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道內一灘積水沒擦干,竟釀成了一場官司!家住廣州天河區的麥先生在下樓時被樓道內積水滑倒,股骨骨折。受傷的麥先生一氣之下將物業公司和清潔公司雙雙告上法庭,索賠48358元。法院認定,積水未干不屬于清潔公司的責任,物業公司應獨自承擔賠償責任24130.2元。
腳下一滑摔成骨折
家住天河區新陶北街的麥某20**年2月11日上午10時許從家中外出,當行至其住所二樓到一樓的樓梯時,麥某突然腳下一滑,一頭栽下樓梯,原來樓道內有一灘積水,路面濕滑。其家屬迅速將其送至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急診室檢查,同月13日經確診為閉合性左股骨頸骨折,遂住院進行手術。在住院期間,因病情需要麥某家人為其雇請了一名護工,同年3月10日麥某方才病愈出院。
物業保潔雙雙遭索賠
為治病花去了大把費用的麥某和家人憤懣不已,他們認為是小區的物業管理沒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搞好樓梯的清潔工作,致使小區內設施隱藏不安全因素。后經過調查,麥某及其家人了解到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已將清潔工作承包給廣州市興某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因此麥某要求物業和清潔公司對其遭受的身體及精神損失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包括精神損失費8000元在內,共48358元。
物業被判有錯承擔賠償
近日,三方在天河區法院接受法庭審理。庭上,小區物業公司稱,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是當時的清潔施工方,理應是本案的直接責任人。而麥某作為自身患有腦膜炎后遺癥等疾病的殘疾人,腿還沒有恢復正常,在本案中自身存在過錯。
法院通過調查了解到,作為訴訟第三人的清潔公司其職責為拖地等,不含沖水。而據當時情況判斷,積水的形成超出清潔公司的責任范圍。
另一方面,麥某雖有腦膜炎后遺癥,但經司法鑒定并不影響正常行走,故麥某本身沒有過錯。最終,法院認定,麥某的損害應由小區物業公司全部負責,判處賠償護理費等共計24130.2元。麥某的精神賠償請求未得到支持。
篇2: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一、事故經過:
某高層住宅建筑工地,高處作業的工人在移動一塊跳板時,因失手使跳板墜落,將下方在通道口3米處堆放小鋼模的一民工砸傷致死。經現場調查,事故現場位于該建筑一樓門口外側樓門寬2米,通道上方設置防護棚總寬度2.5米,總長度2米。
二、事故原因:
(1)防護棚搭設尺寸未能滿足通道口防護標準要求,高層建筑通道口防護棚長度應為6米;
(2)堆放小鋼模位置應在離開建筑物一定距離,不應堆放在通道口。
三、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1)防護棚應按標準規定搭設;
(2)教育工人在高處移動物件時,應先觀察下面是否有人,在移動前應先打招呼,下面人員離開后再移動物體,確保不傷害他人,要注意不使物體失落;
(3)堆放物料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規定的區域堆放,不能隨意亂放;
(4)加強安全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嚴格執行規范標準,加強安全交底工作,交底內容要全面、詳實、雙方人員在交底單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