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宿州市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已經20**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史翔
20**年8月12日
宿州市住宅小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住宅小區管理,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住宅小區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形成的居住小區、居住組團,以及街區制住宅小區。
第三條住宅小區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管理,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下同)具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住宅小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發展改革(物價)、公安、環保、財政、民政、工商、質監、消防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住宅小區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業主對住宅小區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業服務企業受業主委托,為業主提供專業化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條根據業主意愿,業主可以自行管理住宅小區,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管理:
(一)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大會或其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
(二)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成立臨時管理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直至業主大會成立;
(三)不能施行獨立管理的連片住宅或者單幢樓宇,由街道辦事處會同住宅小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道路或自然分界線合理劃定區域,形成區域連片、利于管理的街區制住宅小區,逐步實現按區域成立業主大會,實施物業管理或委托管理。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老舊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整治改造投入,逐步推行街區制,實行規范的物業管理。
第七條街道辦事處和住宅小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等。
第二章管理標準
第八條新建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設計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
(二)按照規劃完成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服務辦公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筑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三)按照規劃完成教育、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環境衛生等設施以及社區工作和活動用房建設;
(四)按照規劃完成綠化建設及車庫、車位的配置;
(五)按照規劃完成消防設施建設;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已建成住宅小區,未規劃建設物業服務用房、社區工作和活動用房、養老服務設施等公共配套設施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建設,或者通過購買、置換等方式解決。
單位以解決職工住房為主建設的住宅小區,由單位負責建設物業服務用房、社區工作和活動用房、養老服務等基本公共配套設施。
第九條老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道路達到規范標準,路面平整;
(二)水、電、氣實現出戶管網改造,收費到戶;
(三)排水通暢;
(四)合理設置垃圾桶(箱)等環衛設施;
(五)設置必要的消防設施;
(六)合理規劃設定行車線路和停車位;
(七)滿足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其他基本功能需要。
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環境保持干凈、整潔,垃圾及時收集、清運;
(二)公共綠化及其設施定期檢查、養護、保持狀態完好;
(三)機動車停車位正常使用,非機動車定點停放;
(四)消防通道保持暢通,消防設施設備保存完好;
(五)按規定時間和路線巡邏,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安保設施設備二十四小時運轉正常,圖像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十天;
(六)道路、排水管道、窨井、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及時清理、維修、保養,保持完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標準。
街區制住宅小區,應當實現保潔、保綠、保安等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住宅小區內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用途。
利用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提請業主大會或者其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公示。所得收益按照省有關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
第十二條住宅小區內應當規劃和劃定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車位、車庫不能滿足業主需要,確需占用共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車輛的,應當經業主大會或者其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同意后,由物業服務企業劃定車位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住宅小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不得侵占、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以及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改變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用途;
(四)不得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五)不得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六)不得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污水和雜物;
(七)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涂寫、刻畫或者違反規定懸掛、張貼宣傳品;
(八)不得飼養家禽家畜、散養或者遛逛大型寵物;
(九)不得損壞公共綠化及其設施;
(十)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放車輛,妨礙其他車輛和人員正常通行;
(十一)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樓梯間和安全出口等;
(十二)不得在午間(中午十二點至十五點)、夜間(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和周六、周日裝修裝飾住宅,以及進行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影響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娛樂等活動;
(十三)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不得占用樓頂、平臺等共用部位安裝空調等設施;
(十四)不得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設的住宅小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
(二)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竣工驗收、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相關資料;
(三)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查驗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四)按工程建筑安裝總造價的百分之二提取工程質量保證金,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保修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業主在住宅小區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
(二)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依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四)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和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或者咨詢;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業主在住宅小區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
(二)遵守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及其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規定繳納服務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業主逾期交納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業主書面催交。業主在收到物業服務企業催交通知后,可以向業主委員會申訴,由業主委員會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業主委員會可以提出處理建議。
業主逾期交納服務費用超過一年,經兩次書面催交仍未交納,且未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相關資料報送住宅小區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納入業主個人信用記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對拒不交納服務費用的業主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物業服務企業催交通知應當載明業主有向業主委員會申訴、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權利,以及拒交服務費用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每年召開一次以上定期會議,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或者有緊急事件、重大事項等需要處理的,及時召開臨時會議;
