方為經營配網業務的售電公司,在6.1.2的基礎上,甲方按照供電線路電壓等級和計量點的實際電量向丙方支付輸電費用。其配網范圍內供電的電力用戶的電量、電費結算由甲方參照供用電協議執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甲方代收。
6.2乙方的結算
6.2.1電力交易機構根據本合同約定,結合《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等法規向乙方出具結算依據,乙方按照結算依據與丙方結算。
6.3丙方的結算
6.3.1丙方按照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結算依據分別與甲方、乙方結算。
6.4本合同各方接收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結算依據后,應進行核對確認,如有異議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電力交易機構,逾期則視同無異議。
第七章 合同變更7.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后方為有效。
7.2因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出臺有關規定、規則,導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約定時,三方應相應變更本合同。
第八章 合同違約和補償8.1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為違約,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8.2違約的處理原則
8.2.1違約方應承擔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等責任。在繼續履約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仍對非違約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8.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外兩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8.2.3一方違約后,另外兩方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如果因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則其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8.3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甲、乙、丙三方約定:
甲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8.4除另有約定外,一旦發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的情況,非違約方可向違約方發出有關違約的書面通知,如果在通知發出后 5個工作日內,違約方仍未糾正其違約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九章 合同解除9.1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則另外兩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9.1.1除另有約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時支付本合同項下的任何到期應付款項,且未能在收到相關方書面通知后15日內得到糾正;
9.1.2甲方持續15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電;乙方持續 15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發電;丙方持續 15 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供電;
9.1.3一方被申請破產、清算或被吊銷營業執照;
9.1.4一方與另一實體聯合、合并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合理地承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9.2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則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則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第十章 不可抗力10.1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暫停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0.1.1暫停履行的范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10.1.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義務。
10.1.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盡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10.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應盡快書面通知另外兩方。該通知書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該方為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訊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5日內向其余兩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10.3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給合同其他方帶來的損失。三方應及時協商制定并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擴大的損失。
10.4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應盡量調整當年發電和生產計劃,盡可能使當年的結算電量接近當年的年合同電量。
10.5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其義務持續超過30日,三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后60日內,三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或解除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書面通知另外兩方解除本合同,并報江蘇能源監管辦備案。
第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11.1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三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江蘇能源監管辦調解。
11.2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十二章 適用法律12.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13.1本合同經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章 其他14.1保密
14.1.1甲、乙、丙三方均應保證其從另外兩方取得的所有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包括財務、技術等內容)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兩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可做出披露的情況除外。
14.2合同全部
14.2.1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三方就本合同標的達成的全部內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標的所簽訂的協議和合同。
14.2.2電力交易平臺的電子合同,是在合同范本基礎上的電子化表述。在各方不對合同范本做補充約定的基礎上,電力交易平臺的電子合同及其中標通知書具有本合同的同等效力。
14.3通知和送達
14.3.1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文件和合規的賬單等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為送達;若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發出并被接收,即視為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規的賬單等均在送達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賬單、資料或文件等應按照約定的聯絡信息發給對方,直至一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聯絡信息為止。
14.4不放棄權利
14.4.1任何一方未通過書面形式聲明放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則不應被視為其棄權。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被視為對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或對今后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
