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員工辭職、辭退、開除制度
第一條 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或員工申請辭職的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第二條 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按《員工離職程序》辦理辭職手續。
第三條 用人部門辭退試用期人員,須經本部門經理批準后到綜合辦辦理辭退手續,按離職手續辦理。
第四條 員工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后,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第五條 員工未經批準而自行離職的,工資不予結算;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員工或用人單位認為其現工作不適合的,可向管理部人事專員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一個月內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第七條 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并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第八條 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報辭退原因,經本部門經理及公司總經理批準方可到管理部人事專員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合同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到管理部人事專員處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第十條 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后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第十一條 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否則,管理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本人負賠償責任。
篇2:地產集團員工辭職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辭職程序
第二條 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 離職談話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人事經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 辭職手續
第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2.公司的項目資料;
3.公司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十三條 轉調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4.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定,每年公司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3.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頒行。
篇3:員工辭職手續辦理工作責任制度
辭職手續辦理工作責任制度
1)、員工辭職手續辦理
(1)員工辭職必須提前30天填寫書面申請,(試用期內必須提前3天書面申請,否則不結算工資),辭職人員必須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及《辭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辭職人員必須簽名加蓋指模。辭職申請表一律要求不得寫"生病,回家治療"等類似理由;
(2)未按規定辦理辭職手續,擅自離職,不退還未領取的工資;
(3)離職時必須將自己所用的柜子(包括文件柜及辦公推柜)鑰匙、宿舍鑰匙、工作工具、工作證及飯卡全部交回相關主管部門,如《辭職申請表》上無相關部門簽字確認,一律不給予辦理離職手續;
(4)若丟失鑰匙、工作證或飯卡,罰款30元/項,若丟失工具按價賠償;
(5)員工離職后,開據《放行條》后即刻離廠,不得在廠區內逗留,工資將于每月十八號打入賬上.不給予結算現金;
(6)將離職人員的姓名及日期記錄在《離職人員登記表》并將離職人員的保險手續進行停辦;
業務員辭職手續辦理
2)、
(1)、到人事部領取辭職書,辭職書上面要有副總、品牌經理、及車輛使用意見簽名,辭職人員必須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及《辭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辭職人員必須簽名加蓋指模。辭職申請表一律要求不得寫"生病,回家治療"等類似理由;
(2)、到物流部領取《客戶欠款壞帳證明》并到財務部簽字。有出口業績的請到出口部丁小玲處辦理好出口費用及客戶欠款壞帳證明后到人力資源部簽名,業務員必須持有《客戶欠款壞帳證明》,人力資源部方可簽名,若沒有《客戶欠款壞帳證明》簽名,所造成的欠款壞帳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3)、到品牌經理處辦理好《個人業績表》及車的費用;業績表上要有經理,副總的簽名;
(4)辦理好以上三項手續才可以到財務部核對提成,辭職前一天把業績表交到財務部核對,第二天到財務部簽名;
(5)提成發放在跟財務部對好提成的一個星期后打到工行的工資
附件6:《辭職表》、附件7:《辭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