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政發〔20**〕21號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盤錦市人民政府責任目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責任目標管理,強化激勵約束機制,發揮目標管理鼓勵先進、鞭策后進的作用,調動各方面工作積極性,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省市雙重管理單位的責任目標考核。
第三條 全年目標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標考核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由市政府目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目標制定和運行監督
第四條 制定責任目標要按照實現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盤錦三大重點任務和省政府下達的年度責任目標,與國家的方針、政策相一致,與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任務相銜接,與實際工作情況相結合,堅持實事求是,突出重點,體現發展,簡便易行,引導和督促各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把經濟發展的重點放到提高質量和效益上來,實現全市經濟和社會事業持續協調發展。
第五條 目標體系內容
各縣區政府責任目標:經濟發展指標,經濟結構指標,發展后勁指標,社會事業指標,和諧社會指標。
市直各部門責任目標:省政府對市政府考核指標,市政府年度重點經濟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中確定的由市直部門承擔和落實的指標,市直部門其他主要業務工作目標,當年重點項目、招商引資、爭取資金和政策支持工作目標以及在全省應保持和爭取的位次等。
市直各部門要根據目標體系內容,依據年度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指標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工作目標,制定本單位年度責任目標和對縣區對口部門的考核指標報市考核辦,經市考核辦協調核定后,報市政府審批執行。
第六條 各目標責任單位要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和保證措施,確保目標的全面完成。每季度要向市考核辦報送目標執行情況。
第七條 市考核辦要建立跟蹤問效、復查核實等制度,適時監控、掌握目標運行動態,力戒運行監督的前松后緊。
第八條 市考核辦要對全市目標執行情況進行科學分析,及時發現責任目標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要建立完善的監控市有關部門完成省目標進展情況的運行機制,緊密跟蹤監測我市與省政府簽定的各項目標的時點完成情況,了解掌握存在的問題,提出促進目標完成的意見和建議,確保省各項目標的完成。
第九條 責任目標的運行監督實行半年和年度通報制度。
第三章 目標考核
第十條 責任目標的考核要本著客觀公正、科學可行的原則,充分體現目標管理考評的嚴肅性、科學性,做到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的有機結合。考核責任部門為:市政府目標考核辦、市政府辦公室(督察室、投訴中心、政務公開辦、應急辦)、市發改委、市監察局、市信訪局、市法制辦、市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
第十一條 責任目標的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終考核。半年考核按照“時間過半,任務過半”的要求進行,即先由各目標責任單位自查,形成上半年責任目標執行情況報告,于7月15日前報市考核辦。市考核辦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單位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認定,并對各單位的目標執行情況匯總審核,分析上半年目標運行中存在的問題,適時召開領導小組調度會,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十二條 對縣區政府的年度考核
(一)自查自評。各縣區政府要逐項對照檢查市政府年初下達的各項責任目標的執行情況和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完成情況,自行組織自評自查和年度檢查,形成自查報告,于12月底前報送市考核辦。
(二)考核組織。市考核辦組織市直相關聯動考核部門統一對各縣區政府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認定。具體工作分工視年度目標內容確定。
(三)綜合評定。市考核辦根據年度考核情況和市直有關單位對各縣區政府責任目標執行情況的認定結果,在市統計部門分析評價的基礎上,結合年度縣區貢獻情況及聯動部門考核結果綜合匯總,經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對市直單位的年度考核
(一)自查自評。市直各單位對照市政府年初下達的年度責任目標,認真總結本單位全年的主要工作,檢查本單位承擔的責任目標執行情況,形成自查報告,于12月底前報送市考核辦。
(二)組織考核。市考核辦組織聯動考核部門對市直各單位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認定評價。具體工作分工視年度目標內容確定。
(
三)結果審定。市考核辦結合全年考核評價及獎懲結果與各聯動考核部門的評議結果進行綜合匯總,提出考評意見,經市政府目標管理領導小組審定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承擔省政府對市政府單項考核指標的責任部門,指標完成情況在向省對口部門上報前必須經部門主要領導、分管副市長及市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并加蓋市政府公章后方可上報,同時報送市考核辦備案。
第十四條 考核評價
(一)各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目標考核評分:
總分=責任目標得分+聯動部門評價分+市政府評價分+獎懲分
(二)獎懲賦分標準:
1.對目標考核工作不重視,沒有具體方案及具體承辦人,統計數據不準確、誤統漏報、逾期不報等每發生一次扣10分。
2.重點工作有突破性進展,每超額完成一個百分點加2分,最高可加至單項指標分值權重的50%。
3.單項指標在省政府考核中排在全省前6位分別加60分、50分、40分、30分、20分、10分。
4.單項指標在省政府考核中,與上年相比每前移1個位次增加30分。
5.單項指標在省政府考核中,與上年
相比每下降一個位次扣20分。
6.單項指標在省政府考核中,排在全省后3位的,分別減20分、30分、50分;分數雖排在全省后3位但總量仍在全省前3位的不減分。
7.部門重點工作突出,受到省政府表彰的每項加100分。
8.對全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有影響的單項工作突出,受到省以上政府部門表彰且有文件記載的,每項加20分。
9.凡本部門、本單位獲得“為全省做出特殊貢獻”獎項的,省考核每加1分,市考核加5分。
10.市政府目標考核領導小組確定其他需要加減分的事項。
第四章 獎懲
第十五條 考核結果的運用以各責任單位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為依據,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十六條 對全面完成年度責任目標,成績突出的縣區政府和市直單位,授予“目標綜合考核優勝縣(區)、單位”稱號。每個年度對縣區政府的表彰名額按1-2個掌握,對市直單位的表彰名額按30%掌握。
對某一方面工作成績突出,為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縣區和市直單位,授予單項獎稱號。具體獎項和表彰名額結合實際工作確定。
第十七條 對授予優勝單位稱號的縣區和市直單位給予物質獎勵,主要領導記二等功,其中對市直單位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檔次比例可按有關規定提高5%;對授予單項獎的縣區和市直單位給予物質獎勵,對其中貢獻較大的一名領導班子成員記三等功。考核獎勵結果通報市委組織部,作為市委對領導干部選拔任
用的依據。
第十八條 在年終工作考核中,對未完成年度責任目標的縣區和市直單位,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領導班子成員年度考核時的評優資格,公務員考核確定優秀檔次比例降低5%;連續兩年完不成年度責任目標的(來自:m.dewk.cn),建議市委對該單位領導班子作出調整。
第十九條 對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或在上報責任目標完成情況時,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的,將嚴肅追究單位主要責任人和相關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目標考核工作實行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山西省市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2019年)
(晉政辦發〔20**〕109號)山西省市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52號),在全省建立市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各市人民政府對《山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市長為第一責任人。
二、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農業廳、省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和生態退耕、自然災害、補充耕地、補劃基本農田、土地開發整理等實際情況,對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提出考核指標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作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三、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從20**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在每個規劃期的期中和期末,省人民政府對各市人民政府考核一次。考核的標準是:
(一)各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省人民政府下達的該行政區域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二)各市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于省人民政府下達的該行政區域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三)各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后,補充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與質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積與質量。
同時符合上述三項要求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否則,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與核查相結合的方法。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土地變更調查,每年組織自查,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