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權屬辦理專項管理制度(廣東地區)
廣東地區辦理制度,供參考。具體辦理流程以當地政策法規為準。 營銷中心辦證經辦在取得確權面積明細后,2天內編制《銷售面積與確權面積誤差明細表》報開發中心、財務部審核,并報公司領導審批。 如出現客戶須補交樓款的,營銷中心辦證經辦按公司領導批示以掛號信形式書面通知客戶補交樓款;如出現公司須退還客戶樓款的,在房產證辦理完畢后連同房產證發放時一起退款。 房產證辦理流程及需整理的資料為以下內容:
(一)、準備資料
1、一次性付款: (1)、 業主身份證復印件 (如外籍人士,須出具護照,護照經公證的有效期內的英漢對照版) (如有曾用名或身份證號碼變動,須到當地派出所出具身份證明,核為同一人) (2)、 買賣申請審批表(蓋章) (3)、 開發商法人代表證明書, 法人授權委托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以上各項均要加蓋公章 (4)、 購房發票原件(辦證聯) (5)、房地產權屬證明書或房地產權證 (6)、 測繪圖(一份蓋章,一份白圖,有共有人時圖紙數加一) (7)、 已登記的房地產預售契約(或商品房預售合同原件),或開發商和業主自簽的合同及合同首,二,三頁加蓋國土局公章的復印頁并蓋上公章 注: 如業主已還清銀行貸款,辦理完畢涂銷手續,交回抵押備案證明原件,按一次性辦理
2、按揭付款: (1)、業主身份證復印件 (如外籍人士,須出具護照,護照經公證的有效期內的英漢對照版) (如有曾用名或身份證號碼變動,須到當地派出所出具身份證明,核為同一人) (2)、買賣申請審批表(蓋章) (3)、開發商法人代表證明書, 法人授權委托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銀行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書,銀行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銀行營業執照復印件,銀行法人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以上各項均要加蓋公章。 (5)、購房發票原件(辦證聯)。 (6)、房地產權屬證明書或房地產權證。 (7)、測繪圖(一份蓋章,一份白圖,有共有人時圖紙數加一) (8)、已登記的房地產預售契約(或商品房預售合同),或開發商和業主自簽的合同及合同首,二、三頁加蓋國土局公章的復印頁并蓋上公章 (9)、按揭合同原件 (10)、抵押備案證明原件 (11)、他項權利登記申請表(已蓋銀行公章)
(二)、整理業主辦證資料,錄入報盤資料,打印送案清單(蓋開發公司公章)
?。ㄈ⑺皖A審(63-65號),取得收件回執
?。ㄋ模?、預審合格后取得案號條形碼(案號條形碼號要登記到樓盤單元明細表原件上)
(五)、按揭付款的填寫查冊表送查冊,一次性付款的則由房管局進行內部查詢(將每份查冊結果放入每份資料)
?。⒄剿桶?63-65號), 填寫檔案袋封皮,取得已蓋章的受理回執
(七)、案件轉到增量房處進行案件審核
?。ò耍?、增量房經辦轉出交易登記證明書,結案情況表,到收費窗口打印計價表(交費,登記費)至指定窗口交易費:3元/平方米,登記費50元/戶,多一共有人加10元。
?。ň牛?、申報契稅,憑交易登記證明書,合同原件復印件(合同號、業主姓名、房號、建筑面積、成交金額,一般為封面、1、2、3、最后一頁加蓋房管局鑒證章),契稅申報表(02年以后的有),結案情況表繳交契稅(53-58號財局窗口),購房全額發票,約1周時間算出契稅金額。開交費單到交行交支票再打出完稅證(約2天左右)。 契稅:交易價*1.5% 印花稅:賣方:交易金額*0.05%,買方: 交易金額*0.05%
?。ㄊ?、根據計價表到登記所交費窗口繳納交易登記費。
(十一)、領證窗口憑交易費發票,登記費發票,完稅證,回執,代理人身份證領取房產證。
(十二)、領取房產證后,在房產證上粘貼印花稅票,將房產證按貸款銀行名稱、樓號、房號進行排序,并打印出證明細表或房產證簽收表,按明細表內容在辦證臺帳上注明出證時間。如果是一次性付款的房產證,寄掛號信通知業主前來領證;如果是按揭付款的房產證,則復印房產證他項證給業主,如果是工行按揭的房產證,則復印業主房產證(及共有證)后,將原件給業主,復印件送回銀行。 發放房產證須注意以下事項:
?。ㄒ唬┮淮涡愿犊睿喊l放房產證時必須審核客戶購房發票,查看《銷售面積與確權面積誤差明細表》,核實客戶已付清應付款項后,再予以發放。
?。ǘ┿y行按揭的:如存在客戶未付清樓款或須補交面積差的,應將房產證復印件蓋章后交 附則 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營銷品牌中心,各分公司嚴格按此制度執行。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執行,如有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2:鞍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2006)
鞍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20**)
(20**年4月20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2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規范房屋權屬登記行為,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權屬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應當遵循依法、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局是本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負責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房屋所有權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包括房屋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房屋他項權利登記包括房屋抵押權和典權登記。
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是指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提出房屋權屬登記申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屋他項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八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 屬證書。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權屬證書是房屋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權屬的合法憑證,分為《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按份共有的房屋,由全體共有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一份。
第九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法定名稱的全稱,并提交相應的資格證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并提交相應的身份證明。
