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完整和安全,確保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資產流失,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國資事發〔1995〕17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的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被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其內容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學校所有的資產。學校國有資產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流動資產: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預付賬款和存貨等。
2.固定資產: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校辦企業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3.無形資產: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及其他財產權利。
4.對外投資:指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企業和其他單位的投資。
5.其他資產:指學校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濟法律確認為我校所有的資產。
第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與監督;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并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界定、登記、年檢、變動和糾紛調處;國有資產的購置、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主管部門和學校報告情況以及國有資產的規范化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五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資產管理處是學校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在校長的領導下,代表學校行使資產管理者的責任,其主要職責如下: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制定學校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及學校其他資產的產權界定、登記、統計、評估、年檢等產權管理工作,明晰學校內部產權關系。組織學校資產的年檢工作,編制學校資產匯總報告,及時真實準確地反映學校資產變動及效益狀況。按照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的部署或學校工作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清產核資工作。
3.合理配置、利用學校的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為學校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4.負責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申報手續,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確保學校資產收益。
5.負責組織學校各種儀器設備購置計劃的論證、審批、采購、調撥、轉讓、報損、報廢、審定等工作。
6.負責組織辦公用具、材料(含基建材料)、勞動保護用品以及大宗批量物資的招標、采購、供應及管理工作。
7.負責公有房屋及土地資源的確權、建檔工作;參與房屋及土地利用規劃的論證、基建竣工驗收;負責公有資產管理、分配、調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8.負責學校房屋、土地等資產的租賃工作。
9.負責學校校園規劃、維護、衛生、綠化、環境整治及相關建設項目的審定、招標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 校長辦公室、教務處、科研處、財務處、圖書館為學校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其職責范圍內的各類資產。
校長辦公室、科研處: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實施細則(校長辦公室負責校名、校譽的管理;科研處負責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科研成果管理)監督無形資產的轉讓,維護學校對各類無形資產的收益權。加強對各類無形資產的保護,清理對無形資產的侵權行為。
教務處:貫徹國家有關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制定學校實驗室管理細則并負責實施。根據學校教學工作需要,制定實驗室建設發展規劃及實驗室設置、調整、撤銷論證;制定實驗室建設經費預算和分配方案;負責教學、實驗儀器設備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報購置計劃。
財務處:貫徹國家財務政策、法規,負責資金計劃、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現金、各種存款及有價證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時清理結算應付、暫付(預付)款項和短期投資、避免呆賬、壞賬。
圖書館:貫徹國家有關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建立健全關于圖書資料、珍版圖書管理的各
項規章制度及相關檔案資料。負責圖書資料、珍版圖書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報購置計劃。
第八條 資產占有使用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學校資產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負責貫徹執行學校有關資產管理的政策、規定,確保占有、使用資產的安全、完整、不流失;辦理本單位資產的增減變動手續,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做到賬、卡、物相符;由本單位一名領導分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責任到人。
第九條 資產管理處在各校區設置資產管理部,作為各校區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對所在校區國有資產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經資產處授權,在所在校區范圍內履行本辦法第六條相應職權。
第三章 資產登記
第十條 資產登記包括:學校作為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對應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取得占用國有資產法律認可的行為;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對各類占用國有資產的企業或實體進行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進行產權登記,依法確認歸屬關系的行為;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對內部各行政部門和直屬單位占有、使用各類資產的情況進行調查、統計,以確認占有、使用關系,實施管理責任的行為。
第十一條 學校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年接受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組織的“產權登記”檢查。該項工作由資產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執行。
第十二條 學校資產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學校資產狀況進行清查登記,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通過界定資產所有權,維護學校主體對各類資產的收益權;防止發生侵占和變相侵占國有資產的現象,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確保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資產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及各歸口管理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資產投入配置辦法,做到物盡其用;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部門及單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 學校各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各種資產,應建立賬簿,各種資產都要以公允價值準確、及時入賬,杜絕賬外資產存在。
第十五條 學校各單位需用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收入、專項補助等購置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珍版圖書,或大宗的一般設備、儀器、材料等,以及進行基本建設和大型修繕的,應當制定年度計劃,組織考察論證;公開招標并嚴格合同手續;實行購建項目負責人責任制。
第十六條 學校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現金、各種存款、有價證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時清理結算驗收、暫付(預付)款項和短期投資,避免呆賬、壞賬。
第十七條 對固定資產及存貨的管理,應實行崗位責任制,建立入庫、驗收、借用、領用、保管、修繕、養護、使用情況檢查以及損失賠償制度。
第十八條 學校各單位及個人研究取得的各項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應明晰產權關系,及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按無形資產管理要求進行管理。
對使用學校名稱(簡稱、字樣)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應嚴格審查資格、資信,逐一登記,并定期檢查,對損害或可能對學校權益造成損害的,應依法回收使用權。
