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裝飾股份公司重大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節 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一條 合同管理部門是指負責合同管理綜合事務的主管部門,公司合同管理部門為法律事務部。
第二條 合同承辦部門,是指根據工作職責和業務性質,負責合同立項、談判和起草的部門。
第三條 合同審查部門是指負責合同審查會簽部門。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和工作的效率,在框架合同范圍之內執行的合同,如訂單,不需要相關合同審查部門的審查。合同標的影響重大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審查:涉及專業技術的合同應有專業技術部門參與審查;未經招投標的合同應有審計部參與審查。
第四條 合同管理部門職責為:
1、制訂合同管理規章 制度,根據需要修訂補充有關配套制度,并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2、管理和正確使用公司合同專用章 ,協助開具授權委托書;
3、組織處理涉及合同的爭議或糾紛及涉及仲裁、訴訟等法律事務工作;
4、根據具體合同的實際情況和需要,提出增加參與合同審查會簽部門的建議;
5、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和考核各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公司各承辦部門職責為:
1、在合同談判前,應對合同的其它各方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并對資信調查結果負責。資信調查的內容包括:營業執照及其有效性、商業信譽及近期經營業績情況和承擔該合同業務必須具備的其它資質條 件。
2、合同談判、起草、會簽、履行、歸檔等工作;
3、對合同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負直接責任;
4、處理未涉及訴訟和仲裁法律程序的合同糾紛;
5、建立本部門合同副本檔案及其臺帳。
第十六條 合同審查部門分工:
1、合同管理部門主要審查合同的權限合規性、參與審查合同合理性、資料完備性和嚴密性,并決定是否將合同送公司法律顧問審查;
2、專業技術部門主要審查技術及產品的合格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先進性;
3、審計部主要審查合同程序的合規性和對合同實行效能進行監察。
第二節 合同的簽訂
第十七條 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公司所屬分支機構、部門及人員未經公司授權,不得以自身名義對外簽訂、變更及解除合同。
第十八條 公司對外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活動,原則上均應簽訂書面合同,書面合同主要采用合同書形式。
第十九條 公司各部門及人員簽訂合同,應堅持“平等互利、公平競爭、擇優簽約”的原則,積極維護公司合法權益,保障公司各項業務順利開展。
第二十條 對于根據《公司章 程》規定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的業務事項而直接訂立的有關合同,需持有相關決議文件方能簽訂,或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本合同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公司重大合同,原則上由法定代表人負責簽署,但也可根據具體情況,授權總經理簽署此類合同文件。
第二十二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簽署各項日常生產經營合同,總經理根據合同管理工作實際需要,可授權公司分管領導及其他有關人員負責簽署此類合同文件。
第二十三條 公司總經理根據《公司章 程》及《總經理工作細則》,負責公司合同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明確公司各業務部門及崗位的合同管理職責分工及相應的審批流程。
第三節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履行合同的部門必須嚴格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積極行使合同賦予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合同依法簽訂生效后,業務部門承辦人員應及時檢查、了解履行情況。發生問題及時處理,并向業務部門負責人匯報。
第二十六條 業務部門承辦人員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在法定、約定或合理期限內以法定、約定或沒有此種規定時以書面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收到對方履行異議時,業務部門承辦人亦應在法定、約定或合理期限內以法定、約定或以書面方式予以答復。向對方提出異議的文件和對對方提出異議的答復文件須經合同審查部門審核,并報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簽訂合同后,應當積極、全面履行。如遇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承辦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報告,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并由業務部門承辦人于當日或3日(含本數)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二十八條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響經濟合同履行的因素時,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所在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報告,并由承辦人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當日或3日(含本數)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收集有關證據。
第二十九條 合同訂立后,不得因業務部門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影響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業務部門承辦人變更時,應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節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要進行變更或解除時,應與對方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合同有特別約定的,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
第三十一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合同訂立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
第三十二條 變更
、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書面函告并限期答復。
第三十三條 業務部門承辦人在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應及時提請所在部門、合同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 變更、解除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十五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應注意以下事項:
1、主體變更、解除,應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2、有擔保條 款的合同變更,應征求原擔保單位的同意并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的印章 ;
3、經登記、批準、鑒證、見證、公證的合同,變更協議應重新登記、批準、鑒證、見證、公證;
4、合同中訂有保密條 款或附有保密協議的,合同解除后,其效力不受影響;合同變更時,如果涉及到雙方當事人的變更或合同內容的變更,應變更保密條 款或保密協議;
5、聯營、承包經營、涉外等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依特別規定辦理。
第五節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處理。
第三十七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為及時處理的原則、雙方協商解決的原則、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三十八條 糾紛發生后,承辦人應及時向所在部門和合同管理部門遞交合同糾紛說明,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原件或復印件):
1、合同文件(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電報、電傳、傳真、信函、圖表、視聽資料、廣告、授權委托書,介紹信及其他有關資料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票證票據;
3、貨款的承付m.dewk.cn、托收憑證、信用證、完稅憑證、有關財務賬目;
4、作為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本、封樣、樣品及鑒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5、證人證言;
6、其他證據材料。
第三十九條 合同管理部門根據情況,在3—5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總經理和相關授權人審批。
