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管理,促進語言文字社會應用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指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本市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宣傳、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文化、教育、廣播電視、工商、民政、人事、商貿、衛生、公安、交通、建設、規劃、金融、電信、郵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及群眾團體應當在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指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具體做好本部門、本系統規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
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五條 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應當制定本市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規劃,負責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培訓及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會議用語、公共場合講話用語、公務活動中的交際用語、機關內部工作語言等,應當使用普通話。
國家機關的名稱牌、印章、公文、會標、標志牌、電子屏幕等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第七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課堂教學和其他活動,應當使用普通話。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報刊、板報、講義、試卷和教師板書等,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提高學生正確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能力,將其作為教育教學和學生技能訓練的基本內容(來自:m.dewk.cn),納入培養目標和有關課程標準。
各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使用語言文字的情況納入督導內容。
第八條 廣播、電視的播音、節目主持、采訪等,應當使用普通話。
影視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第九條 本市圖書、報刊等漢語文出版物、網絡的內文、印刷體報名(頭)、刊名(頭)、書名、封面(套)、封底、書脊、包裝等,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漢語文音像出版物應當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第十條 商業、通信、郵政、文化、公交、鐵路、旅游、金融、醫療等公共服務行業,面向公眾服務時,應當使用普通話。
公共服務行業的名稱牌、指示牌、標牌、公文、印章、執照、票據、報表、電子屏幕、商品名稱及說明,應當使用規范漢字,確需使用外國語言文字時,應當同時使用規范漢字。
病歷和處方使用漢字時應當規范。
第十一條 本市境內的山川河流、行政區劃、路(街)、橋、名勝古跡、旅游景區(點)、教育基地、車站等名稱標志牌和公共交通站牌,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第十二條
廣告使用漢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使用成語、詞語不得濫用諧音字。用霓虹燈顯示的或者其他材料制作的廣告牌、名稱牌以及永久性標語牌,其字形及表述內容應當保持完整,缺損時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三條 人名用字應當符合國家漢字人名規范。
第十四條 使用漢字、標點符號、漢語拼音等,應當執行《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簡化字總表》、《標點符號用法》、《漢語拼音方案》和《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等標準。
第十五條 面向公眾的社會用字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規范、工整、易于辨識;
(二)行款一般應當左起橫行,豎行的由右向左;
(三)凡需使用外文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國家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外,社會用字禁止使用下列不規范字:
(一)已經簡化了的繁體字;
(二)已經淘汰了的異體字和舊字形;
(三)已經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簡化字;
(四)生造的簡體字;
(五)錯別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使用或保留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跡;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普通話等級標準的,應當進行培訓。
國家機關、學校、廣播電臺、電視臺等部門或單位在招聘、錄用以普通話為工作語言的人員時,應當進行普通話水平測試。
文字編輯、校對、中文字幕機操作人員,計算機漢字庫字形設計制作人員,印章、名稱牌、招牌、廣告等設計制作人員,應當定期進行規范漢字培訓。
第十九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應用管理實行檢查評估制度。
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情況實施檢查評估。
第二十條 政府對普及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廣播電視機構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違反本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單位作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對廣告用字逾期不改正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和標準使用語言文字的,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聘請的監督員及其他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可以提出整改意見。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拒絕、阻礙語言文字管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篇2:二中語言文字工作制度
初級二中語言文字工作制度
為全面推進我校使用語言文字的標準化、規范化,依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教師法》、《教育法》和《關于開展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的決定》,結合我校語言文字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學校全面推廣國家通用的普通話和加強哈薩克語言文字的正字正音工作,(以《漢語拼音方案》為準),推行規范漢字(以《漢字簡化方案》為準),哈語言文字的教師以正字正音為準。
