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招標管理程序
1.目的和范圍:加強本公司設計、施工、廣告合同的招標管理,使之得到有效控制,從而確保公司的利益。
2.職責
2.1總經理室組織各相關部門參與設計、施工、廣告招標工作。
2.2設計招標
2.2.1副總經理主持設計招標的全過程。
2.2.2設計研發部經理負責組織設計招標的具體工作。
2.2.3設計研發部負責項目設計期間的合同保管、監督和傳遞工作。
2.2.4審計核算部、財務計統部、工程材料部資料員負責傳遞到本部門的合同的保管。
2.3施工招標
2.3.1副總經理主持施工招標的全過程。
2.3.2工程材料部經理負責組織施工招標的具體工作。
2.3.3工程材料部負責項目施工期間的合同保管、傳遞工作。
2.3.4審計核算部、財務計統部、項目部資料員負責保管傳遞到本部門的合同。
2.4廣告招標
2.4.1經營銷售部負責挑選參與競標的廣告公司。
2.4.2經營銷售部負責組織招投標工作。
2.4.3經營銷售部組織人員與中標廣告公司進行合同談判。
2.4.4經營銷售部匯總談判結果,修訂合同文本,向總經理匯報。
2.4.5總經理確定與廣告公司的合同文本。
2.5總經理簽署合同。
2.6公司圖書檔案室管理員負責合同文件的最后保管。
3.工作流程
3.1設計招標管理:
3.1.1設計招標程序:
3.1.1.1總經理發布招標指令,確定招標方式。
3.1.1.2設計研發部經理跟據總經理確定的要求,組織編寫招標文件或者設計任務書,內容包括:
A.經總經理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及有關文件的復印件。
B.項目說明書,包括對工程內容、設計范圍和深度、圖紙內容、
張數和圖幅、建設周期和設計進度等的要求。
C.合同的主要要求和內容。
D.設計資料提供內容、方式和時間,設計文件的審查時間。
E.組織現場踏勘和進行招標文件說明的時間和地點。
F.招標起止日期。
3.1.1.3設計研發部經理代表公司發布設計招標通告或向選擇的設計單位發邀請招標函,選擇設計單位的依據為:
A.設計資歷和設計信譽。
B.設計進度和收費。
C.近期設計的主要工程情況和社會評價。
3.1.1.4總經理室牽頭,副總經理主持,設計研發部組織建立評標小組,根據具體項目制定評標、定標方法和依據。
3.1.1.5設計研發部經理組織投標單位踏勘工程現場,解答投標單位的問題。
3.1.1.6設計研發部收到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后,組織評標小組評標,確定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并通知未中標的單位。確定中標的依據:
A.設計方案的優劣。
B.建設造價、經濟效益的好壞。
C.設計進度快慢。
D.單位綜合保障實力及施工現場服務能力。
3.1.1.7設計研發部經理代表公司擬定合同,合同條款的內容包括:
A.合同簽定的依據。
B.設計人應提交的資料文件及設計進度要求。
C.設計費支付的要求。
D.雙方的責任要求和違約要求。
3.1.1.8總經理與中標單位簽定合同。
3.1.2針對具體項目,可由設計研發部跟據設計難度對多家設計單位進行考查,并編寫考查報告,選擇合格的設計單位經總經理確認后,由設計研發部經理代表公司對合格的設計單位采用直接委托設計的方式。
3.1.3特殊項目由總經理直接指定設計單位。
3.1.4合同存檔和合同執行評價
3.1.4.1合同履行完畢后,交公司圖書檔案室保管。
3.1.4.2設計研發部經理組織各相關部門對設計單位的合同執行情況進行評價,以報告的形式上報總經理室審閱。設計研發部將評價報告存檔,并建立合格設計單位名錄,供公司設計招標使用。
3.2施工招標管理
3.2.1建立原始合格承包商名錄
由工程材料部收集建筑承包商市場承包企業的有關信息,根據下列條件建立合格承包商原始名錄,報總經理批準。
A.企業注冊證明和技術資質,主要施工經歷和近期施工業績;
B.質量保證措施,技術力量簡況;
C.施工機械設備簡況,正在施工的承建項目;
D.資金和財務狀況,企業的商業信譽;
3.2.2具有可預見性的或合同金額10萬元以上的施工合同,由總經理室牽頭,工程材料部、審計核算部、財務計統部參加進行招標。
施工招標程序:
3.2.2.1總經理確定招標標準,發布招標指令。
3.2.2.2工程材料部經理根據總經理確定的要求,執行公司向合格承包商名錄上適合所招標項目的承包商發布施工招標通知或邀請招標函的工作。
3.2.2.3總經理室牽頭,由工程材料部、審計核算部、財務計統部組成評標小組。
3.2.2.4評標小組編制招標文件,制定評標和定標方法。
3.2.2.5總經理室審核招標文件、評標和定標方法。
3.2.2.6評標小組審查參加招標的承包商的資質文件:
A.企業注冊證明和技術資質,主要施工經歷和近期施工業績;
B.質量保證措施,技術力量簡況;
C.施工機械設備簡況,正在施工的承建項目;
D.資金和財務狀況,企業的商業信譽;
E.準備在招標工程上使用的施工機械設備,以及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施工進度安排。
3.2.2.7工程材料部經理根據評審結果,向合格的承包商發送招標文件、圖紙、技術資料。
3.2.2.8工程材料部經理組織投標單位進行現場踏勘,解釋招標文件,解答投標單位提出的問題。
3.2.2.9副總經理接受投標單位的標書,并組織會議,由投標單位介紹投標文件,回答評標小組提出的問題。
3.2.2.10工程材料部經理組織評標
,編寫評標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工程報價、施工工期、企業信譽、施工業績。3.2.2.11副總經理組織決標談判,編寫報告,各部門會簽,送呈總經理。
3.2.2.12由總經理確定中標單位。
3.2.2.13工程材料部經理代表公司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并通知未中標單位。
3.2.2.14副總經理組織施工合同談判,談判成功后由總經理簽署施工合同。
A.項目經理部監督施工合同的實施、合同管理。
B.各相關部門的資料員負責保管合同文件。
3.2.3針對工地發生的不可預見的施工項目,項目經理可以應急確定隊伍,立即進場施工,并及時通知公司各相關部門。
3.2.3.1項目經理確定應急施工隊伍的范圍:
A.無備選施工隊伍的情況,可與符合工程要求資質的施工隊伍簽署5萬元以下的項目施工合同;
B.有備選施工隊伍的情況,可簽署10萬元以下的項目施工合同;
C.備選施工隊伍,必須是工程材料部的合格承包商名錄上的單位。
3.2.3.2項目經理可與施工隊伍簽定臨時合同,并以工作請示單附件形式上報工程材料部。
3.2.3.3工程材料部經理組織公司相關部門對施工隊伍進行評審,會簽意見。
3.2.3.4工程材料部經理將合同上呈總經理室,總經理批復并簽署合同。
3.2.3.5工程材料部將合同文件分發總經理室、審計核算部、財務計統部、項目部。
3.2.3.6項目經理部監督合同的實施、合同管理。
3.2.3.7各相關部門的資料員負責保管合同文件。
3.2.4公司對設計與施工為一體的工程實行限額造價管理,由總經理確定高級裝修工程、景園工程最高投資限額,招標程序同3.2.2條。
3.2.5特殊情況下由總經理確定承包商。
3.2.6合同存檔及合同執行評價:
3.2.6.1合同履行完畢后,交公司圖書檔案室保管。
3.2.6.2工程材料部組織項目部并會同各部門對施工單位的合同執行情況進行評價,評價報告上報總經理室審閱。
3.2.6.3工程材料部將評價報告存檔,并調整合格承包商名錄,供公司招標使用。
3.3廣告招標控制
3.3.1招標流程(見下圖所示)
3.3.2特殊情況下,總經理指定廣告公司。
籌備階段發標評標
4.相關文件
《合同法》
《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管理程序》
《合格承包商名錄》
5.相關表單、記錄
5.1招標文件領取登記表
5.2招標通知書
5.3開標報告
5.4招投標記錄
5.5評標報告
5.6中標通知書
5.7合同執行情況評價報告
過程
編制日期審核日期批準日期
設計招標**20**.4.22**20**.4.28**20**.4.30
施工招標**20**.4.22**20**.4.28
廣告招標**20**.4.22**20**.4.28
篇2:撫順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7)
撫順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管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管理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檢查和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經貿、建設、水務、交通、教育、國土、信息產業、衛生、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第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六條下列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其他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項目;
(五)道路、橋梁、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項目;
(六)土地開發整理、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項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體育、旅游項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十)其他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第七條 下列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和使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五)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六)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七)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八)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九)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十)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十一)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八條 下列貨物采購、服務和特許經營等項目,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與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
(二)醫療機構的醫療設備和縣及縣以上政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藥品的采購;
(三)國家資助的科研課題項目;
(四)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主體的選擇;
(五)政府投資項目組建者的選擇;
(六)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七)道路、供水、電力等由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設施或者產品經營權的選擇。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范圍內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規模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價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科研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五)醫療設備的采購單件價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六)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前五項規定的標準,但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七)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主體的選擇;
(八)年經營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道路、供水、電力等由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設施或者產品經營權的選擇。
第三章招標和投標
第十條招標人是依據本辦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將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有關招標的內容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招標人對經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做出改變的,應當到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三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和省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家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四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編號;