第四十條 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訂立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法人公章 。
第四十一條 對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糾紛,如認為對方存在過錯或違約,經公司總經理和相關權限人同意,合同管理部門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若對方已經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管理部門應積極參加仲裁或應訴,并應當在3—5日內提出參加仲裁或應訴意見,提交公司授權人審批。
第四十二條 糾紛處理完畢后,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向公司授權人報告;重大合同的糾紛處理,應隨時向公司領導及董事會報告進展情況。
第四十三條 雙方已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協議書、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及法院的調解書、判決書,在正式生效后,合同管理部門應復印若干份交由業務部門收執,督促該文書的履行。
第四十四條 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后沒有履行上述文書規定義務的,業務部門承辦人應及時通知合同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由合同管理部門代表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節 合同檔案管理
第四十六條 公司合同承辦部門應建立合同檔案及歸檔保管制度,配置兼職合同管理員。
第四十七條 合同專用章 如遺失或被盜,除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外,還應登報掛失。發生特殊情況,須外帶合同專用章 的,須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并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公司檔案管理部門應對合同進行登記和存檔管理。
第七節 合同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辦法,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由公司審計部門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五十一條 簽訂合同,未了解對方資信能力、履行能力,而給單位造成損失者,應追究簽訂合同相關責任人及單位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因公司不能履行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查明原因,追究合同執行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凡對方違約造成損失的,合同執行單位未及時匯報解決的,應追究其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在簽訂合同時,利用職權索賄受賄損害企業利益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為保證合同管理工作正常、有序進行,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應不定期到有關部門檢查合同執行及結算情況。
篇2: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規定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制定本規定。
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下同)干部。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副縣(處)級以上干部,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國有中型企業領導干部,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或由國有投資主體委派(包括招聘)的領導干部、選舉產生并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領導干部、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 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第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事前請示。m.dewk.cn
第五條 各級黨委及其紀委,各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黨組,以及上述領導機關所屬的部門和單位(包括事業單位,下同)的黨組(黨委),負責受理本級領導干部的報告(不設黨組、黨委的部門和單位,由相應的機構受理,下同)。各部門和單位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的報告,由本部門、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本規定第二條中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由本單位黨委(黨組)負責受理。
第六條 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七條 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八條 領導干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其所在組織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九條 各級黨委、政府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把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報告的黨委(黨組)及相應機構每年要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上級黨委、紀委綜合報告一次。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直屬機關工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工委, 實行系統管理的部門、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鉑業公司重大涉密活動保密管理制度
> 重大涉密活動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證標準》,為嚴格重大涉密活動的保密工作,結合昆明貴金屬研究所、z鉑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所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涉密活動是指所和公司組織的涉密會議等涉密活動。
第三條 重大涉密活動保密管理包括以下規定:
一、涉密會議的保密審批及安全檢查。
(一)所和公司涉密會議由所和公司黨政、行政部門歸口管理。所和公司各部門召開涉密會議前須向所和公司黨政、行政部門申請,由黨政、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安排會議場所,并到保密辦備案。保密辦協助責任部門制定專項保密工作方案,并負責監督涉密會議保密工作執行情況。
(二)涉密會議舉辦前應確定會議密級和會議代號。如在所和公司外舉辦的涉密會議須選擇具有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并與會議場所承辦方簽訂召開會議《涉密會議協議書》(見附表19)限定參加人員和范圍。嚴禁在涉外賓館、飯店召開涉密會議。
(三)召開涉密會議,應事先對會場進行保密檢查,填寫涉密會議會場保密檢查表(見附表20)。會場內應采取手機屏蔽或控制措施,錄音錄像須經會議主辦部門的領導批準。
(四)禁止在會場內使用無線話筒、可拍照手機、對講機等可以進行無線發射、傳輸的設備。
(五)會議結束后要及時清退文件。會務人員要對會議使用的會場、客房、餐廳等地進行安全檢查,防止丟失文件、筆記本等物品。
二、涉密會議的保密管理
(一)各部門組織召開的涉密會議,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保密工作。會前要向與會人員強調會議保密事項和要求,增加保密防范意識。
(二)組織召開涉密會議的責任部門須主動與保密辦公室聯系,由保密辦協助制定專項保密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安全保密防范工作確保會議安全。
(三)機密級以上(含機密級)會議,應實行會議證制度。會場入口處要設專人檢查,
(四)嚴防無關人員進入會場。會議證的發放,必須履行登記手續,用后及時收回,嚴禁借用和轉讓。
(五)涉密會議主辦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會議文件,嚴格文件的發放手續和管理。外地代表使用的涉密文件,會議結束后應統一由機要遞送。因工作需要隨身攜帶時,會議主辦部門應將代表隨身帶回的文件目錄,寄到與會代表單位。所和公司各部門外出參加會議人員,確因工作需要,隨身攜帶涉密文件的按所和公司《涉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中涉密載體外出保密管理規定執行。攜帶外出涉密文件人員回所和公司后須主動將隨身帶去的文件資料交回原管理部門。
(六)會議期間公用性的文件資料,休會時必須集中管理,與會者不得擅自帶出會議場所。
(七)未經批準與會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會議的涉密內容,不得擅自向宣傳機構提供資料公開報道會議的秘密事項。
(八)會后,文件管理人員應及時對會議發出的文件進行清點并收回。
(九)在外地召開涉密會議,由會議組織部門參照本規定請當地有關單位的保密、保衛部門協助執行。
(十)涉密會議主辦部門可根據會議內容、會場周圍環境、參加會議人員情況,制定或提出具體的保密防范措施與工作要求。
第四條 本制度由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