第十九條 學校房屋及土地要及時辦理房屋及土地確權手續,并按固定資產要求及時入賬。
第二十條 認真組織資產清查工作。各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對資產的盤盈、盤虧應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為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做到物盡其用,對積壓、閑置的資產應及時調劑處置,優化配置使用。
對各單位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有權或建議學校批準作調劑處置,如占有、使用單位拒絕調劑處置的,學校將收回其單位的占有、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資產糾紛的調處由學校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調處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行,內部糾紛按學校有關規定裁定。調處結論明確后,糾紛各方應息爭遵守。
第五章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分為非經營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兩部分。非經營性資產指為實現教學、科研及其輔助任務而占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學校在保證完成正常教學、科研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四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方式為:
1.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3.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經營單位;
4、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下列資產不準轉作經營性資產使用:
1.國家財政撥款;
2.上級專項補助;
3.維持事業正常發展,保證完成事業任務的資產。
第二十六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資辦發[1996]6號文)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并以此作為占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二十七條 利用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審批程序:
1.申報 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并應進行可行性論證,申請單位應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申報手續。
辦理申報手續時,須提交如下材料:
⑴ 申請報告;
⑵ 可行性論證報告;
⑶ 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出租、出借的意向書、草簽的協議書或合同;
⑷ 擬開辦經濟實體的章程;
⑸ 擬投出資產的清單;
⑹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審批 凡是申請非經營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項目,由省教育廳負責審查并核實資產。轉作經營的資產價值不足10萬元的,由省教育廳批準;超過10萬元的,報
省國有資產管理局批準。
3.專項登記 學校資產管理處根據批準的文書建立轉作經營資產的臺賬,如實登記有關內容。
第二十八條 對于轉作經營性的資產,學校依法享有收益權,并負有監督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的責任。
1.年度對經營性資產進行保值、增值考核。學校國有資產管理主管部門每年對經營性資產制定考核指標,并實施考核。經營單位所提供的財務報告須經監察審計處審計后方可作為考核憑據,考核結果報省教育廳備案。
2.根據保值增值考核結果,對經營單位負責人進行獎罰。完成保值增值任務的,應按規定給予獎勵;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務的,按規定給予處罰,無特殊原因連續三年完不成保值增值任務的,可按程序免除經營負責人的職務。
3.對虧損嚴重的經營單位,學校可視情況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或者予以撤銷。
4.資產管理處可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查閱經營單位會計資料,并督促經營單位健全有關制度。
第二十九條 對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單位注冊資本金的經營性資產,按會計年度收取利潤(紅利、股息);對轉作經營單位注冊資本金以外的經營性資產,按年度收取5%的占用費;固定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應按標準加收折舊費。
第三十條 學校有關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用于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關單位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督條例》(1994年國務院令第159號),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學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權不得作為資本金轉作經營性資產;企業不得轉讓和長期出租其建造權、使用權屬于學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擔保。
第六章 資產處置與劃轉
第三十三條 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各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處置資產,須向資產管理部門報告,經過技術鑒定,并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
第三十五條 我校處置國有資產要按照以下審批權限辦理。
1.處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及單位價值(指資產原值,下同)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經資產管理處審驗并經學校批準后,報省教育廳審核,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
2.處置總價值15萬元(含15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報資產管理處審核,經學校批準后,報省教育廳備案。
3.學校各單位不經資產管部門批準無權處置和劃轉國有資產。
第三十六條 學校各單位出售、報廢房屋、建筑物、設備、儀器以及無形資產的,必須報資產管理處,由資產管理處組織有關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并按規定進行評估,確認評估價值。
對呆賬、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處理,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格按規定程序審批、核銷。
第三十七條 學校各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有關資料:
1.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
2.資產報廢、報損的技術鑒定和有關證明;
3.資產評估報告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價值確認文件;
4.處置資產清冊及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5.其它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學校各單位處置資產后應根據核批的文件及時調整相關賬目。
第三十九條 學校各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的收入應根據其占用、使用權的管轄范圍交財務主管部門按規定管理使用。其中,處置固定資產的收入計入專用基金,處置無形資產的收入計入事業收入,處值存貨的收入計入其他收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資產劃轉是指校內因管理體制發生變化,需撤銷、合并、分立、改變隸屬關系等,無償轉移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行為。
第四十一條 如確定撤銷、合并、分立、改變隸屬關系等,學校須對其資產、負債進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記造冊,報主管部門(單位)審核,經省財政廳,省國有資產管理局批準后,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手續。
第七章 資產報告制度
第四十二條 學校各單位對所占用學校資產的狀況,要定期做出報告(報表和分析說明)。
第四十三條 學校資產報告的報表格式、內容要求及報告時間,由學校資產主管部門按照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的要求及學校資產管理工作的需要統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學校資產各占用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填報資產報告,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同時,對占用學校資產的變動、結存情況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說明。
第四十五條 學校資產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匯編本部門所管理資產的有關報表及分析說明,向學校報告,作為編制學校資產匯總報告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學校資產主管部門,要按照學校或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學校資產匯總表及分析說明,向學校領導、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為制定學校發展規劃及編制學校財務預算提供決策依據。
第八章 責任
第四十七條 占有、使用學校資產的各部門、各單位都有依法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并使其增值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各歸口管理部門,在資產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將追究其責任:
1.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致使資產嚴重丟失或損壞,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2.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條 學校各部門、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建議學校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未履行職責,放松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2.不按規定權限,擅自批準產權變動,隨意處置資產的;
3.對所管轄資產損失情況不反映、不報告、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第五十條 資產的占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
改正,并按管理權限,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未履行職責,資產管理不善,造成嚴重損壞、丟失的;
2.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不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3.擅自轉讓、處置資產或用于經營投資的;
4.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5.對用于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不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五十一條 資產管理部門以及占有、使用資產的單位和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資產嚴重損壞和丟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及有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1.積極開展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的;
2.在國有資產管理中有創新,運用和推廣現代技術并取得顯著效果的;
3.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及損毀、侵占國有資產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類占有、使用我校國有資產的單位。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原山科大財字〔20**〕17號文同時廢止。
篇2: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范例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是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學校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學校合法權益,理順產權關系,優化學校各項資產的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第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
第五條 學校對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監管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學校統一監管,職能部門分類歸口管理的辦法。
第二章 資產的分類及內容
第六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一)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家具、課桌椅、圖書等)也納入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及陳列品、圖書等。
(二)流動資產是指一年內可以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存貨等。
(三)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較高利益的資產,包括校名使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四)對外投資是指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或其他單位的投資。
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實行“國家所有,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體制。學校資產管理實行三級管理,資產管理處是學校資產管理的一級管理部門,它統一對學校資產綜合管理和監督;各職能部門為各類資產的歸口管理單位,是學校資產管理的二級管理部門;各使用單位為資產的具體責任單位,是學校資產管理的三級管理部門。
第八條 資產管理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校資產的產權管理,負責擬定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相關的規定和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各類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
(二)負責全校國有資產管理,對學校國有資產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報學校研究;
(三)負責組織學校資產清查、評估、產權登記、界定、變動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配合計劃財務處對債權債務、對外投資的管理及對資產呆帳及對外投資的核銷。負責全校教學、科研、行政、產業、后勤等固定資產的統一領導管理。
(四)負責學校各類設備、家具、材料的采購、驗收、建帳建卡;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出租、出借、報損、報廢等日常工作。根據學校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負責采購的組織工作。
(五)負責全校國有資產數據的收集和統計上報工作,協助財務部門作好年初預算和年終決算報表工作。
(六)參與學校對校內外投資項目進行的可行性論證,組織非經營資產轉為經營資產的論證、評估和保值的考核工作,組織資產評估,并對各類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七)負責組織協調或解決學校有關產權糾紛。
(八)負責學校專控物資、進口設備的報批和標準計量、特種設備等管理工作。
第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按資產的m.dewk.cn不同形式,分別由校長辦公室、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計劃財務處、資產管理處、后勤與產業管理處、知識與產權管理辦公室、校園規劃與基建辦公室、教務處、體育教學部、圖書館、網絡中心、保衛處、檔案館、宣傳部等職能部門實施歸口管理。(詳見附件1)
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貫徹執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根據歸口資產的性質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條 學校各資產使用單位為三級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國家和學校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維護、保養、妥善管好本單位所使用的各類資產,做好帳卡和技術資料的管理。
(二)配備專職(或兼職)資產管理員,積極配合學校資產歸口職
能部門以及學校資產管理處的工作,做好資產的計劃、統計、清理以及使用信息反饋等工作。
第四章 資產驗收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各單位新增加資產必須到學校的主管部門辦理驗收手續。對大型項目的資產驗收,須請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參加;對于十萬元及以上大型設備或特殊資產的使用,須確定專管責任人并進行崗前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職能范圍內的資產宏觀管理,各資產使用責任單位承擔資產的使用管理、增值保值和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 學校所屬各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須確定一位領導具體負責管理。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和損毀。盤盈、盤虧的各項資產,要如實填報盤盈、盤虧明細表并附分析說明,報送資產管理處匯總,由資產管理處按審批權限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校內單位因機構變動或撤銷、合并等,原單位必須到資產管理處辦資產轉移手續,防止資產流失。學校所屬各單位要確定資產管理人員,資產量較大的單位應設立專職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調動;各單位負責人調動至另一單位,須將原負責單位的資產進行清查核對報資產管理處核查后方能去新單位任職;各單位資產管理人員調動時要辦理交接手續,提交資產帳目,由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才能辦理調動手續。交接手續不清,移交人員不得離崗。人員調動和交接情況必須及時在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十五條 對外出租、出借學校國有資產必須履行申報批準制度,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由資產占有單位按隸屬關系逐級上報,并上報資產管理處。五萬元以下資產出租、出借由資產管理處審批;五萬元以上報經分管校長審批,并簽訂相應的協議、合同,同時報計劃財務處備案。所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必須全額上交學校財務,校計劃財務處按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收益分配。未經資產管理處的同意,出租出借的資產不得二次轉租。學校教育用地和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和作為貸款抵押。未經資產管理處批準,各占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國有資產的結構及使用性質。
