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工學院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新時代全國高等學校本科教育工作會議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落實教育部《關于加快建設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能力的意見》等文件精神,根據《X工學院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能力行動方案》,適應內涵發展的新要求,加強對學生考核工作的管理,嚴肅考紀,端正考風,促進優良教風、學風的形成,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X工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課程考核是檢驗教學效果和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導和督促學生系統地復習、鞏固所學知識和技能,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創新思維,檢驗教與學的成效,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三條 學生課程考核工作是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是教學質量管理與評價的重要內容,應遵循求實、嚴謹、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含輔修二學位學生)的課程考核(含各類教學環節的考核),國家級、省級考試等按相關考試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 凡我院注冊學生經考核資格認定后可參加所修課程的考核,成績合格者獲得相應的學分。
第二章 學生課程考核分類
第六條 按照考核的先后順序或次數,將考核分為正考、補考、重考三種類型。
(一) 學生按人才培養方案完成課程各環節的學習,第一次取得參加考核資格的考核為正考。
(二) 對于正考不合格的課程,學院提供一次不進行修課而直接參加的考核為補考。
(三) 對第二次及以上修讀課程的考核為重修考試,即重考。
第七條 對于正考不合格的課程,學院提供一次免費補考。違紀、作弊、缺考、取消考試資格的課程按照《X工學院考試違紀舞弊處理辦法》之規定取消學生該課程的補考資格,不得參加補考,必須重修。緩考、補修考、重修考的課程,如與本人其他課程期末考試安排相沖突的,則優先參加期末考試,參加次學期初組織的本課程補考,補考成績按上述類別作正考計;若補考未參加者,則視為缺考。
第八條 補考課程成績不合格的學生必須參加重新修讀,參加重修考核。學生課程重修方式參照《X工學院課程重修管理辦法》實行。
第九條 正考不合格的課程,學生可以選擇補考或重修。補考課程在成績單中注明“補考”字樣。補考未通過的課程或未參加補考者,不能再次選擇補考,只能參加重修。正考不合格的課程,如果學生選擇了重修,則視為自動放棄補考機會,不得再行選擇補考。重修不合格的課程,只能選擇再次重修,不能選擇補考。
第十條 學生因轉學、轉專業、出國(境)學習等原因,導致部分課程未修讀者,需要根據所在專業新的人才培養方案進行補修。參加補修的學生原則上應編入下一年級相應課程班級學習并參加考核,成績按正考計。考查課程跟班進行考核,考試課程參照本章第七條執行。
第十一條 學期正考不合格的課程,補考時間安排在次學期初。
(一)理論課程正考不合格,允許補考;
(二)體育課程正考不合格,允許補測或補考;
(三)實驗課程、實訓課程(含語言類課程的口語、聽力)、課程設計、學年論文、思政實踐課程正考不合格,允許補做,以補做成績作為補考成績,以補做作為補考;
(四)認識實習、生產實習、畢業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實踐環節課程不安排補考,成績不合格者,不能補考,只能重修。
體育課程、實驗課程、實訓課程(含語言類課程的口語、聽力)、課程設計類、學年論文、思政實踐課程的補考由教務處統一安排,二級教學單位實施;
第十二條 完成了課程學習,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緩考:
(一)因病正在住院,缺課未超過該課程實際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者;
(二)考前或考場上突發傷、病或其他異常情況,不能按時或堅持參加考核者;
(三)出國留學、交流、交換學習,未能及時參加課程考核者;
(四)考核期間正在參加由學院統一組織或批準的各項重大活動者。
