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關于加強領導干部請銷假制度及外出報備工作的通知
各總支(直屬支部)、處室、醫學部,門診部,藥學部:
為建立和完善我院領導干部請銷假及外出報備制度,保障各項工作正常運轉,切實改進領導干部工作作風,根據《***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領導干部外出報備工作的通知》(廳文〔20**〕34號)、《**省衛生廳關于加強領導干部外出報備工作的通知》(豫衛辦〔20**〕64號)及《**省衛生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請銷假制度的通知》(豫衛人〔20**〕4號)要求,結合我院實際,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醫院黨政主要負責同志
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因公出差(參加省衛生廳重要會議活動除外),須經廳長同意并向聯系廳領導、業務分管廳領導匯報,由廳人事處核批。因私因病請假,需向聯系廳領導、業務分管廳領導匯報并經廳長同意后報廳人事處核批。請假獲批后第一時間內向廳辦公室報備。因緊急事項臨時外出的,要及時報告。
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原則上不能同時全部離開本地(參加省衛生廳重要會議活動除外)。確因工作需要同時外出的,應在報備中說明。如同時離開本地,按職務順序確定1名負責同志主持工作。
二、其他院領導班子成員
其他院領導班子成員因公出差(參加省衛生廳重要會議活動除外),需提前向醫院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匯報,經單位同意后報告聯系廳領導和業務主管廳領導并報廳人事處核批。因私、因病請假1周內(5個工作日),單位同意后報廳人事處核批;超過1周,須經單位同意并匯報聯系廳領導、業務主管廳領導后,報廳人事處核批。
三、處室正職(或主持工作)干部
處室正職(或主持工作)領導干部因公出差,需經主要院領導批準,并提前3天向主管領導及有關部門報告;因私、因病請假執行醫院相關請假規定。外出期間,按職務排序確定1名負責同志主持本部門工作。其中,職能處室負責人向主管院領導、院長辦公室報告;醫學部主任向主管院領導、醫務處報告;總支(直屬支部)書記向主管院領導、黨委辦公室報告。
處室正職(或主持工作)干部因公離鄭報告或因私、因病請假手續,經批準后需在醫院人事處備案。
四、科室正職(包括處室副職)干部
科室正職因公出差,需經主管院領導批準,并提前3天報告,其中科主任向部主任、醫務處報告;部護士長向部主任、護理部報告;科室(病區)護士長向科主任、護理部報告。因私、因病請假執行醫院相關請假規定。不在崗期間,按職務排序確定1名負責同志主持本部門工作。
五、科室副職
科室副職因公出差,需經主管院領導批準,提前3天向部門正職報告。因私、因病請假執行醫院相關請假規定。
六、其他事項
(一)院級領導因公出差或因私、因病請假均由廳人事處核批,需提前3天向廳人事處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辦理有關審批備案手續,返鄭后需立即到廳人事處辦理注銷手續。
(二)科室正職(包括處室副職)及以下干部因公離鄭報告或因私、因病請假手續,經批準后需在各總支書記處備案。
(三)各級干部因公外出期間如有行程變化,應及時補充報告,外出和主持工作的同志要保持聯絡暢通。
(四)因緊急事項臨時外出的,要及時報告。緊急情況可先電話聯系,待返鄭后再補辦有關手續。
(五)一般職工因公出差或請假按醫院有關規定正常辦理。
(六)未經批準,擅自外出或離崗的,按曠工處理。
(七)差旅費報銷時,除履行財務相關規定外,需提供簽批后的《干部因公離鄭報告表》,否則所有費用不予報銷。
七、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 :1.干部離鄭、請假申請表(院級干部使用)
2.干部因公離鄭報告表(處室正職(或主持工作)干部使用)
3.干部因公離鄭報告表(科室正職(包括處室副職)干部使用)
4.干部因公離鄭報告表(科室副職干部使用)
20**年2月18日
篇2:幼兒園班級外出活動制度(2)
> 幼兒園班級外出活動制度(二)一、要事先熟悉活動地點周圍的環境,寫好計劃及安全預案。
二、出發前要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紀律教育,清點幼兒人數,編好組,檢查幼兒衣物和身體。
三、必須有夠數量的工作人員跟隨照顧幼兒,行進時工作人員應時刻走在幼兒隊伍的外側和兩頭。
四、如乘汽車,老師必須在隊伍兩頭照顧,行車時,不讓幼兒將頭、手伸出窗外。下車時,必須有一名工作人員先下車接孩子。
五、活動時,每換一個活動地點都要及時提醒幼兒注意安全,并清點人數。
篇3:集團總部職員外出登記管理規定
某集團總部職員外出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所有職員上下班要自覺打卡,早晚兩次必須打卡。早晨,職員必須先到公司打卡報到后,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如有特殊情況(參加公司會議、陪同客人、參加培訓、外出招聘、公司領導交辦的緊急事項)早晚未能打卡的,應及時向本管理中心總監說明情況并出具邀請函、學習證明等憑證,本管理中心總監在《員工因公外出登記表》中簽字,否則在《員工因公外出登記表》中登記未打卡的視為無效。
第二條《員工因公外出登記表》日常存放在各管理中心處,每管理中心一本。員工外出填寫后總監簽字,總監外出亦需填寫。每月1日將上月表格交與行政總監與人力總監,作為考勤依據。
第三條登記表各項填寫應真實、全面,否則視為無效。外出事由填寫詳細,不得以辦事、業務等籠統字樣代替。外出事由須真實,虛假事由經查實,按曠工處理,并接受行政處罰。
第四條登記表填寫字跡清晰、工整。并及時通過本管理中心總監的審批。辦事回來后補簽無效。如遇本管理中心總監外出,需回崗后第一時間時補簽,次日補簽無效。
第五條登記表須在離崗前填寫。填寫以表上時間順序為準,提前填寫、后補填者無效。
第六條行政、人力管理中心將不定期查崗,以期本規定的有效執行。抽查至各管理中心時如沒有《員工因公外出登記表》,扣罰總監10分。員工外出而未填寫的,即為擅離職守,扣罰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