14.5乙方與丙方已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和甲方與丙方已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或《三方購售電合同》繼續有效,互為補充;當《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供用電合同》或《三方購售電合同》約定的內容與本合同不一致時,應按協商一致的原則,經合同簽訂方協商確定后執行,協商不成的按程序報江蘇能源監管辦協調。
14.6本合同中有關解除、保密的條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7未盡事宜,由三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并報江蘇能源監管辦備案。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執1份,乙方執1份,丙方執1份。
附件一:
一類用戶電力直接交易信息統計表
公司名稱:
序號 | 用電戶號 | 用電類別 | 電壓等級 (千伏) |
交易電量 (萬千瓦時) |
交易電價 (元/千瓦時) |
輸配電價 (含線損及交叉補貼) (元/千瓦時) |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元/千瓦時) |
結算電度電價 (元/千瓦時) |
(此頁無正文)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篇2:江蘇電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
合同編號:
江蘇電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丙方: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監制
年 月
目 錄
第一章 定義和解釋
第二章 三方陳述
第三章 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交易電量、電價
第五章 電能計量
第六章 結算
第七章 合同變更
第八章 合同違約和補償
第九章 合同解除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第十二章 適用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
第十四章 其他
附件一:《一類用戶電力直接交易信息統計表》
江蘇電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
江蘇電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以下三方簽署:
1、甲方(一類用戶或售電公司): ,系一家具有法人資格/經法人單位授權的用電企業/售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2、乙方(發電企業): ,系一家具有法人資格/經法人單位授權的電力生產企業。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3、丙方(電網經營企業): ,系一家具有法人資格/經法人單位授權的電網經營企業。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甲、乙雙方擬通過丙方完成電力直接交易,三方根據《*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2752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蘇監能市場〔20**〕149號)(以下簡稱《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定義和解釋1.1定義
1.1.1電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經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等方式達成的購售電交易。
(1)雙邊協商交易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價,形成雙邊協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的交易。
(2)集中競價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電價,電力交易機構考慮安全約束進行市場出清,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確定最終的成交對象、成交電量(輔助服務)與成交價格等形成的交易。
(3)掛牌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需求電量或可供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符合資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的交易。
1.1.2計量點是指經合同三方確認的本合同中計量直接交易電量的電能計量裝置關口表安裝位置。
1.1.3交易電價是指發電企業、電力用戶計量點電量的平段結算電度電價,發電企業的結算電價即為交易電價。
1.1.4緊急情況是指電力系統發生事故或發電、輸配電、用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者電壓超出規定范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干線路功率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致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并且該情況在事后需得到江蘇能源監管辦確認。
1.1.5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公歷日。
1.1.6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卷風、海嘯、暴風雨、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臺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
1.2解釋
1.2.1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應被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亦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為公歷日、月、年。
1.2.5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 三方陳述2.1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他兩方陳述如下:
2.1.1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2.1.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2.2本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對三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3如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出臺有關規定、規則,合同三方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規則予以調整和修改。
第三章 三方的權利和義務3.1甲方的權利包括:
3.1.1根據已與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或《江蘇電網公司(輸配電公司)、售電公司、電力市場化零售用戶三方購售電合同》(以下簡稱《三方購售電合同》),按照國家有關法規享受丙方提供的有關用電服務。
3.1.2根據本合同獲得丙方的輸配電服務,與丙方協商制定用電計劃等。
3.1.3獲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
3.2甲方的義務包括:
3.2.1事先向丙方和市場運營機構提供直接交易容量、電量等電力直接交易相關信息。
3.2.2發生緊急情況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3.2.3按相關規定繳納電力直接交易相關費用。
3.2.4向乙方和丙方提供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
3.3乙方的權利包括:
3.3.1根據已與丙方簽署的《并網調度協議》,按照國家有關法規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網調度服務。
3.3.2根據本合同獲得丙方提供的輸配電服務。
3.3.3按相關規定收取直接交易電量電費。
3.3.4與丙方協商制訂設備檢修計劃。
3.3.5獲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
3.4乙方的義務包括:
3.4.1向丙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的電能。
3.4.2遵守已與丙方簽署的《并網調度協議》,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規范,運行、維護有關發電設施。
3.4.3事先向丙方和市場運營機構提供直接交易容量、電量及其他生產運行信息。
3.4.4發生緊急情況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3.4.5向甲方和丙方提供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
3.5丙方的權利包括:
3.5.1收取輸配電費用。
3.5.2與甲方、乙方協商制訂設備檢修計劃。
3.5.3獲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
3.6丙方的義務包括:
3.6.1遵守已與甲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或《三方購售電合同》和已與乙方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
3.6.2向甲方和乙方提供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
3.6.3結算直接交易電量電費。
第四章 交易電量、電價4.1本合同各方同意,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丙方作為輸配電方,甲方向乙方以(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方式購買 萬千瓦時電量。
4.2 上述直接交易電量的交易電價為 元/千瓦時。
4.3 合同有效期內,若國家調整輸配電價,則按調整后的價格執行。甲乙雙方在合同總量不變的基礎上,可自行協商調整合同電價,并按照第七章約定辦理合同變更。
4.4其他約定:
第五章 電能計量5.1甲方的計量
5.1.1若甲方為一類用戶,應分電壓等級分戶號計量。甲方電量計量點在甲方與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中約定。如計量點存在照明、農業等與工業電量混合計量的情況,應在《供用電合同》中明確“定量定比”拆分方法。若甲方有多個不同電壓等級戶號,可自愿選擇是否按照電壓等級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合并戶號參加交易。合并戶號后相關合同計劃調整結算以及偏差考核均按照合并后進行。合并戶號的用戶,在合同周期內,不得再進行拆分戶號交易。
甲方(同意/不同意)合并戶號參加交易。
5.1.2若甲方為售電公司,為統計甲方月度電量的偏差,應按照甲方及其簽約電力用戶與丙方簽訂的《三方購售電合同》中明確的計量點做匯總統計。
5.2 乙方的計量
5.2.1乙方電量計量點在乙方與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中約定。
5.2.2若乙方有多臺發電機組共用上網計量點且無法拆分,不同發電機組又必須分開結算時,原則上按照每臺機組的實際發電量等比例拆分共用計量點的上網電量。
5.3丙方的計量
5.3.1丙方應當根據市場運行需要為甲方、乙方安裝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計量裝置原則上安裝在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無法安裝計量裝置的,考慮相應的變(線)損。同一計量點應當安裝相同型號、相同規格、相同精度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表應有明確標志,以主表計量數據作為結算依據,副表計量數據作為參照;當確認主表故障后,副表計量數據替代主表計量數據作為電量結算依據。
5.3.2丙方應按照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抄錄甲方和乙方電能計量裝置數據,并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和相關市場成員。當交易按月開展時,丙方應保證甲方、乙方日電量數據準確;當交易按日開展時,丙方應保證甲方、乙方小時電量數據準確。
5.3.3當出現計量數據不可用時,由電能計量檢測中心確認并出具報告,結算電量由電力交易機構組織相關市場主體協商解決。
第六章 結算6.1甲方的結算
6.1.1若甲方為一類用戶,電力交易機構根據本合同約定,結合《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向甲方出具結算依據,甲方按照此結算依據向丙方繳納電費。甲方的結算電度電價由交易電價、輸配電價(含線損及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成。輸配電價、相關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若甲方有多個不同電壓等級戶號,則應填寫《一類用戶電力直接交易信息統計表》(附件一)。
6.1.2若甲方為售電公司,電力交易機構根據本合同約定和甲方提供的簽約用戶結算電量、電價等,結合《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向甲方出具結算依據,甲方按照此結算依據與丙方結算。
6.1.3若甲方為經營配網業務的售電公司,在6.1.2的基礎上,甲方按照供電線路電壓等級和計量點的實際電量向丙方支付輸電費用。其配網范圍內供電的電力用戶的電量、電費結算由甲方參照供用電協議執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甲方代收。
6.2乙方的結算
6.2.1電力交易機構根據本合同約定,結合《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等法規向乙方出具結算依據,乙方按照結算依據與丙方結算。
6.3丙方的結算
6.3.1丙方按照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結算依據分別與甲方、乙方結算。
6.4本合同各方接收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結算依據后,應進行核對確認,如有異議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電力交易機構,逾期則視同無異議。
第七章 合同變更7.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后方為有效。
7.2因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出臺有關規定、規則,導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約定時,三方應相應變更本合同。
第八章 合同違約和補償8.1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為違約,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8.2違約的處理原則
8.2.1違約方應承擔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等責任。在繼續履約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仍對非違約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8.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外兩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8.2.3一方違約后,另外兩方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如果因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則其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8.3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甲、乙、丙三方約定:
甲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8.4除另有約定外,一旦發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的情況,非違約方可向違約方發出有關違約的書面通知,如果在通知發出后 5個工作日內,違約方仍未糾正其違約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九章 合同解除9.1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則另外兩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9.1.1除另有約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時支付本合同項下的任何到期應付款項,且未能在收到相關方書面通知后15日內得到糾正;
9.1.2甲方持續15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電;乙方持續 15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發電;丙方持續 15 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供電;
9.1.3一方被申請破產、清算或被吊銷營業執照;
9.1.4一方與另一實體聯合、合并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合理地承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9.2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則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則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第十章 不可抗力10.1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暫停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0.1.1暫停履行的范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10.1.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義務。
10.1.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盡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10.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應盡快書面通知另外兩方。該通知書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該方為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訊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5日內向其余兩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10.3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給合同其他方帶來的損失。三方應及時協商制定并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擴大的損失。