第十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代理人應當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提交房屋權利申請人的身份證件、經公證的委托書和本人的身份證件。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被代理人房屋權屬登記的,應當提交法定代理人資格證明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一方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ㄒ唬├^承、遺贈房屋的;
(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判決、裁定、裁決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ㄈ┪丛O定他項權利的房屋所有權人本人姓名、自身名稱,或者房屋用途、門牌號、結構、面積發生變化的;
(四)協議離婚取得房屋的;
?。ㄎ澹┳N房屋所有權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事人共同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ㄒ唬┵I賣房屋的;
?。ǘ┙粨Q房屋的;
?。ㄈ┵浥c房屋的;
?。ㄋ模﹦潛芊课莸?;
?。ㄎ澹┓指睢⒑喜⒎课菟袡嗟?;
(六)房屋設定他項權利的;
?。ㄆ撸┳兏?、注銷房屋他項權利的。
第十三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提交登記文件(證件)原件,并由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出具收件憑據;無法提供原件的,經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同意,可以提交原件的副本或者復印件。提交的登記文件(證件)來自境外的,應當同時提交認證文件以及中文譯本。房屋權利申請人提交登記文件(證件)齊備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受理登記申請,并出具書面憑證。登記文件(證件)不齊備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暫緩登記,并一次性書面告知房屋權利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文件(證件)。
第十四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不得采取隱瞞、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依照下列程序進行房屋權屬登記:
?。ㄒ唬┦芾淼怯浬暾?;
?。ǘ鄬賹徍?;
?。ㄈ┕?/a>;
?。ㄋ模┖藴实怯洠?/p>
?。ㄎ澹╊C發房屋權屬證書。
前款第(三)項適用于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公告、刊登啟事時間)核準登記:
?。ㄒ唬┓课輽嗬暾埲说馁Y格有效;
?。ǘ┑怯浳募ㄗC件)齊備;
(三)登記文件(證件)與申請的權利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權利范圍與房屋一致。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ㄒ唬儆谶`章建筑的;
?。ǘ┐嬖跈鄬偌m紛的;
?。ㄈ┏商追课莘指畹怯浀模?/p>
?。ㄋ模┎疬w期限內翻建、改建、擴建的;
?。ㄎ澹┏^承、遺贈、注銷或者依照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轉移、變更的情形外,拆遷期限內申請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的;
(六)房屋權利被依法查封、限制的。
第十八條 下列房屋由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直接代為登記:
(一)依法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
?。ǘ┤嗣穹ㄔ菏諝w國有的房屋。 代為登記的房屋,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ㄒ唬┓课輽嗬麥缡В课輽嗬宋丛谝幎ㄆ谙迌壬暾堊N登記的;
?。ǘ┥暾埖怯洉r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資料、印章獲準登記的;
?。ㄈ┮蚍课輽鄬俚怯洐C構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的。注銷房屋權屬證書,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并收回原發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條 房屋權屬證書遺失、滅失的,房屋權利人可以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補發。補發房屋權屬證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屋權利人持有效證件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二)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根據房屋登記資料的記載出具核查證明;
?。ㄈ┓课輽嗬顺趾瞬樽C明在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指定的報紙上刊登房屋權屬證書的遺失、滅失聲明;
?。ㄋ模┓课輽鄬俚怯洐C構根據房屋權利人提交的已在報紙上刊登的遺失、滅失聲明,作出補發公告;
?。ㄎ澹┳怨嬷掌鹆鶄€月內無異議的,由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補發房屋權屬證書;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有異議的,待異議解決后,補發房屋權屬證書。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應當在其附記上載明“補發”字樣。原房屋權屬證書自補發新的房屋權屬證書之日起作廢。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的,房屋權利人可以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換發房屋權屬證書前,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一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房屋權屬登記冊,并永久保存。房屋權屬登記冊應當載明房屋的坐落,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房屋的取得方式、用途、結構、面積,房屋權利的轉移、變更、注銷和限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行政機關的決定所確定的權屬關系等內容。查閱、摘錄和復制房屋權屬登記冊的,應當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摘錄和復制。
第二十二條 房屋權利人發現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權屬登記冊記載有誤的,應當持與房屋權屬相關的資料申請更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發現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權屬登記冊記載有誤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權利人,經核實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三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協助司法機關執行涉案房產,并可對涉案房產的有關情況向司法機關提出建議。
