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要:為了加強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山東省省政府令〔20**〕170號二○○四年七月九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工業與民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以下簡稱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低層居住建筑和高層居住建筑中零散的住宅裝飾裝修消防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裝飾裝修工程、裝飾裝修材料的市場準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設計、施工及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質量負責,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保障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對裝飾裝修工程進行消防設計、施工和監理。
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核準的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圖紙進行施工。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質量。
第七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裝飾裝修材料及有關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裝飾裝修材料及有關設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第八條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并對其設計負責。
第九條 設計單位在消防設計文件中選用的裝飾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得低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不得減少原有安全出口m.dewk.cn、疏散通道的寬度和數量。
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裝飾裝修防火設計審核申報表、設計圖紙和相關資質、質檢證明等資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
新建建筑工程的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來自:m.dewk.cn),可與建筑工程消防設計一并申報。
第十一條 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申報材料齊全、設計單位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書。
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公安消防機構核準的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并對工程的消防安全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已經審核的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圖紙需要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檢驗裝飾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合格的證明文件。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原有的防火分隔;
(二)消火栓門四周的裝修顏色與消火栓門的顏色有明顯區別;
(三)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設施或者器材,不得遮擋消防設施和疏散指示標志;
(四)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施工現場用火用電、防火檢查巡查、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消防器材維護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及施工現場監護。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裝修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程施工消防安全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涉及消防安全的裝飾裝修材料、電氣線路及設備等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工程監理規范、設計文件和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消防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消防機構。
第十九條 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消防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消防驗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
(三)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電氣設施消防安全檢測報告;(五)裝飾裝修材料檢驗合格證明。
本文提要:為了加強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十條 消防驗收申報材料齊全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進行驗收,驗收后7日內出具消防驗收意見書;消防驗收申報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當場或者2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經消防驗收不合格的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并重新申報消防驗收。
裝飾裝修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消防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裝飾裝修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或者使用不合格裝飾裝修材料施工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質量的;
(二)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和選用裝飾裝修材料的;
(三)施工單位未檢驗裝飾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合格證明文件即予以使用的;
(四)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暫時停止施工,或者施工單位拒不整改、停止施工,監理單位未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損壞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設施或者器材的,處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的,除對單位依法處罰外,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其中吊銷資質證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外,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實施。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二十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不具備審核、驗收條件的裝飾裝修工程通過審核、驗收的;
(二)指定裝飾裝修材料或者防火涂料品牌的;
(三)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審核、驗收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0日起施行
篇2:裝飾裝修工程成品保護措施方案
裝飾裝修工程成品保護措施方案
1、玻璃幕墻、鋁合金窗成品保護措施
(1)幕墻、窗框四周嵌防水密封膠時,操作應仔細,不得污染幕墻、窗框。
(2)拆搭腳手架、跳板其材料對鋁框要有相應的保護措施,否則不許在門窗框上拖拽,安裝管線,設備應防止撞壞幕墻。
(3)不許在幕墻、窗框上撞擊,釘釘或刻劃,幕墻、窗玻璃安裝后立即貼上"小心玻璃"標志。
2.電信通成品保護
面板、模塊、配線架、機柜、控制箱、控制柜、攝像頭和報警器的安裝在內裝基本完成后進行。其他安裝與相關工序配合進行。 3、門業成品保護措施
(1)木門扇、框及貼臉線和筒子板等進入場地后,必須將材料放置在通風良好,防雨防潮的地方并設專人管理。
(2)油漆和膠等一些易燃材料必須放置在遠離火種和易燃產品處,并設專用房間加以保管。
(3)產品在油漆和安裝完后,將產品用塑料布將油漆好的產品全部遮蓋起來,以免其它雜質對本產品的污染。
(4)嚴禁撞擊門框扇及貼臉。
4、地面、墻面成品保護措施
(1)地面抹好后,進行灑水養護七天內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操作。
(2)運輸通道處的地面,養護完畢后鋪設保護層保護地面。
(3)做好的地面,不允許有污染物落灑在地面上如:機油、油漆、油污、膠或粘結劑,更不能在水泥地面上拌合砂漿。
(4)其他工種的操作工具如高凳、梯子及小車腿等都要用膠皮包好,以防磕碰地面。
(5)在水泥地面上堆放金屬或其他重物時,應墊木板以免劃傷地面。
(6)鋪好的地磚4-5天后方可上人。
(7)新鋪的花崗巖地面房間應臨時進行封閉,操作人員和檢查人員進入房間踩踏時,一定要穿軟底鞋,并要輕踏在一塊木板上。
(8)花崗巖地面完工后,房間應封閉,粘貼完達到強度后,其它工種插入作業時,應在表面加覆蓋保護措施。
(9)墻面剔鑿應在抹水泥墻面之前進行,以防剔鑿造成墻面空鼓,輕質墻體必須經理部同意后,方可用切割機,切割、剔改。
(10)磁磚貼完后應加強保護和養護,墻角門窗口處應加木板防護以防碰撞。
(11)墻面貼好后,嚴禁在墻上或附近剔鑿,防止破壞磁磚與墻面的粘結。
(12)磁磚貼好后應進行養護嚴禁用色筆在墻上亂畫或用硬質物品敲擊。
(13)其它工種插入施工時,任何人都不得污染和損壞磁磚,特別是磁磚的陽角,不得有金屬物體和其它材料堆積壓在屋面磁磚上。