10.4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應盡量調整當年發電和生產計劃,盡可能使當年的結算電量接近當年的年合同電量。
10.5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其義務持續超過30日,三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后60日內,三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或解除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書面通知另外兩方解除本合同,并報江蘇能源監管辦備案。
第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11.1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三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江蘇能源監管辦調解。
11.2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十二章 適用法律12.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13.1本合同經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章 其他14.1保密
14.1.1甲、乙、丙三方均應保證其從另外兩方取得的所有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包括財務、技術等內容)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兩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可做出披露的情況除外。
14.2合同全部
14.2.1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三方就本合同標的達成的全部內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標的所簽訂的協議和合同。
14.2.2電力交易平臺的電子合同,是在合同范本基礎上的電子化表述。在各方不對合同范本做補充約定的基礎上,電力交易平臺的電子合同及其中標通知書具有本合同的同等效力。
14.3通知和送達
14.3.1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文件和合規的賬單等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為送達;若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發出并被接收,即視為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規的賬單等均在送達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賬單、資料或文件等應按照約定的聯絡信息發給對方,直至一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聯絡信息為止。
14.4不放棄權利
14.4.1任何一方未通過書面形式聲明放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則不應被視為其棄權。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被視為對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或對今后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
14.5乙方與丙方已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和甲方與丙方已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或《三方購售電合同》繼續有效,互為補充;當《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供用電合同》或《三方購售電合同》約定的內容與本合同不一致時,應按協商一致的原則,經合同簽訂方協商確定后執行,協商不成的按程序報江蘇能源監管辦協調。
14.6本合同中有關解除、保密的條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7未盡事宜,由三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并報江蘇能源監管辦備案。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執1份,乙方執1份,丙方執1份。
附件一:
一類用戶電力直接交易信息統計表
公司名稱:
序號 | 用電戶號 | 用電類別 | 電壓等級 (千伏) |
交易電量 (萬千瓦時) |
交易電價 (元/千瓦時) |
輸配電價 (含線損及交叉補貼) (元/千瓦時) |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元/千瓦時) |
結算電度電價 (元/千瓦時) |
(此頁無正文)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篇3: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2014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142號
《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已經20**年4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蘇樹林
20**年5月4日
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省交易場所的行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交易場所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交易場所交易活動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交易場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根據國務院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類交易的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但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除外。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交易場所風險處置協調機制,協調和督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交易場所管理工作。
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相應的風險處置責任。
第四條 省金融工作機構是交易場所的統籌管理部門,負責交易場所準入管理、監督檢查、風險處置等監管工作。
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一個部門(以下統稱金融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易場所的日常監管工作。
所轄行政區域內設有交易場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一個部門(以下統稱金融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易場所的監督檢查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交易場所的業務監管工作。
第五條 交易場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 新設立交易場所,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未按規定批準設立的,不得從事交易場所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新設立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省人民政府在批準前,應當征求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意見。未按規定批準設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第七條 新設立交易場所應當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達到有關規定的注冊資本要求;
(二)具有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四)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設立交易場所,應當向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業務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經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業務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外交易場所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后,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設立。
