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階段工程索賠的預防與控制
1、勘察階段
工程建設項目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單件性、明確的目標性、可分解性。因此工程建設項目大多是依附于土地的,如建筑、市政道路、管道、橋梁等,對地下資料的勘探至關重要,勘探基礎資料的準確,直接影響到設計計算數據,影響選址、選型、地基處理等,進而影響工程造價,因此勘察階段主要依據設計要求提出勘察任務書,一般發包方保留對承包方(勘察單位)提出索賠的要求。在施工過程中對勘察資料的準確性進行驗證后,再決定是否進行索賠。為防止勘察資料對設計的影響,在大型工程、新開發地區的工程通常采取以勘察、設計單位聯合承包的方式,如深水港工程、趙家溝航道整治工程等。
2、設計階段
設計變更引起費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賠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設計變更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發包方主動提出,承包方合理化建議,實際情況變化,設計缺陷等因素,其中設計缺陷是指因設計單位本身原因造成設計不合理,需修改,造成工程造價增加。對此,采取在合同中約定部分設計費用需待工程竣工后全額支付;由審圖公司對施工圖進行審核,如審核后降低費用超過一定比例,則對設計單位進行索賠(經濟懲罰),對審圖單位進行獎勵;由于設計缺陷等引起的設計變更造成造價變動的,費用超過一定比例,則對設計單位進行索賠。
3、招標階段
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承包方,為業主合理選擇承包方提供了法律依據和集體操作程序。招標文件是投標的基礎,它包括:投標邀請書、投標須知、技術文件、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單、安全協議、廉政協議,以及相關表式等。現場不明障礙物、地下管線、現場實際土方標高與圖紙差異等,常常是承包方提出索賠的理由,對可能被索賠的項目進行充分預計后,分別在不同的章節中予以預防。
針對地下管線、不明障礙物等,在投標須知中,明確要求承包方詳細踏勘現場,對周邊的道路、管線、綠化、建筑物等進行了解,發包方提供的管線圖等圖紙僅供參考,承包方有義務自行進一步了解。
針對實際土方標高與設計圖紙的原地面標高差異,在臨港集團的場地平整工程中,我們提出由承包方對原地面標高進行復核,差異部分在單價中體現,工程量不變的原則,有效地杜絕了復測后引起的索賠。
針對工程量清單中工程數量與實際施工的差異,一種是采取按固定單價合同,不作調整;另一種是工程數量變更達一定比例后,按工程程序審核單價。二種方法各有側重。最好的方法是在施工圖的基礎上,盡量做到工程量清單中工程數量的準確。
針對合同文本,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文本為今后簽訂合同的基礎,為避免因合同文件缺陷被索賠,首先將合同文本交由相應的法律人士審核,對明顯與《合同法》不相符的內容進行修改,對明顯欠公平的條款進行修改,再由有經驗的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審核,結合工程性質,依據類似工程的特定,對可能的索賠進行預防,在專項條款中予以約定,一般合同文本的繁簡與索賠的數量多少反比。
4、施工階段
由于工程項目建設周期長,復雜多變,使施工索賠變得復雜普遍。根據工程建設的特點和索賠的內容,施工索賠大致有以下幾方面:
(1)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索賠。按施工合同當事人可分為:承包方與發包方,承包方與分包人,分包人或承包方與設備、材料供應商之間的索賠。若工程進行了保險,發包方、承包方與保險公司也可能發生索賠。
(2)承包方對發包人的索賠和發包人對承包方的索賠(反索賠)。
(3)工程索賠和費用索賠。
(4)不可抗拒的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的索賠。
(5)施工合同內索賠和施工合同外索賠,道義索賠等等。
5、對監理、審價單位、保險公司等的索賠
施工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等進行監理工作,并對其監理范圍負責,關鍵部位、工序、隱蔽工程等采取旁站、測試、驗收等措施、手段開展監理工作。監理可能因施工工期超過原定合同服務期向發包方提出索賠。在合同簽訂前,對工程施工工期進行預測,并在監理合同中對可能延長的工期進行約定,對該類索賠做到提前預防。
為保證審價的質量,對已審價工程可進行抽檢,約定抽檢查誤差為一定比例,相應進行獎罰。
對已進行投保項目,如發生可理賠項目,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在時限內進行索賠,將損失降到最低。
二、工程索賠的計算
1、分項法
分項法是按每個索賠事件所起損失的費用項目分別分析計算索賠的一種方法。這一方法是在明確責任的前提下,將索賠費用分項列出,并提供相應的工程記
2、總費用法
又稱總成本法。就是當發生多次索賠事件后,重新計算該工程的實際總費用。再從這個實際總費用中減去投標報價時的估算總費用,計算索賠余額,具體公式為:
索賠金額=實際總費用-投標報價估算總費用。
3、修正總費用法
此方法是對總費用法的改進,即在總費用計算的原則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內容如下:
