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支付委托保證合同(試行) 編號:(工 字)第 號
委托保證人(以下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保證人(以下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鑒于甲方與 (以下簡稱承包商)就 項目于 年 月 日簽訂編號為 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為甲方以保證方式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1本合同所稱業主支付擔保是指,乙方向承包商保證,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時,由乙方代為支付的行為。
1.2本合同所稱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約定的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價款。
第二條 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2.1乙方保證的范圍是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
2.2乙方保證的金額是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的 %,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 元(大寫: )。
第三條 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3.1 乙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2 乙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內。
3.3甲方與承包商協議變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后,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 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4.1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是代為支付。
4.2甲方未按主合同約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在保證金額內代為支付。
第五條 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5.1 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
5.2 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為: 。
5.3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
第六條 反擔保
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 乙方的追償權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m.dewk.cn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罰息,并按上述代償款項的 %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8.1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 日內,向承包商出具《業主支付保函》。
8.2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注冊地、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生合并、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不得擅自將工程轉讓給第三人。甲方與承包商有關主合同的修改、變更,應告知乙方;如發生結構、規模、標準等重大設計變更,應經乙方書面同意。
8.4甲方保證對已經落實的工程款項實行專款專用,及時向乙方通報工程款項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況,積極配合乙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必要時乙方可要求甲方將已落實的工程款項打入乙方指定的賬戶,實行??顚S帽O督。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第 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9.1 向 法院起訴;
9.2 向 提起仲裁。(寫明仲裁機構名稱)
第十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篇2:勞動者以企業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報酬而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勞動者以企業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報酬而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案例簡介
1996年7月,高某被招聘到某搬家公司,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高某月工資不低于800元,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標準是每提前一年支付違約金2000元。1997年3月以后,該公司以經濟效益不好為由,每月只付給高某500元工資。高某隨后多次找公司協商均無結果。遂于1997年6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但公司方面則強調,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按合同的規定,須向單位支付4000員違約金。否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1997年8月,高某便自行離開了該搬家公司。公司為此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高某賠償其離職給公司的經濟損失,并支付違約金4000元。
處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調查后認為,公司違約在先,高某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程序合法。決定對該公司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并要求公司按合同約定向高某補發3個月以后拖欠的工資,勞動合同也隨之解除。
篇3:勞動者不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支付補償金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支付補償金
案例簡介
聶某于1996年4月與某卷煙廠簽訂了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1997年6月因其不能勝任工作,被卷煙廠送到其下屬的一所中等專業學校培訓了3個月,聶某回原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其崗位。為此,該卷煙廠于1997年11月通知聶某解除其勞動合同。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時,聶某提出應給予其經濟補償。而該卷煙廠認為聶某被解除勞動合同是由于其不勝任工作,且企業曾為聶某花去了數千元培訓費,聶某仍然不能完成工作任務,解除其勞動合同的責任不在企業,企業不承當經濟補償責任。聶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處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調查核實,認為該卷煙廠解除聶某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但應給予解除聶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經調解,該卷煙廠支付聶某經濟補償金3000元。
案例評析
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七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本案中,聶某要求該卷煙廠給予經濟補償是正當的。
企業在勞動合同管理中應當注意不要混淆違約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兩個不同的概念。賠償金是指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應當承當的責任,既帶有補償的性質,又帶有對違約行為的一定處罰。它適用于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即誰違約誰承擔賠償責任。而經濟補償金是對于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其生活上的一定補助,只適用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它本身不帶有任何懲罰性質。用人單位在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依法給予經濟補償,不屬違約,不承當違約責任。弄清兩者的區別,企業就會自覺正確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