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物業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1、物業服務中心代表學院依據承包協議中明確的物業服務內容、工作標準及本辦法實施檢查監督。
2、物業公司的服務評價每月由用戶評價、物業中心評價和學院考核組抽查評價三部分組成,所占的比例分別為40%、40%、 20%。用戶對承包公司的評價由物業中心每月隨即抽樣調查一次,方式由物業中心決定。物業管理中心監督檢查每周不少于2次,不定期檢查每周不少于1次,隨時接受、處理用戶的投訴舉報,檢查人員將每次檢查或收到的舉報信息登入《檢查記錄表》,作為月底對物業公司服務質量評價的依據。學院考核組抽樣檢查,由學院結合重要活動隨即檢查,當月學院無檢查的,用戶評價和中心檢查評價的比例各向上浮動10%。
3、檢查實行扣分制,所扣分值不得低于“扣分標準”值。
4、檢查發現的問題,由物業管理中心提出改正措施,并按時復查。
5、扣分結果處理辦法:
5.1、月檢查滿分為100分,三項評價平均得分>80分視為服務合格,按協議規定支付相應物業服務費。
5.2、月檢查平均得分71-80分,針對檢查出的突出問題限期進行整改,并進行經濟處罰:扣200元。
5.3、月檢查平均得分61-70分,扣500元。
5.4、月檢查平均得分60分以下,扣1000元,第二次扣2000元,連續三次終止合同。
6、為了便于開展工作,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本區域內樓層或單元樓義務監管員,負責對衛生保潔、維修的監管和督導。
7、每月的15日、30日對物業公司工作小結、講評、公布考核結果。
8、如甲乙雙方,因工作發生爭執,及時報學院督查辦仲裁。
9、 因承包公司工作責任,對學院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影響的,上報學院同意后隨時解除合同。 用戶(或考核組)評分表年 月 日檔次 評價內容 分值 用戶打分 用戶簽字滿意 衛生、綠化、保潔、維修等服務效率快,服務質量高,服務態度好。
80—100分 比較滿意 衛生、綠化、保潔、維修等服務效率較快,服務質量較高,服務態度較好。
70—79分 一般 能基本完成衛生、綠化、保潔、維修等工作任務,效率一般,服務質量一般,服務態度一般。
60—69分 不滿意 衛生、綠化、保潔、維修等任務一項或幾項不能按時完成,服務效率慢,質量差。
用戶意見 說明
用戶打分×40%為本次檢查得分,考核組打分×20%為本次檢查得分。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物業管理中心
檢查表
年 月 日 區檢查項目 扣分 扣分說明 維修 保潔 綠化 衛生 總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篇2:小區物業服務監督和違約責任處理辦法
小區物業服務監督和違約責任處理辦法
一、日常監督
甲方聘請專門人員并授權監督人員按照本合同及各個附件的約定,代表甲方對乙方的履約情況進行全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乙方發出整改通知書,并記錄在案,定期向業主委員會報告。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聘請的專門監督人員進行監督,對監督人員通知的整改事項要有積極的回應并認真整改。乙方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管理服務職責,經甲方監督人員監督仍不改正的,視作違約。合同期內因同一問題或同一情況監督人員發出5次(含)以上整改通知書的,視作違約(不包括建設單位施工遣留問題及個別業主惡意破壞)。甲方及甲方聘請的監督人員不得干涉乙方按合同的約定實施的日常管理與服務。
二、違約責任
乙方沒有達到本附件約定的管理服務標準,構成違約的,由甲方向乙方發出書面處罰通知,每一項違約扣減乙方按本合同附件2約定的利用本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經營用房經營收入總額中乙方1個百分點的可得金額,相應增加甲方1個百分點的可得金額。(即如果沒有任何違約行為發生,乙方可獲得最高35%的經營總收入,甲方獲得65%;如果發生一項違約,則乙方所得減少到34%,甲方所得增加到66%,依此類推)。
考核辦法和結果處理
一、每年年中和年底,乙方將半年和全年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半年和下一年度物業管理的主要計劃等,兩次向全體業主送發書面報告。
二、業主委員會年中和年底兩次向全體業主送發評議打分表,對以下內容進行打分評議:
1)供電管理;
2)供水管理;
3)消防治安管理;
4)衛生保潔管理;
5)綠化管理;
6)公共設施設備管理;
7)車輛管理;
8)維修服務;
9)服務態度;
10)遺留問題的解決;
11)總體評價。
打分的標準為:好、較好、一般、較差、差。
三、年中和年底回收的表格由業主委員會邀請江東區物業辦、社區居委會、部分業主代表和乙方代表進行公開匯總并將結果向全體業主公告。在“總體評價”中,80%(含)以上業主認為“好或較好”的,業主委員會向全體業主書面通知按合同規定邀清上半年或下半年物業管理費。30%(含)以上業主認為“差或較差”的,上半年或下半年物業費按90%收取。50%(含)以上業主認為是“差或較差”的,由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解聘現物業公司,并組織招投標選聘新的物業管理公司。
篇3:牡丹江市物業服務企業動態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企業動態監督管理,促進牡丹江市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牡丹江市房產管理局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平臺,物業管理中心對全市行政區域內,三級(含三級)以上物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督管理。
第二章 準 入
第三條 新設立的物業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管理中心申請三級資質:
(一)營業執照;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崗位證書(市區不少于8人,所持崗位證書必須是20**年1月1日以后參加培訓,取得由建設部統一印制和頒發的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崗位證書;外縣市不少于5人)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不少于10人,其中中級以上職稱不少于5人)和勞動合同;
