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住宅區物業移交驗收接管,是指物業管理內物業出售單位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住宅區物業移交給業主、業主組織,業主、業主組織按本辦法對住宅區物業驗收并接管的全過程。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相對集中的居住區的物業移交驗收接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常德市房地產管理局具體負責全市住宅區物業移交驗收接管的監督和管理。縣(市)、區物業管理協調部門,按職能分工和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轄區內的物業移交驗收接管。
第五條 城市住宅區物業移交接管驗收,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縣(市)、區物業管理協調部門,住宅區物業出售單位、業主委員會、相關物業管理企業及相關服務管理單位和所在地派出所、居委會等單位組成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小組。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主持、指導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小組工作;物業出售單位負責物業移交驗收的申請和組織;業主委員會負責驗收和接管。
第六條 物業移交驗收接管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住宅區規劃設計的落實情況和滿足物業管理要求的情況;
(二)各單項工程的竣工驗收情況;
(三)基礎設施、公共設施設備的質量和完善情況;
(四)維修基金代收代繳情況;
(五)公用設施設備及相關房屋產權界定;
(六)服務用房的提供和產權落實情況;
(七)物業資料移交情況;
(八)有關承諾的落實情況;
(九)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前、后的相關責任明確與界定;
(十)前期物業管理情況;
(十一)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小組在物業移交驗收接管過程中議定的其它內容。
第七條 城市住宅區物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和要求,方可進行物業移交驗收接管。
(一)物業已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和有關專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建設完畢,并滿足使用要求;
(二)物業已通過單項驗收和竣工綜合驗收并達到合格要求。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施工機具和余渣已全部清理完畢;
(三)物業已具備相關服務管理單位向最終用戶收費的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設施條件。道路、給排水、排污等管道暢通;
(四)配套建設的各項公用服務設施已到位并能正常使用,綠化工程符合規劃要求,消防等設施齊備;
(五)物業管理用房、物業資料按《常德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規定,巳及時移交給業主委員會,且具備實行封閉式物業管理的基本要求[[。住宅區房屋總建筑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管理用房不得少于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五,且物業管理用房建筑面積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區房屋總建筑面積三萬平方米至五萬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不得少于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四,且物業管理用房建筑面積最低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住宅區房屋總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業管理用房不得少于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且物業管理用房建筑面積最低不少于兩百平方米。
(六)已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會,住宅區已成立業主委員會。
(七)建立、交繳和歸集了維修基金;
(八)房屋幢、戶號已編排并經有關部門確認;
(九)已實行前期物業管理。
第八條 住宅區物業移交驗收接管時,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規劃部門最終批準的四圖一書。(規劃總平面圖、道路規劃圖、市政設施管網綜合規劃圖、綠化規劃圖及區詳細規劃說明書);
(二)住宅區內所有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竣工圖紙(包括竣工總平面圖、單項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地下管線竣工圖);
(三)住宅區內房屋、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設備等項目清單及產權歸屬證明;
(四)住宅區銷售時公布的物業管理方案與承諾、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五)各公用設施設備的合格證明和使用說明以及保修書;
(六)單項工程承、發包合同及保修責任書;
(七)物業移交方案、物業清單和房屋業主匯總表;
(八)維修基金歸集憑證。
第九條 住宅區物業移交驗收接管程序與要求:
(一)住宅區物業出售單位在竣工綜合驗收合格后60天內,向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住宅區移交驗收接管書面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同時將申請書和資料送業主委員會;
(二)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接到申請書和有關資料齊全后15天內,經初步審查,聽取業主委員會意見后,確定物業移交驗收接管的時間、要求和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小組組成名單,書面通知住宅區物業出售單位和業主委員會;
(三)在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主持下
篇2:醫院職工住宅區保衛職責
醫院職工住宅區保衛職責
一、保衛人員在醫院保衛科的領導下,負責住宅區的安全保衛工作。
二、保衛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醫院的規章制度,努力學習,盡職盡責為醫院服務。
三、按時上下班,上班時間堅守崗位,不擅離職守,值班時不得與他人吹牛談天、看書、下棋、睡覺等。
四、值班時負責登記和檢查進出車輛和外來人員,遇到案件、事故時,要奮勇出擊,并盡快與保衛科取得聯系。視而不見,畏縮不前,視情節給予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五、堅持原則,講究方法,不徇私情,文明執勤,禮貌待人,敢于向不良行為和壞人壞事做斗爭。
六、保衛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上崗,并佩戴上崗證,同時注意搞好環境衛生。
