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伦理三级-欧美伦理三级在线播放影院-欧美伦理片在线-欧美伦理片在线观看-亚洲人成人网毛片在线播放-亚洲人成网国产最新在线

物業經理人

大連市城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7)

3093

  大連市城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85號

  《大連市城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業經20**年9月15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夏德仁

  二○○七年一月六日

  大連市城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治城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保護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包括飲食業(含酒店、飯店、賓館、燒烤店)、娛樂業(含游戲廳、歌舞廳、音像放映廳、網吧)、洗浴場所(含帶有松骨、按摩的項目)、洗衣場(店)、機動車維修業(含機動車修配、清洗、裝飾裝修)、加工業(含塑鋼、鋁合金、廣告燈箱、鐵藝、玻璃、理石及食品加工)、廢舊物資收購站(點)等。

  第三條 在大連市及縣(市)、區城市規劃區內開辦、經營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大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并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以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規劃、國土房屋、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城建、文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 居民住宅區內禁止開辦歌舞廳、游戲廳、機動車維修業、廢舊物資回收、加工業服務項目。

  多層住宅樓內(含樓下公建房)禁止開辦飲食業、洗浴場所服務項目。

  本辦法施行前,已開辦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不得進行改建、擴建;關閉、歇業以及轉讓、變更后仍開辦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居民住宅區的范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規定。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飲食娛樂服務項目,建設者或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屬于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的,必須在項目建設施工前,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征求相鄰權利人的意見,在已實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還須征求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意見。屬于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的,在項目施工前,應征求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必須附具對相鄰權利人意見及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意見采納或不采納的說明。

  第七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建設者或經營者在建設施工前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辦理環境保護審批手續。

  飲食娛樂服務項目投資在3千萬元以上或位于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森林公園、名勝古跡等特殊區域的,須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城市房地產開發建設,應從方便居民生活、發展服務業、擴大就業、符合環保要求等方面,規劃建設適合開辦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用房。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審批時,應對規劃建設城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用房提出規劃要求。

  第九條 開發單位在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時,必須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房屋用途進行開發建設。國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房地產權屬證書上注明房屋用途。房屋使用者應按照權屬證書上注明的用途使用房屋。

  禁止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用途建設飲食娛樂服務項目。

  第十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內應單獨設置具有相應污染防治設施的公建項目。非住宅房屋在設計和施工時,開發建設和經營單位、個人應在用于服務企業的房屋和其他房屋之間設有防潮、防噪聲、防油煙、防異味、防熱和內壁式煙道等污染防治設施。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經營前,其污染防治設施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和省政府規定標準要求的,不得營業。

  第十一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必須保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閑置。確需拆除和閑置的,必須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必須按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申報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設施情況等有關資料。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省或市規定的標準,并依法繳納排污費。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污染排放大戶或污染物嚴重超標的,依法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限制其排放總量及濃度。

  第十三條 在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內以及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內經營飲食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使用煤氣、電、液化氣等能源。其他縣(市)、區飲食娛樂服務項目使用能源的規定,由縣(市)、區政府(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十四條 從事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安裝隔油裝置。隔油裝置清出的廢油脂或廢棄的炸貨油(不含餐飲垃圾,下同),必須交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的單位統一處理。禁止買賣廢油脂或將廢油脂隨意排放;禁止隨意排放油煙。

  第十五條 從事汽車修配產生的廢油、廢蓄電池等危險廢物必須用專門設施集中存放,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集中處理。

  第十六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產生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十七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設置空調、通風等設備,應當合理布局,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環境質量達到相應的標準。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限期拆除污染設施,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營業,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拆除或者沒收不符合要求的燃燒設施,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或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不達標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制止和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或者有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著服務社會、方便群眾的原則,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2:鞍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2014)

  鞍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20**)

  (20**年10月30日鞍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20**年12月9日鞍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鞍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運輸、裝卸與堆放、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養護綠化、采石取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活動中以及因其他工業生產或者泥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業主負責、部門監管、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負責人對實現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目標負主要責任。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和對下級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綜合考評制度。