(二)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
(三)決定涉及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業主委員會,聽取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
(五)決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業主委員會委員補貼和執行秘書酬金的標準,確定資金來源和籌集方式;
(六)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七)決定授權業主委員會行使的職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住宅小區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棟、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成立業主大會。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
(二)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業主委員會會議,需議決重要事項的,及時召開;
(三)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監督履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審議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的住宅小區管理方案、配套工程和重大維修工程項目年度計劃;
(六)對公共配套設施的局部微調作出決定,涉及較大布局調整的,業主委員會提出方案,經業主大會同意后,按規定報有關單位批準;
(七)對侵占共用設施設備、拒交服務費用等損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有關部門舉報并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規定,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八)受理業主的申請、申訴,調解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間的糾紛;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任期一般為三年。業主委員會實行委員會負責制,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并在住宅小區內公告。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享有收取物業服務費用等權利,同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承接新建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前,對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發現問題及時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并報告住宅小區行政主管部門;
(二)按照第十條規定的標準提供服務;
(三)定期公布服務費收支情況;
(四)向業主大會報告物業服務情況,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五)勸阻、制止住宅小區內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及其他有關治安、環保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
(六)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終止時,與業主委員會辦理有關資料移交和物業服務用房、共用設施設備等交接手續,未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擅自撤離住宅小區、停止物業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或者經住宅小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并按照《宿州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
業主大會或者其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可以采用招標或者協議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按《宿州市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
已聘用物業服務企業,但尚未簽訂合同的,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按本條規定補簽合同。
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合同在住宅小區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規定義務或者未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業主大會或者其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縣、區住宅小區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并在住宅小區內公告。
第二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住宅小區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區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領導住宅小區管理工作;
(二)監督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住宅小區監管職責;
(三)實施老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
(四)負責或者監督已建成住宅小區的基本公共配套設施建設;
(五)健全住宅小區監管體制和考核獎懲、聯席會議等工作機制。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住宅小區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劃分,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資質管理和從業人員培訓,建立物業服務質量量化考核制度;
(二)建立物業服務企業、業主不良行為記錄制度,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三)健全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
(四)指導業主選擇確定科學的住宅小區管理模式;
(五)組織住宅小區管理工作考核;
(六)對新建住宅小區的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進行綜合查驗;
(七)受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投訴,并于5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投訴人,屬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的,及時轉送有關部門并告知投訴人;
(八)協調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與建設單位之間的矛盾,監督建設單位履行義務。
城市管理、城鄉規劃、公安、物價、環保、質監、消防等有關部門,在接到當事人投訴、物業服務企業報告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后,應當于5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反饋調查、處理情況。
第二十四條街道辦事處在縣、區住宅小區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協調成立業主大會;對暫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住宅小區,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建設單位、社區服務機構、業主代表等組成臨時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二)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決定,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
(三)組織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服務質量年度考核;
(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之間關系,調處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在住宅小區管理活動中的糾紛;
(五)會同住宅小區行政主管部門召集聯席會議,協調處理業主委員會未依法履行職責、業主委員會未依法換屆、物業服務企業未依法退出和辦理交接手續、重大矛盾糾紛等相關事宜;
(六)組織、指導、監督老舊住宅小區和街區制住宅小區的規劃組建和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八項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散養或者遛逛大型寵物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項規定的,由住宅小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一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二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對經營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他單位和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三項規定的,由住宅小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不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義務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