第三章 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四條 新建的房屋,房屋權利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的三個月內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初始登記,房屋權利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ㄒ唬┙ㄔO項目計劃批件;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ㄈ督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四)工程規劃定位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ㄎ澹┛⒐を炇?/a>報告;
?。﹤€人身份證件、法人資格證明等。
個人建造的住宅房屋,提交前款第(二)、(三)、(四)、(六)項資料。以聯建方式新建的房屋還應當提交協議書及產權分配的有關資料。涉外企業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投資證明及有關部門批件。
第二十五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房屋,屬于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造的,房屋權利申請人可以憑投資來源證明等相關資料和未登記原因說明申請登記。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核查并將有關情況發布公告,公告60日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登記。房屋權利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房屋,屬于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后至1999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還必須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市政府規劃部門出具的認證意見。
第二十六條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權利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有關文件(證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辦理預售商品房備案。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建設項目計劃批件;
?。ǘ秶型恋厥褂米C》;
?。ㄈ督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核準圖件;
?。ㄋ模督ㄔO用地規劃許可證》;
?。ㄎ澹┕こ桃巹澏ㄎ粓D、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六)《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ㄆ撸┚哂袦y繪資質的測繪機構出據的測繪成果;
?。ò耍┓康禺a開發企業代碼證副本、法人資格證明。
第二十八條 建立房地產預警預報系統,實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自簽定商品房預售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對該合同進行網上登記備案。
第二十九條 已經核準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ㄒ唬┵I賣;
(二)交換;
?。ㄈ┵浥c;
?。ㄋ模├^承、遺贈;
?。ㄎ澹┖喜ⅰ⒎指睿?/p>
(六)裁決。
第三十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除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外,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交有關文件:
?。ㄒ唬┵I賣、交換、贈與、分割、合并等以合同方式發生轉移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及合同;
?。ǘ┮岳^承或者遺贈方式發生轉移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繼承、遺贈公證書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
?。ㄈ┮圆脹Q方式發生轉移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書、調解書,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的需要提交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辦理新建商品房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ㄒ唬┥暾埲松矸葑C明;
?。ǘ┥唐贩抠忎N合同;
(三)商品房購銷專用發票;
?。ㄋ模┥唐贩拷Y算安置單。
因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解體致使無法辦理新建商品房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持購買商品房的相關手續申請登記,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由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已經核準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ㄒ唬┓课葑涞慕值馈㈤T牌號發生變更或者房屋權利人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
?。ǘ┗橐鲫P系存續期間夫妻共有房屋,房屋權利人在夫妻間變更的;
?。ㄈ┓课莘指?、合并的;
?。ㄋ模┓课莘ǖ?。
第三十三條 申請變更登記,除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外,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分別提交有關文件(證件):
?。ㄒ唬┓课葑涞慕值馈㈤T牌號發生變更的,提交變更機關的證明;房屋權利人姓名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房屋權利人名稱改變的,提交核準該單位設立的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
(二)夫妻共有房屋,房屋權利人在夫妻間變更的,提交婚姻登記證件及戶籍證明;
?。ㄈ┓课莘指睢⒑喜⒌模诜课萁Y構允許范圍內,提交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面積測繪成果;
(四)房屋翻建的,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竣工驗收證明和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測繪成果。
