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基建工程竣工驗收和移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為規范學院基建工程項目竣工驗收、項目移交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項目建設監督機制,確保已完工項目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78號])和建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中所稱“基建工程項目”,指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立項的學院新建、改(擴)建、改造、維修項目,基建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項目移交工作均適用于本辦法,其他項目的竣工驗收及移交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竣工驗收”,是指由后勤基建處代表學院協調、組織、參與的對單項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的驗收;所稱“移交”,是指由后勤基建處(或校區)負責建設的工程項目已經竣工驗收后向學院有關管理部門的移交。
第三條 后勤基建處(或校區)在組織基建工程項目竣工驗收、項目移交工作中必須嚴格標準、規范程序、完整檔案、接受監督。
第二章 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四條 施工單位完成施工合同內全部工程內容,經自檢合格后,書面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后勤基建處(或校區)審批。
第五條 后勤基建處(或校區)對工程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初審,使工程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
第六條 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基建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的質檢證明和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等單位(若有)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第七條 工程項目專項驗收包括工程人防驗收、工程節能驗收、工程室內環境檢測、工程消防驗收、工程竣工檔案驗收、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等。
第八條 施工單位整理竣工資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檔案,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定,向學院提交工程竣工檔案。
第九條 在工程項目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后,后勤基建處(或校區)應按照《XX學院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條 竣工驗收結果及相關資料將作為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工程結算、項目審計(若有)的依據。
第三章 工程項目的移交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工程項目的移交。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的移交指后勤基建處(或校區)將驗收合格后的基建工程項目向使用(管理)部門移交,包括總資產移交(含消防系統、人防工程、固定資產、設施設備等)、工程竣工現狀移交、房門鑰匙移交、工程竣工圖紙及竣工資料移交等。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的移交工作由計劃財務處主持,監察審計處、實施部門、使用(管理)處室等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移交記錄單經參與移交工作的各處室代表簽字蓋章后,作為工程項目移交的依據。
第十五條 由于項目審批手續原因造成工程未經驗收就投入使用的,從投入使用之日起作為正式移交之日。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后勤基建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院原有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篇2:北京市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竣工檔案移交工作的通知(2001)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檔案局
【頒布日期】20**.02.26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2.26
【正文】
通知
各建設單位:
為加強城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移交的管理,保證首都城市建設的順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依照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中確定的職能,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是北京市城建檔案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城建檔案館在市規劃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城建檔案管理的具體工作。市檔案局依法對全市城建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2、在北京地區建設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按分工向市城建檔案館或區縣城建檔案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3、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仍未向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項目竣工檔案的,由城建檔案館向建設單位發出催交通知書,要求限期移交,期限為1到3個月。
4、建設單位在催交的期限內仍未移交建設項目竣工檔案的,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和第七十三條規定視情況對建設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此《通知》發布之日前已竣工,應移交建設項目竣工檔案的建設工程未按規定移交的,須在三個月內辦理移交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按規定處罰。
6、依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凡不按規定移交城建竣工檔案的,由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篇3:南寧市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移交管理規定(2009暫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府發〔20**〕86號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規范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移交行為,明確參建單位和接管單位等各方的權利與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定》和《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市政設施是指按照城市規劃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處理、橋梁、隧道、照明等主體工程及配套設施。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特許經營項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和城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權限范圍負責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屬的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接管相應的市政設施并參與移交工作。
開發區負責轄區范圍內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除外)。
污水處理設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確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協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移交工作。
第五條 市政設施建設項目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移交:
(一)項目已按設計完成建設和通過竣工驗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隱患,具備運行和養護、維修條件。
(二)主體工程及配套附屬設施應當滿足使用要求。
(三)已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
第六條 移交市政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土地批復手續(復印件)。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三)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簽章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簽章的《工程竣工驗收會議紀要》。
(四)工程竣工技術資料。資料必須包含真實反映施工過程及施工質量控制的相關原始記錄,而且必須符合城建檔案管理要求。橋梁工程還應有荷載試驗、竣工測量記錄等相關資料;隧道工程中的電器、機械設備要有運行正常的相關記錄資料;照明工程中的配套設備應有采購合同、設備移交清單等資料。
第七條 申請移交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不具備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移交條件的,接收單位不得接收,市政設施的維護管理仍由建設單位負責。
如有特殊原因,確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備移交條件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由建設單位提出完善移交條件的方案并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后(來自:m.dewk.cn),方可按程序辦理移交手續。
第八條 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接收單位的,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提交移交報告。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并已對存在問題整改完畢,建設單位參照竣工驗收的相關規定組織有關單位對整改事項進行復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對復查情況進行監督。復查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向接收單位提交移交報告。
(二)移交項目檔案資料。建設單位應在移交報告提交后30日內,將項目檔案資料移送接收單位,并與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共同簽署《市政工程竣工檔案資料交接清單》。
(三)簽署《市政工程項目交接確認書》。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檔案資料完成移交的同時與接收單位簽署《市政工程項目交接確認書》。自雙方簽署交接確認書之日起,接收單位正式接收管理,但質量保修期間發生的質量問題仍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九條 項目移交后,在質量保修期內,建設單位仍須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接收單位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在項目質保期內的質量保修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重大質量問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各相關單位鑒定。確屬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在規定的期限內
整改至合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質量保修期屆滿15日前對項目進行自檢,完成對存在問題的整改并向接收單位提交項目保修期間的保修情況報告。
接收單位接到保修情況報告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項目進行現場復檢,復檢發現的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督促責任單位進行整改。
復檢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與設計、監理、施工及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共同簽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滿存在問題整改復檢鑒定表》,并提交項目接收單位后建設單位才可解除項目質保期內的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接收單位在項目移交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應當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接收單位根據爭議問題所涉及的行政職能,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移交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資料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書面告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南寧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記入建筑市場不良行為檔案,直接與有形建筑市場準入掛鉤,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質量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對市政設施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損害設施正常運行的違章行為。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