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
第1號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物業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物業保修金的主管部門,并設立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負責全市物業保修金的歸集、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物業保修金是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比例,向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一次性交存,作為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法定保修期內維修費用保證的資金。物業保修金實行統一繳存,權屬不變、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新建住宅物業、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以及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開發建設單位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物業保修金。
第六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均可使用物業保修金進行維修。本辦法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業主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室外墻面、屋面及房屋承重結構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或單幢物業的業主共同使用的水箱、水泵、給、排水管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暖氣線路、消防設施、道路、溝渠、池、井、建筑小品、路燈、硬化、綠化、亮化等設施設備以及公共設施設備占用的房間等。
第七條業主戶內自有設施設備,保修期內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要求,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修。
第二章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備案、交存
第八條開發建設單位在申
篇2:荊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2000年)
荊房[2000]73號
實施日期:2000/11/15
關于印發《荊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房地局、財政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荊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荊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荊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荊州市財政局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
荊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加強我市住宅區物業管理特別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和省建設廳、財政廳(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荊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區、縣(市)建制鎮和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范圍內,商品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m.dewk.cn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層預等)、戶夕墻面可門廳二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棟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人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用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 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J經營性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必須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 維修基金 人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v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人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章 維修基金的來源
第六條 商品住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繳交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所有,不計人住宅銷售收人。
第七條 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后提取的維修基金,屬原房屋產權單位所有;購房者繳交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人住宅銷售收入。
第八條 公有住房售后的維修基金來源于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多層建筑提取比例為 20%,高層建筑提取比例為 30%。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
第九條 商品住房的維修基金來源于兩部分:
1、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繳交維修基金。
2、開發建設單位執行荊州市人民政府1999年4月22日第七號令(荊州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按住宅總投資的 1.5%(經濟適用住房 1%)的比例提取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第三章 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條 售房單位代收或提取的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在辦理房屋交易手續時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繳交。
第十一條 在本辦法執行之前沒有繳交維修基金的售房單位和購房者必須補交。
第十二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接收移交的維修基金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維修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存儲,專款專用。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經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可用于購買國債外,嚴禁挪作它用。
第十三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接收移交的維修基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 維修基金專用收據 ,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
第十四條 維修基金自存人銀行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
第十五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在代管維修基金中的業務費用,房地產管理部門編報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批后,從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中核定。
第十六條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維修基金使用時,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同意并經選定的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維修計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原出售單位選聘物業公司提出維修計劃,維修計劃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報財政部門審核并通知銀行劃撥資金。
第十七條 商品住房維修基金使用時,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同意并經選定
的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維修計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維修計劃,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核準并通知銀行劃撥資金。
第十八條 各經辦維修基金的專戶銀行,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維修基金繳存劃撥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辦理資金劃撥。
第十九條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策,按業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由業主續籌。
第二十條 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棟設置,按棟使用,不能挪用。維修房屋棟號內未繳交維修基金的住房,應按建筑面積分攤維修費用。
第二十一條 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帳面余額按業主繳交比例退給業主。業主依法轉讓住宅后,原業主繳納的維修基金不子清退,應辦理帳戶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的監督。同時,還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咨詢、檢查與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就維修基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經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協調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訴訟。