(二)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三)招標項目的內容和目標要求;
(四)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
(五)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六)對投標人資格的要求。
第十五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六條招標人依法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下列條件: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招標人依法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招標投標活動結束后,應當到市、縣(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范圍內承擔下列招標事宜:
(一)擬訂招標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二)審查投標人資格;
(三)編制標底;
(四)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
(五)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
(六)草擬合同;
(七)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業務;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八條招標人或者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標公告、證明材料,或者招標公告中含有欺詐內容;
(二)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
第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第二十一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二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評標場所應當設施完備,并且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二十三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對開標過程中的下列事項進行記錄,并存檔備查: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規模和數量;
(二)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
(五)應當記錄的其他事項。
開標記錄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場的有關人員簽章確認。
第二十五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評標專家原則上應當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
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擔任的,應當主動回避或者予以更換:
(一)與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三)項目審批部門或者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招標文件中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合理。不得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未經授權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的;
(三)沒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四)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
(五)不符合技術規格和標準要求的;
(六)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七)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條件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推薦1至3名合格的中標侯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應當將中標候選人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標投標監管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日。
第三十條招標人應當在收到書面評標報告后15日內確定中標人,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三十一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并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標投標監管網上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和投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違背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招標投標情況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標投標監管網上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內容包括:
(一)招標文件;
(二)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實行資格審查的,其資格預審文件和預審結果;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第三十四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招標投標活動執行法定程序和規則情況;
(二)監督招標投標各方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
(三)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任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事項,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選擇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等事項自主權。
第三十七條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標投標監管網上及時向社會發布招標投標過程中的相關信息,及時公告對違反招標投標規定行為的處理結果和招標投標當事人及評標專家的不良行為記錄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答復投訴人,并為投訴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行政監察部門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調查處理違紀違法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一)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
(二)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大為小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實行邀請招標的;
(四)未通過國家和省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第四十二條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二)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第四十三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4修正)
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修正)
《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業經20**年7月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施行。
省長 *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九日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92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8月4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長 李希
20**年8月6日
一、將《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招標人具備法定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管理,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經濟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經貿、建設、水利、交通、教育、國土資源、信息產業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行業和產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三)國家融資的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五)使用國有土地、礦產資源的項目。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土地、礦產資源項目;
(八)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八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項目;
(三)體育、旅游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項目;
(五)商品住宅項目;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九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
