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土地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出讓、開發建設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經營性用地管理委員會,市長任主任,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任副主任,市發展和改革、國土、建設、財政、監察、審計、房產、規劃、招管、城投公司、土地儲備中心等部門(單位)負責人及居巢區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分管負責人為成員。經營性用地管理委員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研究、解決經營性用地管理中的相關問題。
第二章 經營性用地出讓計劃制訂
第五條 經營性用地出讓實行計劃管理。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以及產業政策、市場供需情況等,于每年的1月中旬前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建設、房產、規劃等部門及居巢區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共同制定市城市規劃區本年度的經營性用地擬出讓計劃,經經營性用地管理委員會研究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六條 市城市規劃區經營性用地計劃中應統籌包括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積。市建設和房產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初分別擬定相關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一并批準。
第七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經營性用地年度出讓計劃,會同市建設、房產和市城投公司等部門(單位)及居巢區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制定擬出讓宗地的拆遷安置或征地報批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三章 經營性用地出讓
第八條 經營性用地實行“凈地”出讓、“凈地”交付制度。
第九條 市發展和改革、國土、建設、財政、監察、審計、房產、稅務、規劃、招管、城投公司、土地儲備中心等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經營性用地出讓、開發建設、商品房銷售、稅費征收及監督管理工作。
(一)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會同居巢區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做好經營性用地擬出讓地塊的儲備和前期開發整理工作,明確凈地交付條件和交地時間。擬出讓地塊屬存量建設用地的,必須權屬清晰、四至清楚,先行收儲并落實拆遷補償事宜;屬新增建設用地的,應會同居巢區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先行辦理土地征收審批、拆遷安置補償等手續。
(二)市建設部門根據市國土資源部門的提請,會同市規劃、房產、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部門提供擬出讓地塊的水(給、排水)、電、氣、通訊等公用基礎設施配套的現狀情況,并牽頭協調遷移等事項。
(三)市規劃部門根據批準的經營性用地年度出讓計劃,明確擬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
(四)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綜合各部門意見,擬定經營性用地出讓方案,出讓方案應包括出讓地塊的基本情況、出讓要求、規劃條件、開發建設時限和起始價或出讓起叫價等內容。土地出讓起始價或起叫價應在地價評估的基礎上,結合市場情況考慮預期收益提出。出讓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39號令)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省市以上媒體發布出讓公告,并組織出讓。
第十條 經營性用地出讓競買保證金,不低于出讓起始價總額的10%。出讓成交后,競買保證金自動轉為土地出讓金。
第十一條 土地出讓成交后的出讓金首付比例:成交價在1億元以上的(含1億元),不低于30%;成交價在1億元以下的,不低于40%。
確因國家政策變化等重大影響,不能按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應在約定期限屆滿前10日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同意,其中單次欠繳500萬元及以上的,應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需在開標、拍賣開始或掛牌截止前經集體決策確定標底或底價。研究確定標底或底價工作程序為:
(一)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和分管副市長、分管秘書長、市國土資源部門以及居巢區政府或市開發區管委會負責人各1名(不少于3人,不多于6人),必須在招標拍賣開始或掛牌截止前1小時到達市招標采購交易中心指定地點,在市監察部門監督下研究確定標底或底價,由相關工作人員負責記錄。標底和底價確定后,參
加研究的人員在標底或底價存根上簽字。底價單當場密封,由相關工作人員在市監察部門監督下,遞交給出讓活動現場的公證處公證員。
參加出讓土地底價或標底研究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必須關閉通訊工具,交現場監督人員集中保管,并在出讓活動結束后方可離開現場。
(二)市監察部門負責對每次出讓活動實施現場監督,及對標底或底價研究確定工作的監督和對開標、拍賣、掛牌過程的監督。
第十三條 受讓人依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金,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金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金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四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市土地儲備中心和宗地受讓人三方,按事先約定的交地條件、時間,簽訂《出讓宗地移交書》。
第四章 經營性用地開發建設
第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將經營性用地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向市財政、建設、稅務、審計、房產和規劃等部門通報。各相關部門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時為經營性用地項目的建設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市建設、規劃部門應當在受理項目建設單位按出讓時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和相應規范要求編制的規劃設計方案后,原則上在6個月內完成其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批工作及辦理相關手續。市建設、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應抄送市國土資源、房產部門。