第十三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須在考試前兩周(急病等緊急情況除外)辦理緩考審批手續,急病等緊急情況須事后補辦緩考審批手續。學生填寫《X工學院緩考申請表》并附有關證明,經所屬二級學院院長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批,否則視為缺考。
(一)重修課程不得緩考。
(二)經國際合作交流處批準出國(境)的學習交流或帶薪實習不能參加校內考核者,由教務處和國際合作交流處單獨組織考核。
第十四條 緩考課程的考核,考生原則上參加次學期初組織的本課程的補考,其成績按正考計。各二級學院應于考前將教務處批準同意緩考的學生名單及時通知任課教師和學生本人。
第十五條 免修免考。
(一)對于休復學、留降級、轉專業、轉學等學籍異動的學生已修并合格的課程;因疾病、因傷或其他情形等情況免修免考的課程;小語種(如中學學習俄語、日語)學習者不能隨班學習英語語種的,可以填寫《X工學院免修免考申請表》,申請免修免考。上述申請免修免考的課程,學生應選修其它課程替代,以滿足學分要求。
(二)退役復學學生的體育課、軍理理論課,創新創業學生的創新創業課程可免修免考課程,學生填寫《X工學院課程學分認定及成績轉換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由相關教學單位直接認定后計成績和學分,不需選修其它課程替代。
第三章 學分認定與成績轉換
第十六條 因病、因傷或其它特殊原因,學生不能參加人才培養規定課程學習的,可以修讀相近的課程,填寫《X工學院學生課程學分認定及成績轉換申請表》,經認定后計成績和學分。
第十七條 轉學、轉專業等原因,學生在原學校或原專業已學習并通過考核(成績在60分或及格以上的)的相同或相近課程,填寫《X工學院轉專業學生課程學分認定及成績轉換申請表》,經認定后計成績和學分;
第十八條 合作辦學、出國(境)外交流、學習者,學生學習(業)結束回國后,依據課程相同或相近原則,填寫《X工學院交流學生課程學分認定及成績轉換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經認定后計成績和學分。不符合學分轉換的課程需進行補修。
第十九條 學生選修學院發布的公共選修課程,只需確認所選課程,課程學習合格后計成績和學分。其他網絡選修課程參照《X工學院網絡選修課程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學生考核資格認定
第二十條 學生課程考核資格由任課教師和任課教師所屬二級教學單位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參加相應課程考核的資格:
(一)未辦理免修手續,缺課累計達到或超過課程規定學時數的三分之一者;
(二)缺交作業累計達到或超過應交次數(或數量)的三分之一者;
(三)缺做實驗累計達到或超過應做次數(或數量)的三分之一者;
(四)理論含實踐的課程,其實踐環節不合格者;
(五)嚴重擾亂課堂秩序、抄襲他人作業情節嚴重者。
第二十一條 任課教師應于考核前兩周將被取消考核資格的學生及學生姓名、學號及原因等相關信息報學生所屬二級學院審批,審批通過后及時通知學生本人,被取消考核資格的學生相關信息由所屬二級學院教學秘書錄入教務系統。
第二十二條 未辦理選課手續或未經批準而修讀課程者不得參加考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對已確認的課程考核資格有異議的,由學生本人申請,開課單位教研室初核、開課單位復核、教務處認定。
第五章 考核方式和成績評定
第二十四條 課程考核原則上按課程大綱要求進行考核,考核形式分考試和考查。
(一)課程成績評定比例應遵照本章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之規定,成績評定辦法由任課教師確定。課程成績評定比例和成績評定方法由任課教師在開第一課時告知學生。
(二)考試課程成績由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包括對作業、實驗(不包括單獨設課的實驗)、課程設計、階段測驗、論文等方面的考核,期末考試成績以期末考試卷面成績為依據;原則上課程的卷面成績應隨參與考試的學生人數呈正態分布。
(三)考查課程考核要加強過程管理,一般根據平時作業、測驗、實驗報告、課程設計等方式綜合評定成績。
(四)課程考核結束后,任課教師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成績單、考勤表和平時成績過程管理等完整的考核依據,考核依據材料留存開課單位。
第二十五條 考試課程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計分,評定辦法如下:
(一)只有理論的考試課程,成績總評原則上按平時成績占30%,期末考試成績占70%計算。
(二)既有理論又有實驗的考試課程,成績總評原則上按實驗部分成績(按百分制給分)占20%,理論部分平時成績占20%,期末考試成績占60%計算,總評成績由理論課教師給出。
第二十六條 考查課程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評定辦法如下:
(一)采用試卷方式進行綜合測驗的,原則上成績總評按平時成績占60%,期末考試成績占40%計算;未采用試卷方式進行綜合測驗的,由任課教師根據課程大綱和教學設計制定考核標準。
(二)既有理論又有實驗的,成績總評按實驗部分成績(按百分制給分)占40%,理論部分成績占60%計算。
五級制優秀相當于90-100分、良好相當于80-89分、中等相當于70-79分、及格相當于60-69分、不及格相當于59分及以下。
第二十七條 鼓勵教師參與混合式教學、考核方式改革等特色課程項目,采用多種方式進行課程考核。特色課程按項目管理,課程考核方式、內容和要求以上級文件或項目申報、結題文件為依據,但原則上考試類課程期末考試試卷卷面成績占總成績比例不得低于40%。
第二十八條 體育課成績采用考勤與課內教學內容考評及身體素質部分考核三部分評定,課外鍛煉活動可以作為加分項進行綜合評定。
第二十九條 課程設計成績根據學生設計任務完成情況、設計報告、設計成果的質量綜合評定;集體進行的研究或設計項目,以個人承擔的部分作為考核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條 實習成績(含思政實踐)由指導教師參照實習單位的意見評定;實訓成績由指導實訓的工人、技術人員綜合評定。
第三十一條 未獲得期末考核資格的課程,該門課程成績按“0”分記,并取消該課程補考資格,該門課程應予重修;無故不參加課程學習或考核,該門課程成績按“0”分記,取消補考資格,只能參加重修;學生考試作弊者,該門課程成績按“0”分記,取消補考資格,只能參加重修。綜合成績不及格者有一次補考機會,補考合格后,成績一律記為60分或及格;
第三十二條 課程補考不及格者不能認定該課程的學分,按相關規定必須參加重修。
因個人發展需要的,經申請批準后可參加重修,重修后的成績按卷面成績記載,并在成績后注明“重修”字樣。重修成績不得作為評優評先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閱卷教師對試卷評閱、成績評定負責,不得私自應學生及其有關人員的要求進行加分改分,違者按《X工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符合考核成績更改條件者,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寫明更改理由,報任課教師同意后,由任課教師填寫《X工學院課程成績更改申請表》,并附相關佐證材料,教研室主任初審,二級教學單位院長(主任)復審,教務處終審。違者按《X工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9日發布的《X工學院考試管理辦法》(X工教字〔2015〕40號)和2010年12月21日發布的《X工學院學生成績管理規定》(X工教字〔2010〕37號)同時廢止。
篇2:法學院本科生課程平時成績考核評定辦法
教學管理制度
法學院本科生課程平時成績考核評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法學院本科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根據《**財經大學教師教學工作規程》(江財教務字[20**]40號)、《**財經大學學生平時成績評定辦法(試行)》(江財教務字[20**]78號)等教學管理與質量控制文件的規定,結合法學院本科教學管理工作的實際,就本科生課程平時成績考核評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課教師應當根據課程性質制定相應的課程平時成績考核評定辦法,并在上第一節課時向學生宣布該課程平時成績的評定規則,在該門課程結束前的最后一節課向學生公布平時成績。
第三條 任課教師應建立學生平時成績檔案,記錄學生的出勤、課堂表現、作業、單元測驗等情況,并注意保存學生的請假條、免聽申請表等原始資料,期末考試前,將平時成績評定依據及以上原始資料連同學生平時成績登記表一并交學院存檔。
第四條 理論課程的平時成績,原則上占所修課程總評成績的20%,期末考試占80%。
課程平時成績由任課教師根據學生的出勤、課堂表現、作業、單元測驗等情況確定:
(一)考勤實行任課教師負責制。凡遲到、早退二次者作曠課1個學時處理;累計缺課達到總學時四分之一者,平時成績不得超過滿分的一半。累計缺課達到總學時的三分之一者,任課教師有權取消學生該門課程考試資格,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報學院及教務處備案。
