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商鋪)廣告及廣告位使用管理規定
一、公共位置管理
1、未經批準,不準在露天廣場、廣場入口、場內任何位置(除商鋪以內,派發任何宣傳品,贈品)。
2、嚴禁在商鋪門口或廣場的任何位置吶喊拉客。
3、未經批準,不得把自制廣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廣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鋪門口(以門檻直線為界)。
4、未經同意,商鋪不得擅自舉辦任何形式的對外活動,包括邀請名人蒞臨等。
二、商鋪內部管理
1、商鋪任何宣傳不能有誤導消費者、抵毀其他同類商鋪的內容,不允許任何惡性競爭之針對性的宣傳。
2、對于商鋪內任何圖案文字,管理公司保留否決權,如確實設計制作低劣有礙觀瞻,商場商管部有權更改或折除。
3、不準在商鋪面對公眾的玻璃部分任何位置張貼、懸掛任何物件(嚴禁使用雙面膠、玻璃膠)。
4、商鋪內的海報、吊旗等宣傳用品需報商管部備案,嚴禁在減價或促銷期間出現“跳樓價”、
“出血狂減”、“傾銷”、“清倉”、“轉手賤買”等文字。
5、在商鋪內自行播放音樂等聲響以不影響鄰舍及公共環境為原則。商場內不能使用音響方式進行廣告宣傳,特殊情況須報管理公司審批。
三、廣告位的管理
1、商戶可自行使用各自門中燈箱,不得隨意改裝破壞。
2、商戶不能擅自使用面對公共的玻璃部分做廣告,在管理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做宣傳自行生產、主要經銷產品的廣告或本鋪位形象廣告
篇2:蘭州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暫行辦法(2009年)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
蘭政發[20**]84號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公平合理的利用城市公共資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產權戶外廣告位的有償出讓工作。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和公益廣告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公共產權戶外廣告位包括下列范圍:
(一)城市道路兩側及上方;
(二)城市廣場、公共綠地;
(三)公共建(構)筑物及橋梁;
(四)公共汽車站臺、公用電話亭、燈桿;
(五)汽車站、火車站、機場、碼頭;
(六)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兩側;
(七)捐建的各類公用設施(捐建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八)其他公用設施、公共場地。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工商局、市監察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戶外廣告有償出讓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的期限為3-5年。有效期限自簽訂合同書之日起30日開始起算。
第七條 受市政府委托負責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出讓方(以下簡稱“出讓方”)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制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方案,并將出讓方案報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對有償出讓的戶外廣告(來自:m.dewk.cn),出讓方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設定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底價和保證金,并將設定的底價和保證金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備案。
第九條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進行。
第十條 出讓方應當在戶外廣告出讓前15個工作日,發布招標、拍賣或掛牌公告。
第十一條 招標、拍賣或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戶外廣告位的路段及具體位置;
(二)出讓戶外廣告位的規格、面積、現狀、使用年限、用途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取得程序;
(四)索取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招標、拍賣或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二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均可參加戶外廣告招標、拍賣或掛牌活動。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招標的中標人、拍賣的受買人、掛牌出讓的競得人,應當在中標、受買或競得的7日內,持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與出讓方簽訂成交合同。
第十四條 取得戶外廣告位有償使用權的經營者應當每年用不少于20%的廣告位或者廣告發布時間發布公益廣告。
第十五條 取得戶外廣告位有償使用權的經營者自合同書確定之日起,戶外廣告位版面連續空置不得超過60日。
第十六條 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原因,需要收回使用期限未滿的有償出讓的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的,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年限的比例退還出讓價款或選相應地段的廣告位予以置換。
第十七條 對在本辦法實施前,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置的公共產權戶外廣告位,待批準設置期滿后收回其使用權,并將其使用權納入有償出讓范圍進行出讓。
對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設置的公共產權戶外廣告位依法予以收回,并將收回的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納入有償出讓范圍進行出讓。
第十八條 公共產權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所得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市審計局對出讓金的收支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有償出讓中發生的糾紛,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參與有償出讓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嚴守紀律、依法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超市(商場)廣告位租賃合同
超市(商場)廣告位租賃合同
甲方(承租方):zz超市
乙方(出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就廣告位租賃事宜,經協商自愿簽訂如下協議:
一、乙方租賃給甲方的廣告位的位置:
二、租賃期限:20**年8月1日起至20**年7月31日止。合同滿期后,若乙方繼續對外租賃,甲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租賃權。
三、租金數額及繳納方式:租金按年計算,每年租金為3000元。合同簽訂時交清當年租金,以后甲方須在每年的7月31日前繳清下一年度的租金。逾期不交超過一個月,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四、甲方負責到相關部門辦理廣告位施工建設、廣告發布等全部相關審批、備案等手續,并承擔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
五、廣告位的設計、制作、安裝等均由甲方負責,并承擔一切施工和安裝費用。
六、甲方在安裝廣告宣傳牌的過程中,需在乙方北側墻體安裝固定廣告牌,安裝期間不得破壞乙方樓房的主體及結構。甲方負責合同期內廣告牌的日常維護管理,確保牢固安全,因廣告牌引發的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均由甲方負責。
七、如遇甲、乙雙方改建、擴建或政府規劃,雙方自行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擔經濟損失。預交的租賃費,乙方按剩余的天數退還甲方。
八、雙方約定的合同條款,雙方應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出現違約,按年租賃金總額的30%賠償違約金。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十、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zz超市乙方:
法人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