  第六條 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本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具體方案。

  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本轄區的揚塵污染防治具體方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控制度和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信息。

  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系統。

  第九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本年度重點揚塵污染源,對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實行重點監管。重點揚塵污染源確定的標準和程序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與條例同時實施。

  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與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并保持設備正常運行。

  拆除或者閑置自動監控設備的,應當事先報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 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內容。

  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預算,并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建設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工程開工前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有關揚塵污染的排污申報登記。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揚塵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制定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具體方案。

  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投標文件中應當包含揚塵污染防治具體方案,作為招投標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期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實行施工期環境監理。

  環境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監理細則,發現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自卸車)應當實行封閉改裝,密閉運輸,卸貨空車應當清理干凈,重新密閉,不得沿路泄漏、遺撒、飄散。不得委托沒有封閉設施的車輛從事揚塵污染物料運輸作業。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車輛密閉改裝情況進行檢查。

  市城市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車輛沿路泄漏、遺撒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氣象部門發布大風警報期間,應當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氣象部門發布霧霾天氣預警期間,禁止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

  第十六條 在城市市區進行建筑施工或者從事與施工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對建筑物進行拆除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或者噴淋等措施;

  (二)未完全拆除的建筑物或者停工期超過一個月以上的,應當使用防塵網圍擋建筑物;

  (三)周圍應當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在市、縣城區內的施工現場,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鄉(鎮)內的施工現場,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四)道路及出入口應當進行硬化,設置車輛自動沖洗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車輛應當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五)出口應當設置標準揚塵公示牌,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兩側各100米范圍內的清潔;

  (六)閑置3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或者裸露地面,應當設置圍擋、綠化、鋪裝或者采取覆蓋防塵網等措施;

  (七)物料堆放不得超出場地。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應當采取密閉存放或者覆蓋等措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在48小時內及時清運;對暫不外運的應當采取灑水或者覆蓋防塵網等措施;

  (八)高空作業應當設置立體防塵網,在建筑物上運送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方式運送,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第十七條 在城市市區進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道路、管線等工程施工工期未超過2個月的,應當設置施工界限:

  (二)城市主要道路、橋梁等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對同步通行機動車輛的臨時道路實施硬化、灑水和清掃;

  (三)施工機械在挖土、裝土、堆土、切割、破碎等作業時,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四)對已回填的溝槽,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

  (五)工程竣工后,應當恢復原貌。

  第十八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的道路保潔作業,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4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市主要道路車行道及人行道,應當定期沖洗;

  (二)城市主要道路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其他道路鼓勵采取機械化灑水清掃;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范。

  第十九條 綠化和養護作業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栽種土應當覆蓋防塵網。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覆蓋;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作業,在綠化用地周圍應當按規定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在出入口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車輛應當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綠化帶圍檔應當高于綠化帶內邊緣地面5厘米,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地面應當實施綠化或者覆蓋。

  第二十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的裸露泥地,應當由相關責任人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一)單位范圍內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裸露泥地,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沿線的裸露泥地,由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第二十一條 煤炭、礦石、礦粉、礦渣、沙、渣土、灰土、煤渣、燒結礦、石灰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貯存和裝卸等活動,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物料堆放場應當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料區應當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堆放的物料應當采取覆蓋、噴灑覆蓋劑等防塵措施。場地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及時清掃、沖洗;

  (二)裝卸、攪拌、篩分物料,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密閉輸送物料應當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措施;

  (三)市區中心區域禁止新建物料堆放場;已有物料堆放場應當搬遷或者采取封閉等防塵措施。

  第二十二條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應當編制規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開發新的礦山,應當結合礦山的地質條件采用先進工藝技術,防止對環境的破壞。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者對停用的采礦場、排巖場、尾礦庫和其他礦山用地,必須制定生態恢復計劃,落實生態恢復資金,恢復生態。礦山生態恢復計劃應當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核。