第十七條 經營性用地項目應當按照出讓時約定的規劃容積率、土地用途以及其他規劃設計條件開發建設,嚴格控制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調整,容積率經市規劃委員會研究批準后,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增加和調整規劃容積率、土地用途或其他規劃設計條件的(來自:m.dewk.cn),應當經市規劃部門審查同意,按程序報批。經批準后,市規劃部門及時向市國土資源部門通報。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調整后的規劃容積率、土地用途或其他規劃設計條件,核定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報市政府批準后,市國土資源部門與受讓人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受讓人補繳土地出讓金后,辦理土地變更登記。規劃部門依據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變更事項證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 調整容積率或其他規劃條件補繳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法為:
(一)經批準增加容積率,距出讓成交時間不滿1年的,按出讓成交時確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土地價格乘以增加的建筑面積計算,公式為:成交土地價格÷(土地面積×原容積率)×(土地面積×增加容積率);經營性用地經批準增加容積率距出讓成交時間超過1年的,應當經重新評定地價后補繳土地出讓金,計算公式為:重新評定地價÷(土地面積×原容積率)×(土地面積×增加容積率)。
(二)經批準調整土地用途或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規劃技術經濟指標及其他規劃條件的,應當對調整用途或規劃技術經濟指標后的土地重新評定價格,部分調整的,應對實際調整的部分土地重新評定價格,計算公式為:(重新評定地價-調整用途或其他規劃條件前地價)×土地面積。
(三)容積率調整后增加的建筑面積達到或超過原總建筑面積30%或由非經營性用地調整為經營性用地的,以及享有優惠政策的特定開發建設項目用地,改變其土地出讓時設定主體內容的,均應當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由市國土資源部門重新擬定出讓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再組織土地出讓。
第五章 經營性用地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定期會同市財政、建設、審計、規劃、房產和稅務等部門,對已出讓經營性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和稅費繳納、開發建設、規劃實施等土地出讓合同(含變更協議)履約情況進行聯合檢查,檢查情況及時報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監察部門備案。項目建成后,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含變更協議)及項目規劃驗收表辦理土地分割登記。
第二十條 市建設部門對出讓地塊的拆遷、項目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實施動態監管,按照各類建安工程規范的要求,保證項目建設工程質量達到規范標準,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負責組織對項目建設情況的檢查,市國土資源、房產、規劃等部門應當參與項目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規劃部門負責對項目建設規劃內容實施全程動態監管,確保項目建設按規劃用途和規劃經濟技術指標等規劃條件要求實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 市稅務部門加強對房地產項目開發所涉及的相關稅費動態監管,做好相關稅費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加強對土地出讓和建設過程中的相關稅費收繳情況的監管。土地出讓金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統一繳入國庫,支出一律通過財政預算予以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經營性用地所涉及的征地拆遷安置支出、土地出讓金征收、相關稅費征收等方面,適時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
第二十五條 市監察部門加強對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經營性用地出讓、開發建設等環節中依法行政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受理相關的投訴、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而擅自采用協
議方式出讓的,集體土地未經批準征用為國有土地而直接作為經營性用地出讓的,擅自違規批準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依據監察部等三部委《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15號令)和《安徽省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違法行為行政處分辦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認真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經營性用地出讓、開發建設、稅費征收等工作不能按時實現,造成國家和競得人(中標人)經濟損失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該機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取得經營性用地使用權的競得人(中標人)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實施開發建設的,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和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予以查處。
項目建設單位擅自違反規劃、改變批準用途的,或擅自增加建筑面積、改變批準的容積率的,市規劃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第二十九條 完善土地市場準入監管,建立行業誠信管理制度。對采取惡意串通、圍標串標、排斥競爭對手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投標人、競買人,一經查實,應記入不良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競標和競買活動。
