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規字〔20**〕1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業主決策電子投票暫行規則》的通知
各區住建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業主決策電子投票行為,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我委制定了《廣州市業主決策電子投票暫行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的情況,請徑向我委物業管理處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廣州市業主決策電子投票暫行規則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年9月27日
廣州市業主決策電子投票暫行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業主決策電子投票行為,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使用電子投票表決的活動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電子投票,是指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以下簡稱“投票系統”)為平臺,業主通過微信、短信、網站等互聯網、移動通信技術手段,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投票表決的活動。
物業管理區域內需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下列事項,可以使用電子投票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決定是否設立業主監事會;
(五)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六)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七)籌集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九)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
(十)決定或者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方式,管理、使用經營收益;
(十一)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收支預算結算報告、業主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部分業主、業主委員會作出的與業主大會決定相抵觸的決議;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規則,負責投票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全市電子投票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電子投票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會同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助、監督本轄區投票組織者開展電子投票活動,調解處理電子投票活動中的糾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監督社區內電子投票活動。
第四條
投票組織者是指組織業主對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共同決定事項進行投票的組織和單位,包括: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其主體資格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其他行政單位因工作需要使用投票系統的,應當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對使用投票系統的機構收取費用,但互聯網、移動通信等運營商依法收取的服務費除外。
第五條
本規則中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項,投票組織者應當遵守《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選取至少兩種以上(含兩種)方式告知全體業主。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投票組織者等組織和單位在公開業主的姓名、手機號碼時應當進行保密處理,只公開業主的姓氏、手機號碼的前3位和后4位數字,其余的用*號代替。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維護和管理投票系統所需的有關信息,由下列單位、個人免費提供:
(一)已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供物業管理區域內所有建筑物專有部分的依法設置的門樓號牌,以及門樓號牌對應的業主姓名、業主手機號碼等信息,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門樓號牌信息進行核實。門樓號牌無對應的業主手機號碼的,由投票組織者收集、提供。
(二)未實施物業管理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供物業管理區域內所有建筑物專有部分的門樓號牌,投票組織者負責收集、提供業主手機號碼。
(三)建筑物專有部分已登記的,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該專有部分的不動產登記簿編號、建筑面積、業主姓名、業主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市不動產登記部門和市房地產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提供協助。
(四)建筑物專有部分尚未登記,市、區房地產測繪管理機構已備存實測繪成果的,區房地產測繪管理機構提供該專有部分實測面積,市房地產測繪管理機構應當提供協助。
(五)建筑物專有部分尚未登記、實測的,業主提供該專有部分的記載有建筑面積的房屋買賣合同。
(六)建筑物專有部分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但尚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業主提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物權的相關資料,包括:判決、仲裁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通過征收補償、繼承或者贈與等方式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物權的合法憑證等。
(七)業主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投票使用的唯一手機號碼。業主擁有1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應當用同一個手機號碼進行投票。
前款所列單位、個人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提供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相關信息的,按照《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七條
首次使用投票系統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立物業管理區域的投票系統基礎數據庫:
(一)投票組織者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投票系統基礎數據庫的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則第六條第(一) 、(二)項規定收集相關信息,將物業管理區域內所有建筑物專有部分的門樓號牌、業主手機號碼等信息錄入投票系統基礎數據庫,并在門樓號牌信息錄入后及時通知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門樓號牌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將已登記的建筑物專有部分的不動產登記簿登記號、建筑面積、業主姓名、業主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錄入投票系統基礎數據庫;建筑物專有部分尚未登記,但市、區房地產測繪管理機構已備存實測繪成果的,將實測建筑面積錄入投票系統基礎數據庫。
(四)建筑物專有部分尚未登記且市、區房地產測繪管理機構未備存實測繪成果的,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情況反饋給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協助投票組織者按照本規則第六條規定,收集并確認相應的業主姓名、業主身份證件號碼、業主手機號碼、建筑面積等信息,并將信息錄入投票系統基礎數據庫。
(五)按照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完成相應信息錄入投票系統基礎數據庫工作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投票系統中物業管理區域內所有建筑物專有部分的門樓號牌、業主姓名等信息,以及收集到的完整的業主手機號碼提供給投票組織者。業主姓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作保密處理。
(六)投票組織者應當及時公示投票系統中物業管理區域內所有建筑物專有部分的門樓號牌、業主的姓名和手機號碼(公示的信息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作保密處理),公布接收業主意見的聯系方式,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期間,業主對公示信息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投票組織者提出更正意見。對公示業主姓名的異議,業主應當向投票組織者提供房屋權屬證明、身份證件等相關資料,并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會同投票組織者將該相關資料提供給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實,核實無誤的,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投票系統基礎數據庫中更正,并及時通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投票組織者;對公示門樓號牌、業主手機號碼的異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會同投票組織者進行核實,核實無誤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投票系統基礎數據庫中予以更正。