  礦山固體廢物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實行園區化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礦山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工藝、設置除塵設施等措施,防治采礦場、排巖場的揚塵污染;對采礦場、排巖場的運輸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及時清掃、灑水。

  排巖應當優先采取外圍排巖、及時綠化的作業方式,作業時應當采取濕法噴淋等抑塵措施。

  尾礦庫、排巖場應當采取噴灑覆蓋劑、復墾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四條 造成揚塵污染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列入揚塵污染治理專項資金,用于揚塵污染防治。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排污者予以資金支持。

  第二十五條 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揚塵污染源進行現場檢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及時溝通揚塵污染查處情況。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檢查部門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聘請社會人士為揚塵污染防治監督員,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5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正常使用揚塵防治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揚塵污染防治設施的;

  (二)未按規定安裝或者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自動監控設備的;

  (三)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四)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揚塵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采取密閉措施運輸、裝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或者委托沒有封閉設施的車輛從事運輸作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相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有關規定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三十五條 未按照規定繳納揚塵排污費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及時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

  責令改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仍處于繼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揚塵:是指地表松散顆粒物質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進入到環境空氣中形成的一定粒徑范圍的空氣顆粒物,主要分為土壤揚塵、施工揚塵、道路揚塵和堆場揚塵。

  施工揚塵:是指在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筑物建造與拆遷、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修繕工程等施工場所和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揚塵。市政基礎設施包括交通系統(包括道路、橋梁、隧道、地下通道、天橋等)、供電系統、燃氣系統、給排水系統、通信系統、供熱系統、防洪系統、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等及其附屬設施。

  道路揚塵:是指道路積塵在一定的動力條件(風力、機動車碾壓、人群活動等)的作用下進入環境空氣中形成的揚塵。

  土壤揚塵:是指直接來源于裸露地面的顆粒物。

  堆場揚塵:是指各種工業料堆(如煤堆、沙石堆以及礦石堆等)、建筑料堆(如砂石、水泥、石灰等)、工業固體廢棄物(如冶煉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廢礦石、尾礦和其他工業固體廢物)、建筑渣土及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積、裝卸、傳送等操作以及風蝕作用等造成的揚塵。此外,采石、采礦等場所和活動中產生的揚塵也歸為堆場揚塵。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2007)

  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20**)

  (20**年4月11日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

  第一條 為了防治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維護公眾的環境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污染防治活動。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委托其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第五條 城市管理、公安、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工商行政、水利、衛生、交通、農業、漁業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環境污染防治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環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進行監督和檢舉。

  市和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眾的環境信息知情權,按照規定發布飲用水水源水質、城市空氣質量等日常環境質量信息和突發污染事故信息,并定期公布列入環境管理重點企業名單的排污單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

  涉及公眾重大環境權益的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規劃編制機關和建設單位應當在專項規劃草案和環境影響報告書報送審批前,公開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的意見。

  第七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相應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確保飲用水的清潔、安全。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向水體排放污染物以及從事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因保護飲用水水源造成單位和個人損失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九條 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編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同),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其中,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編制。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準文件的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設施并落實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條 建設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

  用于從事餐飲、娛樂、洗浴、酒吧等經營活動的建設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禁止在居民住宅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惡臭、異味、粉塵的項目。

  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樓和商住樓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煙塵、噪聲、振動等污染的項目。

  第十二條 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要求,委托具有工程環境監理資質的機構實行建設項目工程環境監理,并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提交建設項目工程環境監理報告。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建設項目生產負荷達不到驗收要求的,經原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先按實際生產負荷進行階段性竣工驗收。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驗收。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需要進行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準文件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審核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審核同意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主體工程方可帶負荷運行。

  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間,有關污染物防治設施必須同時投入試運行,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環境保護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滿前,向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告知的情況下,不得繼續為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且產生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等條件。

  第十六條 本市對水、大氣主要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擬訂全市水、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市總量控制方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 本市對主要污染物依法實行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排污許可證發放的條件和程序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在控制排污總量的前提下,本市逐步推行排污權交易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以下同)應當保持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閑置,并建立臺帳,如實記錄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況,使排放的污染物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前款規定適用于各類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管理單位。

