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黨委領導班子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一、決策重大事項的基本原則
1、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理論、“***”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認真學習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堅持在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保證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編委會的貫徹實施。
3、研究和組織學習上級的各種指示、決定,結合工作實際,不打折扣地認真貫徹執行。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
4、嚴格遵守“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堅持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確保民主集中制的貫徹落實。
5、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堅持走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實施科學決策。
二、決策重大事項的議事范圍
(一)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部署
(二)討論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問題
(三)關于干部任免獎懲及調動等事項。
(四)重大投資項目。
(五)涉及群眾利益的重要問題
(六)制定出臺重大制度、規定。
(七)按有關規定應由黨委集體決定的其它重大問題。
三、決策重大事項的基本程序
1、提出預案。預案通常由相關職能科(室)在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集思廣益的基礎上,提出擬決策的重大事項,擬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黨委成員提出,特別重大或比較復雜的、敏感的事項,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決策預案,待黨委書記審核同意,提請委黨委會討論決定。
2、科學論證。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財務支出、干部選用、群眾切身利益等問題時,黨委成員要帶頭搞好調研,充分聽取和采納專家、學者、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堅持從實際出發,用事實說話。
3、溝通醞釀。會議議題和有關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發給黨委成員,以便預先熟悉情況準備意見。除干部任免事項外,盡量避免臨時動議。
4、召*議。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至2次,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安排。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其他黨委成員召集主持。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遇有特殊問題急需決議而黨委成員不過半數時,可擬議初步意見,辦公室征求未到會黨委成員的意見,經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委成員同意后,也可作出決議。列席會議人員根據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確定。
5、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會議先由分管成員或有關職能科(室)介紹預案及提出理由、論證結果等情況,然后安排充足時間讓黨委成員對議題進行討論。討論決策中,要充分發揚民主,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充分發表個人意見。與會人員對議題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和理由。表決應采用投票表決方式,也可采取口頭表決或舉手表決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定。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成員的意見不計入票數。如少數黨委成員因故未參加會議,應將討論決定及時通報,并充分尊重他們的意見。對需要決議的問題產生分歧時,一般應緩定,進一步調查論證、商討和溝通,必要時向上級請示后,再作決定。決策后,經實踐證明不妥的,適時開會討論修訂。
討論決定的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的,黨委成員可以臨時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委會報告。
黨委會議作出的決策,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會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進行。
6、形成會議紀要。每次會議均作詳細記錄。對有關重要事項,根據需要由辦公室或承辦科(室)印發會議紀要。以黨委名義上報下發的文電,由黨委書記簽發;書記不在,由臨時主持會議的黨委成員審核簽發。
四、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違反決策程序的;
(2)未通過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領導個人擅自決策的;
(3)決策時不尊重班子多數委員意見的;
(4)不如實向黨委會介紹情況的;
(5)未按上級黨委織要求重新議事的;
(6)集體決策出現偏差和失誤的;
(7)違反保密紀律的。
上述違反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在黨委會上進行檢查,接受批評;情節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誡免談話;情節嚴重給事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按規定上報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
篇2:某集團公司黨委領導班子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集團公司黨委領導班子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一、決策重大事項的基本原則
1、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理論、“***”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認真學習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堅持在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保證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編委會的貫徹實施。
3、研究和組織學習上級的各種指示、決定,結合工作實際,不打折扣地認真貫徹執行。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
4、嚴格遵守“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堅持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確保民主集中制的貫徹落實。
5、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堅持走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實施科學決策。
二、決策重大事項的議事范圍
(一)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部署
(二)討論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問題
(三)關于干部任免獎懲及調動等事項。
(四)重大投資項目。
(五)涉及群眾利益的重要問題
(六)制定出臺重大制度、規定。
(七)按有關規定應由黨委集體決定的其它重大問題。
三、決策重大事項的基本程序
1、提出預案。預案通常由相關職能科(室)在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集思廣益的基礎上,提出擬決策的重大事項,擬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黨委成員提出,特別重大或比較復雜的、敏感的事項,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決策預案,待黨委書記審核同意,提請委黨委會討論決定。
2、科學論證。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財務支出、干部選用、群眾切身利益等問題時,黨委成員要帶頭搞好調研,充分聽取和采納專家、學者、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堅持從實際出發,用事實說話。
3、溝通醞釀。會議議題和有關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發給黨委成員,以便預先熟悉情況準備意見。除干部任免事項外,盡量避免臨時動議。
4、召*議。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至2次,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安排。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其他黨委成員召集主持。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遇有特殊問題急需決議而黨委成員不過半數時,可擬議初步意見,辦公室征求未到會黨委成員的意見,經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委成員同意后,也可作出決議。列席會議人員根據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確定。
5、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會議先由分管成員或有關職能科(室)介紹預案及提出理由、論證結果等情況,然后安排充足時間讓黨委成員對議題進行討論。討論決策中,要充分發揚民主,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充分發表個人意見。與會人員對議題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和理由。表決應采用投票表決方式,也可采取口頭表決或舉手表決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定。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成員的意見不計入票數。如少數黨委成員因故未參加會議,應將討論決定及時通報,并充分尊重他們的意見。對需要決議的問題產生分歧時,一般應緩定,進一步調查論證、商討和溝通,必要時向上級請示后,再作決定。決策后,經實踐證明不妥的,適時開會討論修訂。
討論決定的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的,黨委成員可以臨時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委會報告。
黨委會議作出的決策,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會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進行。
6、形成會議紀要。每次會議均作詳細記錄。對有關重要事項,根據需要由辦公室或承辦科(室)印發會議紀要。以黨委名義上報下發的文電,由黨委書記簽發;書記不在,由臨時主持會議的黨委成員審核簽發。
四、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違反決策程序的;
(2)未通過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領導個人擅自決策的;
(3)決策時不尊重班子多數委員意見的;
(4)不如實向黨委會介紹情況的;
(5)未按上級黨委織要求重新議事的;
(6)集體決策出現偏差和失誤的;
(7)違反保密紀律的。
上述違反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在黨委會上進行檢查,接受批評;情節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誡免談話;情節嚴重給事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按規定上報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
篇3:中學委員會黨務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黨內監督、發展黨內民主、增強黨組織的生機活力,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根據《*廣東省委辦公廳印發<關于廣東省黨的基層組織實行黨務公開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的精神,按照市委的布署,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責任,是指有關人員在實施學校黨務公開工作中,違反辦事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二條 辦事公開領導小組和監督小組負責本校辦事公開行為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日常工作。
第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追究,誰主管,誰負責;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三)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四)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第四條 責任追究的范圍與對象:
本校及各處室工作人員違反辦事公開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其責任;
(一)職權運行不規范
1、不能按照已經公開的職權運行程序行使權力,擅自增加辦理程序、辦理條件或延長辦理時間的;
2、在職權運行中不正確行使權力,不作為或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二)監督管理不到位
1、在黨務公開工作中,有打擊報復、侵犯黨員民主權利行為的;
2、不按學校黨務公開領導小組要求及時糾正和整改問題的;
3、擅自將不應公開或涉密的事項進行公開,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第五條 責任的區分
1、未報主管理領導審核批準而作出的違***務公開工作有關規定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務公開工作有關規定的,由主管領導和承辦人承擔責任;承辦人向主管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或提出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于追究。
第六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整改。
2、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黨員、群眾造成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3、違***紀、政紀,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七條 辦事公開領導小組和監督小組在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情節與后果,準確區分責任,作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