(七)按照本條第(六)項規定完成相應信息公示工作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通過投票系統向已提供手機號碼的業主發送確認信息。在發送確認信息前,投票組織者應當向全體業主及時通知投票系統將向業主發送確認信息的事項。未收到確認信息的業主應當及時告知投票組織者,并提供業主本人用于投票使用的唯一手機號碼。投票組織者應當將收集的業主手機號碼和對應的門樓號牌及時提供給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將業主手機號碼錄入投票系統基礎數據庫。
(八)業主未提供本人手機號碼和本規則第六條第(五)、(六)項規定相關資料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投票系統基礎數據庫標注。標注后,業主已提供本人手機號碼和本規則第六條第(五)、(六)項規定相關資料的,刪除標注事項。
第八條
首次建立投票系統基礎數據庫后需變更投票系統基礎數據庫中相關信息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會同投票組織者應當提供下列書面資料和電子文檔,向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一)建筑物專有部分門樓號牌發生變更的,提供合法變更建筑物專有部分門樓號牌的文件、原門樓號牌和變更后的門樓號牌信息。
(二)業主手機號碼發生變更的,提供其變更后的手機號碼。
(三)未登記的建筑物專有部分已辦理登記手續的,提供業主姓名和不動產登記證復印件。
(四)已登記的建筑物專有部分的建筑面積、業主姓名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提供相應已變更的信息。
前款第(一)項資料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提供,前款第(二)、(三)、(四)項資料由投票組織者負責向信息發生變更的業主收集并提供。
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資料的,將變更信息錄入投票系統基礎數據庫;收到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資料的,應當在收到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實建筑物專有部分不動產登記信息,將建筑物專有部分的不動產登記簿登記號、建筑面積、業主姓名、業主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錄入投票系統基礎數據庫。
第九條
投票組織者應當在使用投票系統30日前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使用投票系統的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使用投票系統申請表;
(二)投票組織者采用電子投票形式的決定;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已依法表決通過的需提供)。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會同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前款資料進行審核。資料齊全、符合本規則第四條規定、議事規則已依法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議事規則約定的事項未違反物業管理有關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可以使用投票系統的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可以使用投票系統的書面通知、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抄送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使用投票系統的書面通知后的3個工作日內開放投票系統使用權限。
第十條
投票組織者應當在使用投票系統20日前,向投票表決范圍內的業主公示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可以使用投票系統的書面通知、投票開始時間、投票截止時間、表決事項、表決規則等事項,提示投票系統基礎數據庫中標注未登記建筑物專有部分的建筑面積、業主姓名、業主手機號碼的業主,以及建筑物專有部分的建筑面積、業主姓名、業主手機號碼有變更的業主及時向投票組織者提供相應信息,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但因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決定采用電子投票形式對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投票表決的除外。投票組織者應當將公示事項告知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公示期間,業主對公示的信息有建議和意見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投票組織者提出。投票組織者對業主提出的建議和意見應當受理并及時回復。建筑物專有部分的建筑面積、業主姓名、業主手機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以及投票系統基礎數據庫中標注未登記建筑物專有部分的建筑面積、業主姓名、業主手機號碼等信息的,業主應當向投票組織者提供房屋權屬證明、身份證件、手機號碼等相關資料。
對表決事項、表決規則進行修改的,投票組織者應當將修改后的表決事項、表決規則重新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
公示期滿需補錄或者變更投票系統基礎數據庫中業主信息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會同投票組織者按照本規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一條
投票組織者應當在開始使用投票系統前,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下,將投票表決的事項錄入投票系統。
第十二條
提倡使用微信投票。通過微信投票的,應當加入“廣州物業管理”微信公眾號,經業主的身份證件號碼和投票的唯一手機號碼雙重驗證后,將業主手機號碼與微信平臺綁定。業主在收到投票微信后,于投票有效期限內在微信平臺投票專區填錄表決意見,并確認提交。
通過投票系統網站投票的,業主應當于投票有效期限內在網站投票專區填錄表決意見,并確認提交。
通過手機短信投票的,業主在收到投票短信后,應當按照短信提示,于投票有效期限內回復表決意見。
業主在投票有效期限內只享有一次電子投票權,應當對本人電子投票表決意見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對于無法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等技術手段進行電子投票表決的業主,應當在投票有效期限內,在投票組織者提供的書面征求意見書簽署表決意見。投票組織者應當收集業主書面表決意見,并按照《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妥善保管。
投票有效期限屆滿后的3個工作日內,投票組織者應當在統計投票表決結果前,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下,及時將未能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等技術手段進行電子投票表決業主的書面表決意見錄入投票系統統一計票。
在投票有效期限內已使用電子投票方式投票的,業主再次提交的書面表決意見不得錄入投票系統計票。
第十四條
未通過電子投票、書面投票的方式提出同意、反對、棄權等意見的業主,不計入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人數。
未通過電子投票、書面投票的方式提出同意、反對、棄權等意見的業主投票權數是否可以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應當遵守《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業主大會會議有多項表決事項,業主未對全部表決事項投票表決的,在統計投票表決結果時,視為該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該業主未投票表決的其他事項,視其棄權。
業主投票權數以投票系統基礎數據庫中登記的業主和建筑物專有部分建筑面積為計算范圍,按照《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等規定認定。業主行使表決權應當遵守《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第十五條
電子投票有效期限內無業主使用書面表決意見形式的,電子投票表決結果應當于投票期限屆滿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由投票系統統計并生成;電子投票有效期限內有業主使用書面表決意見形式的,電子投票表決結果應當在書面表決意見錄入投票系統后即刻由投票系統統計并生成。
投票組織者應當將電子投票表決結果向全體業主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建筑物專有部分的門樓號牌、建筑面積、投票方式,業主對表決事項贊同、反對、棄權的意見,全體業主對表決事項贊同、反對、棄權意見的匯總結果等,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投票組織者未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公示電子投票表決結果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公示;逾期拒不公示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自逾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電子投票表決結果向全體業主公示。
第十六條
電子投票表決結果公示期間,業主僅采用書面投票形式且對表決結果有異議的,投票組織者應當按照《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
電子投票表決結果公示期間,業主采用電子投票的,可以通過登錄投票系統網站、微信平臺查詢本人表決意見,如公示的業主表決意見與在投票系統網站查詢的本人表決意見不一致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訴,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核查。經核查業主反映情況屬實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投票組織者重新公示電子投票表決結果;逾期拒不公示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自逾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電子投票表決結果向全體業主公示。
