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學生外宿管理有關規定
1、學生每天晚上10點30分之前要進宿舍就寢,接受宿管員的查房點名,晚上10點30分至12點回來的學生,必須到宿管員值班室登記,按晚歸進行處理,超過12點回宿舍的學生,一律按外宿處理。
2、因事情請假外宿,事前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系、部領導批準,并加蓋系、部公章,方可有效,班主任無權批準學生外宿。
3、請假學生在離開宿舍前必須將外宿請假條交宿舍管理員登記,若宿管員將外宿結果上報宿管處后,再補交假條無效。
4、各系、部收到學生外宿名單后,應及時通知學生人,并給予批評教育。如發現有誤,請在一周內到宿管處更正,過期一律不予更正。
5、學生必須按指定的寢室和床位住宿,對擅自亂搬亂住者,按外宿處理。
6、查房點名時學生不配合管理員工作,拒絕開門者全寢室的學生一律按外宿處理。
7、學生入住宿舍時,一律要在《宿舍學生花名冊》上注冊,凡未注冊或者虛報姓名、班級、專業的,一律按長期外宿處理
宿舍管理處
篇2:學校學生外宿管理規定
學校學生外宿管理有關規定
1、學生每天晚上10點30分之前要進宿舍就寢,接受宿管員的查房點名,晚上10點30分至12點回來的學生,必須到宿管員值班室登記,按晚歸進行處理,超過12點回宿舍的學生,一律按外宿處理。
2、因事情請假外宿,事前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系、部領導批準,并加蓋系、部公章,方可有效,班主任無權批準學生外宿。
3、請假學生在離開宿舍前必須將外宿請假條交宿舍管理員登記,若宿管員將外宿結果上報宿管處后,再補交假條無效。
4、各系、部收到學生外宿名單后,應及時通知學生人,并給予批評教育。如發現有誤,請在一周內到宿管處更正,過期一律不予更正。
5、學生必須按指定的寢室和床位住宿,對擅自亂搬亂住者,按外宿處理。
6、查房點名時學生不配合管理員工作,拒絕開門者全寢室的學生一律按外宿處理。
7、學生入住宿舍時,一律要在《宿舍學生花名冊》上注冊,凡未注冊或者虛報姓名、班級、專業的,一律按長期外宿處理
宿舍管理處
篇3:理工大學學生走讀、外宿及租房管理規定
理工大學學生走讀、外宿及租房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生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生活秩序,維護學生的切身利益,保障學生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所有學生原則上均由學校統一安排在校內指定的學生公寓內或由學校統一辦理租住手續的社會出租公寓內住宿。禁止任何學生私自走讀、外宿或租房住宿。
二、本校教職工子女如在自家所在的校區就讀,可申請走讀。其審批手續按以下程序辦理:1.學生本人申請;2.家長簽字同意;3.家長所在單位證明(證明其居住地);4.學生所在學院簽字同意;5.學生公寓管理部門簽字同意;6.學生工作部(處)審批同意。學生申請和審批手續須在上學年放假前一周進行(新生在開學一周內進行)。
三、確因身體或精神狀況不適合居住學生公寓內的,可申請租房,由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陪讀。其審批手續按以下程序辦理:1.學生和家長向學生所在學院提出申請(須出具醫療證明);2.在所就讀的校區內聯系好已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房屋租賃證》的房屋;3.由學生所在學院到學生工作部(處)辦理審批手續。
四、家住長沙市區的學生星期五、六晚上,如無集體活動可回家住宿,但每學期最后一周或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內必須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本人申請、學院同意、學生工作部<處>備案);其他學生走親訪友需外宿的,須事先向班主任提出書面申請(必須有親友的姓名、住址和聯系方式),獲批準后才能外宿,班主任必須于下周二前向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報告。
五、凡未經批準私自走讀、外宿或租房住宿者,學校將根據《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條例》進行處理。
六、私自走讀、外宿或租房住宿的學生如在外發生意外事故,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在外進行違紀違法活動,學校一旦發現,將視情節對其加重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本規定所稱“外宿”是指學期中學生在學校安排的學生公寓以外的室內外環境中住宿(晚上12:00未返回公寓就寢)。
八、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九、本規定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和修訂。
十、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相符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