(14)刮白涂料墻面不得雨淋、水泡,其它工種施工時不得碰撞,陽角和墻面。
(15)嚴禁有一切污染物污染涂料墻面,嚴禁在刮白的涂料墻面上亂寫亂畫。
5、水電成口保護
(1)管道保溫、燈具、面板、風口防污染。
閥門不得隨意開啟。
(2)導線、母線銅管防丟失。
(3)設備防止損壞及受潮。
6、消防設備成品保護措施
(1)消防水系統所有帶壓管,在打壓試驗完成后,如與其它專業管道打架,非消防專業人員不得擅自改動消防管,應通知有關專業人員協商解決。
(2)消防聯動、報警線纜敷設完成后,都有一定的余量,非消防專業人員不得擅自剪短、抽走,挪作它用。
(3)消防噴淋頭上好后,禁止用明火燒,禁止用理物敲擊,禁止隨意挪動噴頭。
(4)消防報警探頭、喇叭、手報按鈕、聲光報警器、報警電話插座、消火栓箱安裝完畢后,禁止非本專業人員隨意拆、搬弄。
(5)消防中控室自移交消防專業施工隊之日起禁止其它人員入內,如必須進入時應有審批手續方可進入。
7、通風專業成品保護
(1)在與其它專業管道打架時,應協商解決,不允許隨意拆除或改變風管標高、位置。
(2)不允許將超限風管擠壓變形,不允許隨意破壞風管。
(3)不允許隨便拆除或破壞支架、橫擔。
8、吊頂成品保護
(1)吊頂所需材料,如板材、龍骨等,不可在其上面坐、踩、行走、個息和堆放其他物品。
(2)已安裝好主龍骨架的大廳、走道、衛生間、電梯廳、如其他項目需調整、交叉作業時,應提前通知我方,由我方派人員進行配合施工,其他項目施工人員應戴好潔凈手套,并注意不能弄彎吊桿、主龍骨架。
(3)在我吊頂作業安裝封面板前,其他項目應將各自該干的活干完,封完面板后,不可再揭開施工,如確需施工,由此造成材料損壞、損壞、損耗、返修人員工資將由其負責。
9、石材成品保護措施
(1)整個立面的板材安裝安畢后,及時清理石材表面污染,避免腐蝕性咬傷。
(2)易于污染或磨損石材的木材或其它膠結材料嚴禁與石材表面直接接觸。
(3)對于不合格的石材更換工作完成后,要立刻清洗干凈。
(4)對于易破損的陽角部位,用交合板中以臨時保護。
(5)墻面石材安裝完畢后,及時清理石材表面污染。
(6)對于門窗洞口、施工通道易破損的陽角部位,用膠合板加以臨時保護。
(7)石材地面派專人養護,養護期內(不少于7d)嚴禁在其上面行走、施工。
(8)進入施工現場的小推車,車腿、車把要包裹好,防止碰壞地面石材。
(9)所有的的非專業人員不得挪用、搬運石材。
篇3: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19)
本文提要:為了加強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山東省省政府令〔20**〕170號二○○四年七月九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工業與民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以下簡稱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低層居住建筑和高層居住建筑中零散的住宅裝飾裝修消防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裝飾裝修工程、裝飾裝修材料的市場準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設計、施工及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質量負責,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保障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對裝飾裝修工程進行消防設計、施工和監理。
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核準的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圖紙進行施工。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質量。
第七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裝飾裝修材料及有關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裝飾裝修材料及有關設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第八條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并對其設計負責。
第九條 設計單位在消防設計文件中選用的裝飾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得低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不得減少原有安全出口m.dewk.cn、疏散通道的寬度和數量。
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裝飾裝修防火設計審核申報表、設計圖紙和相關資質、質檢證明等資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
新建建筑工程的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來自:m.dewk.cn),可與建筑工程消防設計一并申報。
第十一條 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申報材料齊全、設計單位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書。
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公安消防機構核準的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并對工程的消防安全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已經審核的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圖紙需要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檢驗裝飾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合格的證明文件。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原有的防火分隔;
(二)消火栓門四周的裝修顏色與消火栓門的顏色有明顯區別;
(三)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設施或者器材,不得遮擋消防設施和疏散指示標志;
(四)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施工現場用火用電、防火檢查巡查、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消防器材維護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及施工現場監護。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裝修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程施工消防安全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涉及消防安全的裝飾裝修材料、電氣線路及設備等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工程監理規范、設計文件和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消防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消防機構。
第十九條 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消防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消防驗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
(三)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電氣設施消防安全檢測報告;(五)裝飾裝修材料檢驗合格證明。
本文提要:為了加強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十條 消防驗收申報材料齊全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進行驗收,驗收后7日內出具消防驗收意見書;消防驗收申報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當場或者2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經消防驗收不合格的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并重新申報消防驗收。
裝飾裝修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消防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裝飾裝修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或者使用不合格裝飾裝修材料施工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質量的;
(二)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和選用裝飾裝修材料的;
(三)施工單位未檢驗裝飾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合格證明文件即予以使用的;
(四)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暫時停止施工,或者施工單位拒不整改、停止施工,監理單位未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損壞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設施或者器材的,處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的,除對單位依法處罰外,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其中吊銷資質證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外,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實施。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二十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不具備審核、驗收條件的裝飾裝修工程通過審核、驗收的;
(二)指定裝飾裝修材料或者防火涂料品牌的;
(三)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審核、驗收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