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懷孕女職工被開除,該如何處理
案例簡介
吳某于1996年9月4日與深圳一外資大酒店簽訂了4年的勞動合同,任該酒店旅游部經理秘書職務。1996年12月7日,吳某在醫院的一次婦科檢查中發現自己已經懷孕,但未將懷孕一事告訴單位。此后的一段時間,吳某上班經常發生遲到早退現象,酒店經理從一位職員嘴里知道吳某懷孕這一事實后,決定開除吳某。1997年3月20日,吳某因妊娠反應到醫院就診,醫院開具的病休證明休假2周,而吳某卻直到4月7日才上班。當天,該酒店便以吳某上班經常遲到早退、且曠工18天,觸犯了酒店的《就業規則》中的丙類過失規定:曠工兩周以上應予以除名的條款,作出開除吳某的決定。吳某不服,訴諸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處理結果
仲裁機構查實:吳某上班遲到早退確有其事,據醫院證明休假兩周合法,應而只構成4天的曠工事實,屬酒店《就業規則》中的乙類過失而非丙類,應處以警告和經濟制裁,不屬開除之列。因此,該酒店作出開除吳某的決定應予以撤消。
案例評析
根據1986年勞動人事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和職工工資、保險福利費用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對經過試用或者培訓而不合格的人員,因企業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而富余的人員,可以辭退;對于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的處分,直至開除。"可以看出,開除職工是對職工最嚴厲的制裁,它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職工違反了企業規章制度;二是違紀行為造成一定的損害企業的后果,既包括經濟方面的損失,也可包括對企業形象的破壞;三是違紀行為及其后果的情節嚴重,如果情節不嚴重或比較嚴重,則不構成開除事實。本案吳某具備違紀事實,但情節顯然不屬于最嚴重的一類,故不該開除。并且該酒店《就業規則》也明文規定曠工4天屬于乙類過失,而只有丙類過失才可以開除。由此可見,酒店開除吳某的決定既不符合有關勞動保護法律的規定,也不符合酒店自定的《就業規則》。
篇2:女職工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職責
女職工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崗位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婦女兒童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2、圍繞工會的中心工作,依照女職工的特點,制定工作計劃,開展活動。
3、制定女職工培訓計劃,定期對女職工進行維權意識和“五期”教育等健康知識講座,突出抓好女職工“四有”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素質教育、崗位技能教育和政治形勢教育。
4、定期布置安排女職工工作,起草年度女職工工作計劃,作好年度工作總結,定期向工會委員會及女職工委員會匯報工作。
5、了解掌握女職工的 生活,為女職工辦實事、辦好事。
6、負責組織“五好文明家庭”、“好兒媳、好妻子、好母親”和賢內助評比工作,并交流經驗,總結獎勵。
7、以“扶貧解困”為重點,開展獻愛心送溫暖活動。
8、關心大齡青年婚姻戀愛,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
9、完成工會主席交辦的其它工作。
篇3:(企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工作條例
公司(企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工會章程》和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條例》,為加強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女職工工作,充分發揮廣大女職工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女職工委員會是在工會領導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職工組織,根據女職工的特點和意愿開展工作。
第三條各級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條女職工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基本任務
第五條團結帶領女職工發揚工人階級主人翁精神,在兩個文明建設中建功立業。
第六條依法維護女職工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行為作斗爭。第七條協助并監督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權益的法規、政策;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認真履行《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賦予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組織女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第八條參與集體合同文本的起草、討論、修改與監督全過程,女職工委員會主任要作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參與調解工作。涉及女職工權益的問題,必須聽取女職工組織的意見。
第九條組織女職工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集體***教育活動,引導女職工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努力提高女職工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技術和健康素質。第十條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產,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協管安全活動,筑牢安全生產第二道防線。
第十一條注重對女干部的培養教育,并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選拔任用的建議。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女職工委員會應與工會委員會同時建立。各基層女職工有女會員25人以上的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25名的可以設立女職工委員。在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能企業女職工占全體職工人數的比例。
第十三條女職工委員會委員5-7人,設主任委員1人。委員會由各車間女工主任、女職工代表和有關部門的女職工組成。第十四條女職工委員會的產生由工會提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成,經工會委員會通過組成或召開女職工代表會議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由同級工會女職工干部擔任。
第十六條女職工委員會接受同級工會的領導,同時接受上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指導。
第十七條女職工委員會委員任期與同級工會委員會委員相同。在任期內,由于委員的工作變動或需要調整時,由同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提出相應的替補、增補人選,經同級工會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替補、增補。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八條女職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工作意見和有關制度,檢查、總結工作,定期召開委員會議,遇有重大問題,由主任或副主任臨時召*議。
第十九條各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要定期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女職工委員會應經常開展各種有意義的活動,增強女職工組織的活力和凝聚力,開展工作與活動所需經費由工會和行政解決。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解釋權在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