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25號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行為,促進城鎮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改善城鎮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城鎮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者為城鎮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視為城鎮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
本辦法所稱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生活垃圾從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點運往垃圾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不包括清掃費用。
第三條 城鎮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鎮主次干道、街巷、廣場等公共區域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費用由當地政府承擔。
第四條 省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的指導工作。
市、縣、自治縣建設(環衛)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來自:m.dewk.cn),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生活垃圾處理運營成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制定和調整本省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標準。
第六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月收取。
市、縣、自治縣建設(環衛)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供水、供氣等單位代為收取。
第七條 市、縣、自治縣建設(環衛)主管部門委托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應當與代收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并報同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約定的代收手續費,不得超過所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2%。
第八條 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使用非稅收入票據,收入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由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環衛)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核撥。
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不足以支付生活垃圾處理實際所需費用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貼。
第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用于城鎮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條 支付給垃圾處理單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建設(環衛)主管部門核定。與垃圾處理單位訂有付費協議的,按照約定支付費用。
第十一條 繳費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代收單位或者市、縣、自治縣建設(環衛)主管部門催繳;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市、縣、自治縣建設(環衛)主管部門處以應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的罰款,但對單位的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個人的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1000元。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擴大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截留、擠占、挪用生活垃圾處理費,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生活垃圾處理費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農村的生活垃圾處理需要垃圾處理單位提供服務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費用標準,向垃圾處理單位支付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 國有農(林)場場部,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旅游度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黃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2016年)
湖北省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黃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20**)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改善城市居住環境,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因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所發生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根據“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凡在本市建成區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等,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門,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執收單位)具體負責城區范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及相關工作。財政、物價、交通、公安交警、自來水公司等相關部門、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與管理工作。城區政府及社區居委會協助做好區域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應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成本的原則核定。
第六條本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制定、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應當舉行價格聽證會。
第七條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月征收,由執收單位直接收取或委托征收。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受委托單位應與執收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期限,落實征收要求。受委托單位應使用執收單位蓋章的統一收費票據,并按時匯交入庫。代收單位可從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中提取不超過3%的手續費,具體標準由市城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確定。
第八條符合以下條件,可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烈屬戶、五保戶、城區低保戶憑有效證件按照先繳后返的原則返還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對連續4個月以上(含4個月)無人居住,每月水量為零且累計電量低于5度的用戶,憑空戶期間的水、電費繳費單據,申請退還期間已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市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監督管理。每年度應將經審計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市民監督。
第十條城區城管部門應加強繳費用戶檔案資料管理,及時向執收單位反饋用戶信息變動情況,確保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收盡收和分配使用。
第十一條向居民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城管部門結合征收情況及工作成本統籌分配給各城區使用。向行政事業單位、商貿服務業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相應比例返還各城區,用于主、次干道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成本支出。具體比例由市城管部門與城區城管部門協商決定。
第十二條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及有關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已隨水費代收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不得重復收取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已重復征收的,應當退還。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對單位可處以應繳納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繳納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對受委托征收單位及其他部門、單位不按時上繳或私自截留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執收單位終止其代收資格,追繳拖欠、截留的費用。違反規定收費,挪用、截留、非法占用及不按規定列支使用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涉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4月8日
篇3:晉城市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山西省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晉市政辦〔20**〕39號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環境保護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根據國家建設部第157號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晉政辦發〔20**〕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活動中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包括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第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社會團體、個體經營戶、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性服務收費,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票據,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收費資金進行監督。收費單位實施收費前需到市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經營性服務收費登記證》,并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制度。
第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企業負責征收。鑒于我市實際情況,現授權城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根據我市生活垃圾處理實際水平,按照補償實際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具體收取標準為:
(一)城市常住人口:每戶每月5元。
(二)城市暫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駐地部隊按每噸75元收取,不易計量的,按單位在編人數每人每月1.5元收取;大中專學校每人每月0.5元;中小學校、幼兒園每人每月0.2元;醫療機構按床位每床每月8元收取。
(四)客運車輛:每座每月1元;市內公交和出租車輛:每輛每月10元。
(五)建筑垃圾和渣土:從事建筑工程、裝修及其它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自行清運的按每噸5元收取;委托環衛部門清運的按每噸25元收取;對城市改造中拆遷工程產生的建筑垃圾分別按以上標準的70%收取。
(六)單位和個人委托環衛部門代掏代運廁所或化糞池糞便的,按每噸30元收取。
(七)商業服務業:具體收費標準見附表。
第八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不得挪作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