建設單位不認真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能按時繳納土地出讓金、未經批準改變土地用途、違反規劃設計條件進行項目建設或無故拖延建設時限的,必須經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后,方可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競標和競買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年7月巢湖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巢湖市市區經營性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巢政〔20**〕26號)和20**年8月巢湖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經營性用地管理的通知》(巢政〔20**〕27號)同時廢止。
篇2:巢湖市城市規劃區經營性用地管理辦法(2009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土地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出讓、開發建設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經營性用地管理委員會,市長任主任,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任副主任,市發展和改革、國土、建設、財政、監察、審計、房產、規劃、招管、城投公司、土地儲備中心等部門(單位)負責人及居巢區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分管負責人為成員。經營性用地管理委員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研究、解決經營性用地管理中的相關問題。
第二章 經營性用地出讓計劃制訂
第五條 經營性用地出讓實行計劃管理。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以及產業政策、市場供需情況等,于每年的1月中旬前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建設、房產、規劃等部門及居巢區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共同制定市城市規劃區本年度的經營性用地擬出讓計劃,經經營性用地管理委員會研究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六條 市城市規劃區經營性用地計劃中應統籌包括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積。市建設和房產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初分別擬定相關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一并批準。
第七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經營性用地年度出讓計劃,會同市建設、房產和市城投公司等部門(單位)及居巢區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制定擬出讓宗地的拆遷安置或征地報批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三章 經營性用地出讓
第八條 經營性用地實行“凈地”出讓、“凈地”交付制度。
第九條 市發展和改革、國土、建設、財政、監察、審計、房產、稅務、規劃、招管、城投公司、土地儲備中心等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經營性用地出讓、開發建設、商品房銷售、稅費征收及監督管理工作。
(一)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會同居巢區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做好經營性用地擬出讓地塊的儲備和前期開發整理工作,明確凈地交付條件和交地時間。擬出讓地塊屬存量建設用地的,必須權屬清晰、四至清楚,先行收儲并落實拆遷補償事宜;屬新增建設用地的,應會同居巢區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先行辦理土地征收審批、拆遷安置補償等手續。
(二)市建設部門根據市國土資源部門的提請,會同市規劃、房產、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部門提供擬出讓地塊的水(給、排水)、電、氣、通訊等公用基礎設施配套的現狀情況,并牽頭協調遷移等事項。
(三)市規劃部門根據批準的經營性用地年度出讓計劃,明確擬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
(四)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綜合各部門意見,擬定經營性用地出讓方案,出讓方案應包括出讓地塊的基本情況、出讓要求、規劃條件、開發建設時限和起始價或出讓起叫價等內容。土地出讓起始價或起叫價應在地價評估的基礎上,結合市場情況考慮預期收益提出。出讓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39號令)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省市以上媒體發布出讓公告,并組織出讓。
第十條 經營性用地出讓競買保證金,不低于出讓起始價總額的10%。出讓成交后,競買保證金自動轉為土地出讓金。
第十一條 土地出讓成交后的出讓金首付比例:成交價在1億元以上的(含1億元),不低于30%;成交價在1億元以下的,不低于40%。
確因國家政策變化等重大影響,不能按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應在約定期限屆滿前10日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同意,其中單次欠繳500萬元及以上的,應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需在開標、拍賣開始或掛牌截止前經集體決策確定標底或底價。研究確定標底或底價工作程序為:
(一)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和分管副市長、分管秘書長、市國土資源部門以及居巢區政府或市開發區管委會負責人各1名(不少于3人,不多于6人),必須在招標拍賣開始或掛牌截止前1小時到達市招標采購交易中心指定地點,在市監察部門監督下研究確定標底或底價,由相關工作人員負責記錄。標底和底價確定后,參
加研究的人員在標底或底價存根上簽字。底價單當場密封,由相關工作人員在市監察部門監督下,遞交給出讓活動現場的公證處公證員。
參加出讓土地底價或標底研究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必須關閉通訊工具,交現場監督人員集中保管,并在出讓活動結束后方可離開現場。
