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實施審計資料承諾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審計單位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審計資料承諾,是指被審計單位對其提供給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賬簿、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完整所作出的承諾以及簽署《被審計單位承諾書》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審計單位,是指工會經費審查委員(以下簡稱經審會)及其辦公室。
本規定所稱被審計單位,是指納人經審會審計范圍的單位。
第三條 被審單位應對審計單位要求提供的全部會計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完整作出承諾,并如實填寫《被審計單位承諾書》。
第四條 審計資料承諾的程序
審計單位派出的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單位承諾書》與《審計通知書》同時送達被審計單位。
被審計單位應當在審計組進駐本單位時(采用報送審計方式的,被審計單位應當在向審計單位報送會計及其他有關資料時),提交《被審計單位承諾書》。
審計單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會計師事務所進駐本單位時,向審計單位提交《被審計單位承諾書》。
第五條 《被審計單位承諾書》中所稱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 審計單位發現被審計單位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有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有權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七條 本規定由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篇2:交警總隊紀委和監察審計處職責
交警總隊紀委和監察審計處工作職責
(一)職責:
履行黨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和審計職能,監督檢查全省交警部門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令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直接檢查和協助檢查交警黨員干部和干警違法違紀案件,受理黨員和干警的控告和申訴及人民群眾來信來訪;負責組織實施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負責對全省交警部門的財物審計、監督;承辦總隊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警訓格言:
1、預防為主 重在教育
防微杜漸 紀律嚴明
2、處事要公 公生明
律己要廉 廉生威
待人要誠 誠生信
篇3:師范學院紀委監察審計工作職責
E大學師范學院紀委監察審計工作職責
紀委工作職責
一、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把服從、服務于黨的基本路線做為紀檢監察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維護章程和黨內其他一系列重要黨紀黨規,履行教育、監督、懲處、保護的職能。
二、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并加強考核和監督實施,建立、健全有關黨風廉政制度的意見和建議,修訂配套的制度。
三、檢查和處理本院黨組織和黨員違*紀的案件,按照職權范圍決定給予或撤銷黨紀處分;重大或復雜的案件及時向黨委和上級紀委匯報。
四、負責接待來信來訪工作,受理人民群眾對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的控告或檢舉。依法保護群眾的民主權利和黨員、干部的正當權益。
五、抓好紀檢教育。采用多種形式對黨員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增強黨員的遵紀守法的觀念,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提高黨員素質。
六、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干部考察、考核和評議工作,對招生就業、財務收支、大宗物品采購、工程項目招投標以及職稱評聘等環節和部門加強監督和管理。
七、按照黨委和上級紀委的工作布置,結合本院的實際情況,制定紀委工作計劃,檢查、督促、指導各黨支部、各部門的黨風廉政工作。
八、完成黨委和上級紀委交辦的有關事項。
監察室工作職責
監察室是學院行政行使監察職能的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學院黨委、學院行政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二、受理對單位和個人違紀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不服從學校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
三、調查處理監察對象(副科級以上干部)違紀違法的行為,根據調查結果提出監察建議。
四、圍繞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開展效能監察。
五、做好招生監察、行風建設和其他行政監察工作。
六、完成學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審計室工作職責
審計室是學院設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在院長的領導下,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領導機關和學院內部制定的有關規章的規定,對學院以及所屬單位財務狀況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審計室對學院主管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機關和州教育局內審室的指導和監督。主要職責如下:
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1、對學校的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收入審計:包括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及其他收入。主要以各項收入的合法性審計為主,杜絕違規收費和亂收費的現象。
支出審計:審查各項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與合法性,有無虛報冒領和弄虛作假現象,開支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有無超標準開支和鋪張浪費等現象,如對大宗物資采購實施審計監督,對院內各部門的資金使用情況及其使用效益審計。
2、對中層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
主要對學院任命或聘任的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年度或屆滿的經濟責任審計。
3、對學院國有資產的審計
從加強管理的角度查明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做到物盡其用,是否發揮了最大效能等。
4、對基本建設項目的審計
(1)監督學院有關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履行情況,在職權范圍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建設(修繕)工程法規行為的意見;
(2)參與基建工程招、投標等前期工作的審計監督;
(3)對建設項目的合法性、施工管理的規范性以及工程造價的合理性進行審計;
(4)制定和修訂關于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審計的有關規定和實施辦法。
5、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和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6、完成上級審計機關及校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二、制定、公布有關審計工作的規章制度。
三、向上級審計機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學院領導呈報或轉報審計的有關情況、問題和處理的意見建議。
四、做好審計檔案、資料的整理、立卷、歸檔以及保管、保密工作。
五、審計室根據工作需要和有關規定,經學院領導批準,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六、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