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征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水平,強化城鎮居民環保意識,提升城鎮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湖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27號)、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貫徹落實湘政辦發〔20**〕27號文件有關事項的通知》(湘價服〔20**〕93號)、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征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長政辦發〔20**〕13號)等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開征我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費性質和執收主體: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服務性收費,執收主體為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
二、征收范圍和對象: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等環節所產生的費用。凡在城區(含四個街道辦事處)范圍內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駐瀏單位、生產經營者、居民(含暫住人口)及其他生活垃圾產生者,均應按規定交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征收標準:根據我市實際,本次對居民開征的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暫不實行隨水代征。對城區居民(含暫住人口)征收標準仍按8元/戶·月收取。其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廠礦企業及其他經營場所、營運車輛、建筑施工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詳見附表。
居民小區清掃保潔費(含小區到垃圾站的收集費用),不屬于生活垃圾處理費。已實行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清掃保潔費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物業服務費不包含生活垃圾處理費,垃圾處理費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委托物業管理機構上門征收;未實行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垃圾處理費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上門征收。其他項目如營運車輛、渣土等,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委托交通、住建等部門代征。
四、相關優惠政策:憑有效證件及證明,對五保戶、低保戶實行免征,對特困戶、烈屬實行減半征收。
五、征收管理: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所收資金應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區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并自覺接受財政、發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原國家建設部令157號)的規定,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上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六、執行時間: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自20**年1月1日起開征。
附件:瀏陽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
瀏陽市人民政府
20**年1月26日
附件
瀏陽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
項目 |
對象 |
標準 |
征收方式 |
居民 及企 事業 單位 |
居民 |
8元/戶·月。 |
上戶征收 物業代收 |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 企事業單位、駐城辦事處等 |
1、按單位在城區的在冊人數8元/人·月; 2、辦公區域按使用面積每50㎡為1戶,每戶每月8元,不足50㎡按1戶計收。 |
上戶征收單位統一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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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
1、按單位在城區的在冊人數8元/人·月; 2、教學區域、教學場所、辦公區域按使用面積每50㎡為1戶,每戶每月8元,不足50㎡按1戶計收。 |
上戶征收單位統一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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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礦 企業 及經 營性 場所 |
營業、生產加工、醫療、服務等經營性場所和教學場地(包括倉庫和辦公場地) |
按使用面積分段累計征收,15-30㎡(含30㎡)的,按1.7元/㎡·月(不足15㎡按15㎡)計收;超出30㎡部份按0.7元/㎡·月計收。 |
上門征收 |
餐飲、娛樂等營業性場所(包括倉庫和辦公場地) |
按使用面積分段累計征收,15-30㎡(含30㎡)的,按2.5元/㎡·月(不足15㎡按15㎡)計收;30-1000㎡(含1000㎡)的,按1.5元/㎡·月計收;1000㎡以上部份按1.0元/㎡·月計收。 |
上門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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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生鮮、農貿市場 |
按使用面積2.5元/㎡·月計收;400㎡以上部份按1元/㎡·月計收。 |
上門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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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貨亭、電話亭、流動攤點 |
包月為20元/月,按天繳納的為1.5元/天。 |
上門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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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獎募捐、宣傳促銷、開業慶典等戶外活動 |
按占用面積1.5元/㎡·天(不足50㎡按50㎡)計收。 |
上門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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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 車輛 |
運輸基建材料的車輛 |
2噸以下的每月每輛30元;2噸以上的(含2噸)每月每輛35元。 |
委托交通代收 |
客運車輛 |
每月每輛20元。 |
客運代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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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施工 渣土 及 其它 |
建筑施工 |
按建筑面積0.04元/㎡·天計收(計費時間以經批準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工期為準);拆除各類建筑物按1元/㎡·天計收。 |
委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收或上門征收 |
裝修各類建筑物 |
按實際裝飾效果展開面積1.5元/㎡計收,拆除各類建筑物按1元/㎡計收。 |
上門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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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產生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 |
自行選擇建筑垃圾儲運(堆置)場的,按1.5元/立方米計收;須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送至市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建筑垃圾儲運(堆置)場,按30元/立方米計收。 |
委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收或上門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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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垃圾運輸服務費 |
按各類建筑物面積3元/㎡計收。 |
自愿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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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郵政、電信、移動、聯通、電力、水務、自來水等沿街作業 |