第三十四條 房屋滅失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房屋權利人身份證明、原《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實施城市建設拆遷的,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拆遷協議、《拆遷許可證》申請注銷登記。符合上述規定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將注銷事項錄入房屋登記冊,并書面通知房屋權利人,原《房屋所有權證》作廢;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注銷登記,并書面告知房屋權利人。
第四章 他項權利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ㄒ唬┑盅?;
(二)典當。
第三十六條 申請房屋抵押權設定登記,房屋權利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身份證明;
(二)《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ㄈ┑盅簱5闹鱾鶛嗪贤?;
?。ㄋ模┑盅汉贤?;
(五)其他相關證明。
第三十七條 申請房屋典權登記,房屋權利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ㄒ唬┥矸葑C明;
?。ǘ斗课菟袡嘧C》、《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典當合同;
?。ㄋ模┢渌嚓P證明。
第三十八條 經登記的房屋他項權利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房屋權利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身份證明;
?。ǘ斗课菟袡嘧C》、《房屋他項權證》或者他項權利證明文件;
?。ㄈ┳C明房屋他項權利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的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反法定程序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
?。ǘo正當理由不受理登記申請或者受理后拖延不辦的;
(三)由于故意或者過失導致房屋權屬登記有誤的。
第四十條 采取隱瞞、欺騙等手段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該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該房屋權屬證書作廢;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2011修正)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20**修正)
?。?0**年3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7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的決定修正 20**年7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房屋權屬登記行為,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屋權屬登記主管部門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對房屋所有權和他項權的設立、轉移、變更、預告、注銷等進行記載、公示的行為。
第四條 房屋所有權和他項權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物權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城市房屋權屬登記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具體事務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辦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登記、注銷登記、預告登記、異議登記、限制處分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登記。
第七條 房屋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有效身份證明、有關法律文件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登記要件;委托代理人代為登記的,應當出具委托書;境外房屋權利人出具的委托書,應當依法辦理公證或者認證。前款所稱有效身份證明,是指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軍(士)官(兵)證,企業、其他經濟組織的營業執照,機關、團體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證件、證明文件。
第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應當由房屋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共同申請;共有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共同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房屋權利人單方申請:
?。ㄒ唬┬陆?、預購、預租;
?。ǘ├^承、遺贈;
?。ㄈ┏钟幸呀洶l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調解,或者人民政府征收決定等;
?。ㄋ模┍緱l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變更登記;
(五)異議登記;
?。┳N登記;
?。ㄆ撸┓伞⒎ㄒ幰幎ǖ钠渌樾?。
共有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是共有性質或共有份額發生變更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份額的,可以單方申請。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可以直接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一)房產管理部門代管房屋登記;
?。ǘ┮婪ù_認為無主房屋登記;
(三)限制處分登記;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登記條件,制作示范文本,并予以公布;不得增設登記條件。
第十一條 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出具書面接受憑證,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轵灥怯浺?、核實登記事項,留存原件或者制留復印件;
?。ǘ┚陀嘘P登記事項進行詢問或者發布公告;
(三)將確認的房屋權屬狀況記載于房屋權屬登記簿,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出具登記證明。
登記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核查房屋實際狀況,房屋權利人應當予以協助。
登記機構發布公告,應當選擇當地主要媒體和登記機構設置的公告欄,公告時間為15日。