建設單位不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義務的,由住宅小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不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義務的,由住宅小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義務的,由住宅小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義務的,由住宅小區行政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住宅小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業主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義務的,納入單位或者個人不良行為記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發生三次以上的,依法納入單位或者個人信用記錄,并由業主委員會在住宅小區內公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單位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義務或者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的,依法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義務的,納入不良行為記錄;發生三次以上或者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的,依法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住宅小區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干預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或者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
(二)未按照規定籌備、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
(三)未按規定處理住宅小區管理投訴、舉報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報告,不及時作出處理的;
(五)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市管各園區范圍內的住宅小區,由各園區管委會負責統一管理。
市、縣城市規劃區以外的住宅小區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大型寵物的種類由市公安局規定?!端拗菔星捌谖飿I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和《宿州市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宅小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政府法制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年9月15日起施行。
篇2: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1993)
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1993)
建設部建法[1993]814號文 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區的綜合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建設用地規模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區及組團(以下簡稱住宅小區)。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第四條 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對所開發的住宅小區質量負最終責任,不得將工程質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住宅小區的土地使用情況、各單項工程的工程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項目等組織驗收。
第六條 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設項目按批準的小區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及設計要求全部建成,并滿足使用要求;
?。ǘ┳≌肮才涮自O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單項工程全部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
?。ㄈ└黝惤ㄖ锏钠矫嫖恢?、立面造型、裝修色調等符合批準的規劃設計要求;
?。ㄋ模┦┕C具、暫設工程、建筑殘土、剩余構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達到場清地平;
(五)拆遷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條 申請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規劃部門及其他專業管理部門批準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各個單項工程設計文件(圖紙)等;
?。ǘ┕こ坛邪l包合同;
?。ㄈ┕こ藤|量監督機構核定的各單項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文件;
?。ㄋ模┛⒐べY料(圖紙)和技術檔案資料;
?。ㄎ澹┙ㄔO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八條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住宅小區綜合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并附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ǘ┏鞘腥嗣裾ㄔO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一個月內,應當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環境衛生)、規劃、房地產、工程質量監督等有關部門及住宅小區經營管理單位參加的綜合驗收小組;
?。ㄈ┚C合驗收小組應當審閱有關驗收資料,聽取開發建設單位匯報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對住宅小區建設、管理的情況進行全面鑒定和評價,提出驗收意見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報告;
(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綜合驗收報告進行審查。綜合驗收報告審查合格后,開發建設單位方可將房屋和有關設施辦理交付使用手續。驗收合格并已辦理交付使用手續的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不再承擔工程增建、改建費用。
第九條 住宅小區竣工驗收合格后,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完整的小區綜合驗收資料報送備案。
第十條 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可以實行分期驗收,待全部建成后進行綜合驗收。分期驗收的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住宅小區綜合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改正,由此發生的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對違反規劃要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不配套、工程質量低劣的,由驗收小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經綜合驗收,開發建設單位擅自將房屋和有關設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開發建設單位資質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篇3: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1、為規范本小區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的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業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等服務,向業主收取的費用。
3、本辦法所指的物業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糞池的清理;
(三)公共綠地、花草樹木的養護管理;
(四)公共秩序維護和協助做好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業的檔案資料管理;
(六)《日月星城小區物業管理合同》和《日月星城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監督考核辦法》中規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務內容。
4、 本小區采用包干制約定物業服務費用。即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物業服務費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具體收費標準經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談判,由合同約定。
5、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每半年一次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取情況,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業主或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的收取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對公布的收支賬目有異議的,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6、電梯及由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增壓水泵等高能耗設施運行所需電費不列入物業服務成本,由享受的業主按實分攤。無電梯、增壓水泵等高能耗設施、設備的多層住宅,業主享受公共性服務除向物業管理企業繳納物業服務費和公共設施維修費外,不再分攤其它費用。
7、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計入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支出。
8、在本小區內,供水、供電、通訊、有線電視等企業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上述企業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雙方應當簽訂合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委托方或業主收取規定的代辦服務費。
9、已購置房屋,但未向物業管理企業辦理相關入住手續的業主,其物業服務費的收取按市住宅小區綜合服務費收取辦法收取。
10、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據雙方簽定的合同的約定,在每年的年中和年底分兩次收取全年物業管理服務費用,但依據合同和《日月星城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監督考核辦法》,出現應當打折收取的情況時,應當按打折的數額收取。具體操作按照《日月星城小區物業管理考核辦法》中的規定進行。
11、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原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結清物業服務費。
12、對本小區實施物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車輛停泊、裝修裝飾垃圾清運、代辦服務和其他特約服務等收費,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13、本辦法由日月星城小區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