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合理控制醫療費用,加強參保職工就醫管理,規范就醫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固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固政發[20**]27號)制定本辦法。
二、 固原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向參保人員制發《固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以下簡稱醫療保險證)和《固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IC卡》(以下簡稱IC卡),作為參保人員就醫證件。
三、 參保人員可根據就近原則結合醫療機構的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到市醫保中心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參保人員就醫時要嚴格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固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 普通門診的管理
(一) 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必須持身份證、醫療保險證和IC卡掛號就醫。
(二) 接診醫生為參保人員開具的處方劑量一般急性病為3天,慢性病為7天,最長不得超過14天。職工可直接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也可持處方到定點藥店購藥或用IC卡在定點藥店購非處方藥,但所購的藥品必須是國家和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規定的。
(三) 接診醫生開具的處方要書寫規范、清晰。定點零售藥店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按方認真調劑,若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予調劑,否則不得售藥。
五、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管理
(一)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是指國家和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中所列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檢查和診療項目。
(二)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本分費用的檢查項目主要包括:核磁共振成像裝置(MRI)、CT(不含電子束CT)、心臟及血管造影*線機(含數學減影設備)、單光子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裝置(SPECT)、彩色多普勒儀。
(三)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治療項目包括: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臟激光打孔、抗腫瘤細胞免疫療法和快中子治療項目;
4心臟激光起博器、置換人工關節、人工晶體、血管支架等;
5體外震波碎石、高壓氧治療;
6醫療直線加速器、立體定
篇2: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醫管理暫行辦法(2001)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頒布日期】20**.02.28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4.01
【正文】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醫管理,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就近就醫、方便管理”的原則,參保人員原則上可在單位和居住地所在區、縣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4家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其中必須有一家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廠礦、高校等對內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
本區、縣沒有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原則上可從與本區、縣對口支援的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中確定。
第三條 定點中醫和定點??漆t療機構,為全市參保人員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可直接到上述醫療機構就醫。
第四條 對內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僅限于本單位參保人員和居住區內的參保人員選擇。
第五條 易地安置或長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參保人員,選擇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時,應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易地安置(外轉醫院)申報審批單》,異地安置人員可選擇當地一家鄉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長期派住外地人員可選擇當地一家縣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上述人員還可同時選擇本市一家定點醫療機構。
第六條 參保人員選擇個人就醫定點醫療機構滿1年后要求變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書面申請,由用人單位匯總并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登記表》,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 參保人員就醫后,可在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取藥,也可持加蓋定點醫療機構專用章的處方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八條 參保人員因患急癥不能到本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可在就近的定點醫療機構急診就醫或住院治療,但病情穩定后應及時轉回本人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九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如使用個人應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的,需經本人或家屬同意。
第十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市內轉診轉院時,須經本人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轉診單》,由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核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向與本單位建立雙向轉診關系的上級醫院轉診。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轉往外地就醫時,持個人填寫的《北京市醫療
保險易地安置(外轉醫院)申報審批單》、單位證明、轉外醫院的接收證明、定點醫療機構轉診證明,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審批。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需在門診就醫時,由本人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開據“疾病診斷證明”,并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申報審批單》,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其就醫后取藥僅限在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公外出和探親期間,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突發疾病不能回京治療的,可在當地一家縣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醫療費用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審核支付。
第十三條 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可為需住院治療的或經住院治療病情穩定需繼續連續治療的參保人員,開設治療性家庭病床。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應到個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中醫、定點??漆t療機構就醫。就醫時,需出示醫療保險就醫憑證。“就醫憑證”不得轉借。
第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認真執行醫療保險各項規定,門診開藥量急性病不得超過三日量,慢性病不超過七日量,行動不便的可開兩周量;退休人員患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結核病、精神病、癌癥、腦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穩定需長期服用同一類藥物的,可放寬到不超過一個月量。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烏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醫療費用結算管理實施辦法
為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支出管理,保證統籌基金收支平衡,方便參保人員就醫購藥,根據《烏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參保人員小病門診就醫、購藥費用結算。
(一)參保人員患小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或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其按規定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付的醫療費用、藥費,憑《醫療證》、病歷處方本和個人帳戶IC卡結算,由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從參保人員個人帳戶IC卡中劃扣。
(二)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藥費或個人帳戶資金不足支付時,由參保人員現金結算。
(三)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在結算參保人員個人帳戶支付的醫療費用、藥費時,必須向參保人員出具《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費用支付清單》。
(四)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處方藥時,必須由有處方權的醫師在參保人員病歷處方本上開具復式處方。
(五)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個人帳戶支付的醫療費用、藥費清單及復式處方底聯統一裝訂備查。
二、參保人員大病住院醫療費用結算。
(一)參保人員患《烏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病種目錄》范圍內的大病并符合入院指征的,憑《醫療證》和個人帳戶IC卡可在本市范圍內任選一家具備住院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與該定點醫療機構按本辦法的規定結算。
(二)參保人員在辦理住院手續時,必須將本人醫療保險證和個人帳戶IC卡留置所住定點醫療機構,并交納按規定自付部分的押金。
(三)參保人員在住院治療期間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記帳;屬于個人自付部分,可由個人帳戶IC卡劃扣或從參保人員住院押金中支付(來自:m.dewk.cn);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部分,由參保人員另行支付。
(四)定點醫療機構每天應為住院治療的參保人員出具“住院費用一日清單”;對參保人員要求使用“乙類目錄”藥品及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及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之外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的,在使用時應由參保人員本人或其親屬簽字;醫療終結出院結算時,應向參保人員出具住院費用結算清單。
(五)參保人員一年內多次住院的,其起付標準金改為從第二次住院起,本人每次負擔50%。
(六)參保人員跨年度住院,以出院日期為結算年度。
(七)參保人員住院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及報銷比例仍按照《烏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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