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苑廣場常見治護刑事案件的處理作業規程
1.1發生斗毆的處理
1.1.1耐心勸阻斗毆雙方離開現場,緩解矛盾,有違反治秩序維護理行為甚至犯罪傾向,應將行為人扭送公護機關處理。
1.1.2提高警惕,防止壞人利用混亂偷拿財物。
1.1.3說服群眾離開,保證責任區的正常治護秩序。
1.1.4協助公護人員勘查打斗現場,收繳打斗兇器,辯認為首分子。
1.2盜竊的處理
1.2.1發現盜竊分子作案,應立即當場抓獲,報告公護機關,連同證物送公護機關處理。
1.2.2保護案發現場,不能擅自讓他人觸摸現場痕跡和移動現場的遺留物品。
1.2.3對重大可疑發現場,可將事主和目擊者反映的情況,向公護機關作出詳細報告。
1.2.4對可疑作案人員,可采取暗中監視或設法約束,并報告或移交公護機關處理。
1.3發生刑事案件和惡性事故的處理
1.3.1值班員迅速向服務部報告和向公護機關報案。如有傷員迅速送附近醫院救治。
1.3.2保護案發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以免破壞現場遺留的痕跡物證、影響公護人員勘探現場,收集證物和線索。
1.3.3登記發現人和事主的情況,抓緊時間向發現人或周圍群眾了解案件發生、發現經過,收集群眾的反映和議論,了解情況并做好記錄。
1.3.4向到達現場的公護人員認真匯報案情,協助破案。
1.4在執勤中遇有公開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如打、砸、搶)強行掠取或毀壞公司和業主(住戶)財物的犯罪行為時,要切實履行秩序維護員職責,立即進行處理:
1.4.1迅速制止犯罪,要保持鎮靜,密切注視事態的發展,見機行事,設法制服罪犯,并應立即發出信號,召集附近的秩序維護員或群眾支援。
1.4.2若在樓內遇到犯罪分子搶劫,應立即通知大門或小區崗嚴加防守,若罪犯逃跑,又追不上的要設法看清人數、衣著、面貌、身體特征,所用的交通工具
等特征,并及時報告服務部或公護機關,也可撥打"110"報警。
1.4.3有案發現場的,要保護好現場,沒有案發現場的,對罪犯遺留的物品、作案工具等物品,應該用鉗子或其他工具提取,然后放在白紙內妥善保存交公護機關處理,切不可將秩序維護員或其他人的指紋痕跡弄到遺留物上。
1.4.4訪問目擊住戶,收集發生劫案的情況,提供給公護機關,在公護人員未勘察現場或現場勘察完畢之前,不能離開。
1.4.5事主或在場住戶如有受傷的要立即設法盡快送醫院搶救,并迅速報告公護機關。
1.5附表
1.5.1《案件受理記錄表》
篇2:步行街物業治護刑事案件處理作業規程
步行街物業治護刑事案件的處理作業規程
1、發生斗毆的處理
⑴耐心勸阻斗毆雙方離開現場,緩解矛盾,有違反治護管理行為甚至犯罪傾向,應將行為人扭送公護機關處理。
⑵提高警惕,防止壞人利用混亂偷拿財物。
⑶說服群眾離開,保證責任區的正常治護秩序。
⑷協助公護人員勘查打斗現場,收繳打斗兇器,辯認為首分子。
2、盜竊的處理
⑴發現盜竊分子作案,應立即當場抓獲,報告公護機關,連同證物送公護機關處理。
⑵保護案發現場,不能擅自讓他人觸摸現場痕跡和移動現場的遺留物品。
⑶對重大可疑發現場,可將事主和目擊者反映的情況,向公護機關作出詳細報告。
⑷對可疑作案人員,可采取暗中監視或設法約束,并報告或移交公護機關處理。
3、發生刑事案件和惡性事故的處理
⑴值班員迅速向步行街管委會辦公室報告和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有傷員迅速送附近醫院救治。
⑵保護案發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以免破壞現場遺留的痕跡物證、影響公護人員勘探現場,收集證物和線索。
⑶登記發現人和事主的情況,抓緊時間向發現人或周圍群眾了解案件發生、發現經過,收集群眾的反映和議論,了解情況并做好記錄。
⑷向到達現場的公護人員認真匯報案情,協助破案。