第十二條 從事房屋權屬登記工作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業務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房屋權屬登記以房屋的門牌號、幢、套(間)以及有具體權屬界線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區分占有的,按照區分所有權人專有的房屋套內面積與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套外共用部分分攤面積之和登記房屋權屬面積。
第十四條 未用墻體分割、有兩個以上權利人的房屋,應當登記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用;有固定標志界定四至,標界坐標能夠在登記簿附圖中以數據表明,并能獨立使用的,可以根據各權利人的申請,分別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五條 房屋配送的地下室,或者其他按照房產測量規范不計算建筑面積的部分,由登記機構將其記載于權屬登記簿中房屋權利人名下,并在《房屋所有權證書》附記欄中注明。
第十六條 建筑物的地下層、頂層屬于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享有或者使用的部分,或者為物業管理、其他公共服務使用的房屋,由登記機構在房屋權屬登記簿中記載為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但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七條 登記機構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應當在下列時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公告所需時間除外:
?。ㄒ唬┊愖h登記、限制處分登記2個工作日;
?。ǘ┏跏嫉怯?、變更登記、注銷登記、預告登記、他項權登記10個工作日;
?。ㄈ┺D移登記30個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第十八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
(一)登記方式或者要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ǘ┕嫫趦扔腥颂峤粫娈愖h申請的;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ㄒ唬┨峁┑姆晌募⑵渌怯浺粚嵒蛘吲c房屋實際狀況不符的;
?。ǘ┥暾埖怯浀氖马椗c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沖突的;
?。ㄈ┏鐾恋厥褂脵嗥谙藁蛘叻课菟袡鄼嘞尢幹梅课莸?;
?。ㄋ模┰谂R時用地上建造房屋的;
?。ㄎ澹┰谙拗铺幏值怯浻行趦壬暾堔k理權屬登記的;
(六)區分所有權人將房屋共有部分與專有部分分別處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登記機構作出延長登記時限、暫緩登記或者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將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書面告知登記申請人及有關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登記申請人要求撤回登記申請的,應當在登記機構作出登記決定前提出;登記申請事項需要發布公告的,應當在公告發布前提出。
第二十二條 房屋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權屬登記錯誤的,可以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機構發現登記錯誤的,應當書面告知房屋權利人,并依法進行更正。
第二十三條 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市)行政區域建立統一的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于登記簿上的權利人是該房屋的權利人,記載于登記簿的日期先后是確定兩個以上權利順位的依據。
房屋權屬登記簿應當永久保存。登記簿損毀的,應當按照原記載重新填寫。
房屋權屬登記簿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式樣。
第二十四條 房屋權屬登記簿應當公開。登記機構應當為房屋權利人及利害關系人查閱、摘錄、復制房屋權屬登記簿的有關內容提供方便。
任何人不得將房屋權屬登記簿攜帶出登記機構。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權屬登記簿的記載,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應當附具標明房屋具體位置的建筑平面圖和建設用地宗地號。初始登記的應當附具標明房屋具體位置的建筑平面圖和建設用地宗地圖。
房屋權屬證書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式樣制作,套房屋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印,加蓋登記機構印章;縣(市)人民政府未設立房產管理部門的,套市、縣(市)人民政府印,加蓋登記機構印章。
第二十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構出具登記證明:
?。ㄒ唬╊A告登記;
?。ǘ┰诮ǚ课莸盅旱怯?;
?。ㄈ┊愖h登記;
(四)直接登記;
?。ㄎ澹┓伞⒎ㄒ幰幎ǖ钠渌樾巍?/p>
登記證明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式樣。
第二十七條 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記載的事項、時間,應當與房屋權屬登記簿的記載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權屬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權屬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八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房屋權利人可以向原發證機構申請換發;原發證機構應當予以換發,并將原證書、登記證明收回。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滅失的,房屋權利人可以申請補發,書面說明滅失原因,并承諾說明情況屬實;遺失的還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發布遺失聲明,并向登記機構提交遺失聲明原件。
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補發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注銷原證書、登記證明。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中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第二十九條 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應當繳納房屋權屬登記費(包括證書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調整。
房屋權屬登記收費按規定納入財政性資金統一監管。
第三十條 登記機構直接辦理權屬登記、以登記證明換發權屬證書,或者因登記人員的過失需要進行更正的,免收房屋權屬登記費。