(1)將計算索賠款的時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響的時間,而不是整個施工期。
(2)只計算受影響時段內的某項工作所受影響的損失,而不是計算該時段內所有施工工作受的損失。
(3)與該項工作無關的費用不列入總費用中。
(4)對投標報價費用重新進行核算:按所受影響時段內該工作的實際單價進行核算,乘以實際完成的該項工作的工作量,得出調整后的報價費用。
按修正后的總費用計算索賠金額的公式如下:
索賠金額=某項工作調整后的實際費用-該項工作的報價費用
修正總費用與總費用法相比,有了實質性的改進,能夠相當準確地反映出實際增加的費用。
三、國際工程的工程索賠借鑒
國際工程承包市場競爭激烈,壓價、虧損、奪標、惡性競爭等現象嚴重,這種現象使得工程索賠在各國際工程中被廣泛應用,成為國際大承包商經營管理策略的重點和經濟效益的增長點。國際工程一般應用FIDIC、ICE等合同條款,在FIDIC、ICE中,均對工程索賠有詳細定義和描述,規定“索賠是指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參與方不履行合同或未能正確地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久務而遭受損失,合同當事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補償要求的行為。”
根據FIDIC合同條件,承包方可索賠的條款有18條22款,發包方可索賠的條款有16條17款。
索賠的典型案例采用的計算原則和計算方法,基本上是國際工程索賠處理時的“公理”,即國際工程索賠時采用的是普通法,普通法是遵循先例為準的原則,強調“前車之鑒”。
篇2:工程項目索賠預防處理探索
工程項目索賠的預防與處理探索
在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開展索賠工作是建筑市場逐步走向正規和完善的必然要求,它可以有效的促使我們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規范合同雙方的各自行為。但也的部分承包人堅持“中標靠低價,贏利靠索賠”的錯誤觀念,在施工時尋找機會,甚至沒有機會創造機會進行惡意索賠,這不僅增加業主和監理合同管理工作的難度,也可能影響到參建各方的合作關系,而一旦承包人實現索賠的圖謀,就有可能造成業主管理上和資金上的壓力。因此,如何避免惡意索賠,是監理合同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下面就我公司多年從事國內高速公路施工監理的經驗,制訂一些工程索賠的預防與處理措施:
一、索賠的定義及分類
索賠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合同當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而致使本方遭受損失時,要求對方給予賠償或補償的權利。索賠的發生是雙向的,只要合同中一方的責任和義務未按合同約定實現,或出現提供的條件與合同約定狀態不一致,都有可能出現索賠。它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行為,通常情況下,索賠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對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費用增加而要求業主給予補償損失的一種權利要求。
索賠按其目的可分為兩類: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工期索賠是指在工程施工中,由于非承包人責任的原因而導致施工進程延誤,要求批準順延合同工期的索賠。施工單位提出工期索賠的目的通常有兩個: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對已產生的工期延長的合同責任,使自己不支付或盡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長的罰款;二是進行因工期延長而造成的費用損失的索賠。如果工期延緩責任不是由施工單位造成,而建設單位已認可施工單位工期索賠,則施工單位還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費用索賠。費用索賠是以補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其目的是要求經濟補償。當現實的條件與合同約定不一致,導致承包商增加開支,要求對超出計劃成本的附加開支給予補償,以挽回不應由他承擔的經濟損失。
二、工程索賠的發生原因
工程建設項目具有一次性(單件性)、體形龐大、施工周期長等特點,這些特點決定了項目實施過程中經常會發生許多不可預見的事件。依據我公司多年從事國內高速公路施工監理的經驗,歸納起來,索賠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價格變動的影響。我國目前尚處于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的階段,市場經濟新秩序的建立,必然引起物價等諸多方面的變化,并且這種變化有時是處于無規律可循的狀態,在合同有效期限內,人工、材料、機械費用的變化,無疑會引起工程造價的變化,因此將會對合同履行產生一定的影響。
2、工程設計方面的原因。由于施工圖有時不能按期交付,圖紙中存在缺陷或錯誤,施工圖的反復修改,造成返工或不能按計劃開工。