管理和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必須與物業服務相關,例如工程、管理、經濟等專業。其中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第四條 新設立的物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物業中心每年對物業企業,物業管理和技術人員持有的執業資格證、崗位證書進行檢查,達不到要求數量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處以資質降級或取消資質的處罰。[[
第五條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接管一個舊小區,有良好業績后,方可參與新小區的物業管理投標。
第六條 三級暫定物業企業資質轉正,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
(三)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四)物業管理人員的職業證書或崗位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或崗位證書和勞動合同,工程、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或崗位證書和勞動合同;
(五)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
(六)物業管理業績材料;
對于在暫定期內發生違規行為的物業企業,參照第三章評分中的規定,不予以資質轉正,收回三級暫定資質證書。
第三章 評 分
第七條 由物業管理中心對物業企業實行記分管理。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周期屆滿,重新記分。
第八條 物業管理中心采取集中檢查和抽查的方式,對物業服務活動進行檢查、記分,并按照記分情況做出相應處理。
定期檢查:在每年定期對市區范圍內所有物業企業及管理項目進行檢查。
不定期抽查:不定期對全市范圍內物業企業及管理項目進行檢查。
實行物業企業記分12分制,根據物業企業服務、管理、業主反映等情況進行記分。
第九條 物業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管理中心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相應扣分,并在年終或適當時間對物業企業予以降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理:
(一)申報資質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進而騙取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
(二)聘用未取得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扣除6分并限期整改,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物業企業轉讓、出借、出賣資質證書;(扣9分并處1萬以上3萬以下的罰款)
(四)取得資質證書后連續二年未接管物業管理項目的;(吊銷資質證書)
(五)在物業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物業企業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或與其他物業企業相互串通謀取中標的;(扣除9分并在3年內禁止該企業接管新項目)
(六)物業企業未經招投標或批準擅自接管新建住宅物業項目的;(扣除9分,其接管項目無效,取消其今后新建物業項目的投標資格,按有關規定予以資質降級或吊銷資質,對業主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業主損失)
(七)不履行物業管理合同;管理混亂;社區居委會、業主反映強烈,經查證屬實的;(扣除2分∕每次,在規定時間內物業企業整改不力,造成同一問題重復*的,扣4分/每次)
(八)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依據情況扣除2-6分并處以相應罰金,對業主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業主損失)
(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扣除2分,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扣除4分,并依照相關規定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擅自放棄物業管理項目的;(扣除9分,不允許其接管新項目,并予以資質降級或吊銷資質)
(十一)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的;(扣除9分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擅自收取、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扣除12分并吊銷資質證書)
(十三)在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中,環境衛生和清雪不達標的;(2分/次;影響嚴重的4分/項)
(十四)無故不按規定參加行政主管部門召開的會議的;(扣除2分/次)
(十五)因管理失職,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據情況處以7-9分以上扣分)
(十六)有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據情況輕重扣除1-9分)
第十條 對于違反本評分制度第二、第三、第五、第八、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五條的三級暫定物業企業,一經查實在暫定期過后其資質不予轉正,并收回暫定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年終積分高于10分(包括10)的企業為優秀,將在物業前期招投標中優先予以推薦,并將在各類示范 項目考評和評優中予以推薦。年終積分在8-9分的企業為良好,將在各類示范項目考評和評優中予以推薦。在積分低于3分時,視情況由物業管理中心約談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誡,責令限期整改,限制該物業企業在本市承接新物業項目,或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章 退 出
第十二條 對取消資質證書的物業企業,其原管理的物業項目由業主委員會或委托單位另行聘請物業企業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15日內,到市房產局物業管理中心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牡丹江市房產管理局物業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