  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并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污染源監控中心聯網。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是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組成部分,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自動監測裝置進行維護和管理,保持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改變。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正常運行時取得的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條 排污單位應當加強污染物排放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不得通過排污口以外的途徑排放污染物。

  排污口的設置、改造應當符合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改動或者增設。

  第二十一條 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進行收集處理,禁止不通過排放管道無規則排放。

  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違反水污染物處理規范,采用稀釋手段排放。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夜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以及因生產工藝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生產工藝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前,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審核同意的,施工單位應當將夜間作業有關事項公告附近居民;審核不同意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中、高考期間對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等作業作出禁止性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附近,進行*、娛樂、健身等活動或者貨物裝卸、修理加工等作業,不得對周圍環境造成噪聲污染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四條 農業、漁業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畜禽、水產養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對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的監督管理。

  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

  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防止對土壤和農畜產品產生污染。

  第二十五條 造成水體、土壤等環境嚴重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自行消除污染,不消除或者無能力自行消除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消除,消除污染產生的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一)無污染物收集系統或者污染物收集系統不完善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的;

  (三)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核定指標的;

  (四)排放污染物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

  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符合規定的排放要求。限期治理期限屆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的治理效果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排污單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而繼續排污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排污單位的有關設施、物品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實施扣押、查封,應當出具扣押、查封的設施、物品的清單,并制作扣押、查封筆錄。清單和筆錄交由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記明。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扣押、查封有關設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扣押、查封期間作出處理決定;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解除扣押、查封。對于不再需要扣押、查封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解除扣押、查封。

  對被扣押、查封的設施、物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因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過錯造成被扣押、查封的設施、物品損毀、滅失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建設項目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后,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

  (二)通過排污口以外的途徑排放污染物的;

  (三)不通過排放管道無規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四)違反水污染物處理規范,稀釋排放水污染物的。

  有前款(一)、(二)、(三)項行為情節嚴重的,同時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設施或落實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

  (二)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投入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

  (三)擅自動用、轉移被扣押或者查封的設施和物品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并與監控中心聯網的;

  (二)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的;

  (三)設置、改造排污口不符合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或者擅自改動、增設排污口的;

  (四)進行貨物裝卸、修理加工等作業造成噪聲污染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在夜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擅自拆除、閑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在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告知的情況下,繼續為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且產生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等條件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進行*、娛樂、健身等活動,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拒不承擔污染消除費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環境污染防治工作中違法審批、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相關文章

主站蜘蛛池模板: 夜色视频一区二区三区 | 国产欧美曰韩一区二区三区 | 国产中的精品一区的 | 欧美一级成人免费大片 | 亚洲最新网址 | 国产高清精品自在久久 | 特级做a爰片毛片免费看 | 香港aa三级久久三级老师 | 黄大片日本一级在线a | 亚洲天堂区 | 亚洲人成网国产最新在线 | 三级美国| 免费在线精品视频 | 成人国产三级精品 | 亚洲精品播放 | 91网站国产| 免费看一级欧美毛片 | 国产成人精品日本亚洲语音1 | 91亚洲成人| 免费观看a黄一级视频 | 久久成人a毛片免费观看网站 | 韩国三级日本三级香港三级黄 | 国产精品国产三级在线高清观看 | 末成年娇小性色xxxxx | 国产午夜三区视频在线 | 国产一国产一级毛片视频在线 | 久久免费99精品久久久久久 | 一级做a爰片久久毛片美女 一级做a爰片久久毛片免费看 | 国产成人精品免费午夜 | 久草在线资源视频 | 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久毛片 | 欧美深夜影院 | 亚洲欧美另类在线视频 | 巨乳女上司 | 一级成人a毛片免费播放 | 欧美视频在线观在线看 | 日韩三级中文字幕 | 中文字幕日韩精品有码视频 | 一级绝黄 | 久久久久国产精品免费看 | 精品国产一二三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