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治護刑事案件的處理作業規程
1.1 發生斗毆的處理
1.1.1 耐心勸阻斗毆雙方離開現場,緩解矛盾,有違反治保安理行為甚至犯罪傾向,應將行為人扭送公護機關處理。
1.1.2 提高警惕,防止壞人利用混亂偷拿財物。
1.1.3 說服群眾離開,保證責任區的正常治護秩序。
1.1.4 協助公護人員勘查打斗現場,收繳打斗兇器,辯認為首分子。
1.2 盜竊的處理
1.2.1 發現盜竊分子作案,應立即當場抓獲,報告公護機關,連同證物送公護機關處理。
1.2.2 保護案發現場,不能擅自讓他人觸摸現場痕跡和移動現場的遺留物品。
1.2.3 對重大可疑發現場,可將事主和目擊者反映的情況,向公護機關作出詳細報告。
1.2.4 對可疑作案人員,可采取暗中監視或設法約束,并報告或移交公護機關處理。
1.3 發生刑事案件和惡性事故的處理
1.3.1 值班員迅速向管理處報告和向公護機關報案。如有傷員迅速送附近醫院救治。
1.3.2 保護案發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以免破壞現場遺留的痕跡物證、影響公護人員勘探現場,收集證物和線索。
1.3.3 登記發現人和事主的情況,抓緊時間向發現人或周圍群眾了解案件發生、發現經過,收集群眾的反映和議論,了解情況并做好記錄。
1.3.4 向到達現場的公護人員認真匯報案情,協助破案。
1.4 在執勤中遇有公開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如打、砸、搶)強行掠取或毀壞公司和業主(住戶)財物的犯罪行為時,要切實履行保安員職責,立即進行處理:
1.4.1 迅速制止犯罪,要保持鎮靜,密切注視事態的發展,見機行事,設法制服罪犯,并應立即發出信號,召集附近的保安員或群眾支援。
1.4.2 若在樓內遇到犯罪分子搶劫,應立即通知大門或大堂崗嚴加防守,若罪犯逃跑,又追不上的要設法看清人數、衣著、面貌、身體特征,所用的交通工具
等特征,并及時報告管理處或公護機關,也可撥打“110”報警。
1.4.3 有案發現場的,要保護好現場,沒有案發現場的,對罪犯遺留的物品、作案
工具等物品,應該用鉗子或其他工具提取,然后放在白紙內妥善保存交公護機關處理,切不可將保安員或其他人的指紋痕跡弄到遺留物上。
1.4.4 訪問目擊住戶,收集發生劫案的情況,提供給公護機關,在公護人員未勘察現場或現場勘察完畢之前,不能離開。
1.4.5 事主或在場住戶如有受傷的要立即設法盡快送醫院搶救,并迅速報告公護機關。
1.5 附表
1.5.1 《案件受理記錄表》
篇2:物業管理案件所引起糾紛處理規范
物業管理案件所引起糾紛的處理規范
在物業管理區內車輛失竊、業主居室內財物失竊及業主被害的刑事案件所引起糾紛的處理規范
(一)業主車輛丟失賠償案件的處理規范
1.如果對小區業主車輛的管理是一種特約管理,在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的保安費包括車輛保管服務,那么發生車輛丟失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公司依保管義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如果沒有約定,但有證據證明物業管理公司疏于管理,未盡到安全防范義務或未配備應有的安全防范設備,對車輛的丟失有過錯失的,物業管理公司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當然,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義務,沒有過錯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物業管理公司不是侵權行為人,業主的車輛被盜,是由于犯罪分子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犯罪分子是直接的侵害行為人。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不存在財產保管法律關系,對業主的車輛沒有保管義務。
3.如果物業管理公司設有專門的停車場,并對停放的車輛收取場地使用費,我們應根據其收費的數額和車輛的價值比率,確定物業管理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在無法查清該車是否丟失,是否在本小區內丟失時,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關于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即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定充分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人民法院即可以對該事實予以確認的規定,并同時結合物業管理公司的過錯程度、收費標準等確定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業主居室內財物被盜賠償案件的處理規范
物業管理合同沒有約定財物保管服務,但物業管理公司在其職責范圍內未盡到安全防范義務或未配置應有的安全防范設備,對財物丟失或毀損有過錯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對于業主居室內財物被盜的損害賠償問題,我們還是應該看物業管理合同中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是否有約定,如果有約定則物業管理公司不能免責。如果沒有約定,但有證據證明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盡到保護業主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義務的,物業管理公司也不能免責。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