3、業主方履約不及時。由于業主負責提供的設備材料供應不及時,以及品種、規格不符;征地拆遷困難,業主不能及時提供施工現場,造成工程不能按計劃開工;業主資金困難,不能及時支付工程計量款項;因業主或監理未及時解決施工中非承包人的問題,而導致工程受阻,費用增加等原因,導致了承包方的索賠。
4、合同不夠嚴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是圣經”,嚴格地講合同是由合同協議書、招標文件、投標書、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圖紙、工程量清單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補充協議等一系列的文件所組成的,如果這些合同文件在用詞上不夠嚴密,文件之間的互相矛盾,將成為產生索賠的重要因素。
5、市場環境的影響。由于建筑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導致建筑業經濟效益普遍低下,有些企業幾乎難以維持,這就使得施工企業對經濟效益十分敏感,迫使他們采取“中標靠低價,盈利靠索賠"的策略。
三、工程索賠的預防及處理
1、工程索賠的預防
⑴加強索賠的前瞻性預防
作為監理工程師,要借助自己的經驗和有關規定,采取積極的措施防止可以預見的索賠事件的發生。如加強合同管理、加強前期準備工作、加強對設計方案的審查等等。但如果索賠確實發生了,應積極采取措施,把索賠費用控制在最小范圍之內。
⑵認真做好施工準備期的合同管理工作。
①認真審核合同文件,特別是招標文件、合同條款、工程量清單等一系列合同文件文字的嚴密性,以防止因文字漏洞造成索賠機會;
②根據征地拆遷進度,要求承包人調整總體施工進度計劃,使所有工程均能按計劃開工;
③對照總體施工進度計劃認真審核承包人資金使用計劃,要使資金使用計劃與工程進度相符,避免承包人在特定時段(如開工前期、年末等)超報資金使用計劃,造成業主資金緊張,不能按時支付;
④加強圖紙審核和現場調查,將設計中存在的問題在設計交底時提前予以解決,避免因此造成停工或返工。
⑶搞好協調工作,提高辦事效率
監理要搞好承包人、業主、設計單位、監控單位、甲供材料或設備的供應商等的溝通協調,及時反應施工進展情況、下步施工安排、目前施工中存在的問題等,使參建各方及時了解目前工程進展情況和下步需要已方落實的事項,提前做好準備工作;對施工中存在的非承包人的問題(如施工現場提供遲緩、計量支付不及時、工程變更批復不及時、承包人要求解決的問題答復不及時、承包人對業主和監理的指示或指令有異議等),監理應迅速組織各方協商討論,及時解決,提高辦事效率,避免因此而引起承包人索賠。
⑷把好甲供材料或設備的進場關
把好甲供材料或設備的進場關,包括甲供材料或設備能否按計劃進場并滿足工程進度需要,規格型號是否與設計相符,質量是否符合國家規范標準等,盡量避免因甲供材料或設備的問題而引起承包人的索賠。
⑸避免物價上漲可能引起的索賠
對于物價上漲可能引起的索賠,監理可以從兩方面做好工作:一是監理隨時
掌握當地材料設備的價格走向,及時協助承包人調整施工計劃,將材料設備的漲價風險降到最低;二是及時按合同條款進行價格調整,合法、合理減少承包人因材料設備漲價的風險,避免引起索賠。2、工程索賠的處理
精心做好引起工程索賠預防工作,就可以積極地預防索賠事件的發生。另一方面在索賠的處理方面我們更應嚴格把關:
⑴進行時效檢查 一旦接到承包商的索賠報告,應首先檢查索賠報告是否超過規定的時效期。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20** 年版)規定:53. 1條“如果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條款中任何條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賠時,他應在該索賠事件首次發生的21 天之內將其索賠意向書提交監理工程師,并抄送業主”;53.3條“在根據第53.1 款規定發生索賠意向書后的21 天內,或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另一期限內,承包人應送交監理工程師一份擬索賠款額的詳細賬目,并說明索賠所依據的理由。如索賠的事件具有連續性,上述賬目應認為是一筆暫時賬目。承包人應在監理工程師要求的間隔時間內,送交繼發的暫時賬目和索賠理由。并在此索賠事件終止后21 天之內送出最后賬目。承包人還應將本款規定送交監理工程師的全部賬目的復制件送交業主”。對于超出規定時效期限的索賠,視具體情況有權拒絕,同時對有效索賠應及時處理。
⑵調查研究鑒別真偽。應通過資料查閱和現場調查鑒別索賠報告的真實性。如感到索賠資料不夠真實,應組織承包人人員共同進行現場實測,以證明該項索賠是否真實,所以處理索賠報告時應該調查核實,去偽存真。
⑶分清責任,嚴格審核費用。對實際發生的索賠事件,往往是合同雙方均負有責任,對此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并根據合同規定的計價方式進行審核,以確定合同雙方應承擔的費用。
⑷應在工作中加強主動控制,減少工程索賠。這就要求:一是監理在工程管理過程中,應當盡量將工作做在前面,減少索賠事件的發生;二是對于形成索賠的,仍要積極處理,如對于停滯的人員和機械,可以調配到別處使用,降低索賠金額。這樣能夠使工程更順利地進行,降低工程投資,減少施工工期。
索賠的預防和處理對于工程投資控制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在處理施工合同履行中的索賠問題時除了做好以上工作,還須從加強人員培訓、強化合同管理等各方面入手,積極去探索、去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