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區公共場所活動使用臨時水電規定
校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zz校區公共場所舉行各類活動使用臨時水電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凡在**大學zz校區舉行各類活動使用臨時水電等學校能源時,應填寫“**大學公共場所各類活動使用臨時水電申請表”;
二、院系及學生組織舉辦的各類活動如需使用臨時水電等校內能源,到學生工作處審批,到后勤管理處動力管理科核查;
三、其他單位舉辦的各類活動如需使用臨時水電等校內能源,應到zz校區綜合辦公室審批,到總務辦公室動力管理部核查;
四、各類經審批核查的非經營性公益活動應到**物業公司石大物管服務中心繳納場地設施、設備保障押金200元-1000元,水電等校內能源可免費使用;
五、各類經審批核查的具有經營性質的活動應到**物業公司石大物管服務中心繳納場地設施、設備及能源使用保障押金1000元──-5000元,使用水電等校內能源時,應裝表計量(計量表自備)繳納能源使用費;
六、如發現經審批核查的非經營性公益活動有經營性行為時,應向學校繳納違約金500元-2000元,并補繳所使用的學校能源費。
大學后勤管理處
篇2:大學校區公共場所活動使用臨時水電規定
大學校區公共場所活動使用臨時水電規定
校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zz校區公共場所舉行各類活動使用臨時水電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凡在**大學zz校區舉行各類活動使用臨時水電等學校能源時,應填寫“**大學公共場所各類活動使用臨時水電申請表”;
二、院系及學生組織舉辦的各類活動如需使用臨時水電等校內能源,到學生工作處審批,到后勤管理處動力管理科核查;
三、其他單位舉辦的各類活動如需使用臨時水電等校內能源,應到zz校區綜合辦公室審批,到總務辦公室動力管理部核查;
四、各類經審批核查的非經營性公益活動應到**物業公司石大物管服務中心繳納場地設施、設備保障押金200元-1000元,水電等校內能源可免費使用;
五、各類經審批核查的具有經營性質的活動應到**物業公司石大物管服務中心繳納場地設施、設備及能源使用保障押金1000元──-5000元,使用水電等校內能源時,應裝表計量(計量表自備)繳納能源使用費;
六、如發現經審批核查的非經營性公益活動有經營性行為時,應向學校繳納違約金500元-2000元,并補繳所使用的學校能源費。
大學后勤管理處
篇3:萬科房地產臨時水電使用規定
萬科房地產臨時水電使用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施工用臨時水電的正確使用與計量,對保證工程施工正常進行,工程竣工決算水電費的計量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2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各項目企業工程管理中施工現場內對所有的施工單位的臨時用水、用電及水電設施的使用、管理與計量。
第二章 規定的內容
第3條 項目企業及開發部應辦妥工地所在地的市政配套手續,將技術資料收集齊全。
第4條 工程技術人員根據工地所在地的市政配套現狀資料并參考各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組織計劃書》中所提出的臨時水電需求總量,計算出本項目的臨時水電的總負荷(包
括水表的型號、數量、排水管道的直徑等;變壓器的容量、電壓等),形成書面資料報項目企業經理批準,并配合項目企業市政人員做好臨時水電的接入工作。
第5條 如果情況允許,應該將施工用臨時水電的接入與工程完工后的正式用水電同時考慮,以避免二次浪費。
第6條 臨時水電接入后應根據工地現場的實際情況,配合監理工程師繪制整個工地的臨時水電分配圖。
第7條 各施工單位之間出現水電需求矛盾時,應督促監理工程師進行協調,并優先考慮工程人員生活、安全的需要及重點工程的正常進行。
第8條 在施工單位進入、撤出工地現場時,相關工程技術人員應組織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相關人員對施工用水表的表號、數字、型號及電表的型號、表號、數字、互感器的倍
數等參數進行記錄并由三方簽字認可,項目企業設立專門檔案,在工地有專人負責。
第9條 工地臨時水電負責人員應根據工程所在地的實際情況定期檢查各施工單位的臨時水電使用情況,將水表、電表的數字記錄三方簽字認可后轉交給項目企業財務人員。
第10條 各施工單位在各自施工場地內的臨時水電使用、管理在監理單位、開發單位的監督下進行,并對其安全性負全部責任。
第11條 各施工單位變更水表、電表及變更其使用位置時,應報監理單位、開發單位批準后方能進行。
第12條 臨時水電的使用應遵守當地行業部門的內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