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建房協議書范文
協議書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公平合理、互惠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合伙建房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嚴格遵守。
一、乙方***以其土地使用權(證號:南寧國用20**第4*****號)出資與甲方合伙建房(雙方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青秀20**私建字第****號,施工紅線圖項目編號:0705095********C),建房所需資金全部由甲方承擔,甲方負責建房資金及施工的管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甲方建房資金。
二、甲乙雙方決定共建五層,所建房屋雙方按份共同享有永久所有權,第二層及第五層歸甲方所有,第一層及第三、四層歸乙方所有,乙方自行加建的樓層歸乙方所有,但不得影響房屋質量。
三、甲乙雙方合伙所建房屋竣工之日起甲乙雙方即按份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甲乙雙方均有對歸本方所有的樓層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雙方互不干涉。
四、甲乙雙方合伙所建房屋產權證辦至乙方***名下,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破壞、出租、出賣及抵押甲方所有部分房屋。
五、甲乙雙方合伙所建房屋辦證所需的稅費及罰款,由甲乙雙方按樓層數量比例承擔。
六、因政府拆遷所得的補償款,甲乙雙方按樓層數量比例分配。
七、甲乙雙方合伙所建房屋在竣工前因各種原因損毀,所有經濟損失由甲乙雙方按樓層數量比例承擔。
八、如乙方擅自侵占、破壞、出租、出賣及抵押甲方所有部分房屋,乙方應當按房屋市場價格賠償甲方全部經濟損失。
九、甲乙雙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協議,否則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全部經濟損失。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另行協商解決,簽訂補充協議。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并捺手印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2:合伙建房協議書范文
合伙建房協議書范文
協議書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公平合理、互惠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合伙建房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嚴格遵守。
一、乙方***以其土地使用權(證號:南寧國用20**第4*****號)出資與甲方合伙建房(雙方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青秀20**私建字第****號,施工紅線圖項目編號:0705095********C),建房所需資金全部由甲方承擔,甲方負責建房資金及施工的管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甲方建房資金。
二、甲乙雙方決定共建五層,所建房屋雙方按份共同享有永久所有權,第二層及第五層歸甲方所有,第一層及第三、四層歸乙方所有,乙方自行加建的樓層歸乙方所有,但不得影響房屋質量。
三、甲乙雙方合伙所建房屋竣工之日起甲乙雙方即按份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甲乙雙方均有對歸本方所有的樓層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雙方互不干涉。
四、甲乙雙方合伙所建房屋產權證辦至乙方***名下,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破壞、出租、出賣及抵押甲方所有部分房屋。
五、甲乙雙方合伙所建房屋辦證所需的稅費及罰款,由甲乙雙方按樓層數量比例承擔。
六、因政府拆遷所得的補償款,甲乙雙方按樓層數量比例分配。
七、甲乙雙方合伙所建房屋在竣工前因各種原因損毀,所有經濟損失由甲乙雙方按樓層數量比例承擔。
八、如乙方擅自侵占、破壞、出租、出賣及抵押甲方所有部分房屋,乙方應當按房屋市場價格賠償甲方全部經濟損失。
九、甲乙雙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協議,否則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全部經濟損失。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另行協商解決,簽訂補充協議。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并捺手印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9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7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00七年五月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199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6號發布,根據20**年5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認合伙企業的經營資格,規范合伙企業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伙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
申請辦理合伙企業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合伙企業經依法登記,領取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合伙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合伙企業登記。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管轄可以作出特別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伙企業登記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設立登記
第五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
(一)名稱;
(二)主要經營場所;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
(四)經營范圍;
(五)合伙企業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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