(二)市監察部門負責對每次出讓活動實施現場監督,及對標底或底價研究確定工作的監督和對開標、拍賣、掛牌過程的監督。
第十三條 受讓人依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金,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金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金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四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市土地儲備中心和宗地受讓人三方,按事先約定的交地條件、時間,簽訂《出讓宗地移交書》。
第四章 經營性用地開發建設
第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將經營性用地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向市財政、建設、稅務、審計、房產和規劃等部門通報。各相關部門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時為經營性用地項目的建設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市建設、規劃部門應當在受理項目建設單位按出讓時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和相應規范要求編制的規劃設計方案后,原則上在6個月內完成其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批工作及辦理相關手續。市建設、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應抄送市國土資源、房產部門。
第十七條 經營性用地項目應當按照出讓時約定的規劃容積率、土地用途以及其他規劃設計條件開發建設,嚴格控制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調整,容積率經市規劃委員會研究批準后,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增加和調整規劃容積率、土地用途或其他規劃設計條件的(來自:m.dewk.cn),應當經市規劃部門審查同意,按程序報批。經批準后,市規劃部門及時向市國土資源部門通報。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調整后的規劃容積率、土地用途或其他規劃設計條件,核定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報市政府批準后,市國土資源部門與受讓人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受讓人補繳土地出讓金后,辦理土地變更登記。規劃部門依據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變更事項證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 調整容積率或其他規劃條件補繳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法為:
(一)經批準增加容積率,距出讓成交時間不滿1年的,按出讓成交時確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土地價格乘以增加的建筑面積計算,公式為:成交土地價格÷(土地面積×原容積率)×(土地面積×增加容積率);經營性用地經批準增加容積率距出讓成交時間超過1年的,應當經重新評定地價后補繳土地出讓金,計算公式為:重新評定地價÷(土地面積×原容積率)×(土地面積×增加容積率)。
(二)經批準調整土地用途或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規劃技術經濟指標及其他規劃條件的,應當對調整用途或規劃技術經濟指標后的土地重新評定價格,部分調整的,應對實際調整的部分土地重新評定價格,計算公式為:(重新評定地價-調整用途或其他規劃條件前地價)×土地面積。
(三)容積率調整后增加的建筑面積達到或超過原總建筑面積30%或由非經營性用地調整為經營性用地的,以及享有優惠政策的特定開發建設項目用地,改變其土地出讓時設定主體內容的,均應當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由市國土資源部門重新擬定出讓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再組織土地出讓。
第五章 經營性用地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定期會同市財政、建設、審計、規劃、房產和稅務等部門,對已出讓經營性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和稅費繳納、開發建設、規劃實施等土地出讓合同(含變更協議)履約情況進行聯合檢查,檢查情況及時報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監察部門備案。項目建成后,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含變更協議)及項目規劃驗收表辦理土地分割登記。
第二十條 市建設部門對出讓地塊的拆遷、項目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實施動態監管,按照各類建安工程規范的要求,保證項目建設工程質量達到規范標準,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負責組織對項目建設情況的檢查,市國土資源、房產、規劃等部門應當參與項目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規劃部門負責對項目建設規劃內容實施全程動態監管,確保項目建設按規劃用途和規劃經濟技術指標等規劃條件要求實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 市稅務部門加強對房地產項目開發所涉及的相關稅費動態監管,做好相關稅費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加強對土地出讓和建設過程中的相關稅費收繳情況的監管。土地出讓金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統一繳入國庫,支出一律通過財政預算予以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經營性用地所涉及的征地拆遷安置支出、土地出讓金征收、相關稅費征收等方面,適時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
第二十五條 市監察部門加強對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經營性用地出讓、開發建設等環節中依法行政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受理相關的投訴、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而擅自采用協