(二)學生在課堂中的表現是評定平時成績的重要依據。教師可根據學生是否認真聽講、主動提問,是否積極參與課堂討論等確定學生課堂表現的得分。
(三)任課教師可從學生是否能獨立完成作業、是否按時上交作業、作業的質量等方面評定作業的得分。
(四)任課教師可以自主決定單元測驗(期中考試)成績占平時成績的比例。
第五條 實踐性課程的成績評定,實行由學生、項目小組和任課教師共同參與的協商評定機制,并加大平時成績的考核力度。平時成績所占所修課程總評成績的比例可達30%-50%。
課程平時成績根據學生的出勤、實踐態度、實驗報告完成質量等情況評定。
實踐性課程的成績(包括平時成績)考核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
(一)原生態案例教學課程的考核方法:案例討論表現(40%)+案例分析報告(50%)+實踐態度(10%)。
(二)實驗課程的考核方法:平時成績(30%)+實踐報告(70%)。
(三)專業實訓考核方法:項目小組評分(20%) + 實習單位評分(30%)+實踐報告(50%)。
(四)法律模擬實習考核方法:①考勤成績20%,由指導老師和組長評定;②模擬法庭展示成績占30%,由在職法律碩士評定;③總結匯報成績占20%,由評委老師評定;④實習報告及實習資料整理占30%,由指導教師評定。其中①、④按個人評定成績;②、③按組評定成績,也稱“基礎分”,本組同學基礎分相同,基礎分最高的組為“模擬實習先進組”,學院給予表揚與獎勵。
(五)畢業設計評價方法:①指導教師建議成績(40%);②評閱教師評定成績30%;③答辯小組推薦成績30%。
(六)畢業實習的成績評定,由考核成績和平時表現兩部分組成:①考核成績依據實習報告或調研報告以及實習日記評定,占總成績的70%;②平時表現由實習指導老師評定,包括遵守紀律、學生自我評價和考核意見等,占總成績的30%。
第六條 任課教師應當于課程結束后一周內將平時成績錄入學校的教學信息系統。
第七條 本管理規定自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八條 本管理規定由院務會解釋。未盡事宜,由院務會決定。
篇3:職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
職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
學生應當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
課程考核是幫助和督促學生系統地復習和鞏固所學知識,檢查教學效果,培養學生自學能力和創新精神,促進教學質量提高和樹立良好學風的重要手段。
課程考核包括期末考核、期中考核、階段(或單元)考核等。為了使課程考核盡可能做到公平公正、規范操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課程考核范圍
凡納入培養計劃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包括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實踐性教學環節)都要進行考核。
二、課程考核方式
課程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分閉卷和開卷兩種,課程考核由系部和教務處共同組織,教務處每學期從系部抽出一至兩門課程進行統考。課程考核形式一般應嚴格執行教學計劃、教學大綱、考試大綱。特殊情況需變更考核形式的,應由課程所屬教研室主任寫出報告,系部批準,教務處同意并備案后方可執行。
畢業設計、畢業論文、課程設計、教學實習、生產實習等環節一般采用評閱或答辯方式考核。
三、成績評定辦法
考試課程期末評定成績按考試大綱規定,根據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綜合評定。任課教師必須按照考試大綱和試卷評分標準公開、公正、公平的批閱學生試卷。并按比例合并計算學生的考試課程期末評定成績。
平時成績主要根據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課外作業、課內作業、習題課、課堂討論、出勤記錄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平時測驗成績(期中考、階段考或單元考)等綜合評定。
考試課程成績采用百分制,考查課程成績實行等級制,分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
制圖、繪圖、單獨開設的實驗課程、教學實習、生產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學年論文、小課題科研訓練等按四級計分制(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評定。