七、巡邏時,要認真負責查視住宅區內各重點部位,做好防火、防盜、防事故等"四防"安全檢查工作,監督執行好住宅區生活管理制度。確保住宅區安全有序。
八、整頓住宅區內停車秩序,發現亂停亂放現象,值班人員要及時制止。愛護綠化設施,發現損害綠化設施的,要及時查處。
九、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和醫院保衛科偵破住宅區內發生的各種治安、刑事案件,協助調解委員會參與住宅區內各種民事糾紛的調解。
十、門衛人員必須帶頭遵守、監督執行工作職責。
十一、完成院、科兩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
篇3:上海市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
滬容發規[20**]105號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和提高新建住宅區衛生環境,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設與交付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新建住宅區是指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擬建和在建的居住組團、居住小區、居住區。
第四條(管理原則)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分類收集和無害處理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是本市新建住宅區環境衛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的監督管理;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住宅發展局是本市住宅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綜合協調本市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配套建設和交付使用工作;區[[、縣住宅建設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配套建設和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配建規定)
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
(一)每幢樓設置相應容量的分類收集容器,并沒有明顯標記;
(二)每一組團設置相應處理能力的生化處理裝置;
(三)每一住戶在3500戶以下的居住小區(2個組團以上)設置一處生活垃圾容器間;
(四)每一住戶在3500戶以上的居住小區或者居住區設置一處相應規模的小型壓縮式收
集站。
新建住宅區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應當相對獨立,布局合理,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其外墻與相鄰建筑物的間距應當大于5米,四周設置綠化隔離帶。具體技術標準和規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 (規劃設計)
新建住宅區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應當納入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規劃設計方案中,并征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意見。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應當與住宅區建設項目同時投資、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和投入使用。
第八條 (竣工驗收)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參加驗收。
市和區(縣)住宅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將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配套建設情況納入住宅交付使用許可審核范圍。末按規定配套建設相應設施的新建住宅區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投資建設)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由新建住宅區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
第十條(日常運行和管理)
新建住宅區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做好住宅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資源回收和生化處理工作,并負責做好住宅區內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分類投放)
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將產生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在分類收集容器內。
居民產生的裝修垃圾、大件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定時、定點投放,也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上門有償收集。
第十二條(收集)
居民生活垃圾應當日產日收。可資源利用的垃圾,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回收處理。
對居民產生的裝修垃圾、大件生活垃圾,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運至規定場所。
對不能回收和不能生化處理的生活垃圾,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投放至設置在新建住宅區內的生活垃圾容器間或者小型壓縮式收集站,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及時收集、運輸至垃圾處理場(廠)或者處理設施處置入
收集、搬運生活垃圾,應當保持住宅區內的環境整潔,不得泄漏、散落和飛揚。
第十三條(處理)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處理處置:
(一)廚余(有機)垃圾直接進入生化處理裝置處理;
(二)可回收利用物資進入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系統;
(三)其它分類垃圾進行分類處理處置。
第十四條(環保要求)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的作業場所應當相對封閉,垃圾滲濾液、廢氣等的排放必須符合有關環保標準,并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周圍環境污染。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住宅建設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分別依據。《條例》和《辦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參照執行)
本市城市化地區以外的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市住宅發展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