議方式出讓的,集體土地未經批準征用為國有土地而直接作為經營性用地出讓的,擅自違規批準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依據監察部等三部委《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15號令)和《安徽省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違法行為行政處分辦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認真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經營性用地出讓、開發建設、稅費征收等工作不能按時實現,造成國家和競得人(中標人)經濟損失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該機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取得經營性用地使用權的競得人(中標人)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實施開發建設的,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和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予以查處。
項目建設單位擅自違反規劃、改變批準用途的,或擅自增加建筑面積、改變批準的容積率的,市規劃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第二十九條 完善土地市場準入監管,建立行業誠信管理制度。對采取惡意串通、圍標串標、排斥競爭對手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投標人、競買人,一經查實,應記入不良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競標和競買活動。
建設單位不認真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能按時繳納土地出讓金、未經批準改變土地用途、違反規劃設計條件進行項目建設或無故拖延建設時限的,必須經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后,方可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競標和競買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年7月巢湖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巢湖市市區經營性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巢政〔20**〕26號)和20**年8月巢湖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經營性用地管理的通知》(巢政〔20**〕27號)同時廢止。
篇3: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實驗室的資源優勢,促進實驗教學課程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質創新型人才培養的新機制,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建立以人為本的實驗教學管理制度,構建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自主學習平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開放實驗室的建立
第二條 開放實驗室是指學校正式建制的各級各類實驗室,在完成正常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師資、儀器設備、環境條件等資源,面對本科學生開放使用的實驗室。
第三章 開放原則
第三條 實驗室是高校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重要基地;實驗室對學生開放,為學生提供實踐學習條件是教育教學改革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應貫徹“面向全體、因材施教、形式多樣、講究實效”的原則,重點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動手能力。
第四章 實驗室開放條件
第五條 各學院制訂相應的開放實驗室管理細則,以保證開放實驗室能夠正常運行。
第六條 對學生開放時間是業余的、課外的。課內的實驗內容移到業余時間去做,不列入實驗室開放范圍;
第七條 實驗內容必須是教學計劃以外的,是對教學計劃內必做實驗的延續和提高,包括綜合性、設計性、創造性實驗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站建設等,開放實驗的內容與課內已做實驗內容不能重復。
第五章 開放形式
第八條 開放時間
試行全天開放、值班運行的管理模式(如:早8:00~晚10),或階段性(周六、周日、假期)開放的模式。
第九條 開放內容
實驗室根據自身功能定位和現有設施及承受力,不斷開發和更新實驗。
第十條 開放對象
面向全校學生。學生選擇開放的實驗項目的規模,原則上至少要達到10人以上才可以開課,對一些科技活動實驗以及專業性較強的實驗達5人即可。
第十一條 開放實驗分類
(一)學生參與科研型開放實驗:主要面向高年級學生,實驗室定期發布科研項目中的開放研究課題,吸收部分優秀學生早期進入實驗室參與科學研究活動。
(二)學生科技活動型開放實驗:學生自選擬定科技活動課題,結合實驗室的方向和條件,聯系相應的實驗室和指導教師開展小發明、小制作、小論文等實驗活動。
(三)自選實驗課題型開放實驗:實驗室發布教學計劃以外的綜合性、設計性自選實驗課題,鼓勵學生進行創新設計實驗。學生在實驗中必須獨立完成課題的方案設計、試驗裝置安裝與調試,完成實驗并撰寫實驗報告。
(四)計算機應用技術提高型開放實驗:針對非計算機專業學生,利用計算機進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頁設計、網站建設等,提高計算機實際應用能力的實驗活動。
(五)人文素質與能力培養型開放實驗:結合學生社團或興趣愛好者協會的活動內容,學生在校內各人文素質教育基地主進行的素質與能力培養的過程,如攝影、手工制作、琴房使用等。
(六)大型精密儀器開放型實驗: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實行專管共用,向校內外全面開放,做到資源共享,最大程度發揮設備的效益。
(七)實驗室的儀器設備、裝置的制作、改進,可進行課題立項,作為開放實驗。
第六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由教務處與實驗室管理處協調組織。
第十三條 教務處負責全校實驗室開放教學的規劃與指導,并提供相關服務,制定相關文件協調“開放實驗方案的審批、開放教學經費審批、開放教學工作量考核、學生考核記載”等問題。
第十四條 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協調“建設經費、實驗室軟、硬件管理”等問題。
第十五條 各學院教學與實驗室工作主管負責人直接領導本學院的實驗室開放工作,積極采取措施鼓勵實驗室進行多種形式的開放活動,充分發揮學院實驗室管理的作用。各實驗室應本著實驗教學改革的精神積極開展實驗室開放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管理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XX工業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校實驗〔200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