第九條 獲準設立的交易場所應當在收到批復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延長籌建時限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市金融工作機構提出申請,最長續延時間為6個月。
交易場所正式開業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市金融工作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后方可開業,并報省金融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條 交易場所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經所在地設區市金融工作機構初審后,報省金融工作機構審核:
(一)名稱變更;
(二)注冊資本變更;
(三)經營范圍調整、新增或者變更交易品種;
(四)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
(五)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變更;
(六)涉及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變更事項。
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的住所或者營業場所變更的,由所在地設區市金融工作機構審核,報省金融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交易場所因解散而終止的,應當至少提前3個月將相關安排告知客戶及相關方,及時報告省金融工作機構,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條 交易場所因破產而終止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清算并發布破產公告。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交易場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部審計制度,保持內部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五條 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
(二)不得采取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三)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者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
(四)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六)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
第十六條 交易場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七條 交易場所應當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將會員或者客戶資金統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商業銀行存儲和管理。
第十八條 交易場所的登記、存管、結算和交收系統,應當具備完整的數據安全保護和數據備份措施,確保登記、存管、結算、交收資料的安全,對各種交易、結算、交收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20年。
第十九條 交易場所應當進行年度審計,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省、設區市金融工作機構報送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和業務開展情況年度報告。
交易場所提交的審計報告和年度報告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第二十條 交易場所應當及時披露交易行情等市場信息,定期進行市場風險信息提示,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并確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風險防控
第二十一條 省金融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交易場所市場準入制度以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日常監管制度,并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交易場所監管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二條 省金融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場所進行監管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在市場準入、退出、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面對交易場所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十三條 縣以上金融工作機構可以根據監管情況商金融監管部門、有關業務行政管理部門對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組織的服務情況進行調查了解。
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組織為違法、違規交易活動提供服務或者便利條件的,經金融監管部門和有關業務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后,省金
融工作機構可以將其列入從事相關業務的異常名單,通報各交易場所,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省金融工作機構負責制定和完善交易場所統計監測相關制度。設區市金融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匯總上報本地各交易場所主要經營指標數據。
第二十五條 縣以上金融工作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查閱、復制文件和資料、查看實物、約見談話、詢問、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等措施。
交易場所應當配合縣以上金融工作機構依法實施監管,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二十六條 交易場所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能作用,開展統計、研究、組織會員交流等工作,組織開展交易場所從業人員、管理人員的教育和培訓,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資質認定工作。
第二十七條 交易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余額達到一定數額時,經省金融工作機構核準后可以不再提取。
省金融工作機構可以根據交易場所的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需要,對風險準備金提取比例進行調整。
第二十八條 交易場所應當制定風險警示、風險處置等風險控制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報省、設區市金融工作機構備案。
第二十九條 省金融工作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各類交易場所風險處置工作,指導有關業務行政管理部門和設區市人民政府開展風險防范、處置工作。
有關業務行政管理部門和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制訂完善交易場所風險處置預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履行風險處置職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擅自設立交易場所的,由省金融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違規開展經營活動的,由省金融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規定,交易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金融工作機構或者設區市金融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審核擅自開業的;
(二)未經審核擅自進行變更的;
(三)未按規定提取、管理風險準備金的;
(四)未制定風險控制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交易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金融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會員或者客戶資金存放在具有相應資質的商業銀行的;
(二)未按規定期限保存資料的;
(三)未及時恰當披露市場信息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交易場所未按時報送審計報告和業務開展情況年度報告的,由省金融工作機構或者設區市金融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省金融工作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