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居住用地
生活居住用地包括住宅建筑用地、街坊道路、庭院綠化用地以及各項附屬設施用地。
2.工業用地
工業用地主要指工業生產用地,包括工廠、動力設施及工業區內的倉庫、交通線、防護地帶等用地。
3.交通運輸用地
交通運輸用地是指城市交通運輸設施用地,包括鐵路、公路用地以及火車站、汽車站、地鐵站、港口碼頭、飛機場等用地。
4.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通常指設置公用設施和工程構筑物的用地,包括水源地、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變電所、煤氣站、消防站、各種管線工程及其構筑物、防洪堤壩、火葬場及墓地等用地。
5.風景游覽區用地
風景游覽區用地包括城市風景區、游覽區、園林綠地以及各種名勝古跡用地。
6.公共綠地
公共綠地是指為全體城市居民服務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街心花園以及城市林蔭道綠地等。
7.文教衛生等公共用地
文教m.dewk.cn衛生等公共用地主要指大專院校、中小學校、科學研究機構、體育機構、醫療衛生以及為整個城市服務的商業用地等。
8.道路廣場及倉庫用地
道路廣場及倉庫用地主要指城市主干道、廣場、停車場以及專門用來存放生活資料的生產資料的倉庫用地。
9.特殊用地
特殊用地通常指各種軍用設施、監獄、看守所以及自然保護區等作特殊用途的用地。
10.其他用地
其他用地指不屬于以上所列項目的其他城市用地,包括市區邊緣的菜田、苗圃、果園、牧場等地以及城市內不易劃出的零星用地。
城市的功能性質和建設規模不同,城市用地的構成也各不相同。分析城市土地時應區別對待。
篇2:北京市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補充規定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1-31
發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文號: 京政辦發〔20**〕4號
是否有效: 有效
正文內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補充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國土房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建委和市監察局等部門制訂的《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
市國土房管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委 市建委 市監察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
為加強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進一步貫徹落實《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現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有關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20**〕33號,以下簡稱《規定》)在實施中的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自20**年1月9日起,對《規定》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下列經營性用地,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綠化隔離地區建設項目用地;
(二)小城鎮建設項目用地;
(三)開發帶危改項目用地;
(四)國家級開發區和科技園區外非生產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項目用地。
對在20**年1月9日以前政府有關部門已經受理的上述四類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規劃委、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提出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處理意見,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下列情況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除房改帶危改項目外,利用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二)改變用地使用性質,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三)基建項目轉為開發項目的;
(四)項目主體發生變化的。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實行公示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四、市、區(縣)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經營性用地,不得受理建設單位提出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申請。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經營性用地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審批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進行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均按本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擬投資開發土地前期費用索賠管理程序
土地前期費用索賠管理程序
一、目的
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失,本公司在開發前期工作中所花費用應從地價中扣除。
二、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擬投資開發的土地。
三、職責
3.1工程部、配套部負責收集、整理各項費用。
3.2項目發展部負責與土地商談判。
3.3辦公室法律人員負責提供法律咨詢。
四、程序
4.1工程部地盤主管及配套部相關人員應按下述內容積累(產生)協議、工程量、發票(收據):
道路移位
電桿拆遷并新增電桿(農用)
新增下水道
青苗提前補償
池塘清淤、填平
場地推平
臨時用水
臨時用電
軍用電纜移位
農用設施拆遷(鴨棚、暖棚)
滬星村小河填平
4.2工程、配套相關人員在實施時須簽訂協議,核定工程量,明確預算,盡可能與土地商(七寶房地產公司
)聯系,爭取對方事前確認。在結算時取得發票(收據)。
4.3每項工作完成后一星期內主辦人員應單項匯總經部門經理審閱后報項目發展部備案。
五、相關文件
5.1土地合同及相關土地補充協議。
5.2相關合同、協議。
六、相關表單
6.1預算書
6.2發票(收據)
注:1、持有本文件者應嚴格按此文件要求執行。
2、若認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處應及時向本文件的審批人提出修改意見。
編制: 校對: 審批: 發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