登記申請人撤回登記申請的,登記機構應當退還登記費;登記機構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退還證書工本費。
第三章 房屋權屬登記
第一節 初始登記
第三十一條 新建房屋,建造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新建房屋已經預售或者設定他項權的,初始登記申請應當在房屋竣工之日起90日內提出。房屋預售人在辦理初始登記時,應當協助預購人同時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第三十二條 初始登記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用地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批準文件及附圖;
?。ǘ﹪型恋厥褂脵嘧C或者土地使用權來源證明;
?。ㄈ┮巹?、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竣工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ㄋ模┮婪☉斀M織竣工驗收的,需提交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ㄎ澹┓课菝娣e測繪報告、分層分戶平面圖;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條 集體所有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后,保留的房屋的所有權人,應當持土地使用權性質改變的批準文件、原建造房屋時的批準文件或者房屋權屬來源的其他法律文件,以及房屋面積測繪報告,申請辦理初始登記。
第三十四條 登記機構經審查予以辦理初始登記的,應當按照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向房屋權利人發放《房屋所有權證》。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房屋,辦理初始登記時應當收回登記證明,注銷原預告登記。
第二節 轉移登記
第三十五條 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遺贈、繼承、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房屋權利人與相關權利人應當在法律文件生效或者法律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房屋權利人與相關權利人逾期申請辦理轉移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發布公告,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的,準予辦理轉移登記。
房屋的共有人或者共有份額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轉移登記。
第三十六條 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并根據辦理事項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買賣合同;
(二)房屋交換、分割、合并協議書;
(三)贈與合同;
?。ㄋ模┻z贈、繼承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條 申請辦理共有房屋、出租房屋轉移登記的,出讓人應當提交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無法提供書面證明的,出讓人應當在申請書中明示優先購買權人已經放棄優先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法律文件生效或者法律事實發生后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變更事項涉及他人權利的,變更登記申請應當在法律文件生效或者法律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
?。ㄒ唬嗬诵彰蛘呙Q發生變化的;
?。ǘ┓课葑涞慕值烂Q、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化的;
?。ㄈ┓课莘指?、合并,但權屬未發生轉移的;
?。ㄋ模┓课菀蚍ā⒏慕娣e增加或者減少的;
?。ㄎ澹└淖兺恋厥褂脵嗳〉梅绞健⑵谙藓屯恋赜猛镜?;
?。┓?、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登記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增加另一方為共有人的、變更為另一方所有的,或者登記為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按照變更登記辦理。
第三十九條 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并根據辦理事項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斒氯斯餐炇鸬姆旨椅霎a清單或者分割清單;
?。ǘ┏鞘幸巹澆块T批準翻建、改建房屋的文件;
(三)土地部門批準改變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期限或者用途的文件或者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證明;
?。ㄋ模┓课菝娣e測繪報告;
?。ㄎ澹┓蚱揠p方簽署同意變更房屋權屬登記的書面證明;
?。┓?、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節 他項權登記
第四十條 依法以房屋設定抵押權或者地役權的,應當申請辦理房屋他項權登記;房屋租賃的,可以申請辦理他項權登記。
依法轉讓他項權或者設定他項權的房屋發生變更登記情形的,應當申請辦理他項權轉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申請辦理房屋他項權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并根據辦理事項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鶛鄠鶆罩骱贤偷盅汉贤⒌匾蹤嗪贤?/p>
?。ǘ┳赓U合同;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以尚未建成的房屋設定抵押的,應當提交房屋預售許可文件。以共有的房屋設定他項權的,應當提交相關權利人同意的書面意見。
申請辦理解除或者延長設定他項權登記的,必須提交他項權人同意的書面意見。
第四十二條 他項權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以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益性事業的房屋設定抵押的;
?。ǘ┰诘盅汉贤屑s定抵押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房屋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所有的;
?。ㄈ┳赓U期限超出20年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登記機構辦理他項權登記,應當按照房屋登記簿記載,在《房屋所有權證》中注明他項權,將《房屋所有權證》退還房屋權利人,并向房屋他項權人發放《房屋他項權證》。
以在建房屋設定抵押的,登記機構應當向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出具登記證明;房屋竣工辦理初始登記時,收回登記證明,換發房屋所有權證和他項權證。
