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審字〔20**〕41號
**公司關于審計建議執行工作暫行規定
公司各單位:
1.目標
為使審計發現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的處理和解決,減少風險,增進公司價值。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對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投資公司進行的審計及后續審計工作。
3.術語解釋
3.1 A類問題:指被審計部門在本部門內就可以立即改善和解決的問題。
3.2 B類問題:指被審計部門在本部門內可以解決的但涉及到人員調配等相對復雜事項的問題。
3.3 C類問題:指被審計部門需要與其他部門進行工作協調后才可以改進的問題。
3.4 D類問題:指被審計部門需要高管層的決策后才可以解決的問題。
3.5 E類問題:上述A、B、C、D類問題中未涉及的其他方面的問題。
3.6 被審計部門負責人:指被審計部門總經理、所長、主任等正職;若無正職,則指被審計部門負責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副所長、副主任或其他被臨時指派的召集人等。
3.7 被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建議改進的直接責任人:指被審計部門中按崗位職責的規定對審計中發現的待改進領域負有第一責任的員工,如庫房管理不佳的直接責任人為庫房管理員;當一項工作由不同環節和程序的員工共同完成因而需要技術判斷第一責任人時,由被審計部門負責人指定直接責任人。
4.職責
4.1審計部的職責
4.1.1向被審計部門提出可行的、建設性的審計建議,并在報告中充分考慮被審計部門的現狀,合理劃分A、B、C、D、E問題的種類。
4.1.2經高管層審批后的報告返回本部門三個工作日內,審計部負責以會議等形式將報告及后續跟蹤記錄表傳達給被審計部門。
4.2被審計部門的職責
4.2.1按照審計部的要求,按時報送后續跟蹤記錄表等書面資料。
4.2.2在后續跟蹤記錄表規定的時間內,改進報告中提出的各類問題。各類問題的改進時限如下:
問題種類改進時限(以報告送達日為時間起點)
A類1-10個工作日內
B類1-20個工作日內
C類1-30個工作日內
D類1-40個工作日內
E類具體情況具體確定
4.2.3當問題涉及到與其他部門的協調時,被審計部門應主動關注問題進展和推動問題改進,或者要求更高層次的管理層給予協調,不得以其他部門不予配合作為本部門工作不能改進的理由。
5.罰則
5.1 對被審計部門未能按時保質報送審計部要求的跟蹤記錄表等書面資料的,第一次將給予警告;累計兩次將在每周召開的辦公會上進行通報;累計三次,審計部將對被審計部門負責人處以300元罰款,通知人力資源部對該負責人業績協議中"綜合管理"一項扣減1分,同時對被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建議改進的直接責任人處以400元罰款。
5.2 經審計部抽查,被審計部門未能按時改進提出的問題,對于A、B類被審計部門內部可以解決的問題,審計部將對被審計部門負責人處以500元罰款,通知人力資源部對該負責人業績協議中"綜合管理"一項扣減1分,同時對被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建議改進的直接責任人處以600元罰款;對于C、D類問題,對被審計部門負責人處以400元罰款,通知人力資源部對該負責人業績協議中"綜合管理"一項扣減1分,同時對被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建議改進的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罰款。
5.3在審計處罰通知下達后,相關人員應在通知送達之日(在外地出差的人員為回到公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罰款交到公司經營財務部。
5.4 在審計中發現被審計部門或有關人員出現違法、違規或其他導致公司遭受損失的處理處罰遵照[20**]審字1號──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審計處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理,不能用來抵消上述處理處罰。
6.相關支持文件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審計處理處罰規定([20**]審制字1號)
7.試行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試行。
8.解釋權
本暫行規定解釋權在審計部。
二Ο**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題詞:審計建議執行 規定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辦公室 20**年12月20日印發
篇2:股份公司關于審計建議執行工作暫行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審計建議執行工作暫行規定
公司各單位:
1.目標
為使審計發現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的處理和解決,減少風險,增進公司價值。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對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投資公司進行的審計及后續審計工作。
3.術語解釋
3.1A類問題:指被審計部門在本部門內就可以立即改善和解決的問題。
3.2B類問題:指被審計部門在本部門內可以解決的但涉及到人員調配等相對復雜事項的問題。
3.3C類問題:指被審計部門需要與其他部門進行工作協調后才可以改進的問題。
3.4D類問題:指被審計部門需要高管層的決策后才可以解決的問題。
3.5E類問題:上述A、B、C、D類問題中未涉及的其他方面的問題。
3.6被審計部門負責人:指被審計部門總經理、所長、主任等正職;若無正職,則指被審計部門負責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副所長、副主任或其他被臨時指派的召集人等。
3.7被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建議改進的直接責任人:指被審計部門中按崗位職責的規定對審計中發現的待改進領域負有第一責任的員工,如庫房管理不佳的直接責任人為庫房管理員;當一項工作由不同環節和程序的員工共同完成因而需要技術判斷第一責任人時,由被審計部門負責人指定直接責任人。
4.職責
4.1審計部的職責
4.1.1向被審計部門提出可行的、建設性的審計建議,并在報告中充分考慮被審計部門的現狀,合理劃分A、B、C、D、E問題的種類。
4.1.2經高管層審批后的報告返回本部門三個工作日內,審計部負責以會議等形式將報告及后續跟蹤記錄表傳達給被審計部門。
4.2被審計部門的職責
4.2.1按照審計部的要求,按時報送后續跟蹤記錄表等書面資料。
4.2.2在后續跟蹤記錄表規定的時間內,改進報告中提出的各類問題。各類問題的改進時限如下:
問題種類改進時限(以報告送達日為時間起點)
A類1-10個工作日內
B類1-20個工作日內
C類1-30個工作日內
D類1-40個工作日內
E類具體情況具體確定
4.2.3當問題涉及到與其他部門的協調時,被審計部門應主動關注問題進展和推動問題改進,或者要求更高層次的管理層給予協調,不得以其他部門不予配合作為本部門工作不能改進的理由。
5.罰則
5.1對被審計部門未能按時保質報送審計部要求的跟蹤記錄表等書面資料的,第一次將給予警告;累計兩次將在每周召開的辦公會上進行通報;累計三次,審計部將對被審計部門負責人處以300元罰款,通知人力資源部對該負責人業績協議中"綜合管理"一項扣減1分,同時對被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建議改進的直接責任人處以400元罰款。
5.2經審計部抽查,被審計部門未能按時改進提出的問題,對于A、B類被審計部門內部可以解決的問題,審計部將對被審計部門負責人處以500元罰款,通知人力資源部對該負責人業績協議中"綜合管理"一項扣減1分,同時對被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建議改進的直接責任人處以600元罰款;對于C、D類問題,對被審計部門負責人處以400元罰款,通知人力資源部對該負責人業績協議中"綜合管理"一項扣減1分,同時對被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建議改進的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罰款。
5.3在審計處罰通知下達后,相關人員應在通知送達之日(在外地出差的人員為回到公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罰款交到公司經營財務部。
5.4在審計中發現被審計部門或有關人員出現違法、違規或其他導致公司遭受損失的處理處罰遵照[20**]審字1號──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審計處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理,不能用來抵消上述處理處罰。
6.相關支持文件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審計處理處罰規定([20**]審制字1號)
7.試行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試行。
8.解釋權
本暫行規定解釋權在審計部。
二Ο**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