第二十四條 公有住房出售未按照本規定提取并繳交維修基金的,財政部門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提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繳交者,除不予辦理房改售房手續外,應當處以自應提取繳交之日起未提取繳交額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罰款充作維修基金。 天下房地產法律服務網
第二十五條 沒有繳交商品住房維修基金的售房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商品住房交易手續;沒有繳交公用住房售后維修基金的售房單位[[,房地產管理(房改)部門不得辦理房改售房手續;沒有繳交維修基金的購房者,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屋產權證書。
本辦法執行之前沒有按照(荊州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提取并繳交總投資1.5%(經濟適用房1%)維修基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予辦理以后的商品房預售手續。
第二十六條 維修基金代收代管單位和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處以資金損失萬分之三的罰款,并追究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衛、未經批準,動用、挪用、使用維修基金;
2、造成維修基金其它損失。
第二十七條 對物業管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地產管理局應對其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等級或吊銷(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造成業主損失的,必須承當賠償責任,并可處以資金損失萬分之三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l、擅自挪用維修基金;
2、未定期公布維修基金收支帳目;
3、拒絕接受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查詢;
4、維修項目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其它后果;
5、其它損害業主利益的行為。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改變維修基金用途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責令其改正,造成業主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的建立。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益陽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政府益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益陽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的決定
益政發〔20**〕11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中央、省屬駐益單位:
根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將《益陽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20**〕4號)第八條修改為:“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屬于多層的按5%的比例交存,屬于高層或設有電梯的按7%的比例交存。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適時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鎮和未設建制鎮的工礦區范圍內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筒稱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維修、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房屋的基礎、承重墻體、梁柱、樓板、屋頂等),以及由業主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水泵間、管道井、電梯井、電梯前庭、電梯機房、鍋爐房、發電間、配電間、線路分線間、電表間、傳達室、內天井、室外墻面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備,是指一幢房屋內部由業主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道、照明燈具、垃圾通道、各種線路、水箱、水泵、電梯 、鍋爐、發電機、配電系統、中央空調、供氣管道、防盜門、樓宇對講系統、郵政信報箱(群)、避雷裝置、消防器具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是指住宅區內,由業主共同使用的道路、噴泉、雕塑、小品、桌椅、凳、綠地、花草樹木、照明路燈、文化體育器械(包括各種體育器械、宣傳欄、廣播及背景音樂設施等)、連接房屋的內部線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和窖井、化糞池、垃圾箱(房)、供水房配電間及小區門樓、圍欄、監控報警系統、車輛進出管理系統等。
第四條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審計、財政、物價等部門依法對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凡在本市城鎮和未設建制鎮的工礦區范圍內擁有2個以上產權人的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房)、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房屋(來自:m.dewk.cn)、與單棟住宅樓主體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房屋,其業主必須按規定交納維修資金。
第六條 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維修資金由市、縣(市)房地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維修資金實行統一繳存、專戶儲存、業主決策、專款專用、政府監管、按棟建賬、核算到戶的管理原則。
第八條 首期維修資金按以下標準繳納: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屬于多層的按5%的比例交存,屬于高層或設有電梯的按7%的比例交存。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適時調整。
第九條 銷售商品房的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維修資金歸集方案;在銷售房屋時,向購房人代為歸集首期維修資金;在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前,將代為歸集的首期維修資金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集資、合作建設房屋的組織者和對被拆遷入以產權調換方式實施房屋安置的拆遷人,應當代為歸集首期維修資金,并在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前將代為歸集的首期維修資金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十條 維修資金應當委托國有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存儲業務,受托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維修資金賬戶的設立、儲存、使用、查詢等制度。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計息,其利息收益轉作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維修資金閑置時,可以采取投資購買國情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增值方式,提高維修資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情況。業主委員會和業主有權查詢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 計劃和方案,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審議批準或者與修項目有共用關系的60%以上業主簽字同意后實施。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使用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撥付維修資金。
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嚴重影響業主利益或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維修情況時,必須及時組織維修,所發生的維修費用在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三條 每筆維修資金使用完畢要及時核算到戶,由與該維修項目有共用關系的業主按其擁有產權的房屋建筑面積按比例分擔,相應扣減業主賬戶維修資金。
第十四條 當維修資金的總額不到首次歸集的維修資金的30%時,由業主委員會按其業主所擁有產權的房屋建筑面積按比例續籌,續籌額不得低于首次歸集的維修資金總額的70%。
第十五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其維修資金隨著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過戶,維修資金不予退還。
因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物業滅失的,維修資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資金賬面余額退還給業主。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交付使用的房屋,其業主未交納維修資金,但其單幢房屋或所屬住宅小區實施了物業管理的,其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保修期滿后發生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物業公司或者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按其擁有產權的房屋建筑面積按比例分攤;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按其擁有產權的房屋建筑面積按比例分攤。
第十七條 維修資金必須按時足額交納,不得減免。未按規定交納維修資金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拒不交納維修資金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有關管理費用,由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批后.從維修資金凈收益中列支。
第十九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就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資金或者造成維修資金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