第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術故障等情況導致投票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投票組織者。投票組織者應當決定投票時間是否延期,并公告全體業主。
第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投票組織者、投票系統開發維護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業主信息,不得用于與電子投票無關的活動。同時,禁止任何單位、個人篡改業主信息。
泄露、篡改業主信息對業主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則所稱的建筑面積包括建筑物專有部分的套內面積和分攤面積。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篇2:第三界中國房地產總裁決策沙龍酒會致辭
在第三界中國房地產總裁決策沙龍酒會上的致辭
女士們、先生們、各位領導、各位嘉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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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17號)、省國資委黨委《關于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的實施意見》和總公司《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指導思想: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切實加強企業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促進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明確決策范圍,規范決策程序,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推進“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
第二條 基本原則:按照中央關于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要求,健全議事規則,明確“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定和程序,完善職工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保證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范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m.dewk.cn“三重一大”事項,是指關系集團公司改革和發展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需經領導班子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五條 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省國資委和總公司重大決策部署的方案、舉措等事關集團公司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的重要事項;
(二)集團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等;
(三)集團公司改革調整、資產重組、產權轉讓、投融資方案、利益調配、資本運作中的重大事項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等;
(四)集團公司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及內設機構調整、變更等重大事項;
(五)集團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調整等;
(六)集團公司黨的組織、思想、政治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方以及維護企業穩定方面的重大事項等;
(七)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六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
(一)集團子公司、分公司,本部法人單位、經營實體副科以上人員的任免;
(二)集團公司內設部室正副職領導人員的任免;
(三)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七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
(一)年度計劃和財物預(決)算,經批準的年度預算在執行中的重大變動;
(二)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
(三)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
(四)重大技術改造及技術引進方案,重大合資合作方案;
(五)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八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主要包括:
(一)30萬元以上預算(計劃)外資金的調動和使用;
(二)10萬元以上大型慶典活動、贊助等費用;
(三)對外捐贈按集團總公司規定執行;
(四)合作項目的資金投入;
(五)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
第九條 黨委、董事長、總經理班子要根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或其他方式作出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領導班子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十條 重要人事任免,應當事先征求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
第十一條 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在集體研究決策前,必須把擬討論決策的事項及相關材料以書面形式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各參與決策人員。各參與決策人員要仔細閱讀材料,認真思考,做好充分的發言準備,并在會上明確地表明態度。
第十三條 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黨委、董事會或經理班子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董事會或總經理班子應當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十四條 決策會議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決策
形成后,需經上級批準或者向上級機構報告有關決策情況的,應當履行相應程序;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并明確落實部門和負責人。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m.dewk.cn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第十七條 董事會、總經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黨委溝通,聽取黨委的意見。進入董事會、總經理班子的黨委成員,應當貫徹黨組織的意見或決定。企業黨組織要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群眾,推動決策的實施,并對實施中發現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
總經理(經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對決策的考核評價和后評估制度,逐步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實施和監督
第十九條 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為本單位實施本辦法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黨委、各黨(總)支部要定期了解分析領導班子貫徹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對決策落實的結果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糾正,并不斷規范和完善,保證和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準確性、時效性。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紀檢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能,通過開展效能監察等途徑,協助集團公司黨委抓好這一制度的落實。
第二十二條 對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討論,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應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追究主要領導及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黨政主要領導要帶頭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為班子成員貫徹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積極創造民主和諧的良好氛圍。班子成員要明確責任,根據分工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第二十四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在貫徹執行“三重一大”制度中,要做到“三納入”,即納入黨委《議事規則》的執行過程中,納入領導班子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在貫徹“三重一大”制度與加強經營管理緊密結合,特別是在推進企業改革的過程中,把規范和完善“三重一大”民主決策制度與建立和規范法人治理結構一并考慮,同步跟進,配套到位,形成機制,規范運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內容,凡黨和國家政策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建團公司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