1.盜竊案件已被偵破的,則應由犯罪分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犯罪分子不能賠償或不能全額賠償的,則由物業管理公司賠償或補充賠償其不足的部分。
2.盜竊案件未被偵破的,其業主財物損害的數額難以確認,則應按照公平合理原則,也就是權利義務均衡與對價的原則,確認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三)業主被害的刑事案件所引起糾紛的處理規范
業主在小區內被害,其家屬往往以物業管理公司未盡物業管理合同義務,而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物業管理公司往往以沒有過錯為由拒絕賠償,由此引起糾紛。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刑事案件,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我們認為,問題的關鍵在于對物業管理合同中所約定的治安管理義務應當如何理解,物業管理公司對治安管理服務要做到何種程度才算按照合同約定正確履行了此項義務。如果認為小區內的治安管理必須“保證小區內無重大火災、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則物業管理公司只要未做到這一點,即為違反合同義務,就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但如此理解,對物業管理公司而一言過于苛刻。無論是從物業管理合同的締約目的,還是從各地制定的物業管理條例中關于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提供的服務的規定來看,物業管理中的治安服務,都應理解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防范服務,不可能要求物業管理公司保證服務區內不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從權利義務相對等原則而言。
篇3:住宅小區治安事件刑事案件處理預案
住宅小區治安事件與刑事案件處理預案
【目的】
維護管理區域的治安狀況,防止治安事件的發生,確保家園業戶人身安全。
【職責】
1.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相關人員的調動及安排。
2.部門經理負責事件的陳述及上級提交事件報告。
3.安全事務部經理負責現場的人員指揮調度。
4.安全事務部班長負責事件安排的落實工作。
【工作程序】
1.突發治安事件的確認:
1)管理范圍為家園大門以內,住戶戶門以外;
2)突發治安事件指:糾紛、鬧事、打架、勒索、搶劫等;
3)業戶和當事人的報警;
4)安全事務部、保潔人員、工程維修人員的正常巡視人員的報警。
2.突發治安事件的處置程序:
1)對糾紛、鬧事等事件,到達的安全事務部人員應及時了解具體原因,積極協調,平息爭吵,勸阻防止事態擴大;
2)對突發性治安事件,監控室接到報案后應立即通知指揮中心和當班項目管理部最高領導,得到指示后,由指揮中心向社會有關部門求援或報警;
3)對涉及刑事及重大責任事故或因治安、刑事案件引致的傷亡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并由安全事務部經理、客戶事務主任協調調查處理;
4)現場安全人員有責任驅散無關人員保護好現場,留意現場周圍的情況;
5)安全事務部經理、班長在接報突發事件后應立即趕到現場,做好疏通控制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并拍照留證;
6)對傷亡事件應做好現場保護和通知搶救工作;對明確已死亡的,應報110;
7)查看本部各類記錄、出入登記和電視錄象,檢查有無可疑情況的人員。
8)事后做好登記。
3.斗毆等暴力事件的處理程序:
1)處理斗毆等暴力事件應保持客觀、克制的態度,除非正當防衛,一般情況下應盡量避免與他人發生沖突或爭吵;
2)巡查發現或接到有斗毆等暴力事件,應馬上用對講機、消防電話或其他最快的方式報告指揮中心和監控室,簡要說明現場的情況(地點、人數、斗毆程度、有無使用武器等)。如能處理的,即時處理;否則監控現場,等待指揮中心的指令;
3)安全事務部接到報告后視情況派適當數量的安全員立即到場制止,如場面無法控制應盡快報派出所;
4)斗毆事件中如我方的財產或人員受到損害,應拍照、保護現場。并留下目擊者、扣下肇事者,作詳細調查以明確責任和落實賠償;
5)如涉及刑事責任,應交派出所立案處理;
6)事件中如有人員受傷要及時組織搶救,并盡快送往醫院;
7)查看本部各類記錄、出入登記,檢查有無可疑情況的人員。
8)事后做好登記。
4.盜竊等破壞事件的處理程序:
1)對正在實施的嫌疑盜竊、搶劫事件,現場人員必須保持冷靜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指揮中心和監控室報告,簡要說事件的地點、性質、人數、特征及損失價值;
2)發現有人盜竊,應盡力抓獲現場嫌疑人。如力量不夠,用對講機或其他方式盡快報告指揮中心和監控室,簡要說明現場情況,并監視現場情況,等待指令;同時報告當班班長,請求支援。
3)指揮中心和監控室接到報警,應協調人力給予支援并密切注意事發現場的情況變化,及時通知上級領導。
4)安全事務部接報后,應迅速派出多于肇事人員數量的安全管理員到場制止,設法控制、監視肇事者;
5)安全事務部經理除組織人員維護現場外,還需負責指揮調派人員做好布控堵截,根據事態的大小程度報當地派出所、有關部門及項目管理部執行總經理;
6)事件中如有財產或人員受到傷害,應拍照或錄象,并保護現場,留下目擊者,做詳細調查以明確責任、落實賠償;
7)如涉及刑事責任,應交當地派出所立案處理;
8)查看本部各類記錄、出入登記,檢查有無可疑情況的人員。
9)事后做好登記。
5.相關方聯系方式
相關方單位名稱聯系方式
報警電話110
梨園派出所***
急救中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