第五節 注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或者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并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以及相關合同、協議和證明文件:
?。ㄒ唬┓课轀缡У?;
?。ǘ┩恋厥褂媚晗迣脻M未取得延長使用期限的;
(三)他項權終止或者預告登記權利終止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房屋權利人逾期不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督促其辦理注銷登記;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注銷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直接辦理注銷登記,并告知原房屋權利人。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通過更正可以補救的外,登記機構應當依職權進行注銷登記,并書面告知有關當事人:
?。ㄒ唬┓课輽鄬俚怯浬陥蟛牧?/a>不實的;
(二)登記機構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ㄈ┯嘘P國家機關持已經生效的法律文件,要求辦理注銷登記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更正或者注銷房屋權屬登記的房屋,已經以合理價格轉讓,受讓人善意取得該房屋,且已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不適用前款規定。原所有權人可以向轉讓人請求賠償損失。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作出不予辦理注銷登記的決定:
?。ㄒ唬┥暾堊N的房屋設定有他項權登記、預告登記、限制處分登記的;
?。ǘ┊愖h登記未解除的;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證明文件作廢。
第六節 預告登記
第四十八條 預購或者預租房屋,房屋預購人或者預租人可以憑簽訂的預購房屋買賣合同或者預租合同,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預告登記。
第四十九條 登記機構受理尚未建成的房屋的預購、預租登記申請,應當核實房屋預售許可文件;預購或者預租的房屋已經設定抵押的,應當核實抵押權人出具的同意出售或者出租的證明。
第五十條 取得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就預告登記的事項享有對抗第三人的權利,并就房屋交付享有優先請求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 取得預告登記的預購、預租房屋發生轉讓、變更或者設定他項權的,可以申請辦理轉移、變更或者他項權登記。預購、預租房屋交付后,應當換發房屋權屬證書,并在房屋權屬登記簿中予以記載。
第七節 異議登記
第五十二條 房屋利害關系人,對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事項有異議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持相關證據向登記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辦理異議登記。
第五十三條 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異議的事項記載于房屋權屬登記簿,對第三人履行警示義務,并書面告知房屋權利人。
第五十四條 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申請人就異議登記事項提起訴訟的,登記機構可以延長異議登記的有效期。
在異議登記有效期內,有證據證明原權屬登記不當,登記機構應當進行更正,或者辦理注銷登記、限制處分登記。
第五十五條 在異議登記有效期內,有證據證明異議登記不當,登記機構應當注銷異議登記。因異議登記對房屋權利人產生的不利后果,由異議登記申請人承擔。
第八節 限制處分登記
第五十六條 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對房屋采取查封、輪候查封、預查封等財產保全限制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作出沒收決定的,應當告知登記機構進行限制處分登記。
第五十七條 有關國家機關告知登記機構辦理限制處分登記的,應當提交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件和書面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應當明確限制處分的房屋或者房屋的具體部位、限制處分的期限。
第五十八條 登記機構在限制處分期限內,限制房屋權利人處分登記簿載明的權利。
第五十九條 登記機構收到有關國家機關告知解除限制處分登記的有關文件的,應當即時解除限制處分登記。
限制期限屆滿,或者作出限制處分登記的房屋已經被依法執行的,房屋限制處分登記自動解除。
需要延長限制處分登記期限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重新告知登記機構辦理限制處分登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登記機構過錯造成登記錯誤,或者無故拖延登記、拒絕房屋權利人及利害關系人正當查詢登記請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的,由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注銷原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予以收繳,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印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縣(市)以上房產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新建房屋已經預售或者設定他項權,建造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初始登記或者不協助預購人同時辦理轉移登記的,由縣(市)以上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房屋合同價5%的罰款,并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新建項目的審批手續,不予批準房屋預售許可;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建造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初始登記或者不協助預購人同時辦理轉移登記,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又為其辦理新建項目的審批手續或者批準房屋預售許可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予以賠償。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房屋權屬檔案資料填寫房屋權屬登記簿,不得要求房屋權利人重復登記、重新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第六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由房屋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