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 吉林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5.17
【實施日期】20**.06.01
第一條 為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預防和打擊涉及制造毒品的違法犯罪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易制毒化學品是指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和其他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學原料和配劑。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儲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領導。
公安機關依據本辦法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儲存進行監督、管理。
醫藥、衛生、工商、交通、鐵路、民航、海關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運輸、批量使用、批量儲存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凡生產、經營、運輸、批量使用、批量儲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除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等手續外,還須到市公安機關禁毒機構辦理許可證。
第六條 對生產、經營、批量使用、批量儲存易制毒化學品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
第七條 凡批量購買或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當地公安機關禁毒機構開具的有關證明。
第八條 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實行一證一次有效制度(對于常年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公安機關可視情況派專人到企業為其辦理相關手續),禁止重復使用。
第九條 承運單位和個人在承運易制毒化學品時,應驗明運輸許可證,對無運輸許可證的,承運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并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禁毒機構。
第十條 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儲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建立嚴格的登記自查制度、接受公安機關的查驗,并定期向公安機關禁毒
機構報送(來自:m.dewk.cn)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儲存易制毒化學品情況。
第十一條 任何生產單位不得向無許可證的經單位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單位必須查驗批量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的許可證。
第十二條 凡不再生產、經營、批量使用,批量儲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發證機關應將注銷情況及時通報工商和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不得冒領、騙取、偽造、買賣、轉借、租用易制毒化學品許可證。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市、縣(市)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處3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對單位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處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涉及的物品和運輸工具予以暫扣,暫扣物品和運輸工具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處1000元至30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處5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易制毒化學品品種(共28種)
1.麻黃堿 15.乙醚
2.麥角新堿 16.苯乙酸
3.麥角胺 17.派啶
4.麥角酸
18.甲基乙基酮
5.1-苯基-2-丙酮 19.甲苯
6.偽麻黃堿 20.高錳酸鉀
7.N-乙酰鄰氨基苯酸 21.硫酸
8.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22.鹽酸
9.胡椒醛 23.三氯甲烷
10.黃樟腦 24.氯化銨
11.異黃樟腦 25.氯化亞砜
12.醋酸酐
26.硫酸鋇
13.丙酮 27.氯化鈀
14.鄰氨基苯甲酸 28.醋酸鈉
篇2:易制毒化學品的計劃采購、網上審批及配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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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劃。(可控)
倉庫根據對園區各使用單位前三個月的總使用量情況進行綜合對比,并按倉庫的當前庫存量,制定對下一批次的采購數量工作計劃,報公司水經理處進行確認。
2、采購及工作洽談。(成本不可控)
公司水經理按照計劃明細與供貨方進行詢價等有關工作業務。
3、分局審核。(時間不可控)
準備上一批的購買證,購銷合同,發票及增補報告,加蓋公司印章后,將購買材料上傳到易制毒網絡系統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購買憑證下載,并送到供貨商處。
4、配送。(時間不可控)
倉庫根據當前庫存量,填寫原料訂購(配送)清單,并報公司水經理處簽字確認,將配送清單發送到供貨處,供貨商根據配送清單上的品名、數量進行送貨。
5、入庫。(可控)
倉庫人員對采購進行化驗、清點,并入總公司倉庫。
6、出庫。(可控)
倉庫人員根據各車間開出的物料品名、數量進行發貨。
7、盤點。(可控)
倉庫人員對每天的出、入庫情況進行盤點,公司財務人員每月最后一天對易制毒品倉庫進行盤點。
篇3:人民醫院危險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人民醫院危險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1、化學危險品必須存在專門倉庫中,由專人保管。化學危險品倉庫內做到物品隔離、隔開或分離儲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及滅火方法。化學危險品倉庫定時開啟排氣扇,保持通風、隔熱、防潮。嚴禁煙火,定時檢查消防設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購買、儲存、使用易制毒化學品,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屬于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定。
3、本制度所稱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具體分類和品種應根據國家確定并公布的品種及時調整。(見附表)
4、易制毒化學品由藥庫統一采購。藥庫應向有資質的經營企業采購,并建立臺帳,臺帳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嚴禁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
5、各科室若須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應先提出申請,注明品名、用途及用量,經科主任簽字、保衛科備案并批準后方可交由藥庫采購。
6、各使用科室必須專柜加鎖、專人負責保管易制毒化學品,并建立使用臺賬,對每一批易制毒化學品的領用數量、使用數量、結存數量、日期、使用人、保管人等如實登記,定期盤存,做到帳物相符。臺帳保存2年備查。
7、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單張處方不得超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并公布的最大劑量。
8、發現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各使用科室應當立即向保衛科(晚上向總值班報告)報告,保衛科再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同時報告當地的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并協同查處。
附: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