按2元/㎡計收。 |
上門征收 |
篇2:長沙市關于調整城區供水價格和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通知
長沙市物價局關于調整城區供水價格和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通知
長價房〔20**〕15號
長沙市水務局、長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供水價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湖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的精神,通過召開水價調整與改革和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聽證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報省物價局批準(湘價函〔20**〕146號),現就調整城區供水價格和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自我發展、逐步到位、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將城區自來水平均價格從每立方米1.37元提高到1.57元,并將水價簡化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三類。調整后的自來水每立方米價格(不含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3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17元,特種用水5.44元。株樹橋引水工程供水價格按0.2元/立方米的水平進入城區供水價格。調整后的價格見附件一。
二、根據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建設部將我市作為全國進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試點的要求和湘政辦發[20**] 文件精神,我市決定開征生活垃圾處理費并實行垃圾處理費與水費合并收取。為促進城市減排和“兩型社會”建設,我市城區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從平均每立方米0.75元/立方米提高到0.85元。垃圾處理費和污水處理費的具體征收標準見附件一。
三、為促進節約用水,實行多用水多負擔的原則,在保證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
1、實施階梯式水價的原則:
按照在保證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對少數用水量特別大的居民用戶實施適當的加價政策,用價格杠桿促進節約用水和水資源保護,提高水資源利用率,加快推進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
2、實施辦法:
(1)根據《湖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的第一級水量基數,以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則制定;第二級水量基數,以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原則制定;第三級水量基數,以按市場價格滿足特殊需要的原則制定。三級水量水價比例為:1:1.5:2。
(2)具體計收辦法,根據水表結算到戶情況不同,采取兩種計收方式:
①、對已實施“一戶一表、抄表結算到戶”的居民用水戶,四口之家及以下以戶為單位進行計量,五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計量的辦法實施階梯式水價。
凡4口之家及以下,按戶均用水量計價:
級數 | 水量基數 | 價格 |
第一級 | 每戶每月15m³ (含15m³) |
按批準的到戶綜合水價計量收費 |
第二級 | 每戶每月15-22m³ (含22m³) |
超過部分按批準的到戶供水價格加收50%的水費(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垃圾處理費) |
第三級 | 每戶每月22m³以上 | 超過部分按批準的到戶供水價格加收100%的水費(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垃圾處理費) |
凡5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用水量計價:
級數 | 水量基數 | 價格 |
第一級 | 每人每月用水4m³ (含4m³) |
按批準的到戶綜合水價計量收費 |
第二級 | 每人每月用水4-5m³ (含5m³) |
超過部分按批準的到戶供水價格加收50%的水費(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垃圾處理費) |
第三級 | 每人每月用水5m³以上 | 超過部分按批準的到戶供水價格加收100%的水費(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垃圾處理費) |
計算方式:階梯式計量水價=第一級水價×第一級水量基數+第二級水價×第二級實際用水量+第三級水價×第三級實際用水量。
、對暫未實行“一戶一表,抄表結算到戶”的居民用水戶的階梯式水價由市水務局制定具體辦法。
(二)、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1、用水計劃制定
依照《長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市水務局負責核定非居民用戶的用水計劃。為方便操作,原則上用水計劃每年核定一次,用水數據由供水企業提供。
2、具體計收辦法
級數 | 水量基數 | 價格 |
第一級 | 超計劃(定額)用水量20%(含20%)以下 | 超過部分按批準的到戶供水價格加收50%的水費(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垃圾處理費) |
第二級 | 超計劃(定額)用水量在20%-40%(含40%) | 超過部分按批準的到戶供水價格加收100%的水費(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垃圾處理費) |
第三級 | 超計劃(定額)用水量在40%以上 | 超過部分按批準的到戶供水價格加收150%的水費(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垃圾處理費) |
四、城區供水價格調整后,為保障城市低收入群體生活水平不因水價提高而降低,對城鎮居民中由民政部門發放最低生活費的家庭,市供水企業進一步加大用水減免費力度,即由對低保用戶每月每戶免收4立方米水費增加至免收6立方米水費(含自來水水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及株樹橋引水工程供水價格)。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水業集團制定后報我局備案。
五、我市調整后的城區供水價格從20**年2月1日起執行。調整后的價格自發文執行之日起第一次抄表仍按原價格執行,第二次抄表時方可執行調整后的價格。
六、有關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事宜,仍按每立方米0.03元在價內征收。
七、供水價格的調整與改革和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市水務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應組織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向用水單位和居民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并向社會公告,確保水價調整方案的順利出臺。
八、本通知發布后,原長價房〔20**〕47號《關于調整供水價格的通知》、長價房地字〔20**〕070號《關于規范我市城區環衛有償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長價房函〔20**〕55號《關于長沙市環衛有償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函復》同時廢止。
九、望城區水價不納入此次長沙城區供水價格調整范圍。
附件:
1、長沙市城區綜合水價調整表
2、長沙市城區供水用戶分類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一:
長沙市城區綜合水價調整表
單位:元/立方米
項目 水價類型 |
供水價格 | 污水處理費 | 水資源費 | 垃圾處理費 | 合計 | |||
自來水價 | 引水工程 | 合計 |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1.31 | 0.20 | 1.51 | 0.75 | 0.02 | 0.30 | 2.58 | |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 工業用水 | 2.17 | 0.20 | 2.37 | 1.05 | 0.02 | 0.30 | 3.74 |
行政事業 用水 |
1.05 | 0.64 | 4.08 | |||||
經營服務性用水 | 1.35 | 0.64 | 4.38 | |||||
三、特種行業 用水 |
5.44 | 0.20 | 5.64 | 1.38 | 0.02 | 0.31 | 7.35 |
附件二:
長沙市城區供水用戶分類表
分類 | 主 要 行 業 | |
居民 生活 用水 |
居家生活用水;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不含其附屬生產經營性用水);部隊用水(不含其附屬生產經營性用水);公益、公用事業:公園、環衛、綠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敬老院、養老院、社會福利院等用水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行政事業用水 | 各類行政、事業單位;非營利性醫療單位等用水 |
工業企業用水 | 各類工業生產、交通、郵電等企業;各類機關、部隊、學校生產性等用水 | |
經營服務用水 | 各類商店、商場、門店;機關、部隊、學校等的營業性用水;文化、電影院、劇院、照相館、游泳館等;營利性醫療單位;建筑施工;銀行、證券、保險、期貨業;賓館、餐廳、招待所、洗染業等用水 | |
特種 行業 用水 |
洗浴中心、足浴、桑拿、高爾夫球場及洗車行業等用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