二、語言文字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的常設機構,負責對學校語言文字工作進行規劃指導和管理監督。
三、學校所有專任教師必須持普通話等級證書和哈語言的HSK等級證書上崗,在職教師普通話水平必須達到二級乙等及以上水平,從事中文學科教學的教師必須達到二級甲等及以上水平,哈語授課的教師HSK小學要達到四級、初中要達到五級以上,哈語言中的漢語教師HSK小學要達到五級、初中要達到六級以上。
四、學校刊物,櫥窗、墻報、校訓、班訓、標語牌匾、以及校園網、校內通知、布告欄等必須使用規范漢字。
五、學校公文、教師教案、講義、課件、板書、試卷、批語、評語等必須用規范漢字,學生作業必須用規范漢字。
六、普通話和哈薩克語言,是校園語言、教學語言。使用漢語進行教學的教師的課堂教學、學生在課上回答問題必須用普通話進行;播音室的漢語廣播必須用普通話播報。使用哈薩克語言進行教學的教師課堂教學、學生在回答問題必須用正確的哈語言。
七、為加強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教育和語言文字基本功訓練,學校開設普通話課和哈薩克語言文字的正字正音課,重點講授新時期國家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和語言文字規范化知識,對學生進行普通話訓練和哈薩克語言文字的正字正音工作,。
八、學校所有會議發言一律用普通話,在辦公室或其它辦公區學校領導應帶頭堅持說普通話,凡與學生交談無論何時何地一律用普通話;積極開展語言文字規范化競賽,如普通話朗讀比賽、演講、辯論賽、征文、主題班會等,提高師生對語言文字的重視程度。
九、加強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教育、語言文字基本功訓練、民語言的正字正音工作。建立教師使用規范語言文字評比制度,將普通話合格和民語言的HSK達標作為教師錄用、業務考核、評優、評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十、加強語言文字工作檔案管理,做到標準化、制度化、規范化。
十一、精心組織每年的“推普周”活動,搞好語言文字規范化的宣傳。
篇3:實小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細則
> 實小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實施細則1.語言文字工作的指導方針:
貫徹、執行國家關于語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推動國家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繼續推動文字改革工作,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并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的交流。
2.語言文字工作的實施原則:
按*同志“三個面向”的教育方針,堅持語言文字工作與學校教學中心工作相結合,與校園精神文明建設相結合,與推進素質教育相結合,與培養具有現代化國際意識的高素質、創新型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大力推行、積極普及、逐步提高,全面推進校園語言文字工作。
3.語言文字工作要點:
(1)由校語言文字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制定教師培訓計劃、語言文字規范化宣傳教育活動計劃和加強學生普通話基本功、規范用字基本功訓練的規劃。
(2)將語言文字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將普通話水平納入教育質量評估體系,普通話水平測試結果作為教師聘用、晉級和評估的條件之一。加強普通話的推廣和普及,校園內名稱牌、黑板報、標志牌、公示、作業批改、板書等用字符合要求,增強師生的語言文字規范意識,使普通話和規范漢字成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
(3)每年按期完成教師普通話水平測試任務,按照省語委辦的要求,積極開展教師和管理人員的普通話培訓工作,并積極選派骨干教師和管理人員參加縣級、省級、國家級培訓。
(4)開展形式多樣、富有成效的宣傳教育活動,加大語言文字工作宣傳力度,扎實開展推普周宣傳活動,在校園內掀起學習、使用普通話的高潮,使說好普通話、用好規范字成為學校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把語言文字工作與建設文明校園、塑造優秀的校園文化相結合,使說普通話、用規范字成為校園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共同營造積極向上、緊張活潑的校園環境和育人環境。
語言文字工作是學校的重要工作。為了鼓勵廣大師生積極配合學校做好這項工作,特制定本管理措施。
1、成立語言文字工作領導小組,構建合理的工作網絡,有計劃、有步驟、積極穩妥地開展學校語言文字工作。
2、加大宣傳力度,使廣大師生人人明確語言文字工作的意義,倡導“講普通話,寫規范字”的良好風氣。
3、推派幾名教師擔任推普教師,負責學校推普工作;各班推選兩名學生擔任推普員,負責班級推普工作。
4、加強對學生校園用語的檢查,檢查情況公開化,并納入期末班級行為規范考核,推普工作不理想的班級不得評為文明班級。
5、加強對教職工校園用語(尤其是教學用語)的檢查,檢查情況納入期末教職工工作考核,對使用方言(尤其是面對學生時)的教職工在考核時不得評優。
6、教師必須掌握規范漢字知識,以年段為單位進行教師規范漢字知識競賽,評出個人、集體一、二、三等獎,并給予獎勵。
7、經常開展“啄木鳥在行動”的查糾活動,黑板報、宣傳欄等校園用字消滅不規范字。“寫好規范字”作為黑板報評比檢查的項目之一。
8、教師備課、板書時杜絕出現不規范字,“寫好規范字”作為檢查備課、上課等教學常規的項目之一。
9、組織好一年一屆的全國推普宣傳周活動,積極開展各類比賽,進一步推動學校語言文字工作。
為切實做好我校語言文字工作,特制定如下條例:
1.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堅持普通話的法定地位,貫徹“大力推行、積極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針,使普通話成為教學語言和校園語言。
2.開展形式多樣、富有成效的宣傳教育活動,加大語言文字規范化宣傳力度,使說好普通話、用好規范字成為學校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3.建立、健全或調整學校各級語言文字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學校語言文字工作規劃,指導校語言文字辦公室和各年段落實各項工作。
4.制定規章制度,將普通話水平納入教育教學質量評估體系,作為檢查、評估的一項重要內容。
5.有計劃地進行教師、學生的普通話培訓和測試與提高工作。
6.充分發揮課堂教學主渠道作用,提高教師和學生語言文字規范意識和應用能力,注重提高教師和學生的語言文字素質。
7.加強對推廣普通話、用字規范化工作的檢查評估,定期對校園用字情況進行檢查,并將這項工作作為學校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構建現代學校的重要內容之一。
語言文字工作規章制度:
1、教師在上課時必須使用普通話和規范字授課與板書。
2、教師在板書及批改作業時必須使用規范字,杜絕使用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錯別字和不規范字。
3、學校公務和校園環境用字必須使用規范字。
4、學校組織正式活動和開會必須使用普通話和規范字進行紀錄。
5、認真貫徹落實“三納入、一滲透”把提高學生語言文字規范意識和語言文字應用能力的要求納入培養目標和有關課程標準。
6、學校教師三字一話基本功定期考核必須過關。
7、學校不定期抽查教師的普通話和規范字的使用情況。
8、所有教師都必須達到相應的普通話等級。
9、對積極撰寫語言文字專題論文的老師給予獎勵。
10、“創建”小組辦公室正、副主任,開展語言文字規范工作計入工作量。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由校
語言文字工作小組負責解釋。
實小語言文字工作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