第十六條 根據資產優化配置原則,為做到物盡其用,對于長期閑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資產,資產管理處有權調劑處理。拒絕調劑處理的,資產管理處有權建議學校對其緩撥和停撥有關經費。
第五章 資產的處置
第十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的處置(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是指學校對其占用、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一種行為,應由資產使用部門向資產管理處提出處置報告,由資產管理處根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權限履行資產處置的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學校所屬各單位無權直接處置國有資產。需要報廢、報損的資產,必須按隸屬關系逐級申報到資產管理處,并有兩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簽署鑒定意見。五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由各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資產管理處審核處理;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由資產管理處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后,再報教育廳批準后處理;二十萬元以上資產處置報財政廳批準后處理。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九條 學校及所屬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時,應提交有關報告、證明及資料。
第二十條 對在規定標準以內的國有資產轉讓、拍賣,對校辦產業的投入、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企業清算等資產處置,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由資產管理處聘請或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學校及所屬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處置收入均屬學校所有,收入一律交學校計劃財務處,按財政部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是確保教學、科研等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資基礎,學校非經營性固定資產一律不得用于貸款抵押或擔保;在用的教學科研資產不得用于經營性投資。
第六章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三條 非經營性資產是指學校為完成國家計劃和教學任務,開展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學校在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四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并以此作為占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礎。
第二十六條 非經營性資產m.dewk.cn轉經營性資產,由單位申請,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經資產管理處審批。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合資或聯營由經營單位申請,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和資產管理處,經資產管理處審批并報校長辦公會通過后,方可對外訂立合同、協議。合同或協議抄送資產管理處。其占用費(收益)必須如期上繳學校財務。
第二十八條 資產管理處有權對學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企業資產運作、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學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七章 資產的報告制度和稽查制度
第三十條 學校各資產實物使用部門,每年應就本部門所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報告及表冊。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每年應將本部門管轄的資產向資產管理處提出報告及表冊。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占有、使用的資產,由資產管理處按照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告的報
表格式及內容作出定期報告,要求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說明。
第三十二條 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每年定期對各使用單位資產進行年度稽查,學校資產管理處對全校各類資產每年進行資產保全的稽查和監督,發現有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及時提出意見并處理。
第八章 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是完成學校事業計劃,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的主要物資保障,資產管理處、各資產實物管理部門、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具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都應維護其安全和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條 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資產閑置、浪費的,學校將對閑置資產予以調處,拒絕調處的,按本辦法第四章第十六條處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監察以及審計部門的監督。對不能盡職盡責,放松管理,濫用職權的部門及其領導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學校國有資產的校內各單位、團體、個人。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篇3:公司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公司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涉外合作經營;
(三)企業清算;
(四)資產抵押;
(五)依照國資委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國有資產評估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四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必須建立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必須委托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并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可行性原則,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評定和估算。
第六條 公司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同時,在資產評估前,應取得受托中介機構對有關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情況作出承諾。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七條 公司本級及子公司發生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立項;向××市國資委提交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并附財產目錄和有關會計報表等資料。
(二)資產清查;對所需評估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核實資產帳面與實際是否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據以作出鑒定。
(三)評定估算;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出具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四)驗證確認;公司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后必須及時上報××市國資委審查,經其同意方可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第八條 公司收到××國資委資產評估確認通知書或者裁定通知書后,將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第四章 評估項目的查處
第九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團總經理室責令改正:
1、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2、未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的;
3、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評估結果不實的。
第十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在國有資產評估中故意隱瞞事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省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試行辦法》(省政府第149號令)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國有資產評估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提請××國資委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