4、在執勤中遇有公開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如打、砸、搶)強行掠取或毀壞管委會和業主、經營戶財物的犯罪行為時,要切實履行護管員職責,立即進行處理:
⑴迅速制止犯罪,要保持鎮靜,密切注視事態的發展,見機行事,設法制服罪犯,并應立即發出信號,召集附近的保安隊員或群眾支援。
⑵若在街內遇到犯罪分子搶劫,應立即通知街內出入口崗嚴加防守,若罪犯逃跑,又追不上的要設法看清人數、衣著、面貌、身體特征,所用的交通工具等特征,并及時報告管理處或公護機關,也可撥打"110"報警。
⑶有案發現場的,要保護好現場,沒有案發現場的,對罪犯遺留的物品、作案
工具等物品,應該用鉗子或其他工具提取,然后放在白紙內妥善保存交公護機關處理,切不可將護管員或其他人的指紋痕跡弄到遺留物上。
⑷訪問目擊住戶,收集發生劫案的情況,提供給公護機關,在公護人員未勘察現場或現場勘察完畢之前,不能離開。
⑸事主或在場住戶如有受傷的要立即設法盡快送醫院搶救,并迅速報告公護機關。
5、附表
《案件受理記錄表》
篇3:荔園物業常見治安刑事案件處理作業規程
荔園物業常見治安刑事案件的處理作業規程
1.1 發生斗毆的處理
1.1.1耐心勸阻斗毆雙方離開現場,緩解矛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甚至犯罪傾向,應將行為人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1.1.2提高警惕,防止壞人利用混亂偷拿財物。
1.1.3說服群眾離開,保證責任區的正常治安秩序。
1.1.4協助公安人員勘查打斗現場,收繳打斗兇器,辯認為首分子。
1.2 盜竊的處理
1.2.1發現盜竊分子作案,應立即當場抓獲,報告公安機關,連同證物送公安機關處理。
1.2.2保護案發現場,不能擅自讓他人觸摸現場痕跡和移動現場的遺留物品。
1.2.3對重大可疑事發現場,可將事主和目擊者反映的情況,向公安機關作出詳細報告。
1.2.4對可疑作案人員,可采取暗中監視或設法約束,并報告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1.3 發生刑事案件和惡性事故的處理
1.3.1值班員迅速向上級領導報告和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有傷員迅速送附近醫院救治。
1.3.2保護案發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以免破壞現場遺留的痕跡物證、影響公安人員勘探現場,收集證物和線索。
1.3.3登記發現人和事主的情況,抓緊時間向發現人或周圍群眾了解案件發生、發現經過,收集群眾的反映和議論,了解情況并做好記錄。
1.3.4向到達現場的公安人員認真匯報案情,協助破案。
1.4 在執勤中遇有公開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如打、砸、搶)強行掠取或毀壞公司和業主(住戶)財物的犯罪行為時,要切實履行護管員職責,立即進行處理:
1.4.1迅速制止犯罪,要保持鎮靜,密切注視事態的發展,見機行事,設法制服罪犯,并應立即發出信號,召集附近的護管員或群眾支援。
1.4.2若在樓內遇到犯罪分子搶劫,應立即通知大門或大堂崗嚴加防守,若罪犯逃跑,又追不上的要設法看清人數、衣著、面貌、身體特征,所用的交通工具等特征,并及時報告公司或公安機關,也可撥打"110"報警。
1.4.3有案發現場的,要保護好現場,沒有案發現場的,對罪犯遺留的物品、作案工具等物品,應該用鉗子或其他工具提取,然后放在白紙內妥善保存交公安機關處理,切不可將護管員或其他人的指紋痕跡弄到遺留物上。
1.4.4訪問目擊住戶,收集發生劫案的情況,提供給公安機關,在公安人員未勘察現場或現場勘察完畢之前,不能離開。
1.4.5事主或在場住戶如有受傷的要立即設法盡快送醫院搶救,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1.5 附表
1.5.1《案件受理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