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公司董事會秘書職務說明書
職務名稱:董事會秘書
所屬部門
定員人數
直接上級:董事長、總經理
直接下級:董事會辦公室
(一)文化程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二)崗位專業知識:掌握經濟管理學、公文處理辦法,信息論,熟悉本單位管理 主要制度和業務管理知識,熟悉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知識,具有較好 的微機操作能力、文字組織能力。
(三)能力要求: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能正 確理解上級和領導的工作指示、決定,結合實際提出實施方案;能組織分管 部門有條不紊的開展工作,并與其他外部建立良好工作關系;不斷提高工作 效率;口頭表達簡練明確,書面表達語句通順,層次清楚,能起草修改制定 本職工作計劃、總結等文件材料;能在本職崗位中,不斷總結經驗,實施管 理等,推動本職工作不斷進步。
(四)身體要求:身體健康,無傳染疾病,能夠勝任本職工作。
工作職責:
(一)依法準備和及時遞交中國證監會、地方證券管理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及證交所要求董事會、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保持與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 所和其他上市公司聯絡,及時收集新出臺的有關證券交易、證券發行和上市 公司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等文件,了解其他上市公司的有關信息,協調 有關工作;
(二)籌備和通知召集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的保管; 準備和起草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報告和有關法律文件,并就有關會議方案 和議題的合法性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三)依法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負責對外 發布有關董事會公告事宜,保證公司信息披露及時、合法、真實和完整;
(四)協助董事會行使職權,協助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在董 事會議案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交易所上市規則時提出異議和建 議,對公司重大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
(五)管理公司股東名冊,掌握公司的股權結構,尤其要掌握公司主要大股東的有 關情況。保管董事會印章,確保符合資格的投資人及時得到公司披露的資料。 協調處理公司與股東之間的相關事務和股東日常接待與信訪工作;
(六)保持與中介機構的聯系,時刻關注滬深兩市股票市場行情和公司股票的走勢, 及時分析公司股票在二級市場上的成交價格和成交量異常波動的原因,并將 有關事件對公司股票未來的影響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和高層領導;
(七)保管董事會印章,確保符合資格的投資人及時得到公司披露的資料。協調處 理公司與股東之間的相關事務和股東日常接待及信訪工作;
(八)時刻關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的各類有關本公司的信息,對有關不實信息 或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應迅速作出反映,發布澄清公告;
(九)確保分管部門、單位的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目標的貫徹落實;
(十)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篇2:公司董事會職責范例
公司董事會職責范本
對誰負責:全體股東大會;
主要職責:
1.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發展戰略、規劃、經營方針、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 決定公司重要資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8.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9.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調整;
10.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1.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提出公司的破產申請;
13.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4.負責公司其他重大事項及方案的討論、研究;
篇3:公司董事會職責與議事規則
董事會職責與議事規則
根據《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機場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也是股東會的常設權力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經董事會研究,現將董事會職責及議事規則明確如下:
一、董事會職責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批準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并作出決議;
6、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并決定其獎懲。
董事長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m.dewk.cn董事會會議;
2、簽署或授權簽署公司合同及其它重要文件,簽署由董事會聘任人員的聘任書;
3、在董事會閉會期間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聽取總經理關于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的匯報;
4、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重大事件時,可對一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國家和公司利益;
5.決定和指導處理公司對外事務和公司計劃財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及公司重大業務活動;
6.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
二、議事規則
董事會成員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會議時間、會議事項、議程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經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總經理建議,應召開臨時董事會。
董事長可視需要邀請公司分管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董事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會議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的決議須經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作出。其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公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聘任或解聘總經理,修改公司章程等,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會決議反對票與贊成票相等時,由董事長裁決;
董事會討論有關董事事項時,該董事應回避。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或指定代表人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闡明授權范圍。
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職權。
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不同意見要作在會議記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