(一)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十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一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范圍: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規模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前三項每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三條 下列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搶險救災的項目;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四)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五)國家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符合前款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報送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出不招標的申請,說明不適宜招標的原因,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第十四條 省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規模標準進行部分調整,但不得縮小本辦法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將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有關招標的內容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核準之日起7日內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情況。招標人對經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作出改變的,應當到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十六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七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依法公開招標。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發布招標公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或者省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上發布。
第十八條 省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省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機密或者專利權保護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的;
(四)新技術或者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投標邀請書發出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在省保密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下進行。
第十九條 招標人或者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二)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三)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
第二十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下列條件: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或者經歷;
(四)設有專門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五)熟悉或者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具備法定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項目審批部門認定招標人不符合前條規定的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條件的,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要求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資格審查應當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未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查封、扣押、接管、凍結狀態;
(四)在最近3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或者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實施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二十四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實施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實施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的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六條 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通知書,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經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依法編制招標文件。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屬于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的,其金額在投標總價的2%以內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涵、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者現金支票等形式。
投標人未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放棄投標的,其保證金于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已中標的,保證金于簽訂合同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開標后撤出投標或者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的,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條 招標人和投標人在招標投標過程中,不得串通招標投標,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未經授權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泄露標底。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招標投標過程中,不得泄露保密資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應當采取公開的方式,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開標,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評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的原則依法進行。
第三十三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在開標前確定,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評標委員會名單由招標人從省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省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評標專家庫。
第三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擔任的,應當主動回避或者予以更換: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三)項目審批部門或者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從事違法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招標文件中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應當合理。不得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的書面評標報告,推薦1至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列順序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未經授權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弄虛作假等方式投標的;
(二)沒有按照本辦法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的;
(三)沒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四)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
(五)不符合技術規格和標準要求的;
(六)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七)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條件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
廢標應當在開標時由招標人依法當眾認定并宣布。廢標不得參與評標。
第三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書面報告:
(一)招標文件;
(二)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實行資格審查的,有資格審查文件和結果;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三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省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對省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任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事項,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確定開標的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等事項的自主權。
第四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采購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外經貿行政理管部門認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
通過資格認定的招標代理機構的名單,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其他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招標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后書面答復投訴人,為投訴人保密。
第四十四條 省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招標投標監督網絡,并及時向社會發布招標投標過程中的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不發布的,由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或者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二)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邀請招標的,由項目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四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泄露標底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擅自增加審批事項和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自主權,對于舉報或者投訴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為舉報人保密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罰款和收繳罰款,按照《遼寧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細則》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