不宜采用上述記分方法的課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兩級記分制,但必須在記分時標明“兩級記分制”。
課程考試應認真制定和嚴格掌握評分標準,評分標準應與試題同時擬定,不得隨意改動。
四、命題
學院建設課程考試試題庫,實行考教分離,所有課程(含考查)試題庫由授課系(部)根據教學大綱和考試大綱統一擬定,由教務處隨機抽取一套試題作為期末考試試題。
命題應反映課程基本要求,引導學生把精力放在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上。試題應適合我院大部分學生的學習情況,適當提高要求,力求通過考試鑒別出學生的理解程度以及實際運用的能力。含有實驗的課程在命題時,實驗內容須占一定比例。
五、考試時間
課程考試既要按照教學大綱和考試大綱要求嚴格組織,同時要平衡各門課程的考試時間和考試形式,避免學生學習負擔過重。
由各系組織的期末考試一般安排為一周時間,學院統一安排的考試一般安排一至兩天。在考期內考試課程一般為四門,最多不超過五門,有些課程及選修課,可在平時或考期前進行。
中職(含五年制)班級一般應進行期中考試。
筆試時間一般不超過2小時。未經批準,教師不得自行延長考試時間。學生超過考試時間仍不交卷者,監考教師可以宣布答卷無效。
口試:口試試題應抽簽決定,每個學生只抽簽一次,抽簽和準備時間不超過40分鐘,口答時間由教師規定,但一般不宜超過30分鐘。
六、嚴格考試紀律
1、學院所有考試學生必須憑有效證件:考試證(由教務處統一制作)和身份證(或學生證)參加考試。
2、一學期內缺課(獲準免聽或部分免聽除外)或缺課程作業或實驗報告超過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
3、學生因病因事不能按期參加考試者,必須事先持有關證明向系(部)申請,經系部同意,教務處批準后可以緩考。緩考學生可參加該課程的正常補考。
4、各系(部)要負責配齊監考人員,主考人員由任課教師擔任。學生30人以下安排2名監考人員,30人以上安排3名監考人員。
5、考試違紀者考卷以零分記,給予記過處分,不得參加正常補考;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以及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考試違紀的學生不得評優評先,不得參評獎學金,不準報輔修專業、不準參加“專升本”考試。作弊行為嚴重的班級,當年不得參評先進班集體。
6、因考試違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表現較好者,經本人申請,所屬系(部)同意,教務處、學生處審批,主管院長批準,可以在畢業前對該課程給予一次補考機會。
七、免聽考試
經過自學,認為已掌握了某門課程(政治理論課、軍訓、體育、實驗課、實習、畢業設計、畢業論文除外)。可以在前一學期末向所屬系(部)申請,經教務處批準、主管院長同意可申請該課程全部或部分免聽,并交自學筆記及作業,經有關教研室審查,主管院長批準參加免聽考試。
免聽考試由開課教研室負責組織,一般隨前一學期相同課程班級考試,也可以在開學后兩周內舉行,考題的難度和內容應與期末考試的要求相同。跨學期的課程每個學期都作為一門課程分別進行免聽考試。
八、成績管理
課程考核結束后1周內,任課教師應及時批改試卷、統計課程成績、并將結果錄入成績系統(亦可由教學干事錄入),然后將成績單打印出來,簽字以示負責,并由教研室主任審核,系(部)簽字蓋章后送教務處教務科。成績單送交后,任課教師不得隨意更改成績。考生可在考試結束兩周后在校園網上查閱成績,有不及格科目的學生要做好補考準備。
試卷不發給學生,由教師匯總后交給所在系(部),保存在系(部)辦公室定期銷毀(一般保存四年)。學生如對評分有意見,可向系(部)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告(口頭報告不受理),由系(部)辦公室轉呈有關教研室代為查閱。學生本人不得直接找教師查閱。如確有錯誤,任課教師要有正式文字報告說明原因,并經系(部)、教務處同意后,方可更改。
九、補考
學生課程考核經期末評定為不合格的課程,應當補考,學院給予三次補考機會。第一次為下一學期開學初,第二次為學生畢業前,第三次為學生結業后一年內,具體時間由教務處確定,提前二周向全院公布。
補考均應按物價部門審批的收費標準交納補考費。未交補考費參加補考的成績無效,不參加補考、成績未合格者一律不發放畢業證。
補考由學院統一組織。
十、未按照本管理辦法組織對培養計劃內的各類課程進行考核、且沒有報經批準變更考試方式方法,視為教學責任事故。
十一、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