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業主委員會有權決定是否聘用物業公司
案例背景
某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原由小區開發商聘請,業主入住后對該物業管理公司不滿意,雙方矛盾很大,于是小區業主委員會決定解聘該公司。但該物業公司稱:其與開發商有委托管理合同,且業主購樓時與開發商的契約中已訂明“同意開發商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因此,業主現在無權解聘物業管理公司;業主稱服務質量不好,但無法舉證,且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沒有統一標準,所以物業管理公司不存在違約,如果業主堅持解聘,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為此,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爭執不下,訴諸于法院。
案例點評
本案例涉及物業管理法律關系問題。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產生、變更的基礎是協議委托。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權來自產權人的委托授權。在物業開發階段,產權是開發商的,因而這時只有開發商有權決定請哪一家物業管理公司參與開發和日后過渡期的管理;在業主入主后,由于產權的轉移,物業管理的決定權也隨之轉移,由業主所有權派生出來的管理權或委托管理權自然也就屬于業主。因此,開發商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在完成了過渡期的管理后,物業管理的決定權就從開發商手上轉移到了業主手上,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對原開發商聘用的物業管理公司的考察,來決定是續聘還是改聘。
本案例中,物業管理公司拒絕交出管理權的理由不能成立,業主委員會在與物業管理公司自行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解或提起司法訴訟。
篇2:物業會所游泳池聘用管理經營協議書
物業會所游泳池聘用管理經營協議書
甲方: zz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乙方: z市z體育有限公司
z市z小區內的泳池(包括附設施:水循環設施,男女更衣室及工作間)所有權屬于甲方?,F甲方聘用乙方負責泳池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現簽訂本協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管理內容
z市z小區內的游泳池(包括附設施:水循環設施,男女更衣室及工作間)交由乙方負責管理,乙方必須保證向小區內業主(住戶)以及外來客戶提供優質水質服務(負責水質處理、消毒加藥)。
第二條 合同期限
管理期限為兩年,聘用管理時間是20**-20**年每年的5、6、7、8、9月;泳池對外開放營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18-21:00;星期六、日以及暑假期間:16:00-21:00。
第三條 管理費用
每月的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管理人工費壹萬陸仟元(¥16000元)。
第四條 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繼續完善小區康體活動設施和泳池的配套設施,以滿足小區業主健身、運動的需要。
2、負責完善泳池合格、常規的配套設備,設施,保證泳池正常用水、供電。
3、負責泳池及設備的維護維修費用。負責辦理泳池衛生許可證、高危產業證并支付辦證所需的相關費用。
4、負責制定泳池管理有關規章制度,監督乙方執行泳池規章制度情況和管理服務情況。
5、如發現泳池水質存在問題或業主、游客的合理投訴,并經衛生防疫部門檢驗確認水質不合格,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或泳池管理人員進行整改。
6、泳池在開放期間,如屬泳池、設施安全問題造成他人傷害或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7、泳池的水電費全部由甲方承擔。
8、泳池的開放時間為每年5月1日---9月30 日。原則上必須每天開放,開放營業時間:周一至周五每天開放時間:18點---21 點,周六、周日與暑假每天開放時間: 16點---21點,如遇特殊惡劣天氣可以適當調整。
(二) 乙方權利義務
1、在泳池開放期間,乙方須按照z市泳池管理的有關規定和z管理處有關管理制度實施泳池管理。確保泳池水質符合衛生標準。
2、乙方須選聘身體素質良好、具有泳池看管經驗、救生經驗、水性熟練的合格人員擔任救生員,及時、有效地處理各種突發性事件,避免事故發生。
3、發現水質出現問題和業主合理投訴,乙方須認真、及時予以整改。
4、泳池開放期間的日常經營收入歸甲方分配:
1)培訓教學學費收入甲方與乙方分配是4:6;
2)門票以及小賣部收入15%分配給乙方作為獎金。
5、泳池開放期間,乙方須按甲方的管理標準對泳池及設備進行日常使用和管理,并按規定做好各種記錄。
6、在泳池開放期間,泳池所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概與乙方無關。
第五條 其他事項
1、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存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解決。
2、因履行本協議雙方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予以解決。
3、如甲方退出z小區物業管理權,本合同則自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賠償責任。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叁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乙方:
代 表: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篇3:花園別墅物業公司聘用協議
花園別墅物業有限公司聘用協議
北京花園別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同志(以下簡稱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協議自年月日起止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個月。
第二條 乙方根據甲方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的工作;甲方有權根據情況隨時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乙方嚴格執行甲方制定的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五條 乙方必須自覺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 甲方每月五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甲方對乙方實行下發薪制度。工資標準不低于甲方制定的《臨時工工資標準》。
第七條 乙方在甲方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時,甲方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
第八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甲方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按乙方的標準工資計發加班工資。
第九條 乙方的福利待遇、補貼等由甲方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等情況確定。
第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甲方不負擔醫療費用。
第十一條 乙方因故請假,休假期間無工資。
第十二條 乙方終止本協議,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期限屆滿,聘用協議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簽聘用協議。
第十四條 乙方違反協議約定解除協議的,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按不低于乙方一個月標準工資支付。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甲方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因甲方工作任務不足解除聘用協議的,甲方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時,須賠償乙方相當于乙方一個月標準工資的損失費。
第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北京市有關規定及甲方規定執行。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